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推普”:特点、问题和对策
1974年11月21日,美国学者Charles A. Ferguson 在Stanford大学说:郭熙 强迫人们只接受一种语言,即使在政权相当稳定的国家里,都有可能成为造成社会动乱的原因和后果。中国看来是个例外。在这个令人惊奇的国家中盛行的“大家都来出把力”的哲学甚至扩展到语言领域:你可以看到成群结队的学生到工人或社会的其他部门中鼓动大家学习并使用标准语。大家对已经能讲标准语的人占了便宜这一点很少愤愤不平,对地方性语言面临绝灭的前景也没有表示明显的不安。(Bolinger,1993,页847-848) Bolinger(1993,页848)则进一步指出,如果在其他国家这类方案极有可能引起爆炸性后果。Ferguson所提到的“标准语”就是“普通话”。他所描述的是我国50—60年代“推普”盛况。但他显然误解了我国的语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也规定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并没有强迫人们只接受一种语言。不过,他的话也从反面提醒我们,在我们正在深入开展的新一轮“推普”中,要处处注意政策,正确处理所遇到的问题。 一 历史是一面镜子。为了充分认识新一轮“推普”的特点,我们有必要首先回顾一下中国标准语推广的道路。 中国现代标准语的确定经历了不少坎坷。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一些新领导人打算建立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新政体。他们想彻底抛弃中国传统,创立完全西方化的文化。在诸多事情之中,他们认定语言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西方一些现代政体的国家都经历了这个过程。 新政府刚刚成立才几个月,教育部就宣布要建立“读音统一会”,其目的是建立全国的标准语。1913年,会议正式召开。但当时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邀请与会者,因此很难指望会上提出可操作方案。例如最基本的问题是用哪一种语音作为标准。而来自各地的代表各执己见,形成僵局,持续好几个月。最后,只好以每省一票的方式表决。北方话就这样靠自己的优势,成了语音标准。但当时决定采用的是照顾各个方言特点的音。尽管这个方案是1913年通过的,但直到1919年这个推荐的方案才得以公布(Ramsey,1989,页5-8)。它刊登于1919年初版的《国音字典》,后经修订于1921年由教育部正式颁布。《国音字典》实际上是“折衷南北,牵合古今”的产物,其中北京音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又有入声,有浊声母,分尖团。作为“联合音系”的老国音,无论在官话区,还是在别的方言区,在推行中都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阻力。很多人希望用北京音作标准音,但是没有获得法定的地位(于根元,1996,页69)。为了推行1913年的“国音”,教育部组织人灌制了唱片。承担这一重任的是美国训练出来的年轻语言学家赵元任。但是,这张唱片上的音是以前从未有人听过的,推广之难可想而知。对此,赵元任(Chao,1976,页78)感慨地说:“这种给四亿、五亿或六亿人定出的国语,竟只有我一个人在说。”在以后的13年中,除了赵元任没有人能教这种音,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这种毫无社会根基的“标准音”。 而与此同时,白话文运动却取得了进展。这种白话是建立在像《红楼梦》所反映的北京话的基础上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意识到应该从自然的单一的方言中选取标准。于是北京话成了语音标准。赵元任是这种统一标准的提倡者,他和其他一些人赢得了支持。用赵元任(Chao,1976,页78)的话说:“这一下就涌现出了一百万以上可能的师资来代替我这个孤家寡人。”1927年,当局决定采用北京语音系统作为标准。这就是后来“国语”的语音标准。193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国语常用字汇》,注音以北京音为标准,该字典成了正字音、推行国语的标准字典。 台湾一直沿用“国语”这个名称,而大陆后来则用“普通话”,取其“普遍共通”之意。大陆普通话和台湾的“国语”在语音系统上相同,但在一些具体字的读音上有区别。 50年代到60年代是“推普”的一个“黄金时代”。 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召开,主要讨论汉字简化、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明确了普通话的标准。1958年1月,周恩来作了“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同年2月,毛泽东号召“一切干部要学普通话”。大陆的“推普”得到了充满热情的社会的广泛支持。这也就有了本文开始所引的那位美国学者的描述。 50-60年代的“推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很多人会学会了普通话,还出现了像福建省那样的先进省份。然而,“推普”后来并没有像预料的那样取得全面成功。“文革”中“推普”中断,后期在周恩来的指示下,工作有了一些起色,但仍未取得理想的效果。1991年,笔者到广西,发现那里不少教师甚至根本听不懂普通话。 50-60年代“推普”计划受挫有许多原因:有政治的──如“文革”中的中断,也有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之中,我们认为最关键的是忽略了语言是社会交际工具这一起码的常识。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交际的需求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社会需求,就不可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要拴在家乡土地享受“一大二公”的生活的人在自己的家里“说普通话”难倒不是语言的“乌托邦”吗?仅凭政治热情而不考虑客观实际,“推普”是不可能持久的。 以往的从推行国语到推广普通话给我们的教训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不能脱离社会的实际,不能违背语言的发展规律。 二 80年代后期起,中国的“推普”工作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上。这次“推普”有其特有的社会背景,也因此形成了一系列的特点。 首先,以往推行“国语”也好,推广普通话也好,都是“自上而下”的;而这次的“推普”则是政府的提倡推广与广大群众的迫切的需求相结合的产物。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社会人口大流动,民族共同语成了全社会需求。例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许多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把学说普通话当成了当今社会交际的一件大事。例如,广东省的一位负责人带头说并不标准的普通话;河南唐河县的农民主动地学习普通话;江苏的华西村甚至对说普通话的人采取奖励措施。许多祖祖辈辈拴在自己家乡土地上的人开始走向“大海”。为了与别人交往,他们也开始“撇起了洋腔”,这对“推普”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过去的行政干预(郭熙,1998)。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层次发生了变化。多元化的交际圈也已形成。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属于不同的交际圈,而同一个人也可能介入各个不同的交际圈。由于标准语的独特地位,普通话成了身份的标志。人们也必然要有对标准语的追求。加上过去几十年的努力,普通话已经有了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使得普通话作为身份的标志成了可能。 再次,香港回归,港人母语标准化意识不断加强;海外华人社会(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以语言为民族文化认同的唯一维系物的民族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普通话热”;海峡两岸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人们看到了台湾推行“国语”的成功。所有这些,对于大陆同胞来说,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鼓舞和鞭策。 以上三个方面是促进“推普”的正面因素。也有一些因素从反面促进了“推普”工作。这有两个突出的情况。 第一,正如英语被人称为“赚钱语言”(money language)一样,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的方言,例如粤语,由于“语言市场价值”(陈建民、祝畹瑾,1992)的作用,成了“赚钱方言”,开始同普通话争夺地盘,出现了“向北方挺进”的局面(郭熙,1998),这就导致了所谓“粤语北上”和“普通话南下”的冲突。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表现出了不安,形成了从政府到社会都关注普通话的推广的局面。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媒的多元化和不同层次的大众传媒的大量出现,造成了对能够适应该项工作的人员需求的矛盾。据《中国青年》杂志1998年第2期报道,,一些地方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编辑中,只有少数受过专门或系统训练。这导致了一批不太称职的节目主持人和编辑的出现。目前全国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共有4000多个,有正式播音员、主持人13000多人,加上招聘的共有60000来人,其中受过大专、本科班学历教育的约5000多人,受过培训的10000多人。由于大众传媒工