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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洪与换骨夺胎法》的补充说明 ——与莫砺锋兄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周裕锴 参加讨论

    在武汉大学举办的《文学遗产》国际论坛上,拙撰《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一文遭到南京大学莫砺锋兄的质疑。砺锋兄是我非常尊重的学者,他在《再论“夺胎换骨”说的首创者》一文中,对拙文的文献征引、逻辑思路提出了全面的商榷。砺锋兄此文旁征博引,条分缕析,学理非常明晰,特别是对拙文的疏漏之处,提出犀利的批评。说实话,我多年来常拜读砺锋兄的文章,屡受教益,而以这次与之同场学术对垒,获益最大。不过,砺锋兄全面否定我提出的结论,认为“夺胎换骨”说的倡导者是黄庭坚而不是惠洪,却是我不敢苟同的。在武汉大学会议期间,我与砺锋兄同住一室,对床夜语,彼此曾就此论题交换意见,各自对己说都有部分修正,但涉及最终结论,却仍互不相让。在此,我且就拙文的有关论述作一些补充说明,兼向砺锋兄再次讨教。
    一、关于《冷斋夜话》引文的标点问题的答辩
    我在《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中提出了“通过其他文献的旁证来作判断”应遵循的三个原则,莫文认为,这三条原则“并不能成为我们考索《冷斋夜话》那段话的真正主人的依据”。其理由如下:第一条原则“对我们的讨论无用,可以不论”。第二条原则“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因为存在如下的可能性:惠洪的著作中两次或多次转述了他人的言论,而这则言论不见于他人的诗文集。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就能断定这则言论就是出于惠洪本人之口?也就是说,难道一个人两次或多次引述了他人之言,这段话的首创权就归于这个人了?”第三条原则“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因为存在着下面的可能性:惠洪的著作中引了他人之言,然后又有人据惠洪之书而转引此言,而他们都没有说明此言的来历,或者后一位转引者误以为所引者就是惠洪本人之言。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就能断定这则言论就是惠洪本人所创?”
    然而,莫文对拙文第二、三条原则的逻辑的否定,均使用了“存在着如下可能性”的质疑,并没有从文献上提出可靠的证据,这就使得其质疑本身缺乏说服力。其实,关于第二条原则,莫文回避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惠洪在《冷斋夜话》、《天厨禁脔》和《石门文字禅》等著作中四次提及“换骨”,两次提及“夺胎”,没有一处说明是转述他人之言。所以,莫文所谓“惠洪的著作中多次转述了他人的言论”、“一个人两次或多次引述他人之言”的假设,在论证此问题时,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至于第三条原则,涉及到《冷斋夜话》中的其他标点问题,与“换骨夺胎”的首创权并无直接关系。然而,莫文假设的“可能性”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因为如果惠洪的著作转引他人之言而没有说明来历,那么何以证明是转引他人之言呢?从历史文献学的原则来看,出处最早的文献记载在并未申明转引其他文献之时,应视为原始的记载。同理,“换骨夺胎”首见于惠洪著作的记载,并未说明转述他人之言,应视为首创的说法。所以,莫文对拙文提出的三条原则所谓逻辑上并不能成立的判断,是难以服人的。此外,莫文认为拙文对《稀见本宋人诗话四种》中的日本五山版《冷斋夜话》的标点问题的讨论,其结论也大多不能成立。然未见其详细论证,当日后再求指教。
    莫文否定了拙文提出的三条原则之后,又从文意的角度论证这段话的标点应以通行的方式为妥。理由在于:“从句意来看,‘诗意无穷,而人之才有限。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虽渊明、少陵不得工也。’这句话意思尚未表述完满。难道黄庭坚只想说诗歌是根本无法达到‘工’的?这岂是在诗歌写作上刻意求工、颇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精神的黄庭坚的观点?比较符合逻辑的解释应是黄氏先指出作诗难工的情况,然后提出‘夺胎、换骨’的解决办法,这才是一段意思完整的话语。再从语法上看,‘虽……’、‘然……’,两段话在语气上自是连贯而下的。如果说前面几句是黄氏之言,而‘然……’以下的几句却是惠洪的补充意见,则在语法上甚为勉强。”
    不过,莫文的理由仍缺乏相关材料的印证。恰恰相反,在宋诗话中,我们能找出和《冷斋夜话》这段话相互印证的记载。拙文曾引《陈辅之诗话》作为理解这段话中黄庭坚对创作困境慨叹的旁证,其实,《陈辅之诗话》的整段文意和惠洪的论述也如出一辙:“楚老(王安石)云:‘世间好语言,已被老杜道尽;世间俗语言,已被乐天道尽。’然李赞皇(李德裕)云:‘譬之清风明月,四时常有,而光景常新。’又似不乏也。”(《宋诗话辑佚》上册291页)从文意上看,前面是王安石的感叹,而从“然”字以下,正是陈辅之引李德裕的说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好诗好语言是没有穷尽的。这正可以证明我对《冷斋夜话》这段话的理解:前面几句是黄庭坚对创作困境的慨叹,“然”字以下是惠洪对这种慨叹的应对,即提出两条具体的作诗方法,试图证明“以有限之才追无穷之意”的可行性。按照莫文的逻辑,《陈辅之诗话》中王安石的话也尚未表述完满,难道王安石只想说好语言、俗语言都已被人写完?这岂是在诗歌写作上追求完满的“拗相公”的观点?正是《陈辅之诗话》的记载,足以使我们对《冷斋夜话》通行的标点方式产生怀疑,因此我将“然……”以下几句看作惠洪的补充意见,在语法上绝不是甚为勉强,而是有充分的依据。
    二、关于所谓惠洪著作内证的答辩
    莫文用各种“可能性”的说法否定了拙文的三原则之后,又进一步质疑我提出的内证。在此,仅作如下答辩:
    其一,关于“夺胎法”的“专利”问题,拙文已明确指出“苏轼从来没有以‘夺胎法’论诗”,所谓“专利”云云,只是对《天厨禁脔》原文的比喻式的阐释,目的在于说明在惠洪眼里,并未将此诗法的产权归于黄庭坚。换言之,当惠洪说“东坡用之,为夺胎法”时,他为东坡的作诗法取了一个专利名称。在理论上提出“夺胎法”与在具体创作中运用过这种方法,的确本是两回事,这一点我和莫文的看法并无冲突。这里要补充我的看法,即在《天厨禁脔》中,惠洪为苏、王在具体创作中运用过的诗法取名为“夺胎法”。遗憾的是,莫文并未提出以“夺胎法”论诗是黄庭坚的专利的铁证,却纠缠于拙文的比喻式阐释。至于莫文从宋人诗话中所举出的运用“夺胎换骨”的例子还有更早于苏、王的,则误解了我要说明的问题。再从文献的角度看,《天厨禁脔》写于北宋末年,而《古今事文类聚》、《云麓漫抄》刊于南宋后期,相距百余年,因此关于“夺胎法”产权的论述,后两种著作的文献价值和前者不可同日而语。《天厨禁脔》的具体写作年月已不可考,而《冷斋夜话》据张伯伟考证,其上限在政和八年(1118),是惠洪晚年的著作。根据宋人文章老而愈工的观念来考察,《天厨禁脔》文字稍嫌粗劣,其写作时间当略早于《冷斋夜话》。这意味着,“夺胎法”很可能是在《天厨禁脔》中首次提及。莫文指出:“文学批评史意义上的所谓‘专利’或‘产权’,只能属于在理论上最早提出该项命题或术语的人,而不属于在创作实践中体现过该命题或术语的人。”根据这条原理,“夺胎法”的“专利”或“产权”,既不属于苏、王、韩、柳,也不属于黄庭坚,而应属于在现存文献中最早提出的该术语的惠洪。
    其二,关于惠洪别集中使用“换骨法”的问题,拙文认为“这是中国古代所有别集中最早在‘不易其意而造其语’的意义上明确声称使用‘换骨法’的例子,可视为惠洪的创造。”莫文则指出:“某一个诗学术语或诗学命题首见于某人的别集,并不能成为别集作者对此术语或命题拥有‘专利’或‘产权’的证据。除非该别集的产生年代比记录该项术语或命题的所有诗话、笔记类著作都早,否则的话,我们只能依据该项术语或命题的最早文献出处来确定其首创者,不管其出处是别集还是诗话、笔记。”我非常同意莫文提出的这条原则。遗憾的是,莫文却并未致力于考证《石门文字禅》中的诗是否比记录“换骨法”的所有诗话、笔记著作都早,而举了两个与此完全不同的例子作为质疑拙文的证据。在莫文所举的两个例子中,《六一诗话》和《陈辅之诗话》所转述的诗学命题不见于梅尧臣和王安石的诗文集。而拙文所举的例子,《冷斋夜话》、《天厨禁脔》的诗学命题却见于《石门文字禅》。莫文举证与拙文论述风马牛不相及,自不足以动摇我的结论。换言之,最早记录“换骨法”的诗话、笔记和别集都出自同一个作者,这里不存在“诗学命题不见于首创者的诗文集”的问题。如果按照上述莫文提出的原则,我们依据“换骨法”的最早文献出处别集、诗话和笔记来确定其首创者,无疑最终都将指向惠洪。
    其三,拙文曾提出“另外还有五条理由可支持我的上述判断”,莫文一一驳斥其并不可信。莫文指出:“《天厨禁脔》所列诸诗法与《冷斋夜话》所述相同,为什么能证明这些诗法都是惠洪所创?难道不存在如下的可能性,即惠洪在两本书中都引述了他人之言?”为了论证拙文在逻辑上不够严密,莫文特取我举的诸诗法中的“奇趣”一例细加评说。不过,莫文在此又有意无意地误解了我的意思。拙文已明确指出,《天厨禁脔》是惠洪总结具体作诗法则供学诗者使用的普及读物。“总结”并非等于所创,这些诗法中,有前人的经验,也有自己的体会。以莫文所举“奇趣”而言,其性质与“换骨夺胎法”并不相同,这是因为“奇趣”是苏轼首创,已见于别集,而且《冷斋夜话》已指出:“东坡尝曰:‘渊明诗初看散缓,熟看有奇句’”产权甚为明确。而“换骨夺胎法”却无一处声称来自黄庭坚。所以惠洪著作中两次道及“奇趣”与多次道及“换骨法”、“夺胎法”根本无法类比。
    其四,拙文说:“《天厨禁脔》论诗法,好引名人之言为张目……若‘夺胎换骨法’果真是黄庭坚的发明,惠洪是不会放过这个‘引以为重’的机会的。”然而,莫文却无视“《天厨禁脔》论诗法”这一前提,首先将论题偷换为“这个推断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惠洪在所有的著作中谈到‘夺胎换骨’时都没有引黄庭坚之言”。然后再转移论述重点:“惠洪在《冷斋夜话》中谈到‘夺胎换骨’是明明是引了黄庭坚之言的,不过周文以与众不同的标点法否定了其引述而已。所以周文的这个推断是把尚未得到证实的假说当作论证的前提,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显然,莫文有意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好引名人之言为张目的《天厨禁脔》为何在论“换骨夺胎法”时不引黄氏为自重,因而它对拙文所谓“循环论证的错误”的批评完全是无的放矢。其实,莫文的批评归根到底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误区之上,即众人的标点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所谓“明明是引了黄庭坚之言的”。然而,众人的标点难道就不是一个假说吗?难道因为持此假说的人数众多,而假说就变成铁定的事实了吗?难道黄庭坚是“夺胎换骨”的首创者这一假说真得到了足够的事实材料的证实了吗?其实,“明明”也是一种主观判断,所以,莫文自身也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其五,拙文指出:黄庭坚的诗文中从来没有总结过具体名目的诗法,江西诗派著作中也未转引过任何一条由黄氏命名的诗法。相反,设置各种名目的诗法,是唐宋诗僧论诗的一大癖好。莫文对此反驳说:“虽然设置名目以讨论诗法确是唐宋诗僧的爱好,但不能断定非僧人的诗人就不能用‘法’或‘格’的名目来论诗。”并举《梦溪笔谈》和《诚斋诗话》为证。然而,莫文仍举不出一条证据能证明黄庭坚曾总结出过某个有具体名目的诗法,陈造所谓“文章自有体,豫章翁语学者法也”,仍属于抽象的“以‘句法’论诗”,与《天厨禁脔》、《冷斋夜话》中的“夺胎换骨法”这样的具体诗法的性质全然不同。
    此外,拙文还提出从文章风格学和《冷斋夜话》的写作惯例来判断“换骨法”、“夺胎法”的产权的观点,莫文一一予以驳斥。鉴于文章风格和写作惯例都可能有意外的情况,莫文的质疑应有一定的道理,本文不再坚持己见。不过,需要申明的是,我相信古代的作家总会在风格和惯例上留下自己的个性烙印,正是这种文章风格和写作惯例引发了我对“换骨夺胎法”所有权的再思考,尽管这种风格和惯例不足以成为真正的证据。
    三、关于所谓宋人文献外证
    拙文从宋人诗学文献入手考察“夺胎换骨”的归属问题。拙文指出:“遍考江西诗派诗人的诗话和别集,竟无一处提及‘换骨法’和‘夺胎法’者,可见‘奉为圭臬,誉为法宝’的说法毫无根据。”莫文认为:“此处周文有一个疏漏,其实江西诗派诗人的诗话中曾经提到过‘夺胎换骨’之法,那就是王直方的《王直方诗话》。”莫文转引郭绍虞所辑《宋诗话辑佚》本《王直方诗话》中“夺胎换骨”条,又据郭绍虞和张伯伟所考,证明《王直方诗话》所记“夺胎换骨”之说早于惠洪的《冷斋夜话》,当无疑义。然而,此处真正有疏漏的是莫文。郭绍虞已于《王直方诗话》“夺胎换骨”条下考证云:“此则见《冷斋夜话》。直方所云,当是前135及152二条,疑《乐趣》误引。考下文《乐趣》所引诸条,凡出《冷斋夜话》者,均见《总龟》前集卷九,《总龟》于此数节前后皆《直方诗话》,故《乐趣》误引耳。”(《宋诗话辑佚》,第102页)莫文以此误引为证,自然不足以推翻拙说。其实,笔者在撰写拙文之时,已注意到这条材料,因其出处讹误明显,郭绍虞早已考正,所以未专作说明。在武汉对床夜语之时,我已向砺锋兄指出其引证之疏漏,他亦有意撤消此条批评。然而《文学遗产》将发表我二人未曾修改的论文,为了对读者负责,此处仍特意与砺锋兄商榷,想能谅解。
    拙文认为:“在宋代,除了直接转引《冷斋夜话》‘换骨夺胎法’的类书、诗话、笔记以外,其余提及此诗法的著作,没有一处冠以黄山谷之名。”莫文却找出两条材料,证明“周文急于证成己说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那些材料而已”。这两条材料分别见于王若虚的《滹南诗话》和陈善的《扪虱新话》。其实,王若虚的说法我并非有意忽略,而是因为王若虚是金人而不是宋人,拙文的前提是“在宋代”,并未包括金代,尽管金与南宋在时间段上相同。此外,王若虚比惠洪晚一百多年,且对黄庭坚的偏见甚深,其说于考察“夺胎换骨”的产权并无多少参考价值。至于陈善的材料,莫文也承认“未点明黄庭坚之名”。既然如此,拙文的说法就并无不妥。
    必须承认,拙文所说“黄山谷虽名高一世,但绝大多数人都像吴曾《能改斋漫录》一样,不会相信他会提出这种诗法”,其判断的确有失于轻率,莫文所举诸多肯定乃至于赞叹“夺胎换骨”之法价值的例子,的确没有什么理由说这些论者“不会相信”这种诗法是出于黄庭坚之口。不过,相信读过拙文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个枝节问题,对“夺胎换骨”的产权问题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尽管如此,莫文仍未举出宋人著作在“夺胎换骨法”前冠以黄山谷之名的例子。
    四、关于对“终审结案”的复议的再复议
    莫文通过层层驳论,认为拙文的论证基本上不能成立。然而,依据上述我对莫文种种质疑的考察,则足见其“复议”仍有诸多可商榷之处,不足以否定拙文的“终审判决”。概括说来,莫文迄今为止没有提出一条能证明“换骨夺胎法”是出自黄庭坚之口的确证,绝大多数反驳意见都是以“存在某种可能性”的句子或回避论题、纠缠细节的方式表述出来。拙文的思路与莫文的思路根本性的冲突在于,我力图通过最早文献记载的考察来追寻“换骨夺胎”说的首创者和原始形态,而莫文则力图通过众人的“公论”来维持一个既成事实的标点和解释的传统。比如,关于《冷斋夜话》等最早文献的记载,“夺胎换骨”的原名应为“换骨法”、“夺胎法”,我认为这种表述法才能恢复文献的原貌,才是一种“知识的考古”的态度;而莫文却认为“完全可以合称为‘夺胎换骨’”,其理由是“宋人早就这样做了”。我认为从南宋开始,惠洪的著作即遭到误解,否则我们无以解释在今存所有北宋江西诗派著作里无一处提及“换骨夺胎”法这一事实。莫文则忽视了惠洪著作有上佳版本保留至今的特例,试图以宋代诗学文献“浩如烟海”、内容“递相转引、缠夹不清”、“难辨其宾主”、“难明其源流”、“相当混乱”等为托辞,来回避对“换骨夺胎”法首创者的执着的追问。
    综上所述,我在此仍坚持《惠洪与换骨夺胎法》一文中的“终审判决”。至于砺锋兄的商榷文章,我宁肯将其视为来自一位挚友的严厉的指教,它将促使我在今后的研究中尽量克服浮躁之心,加邃密而转深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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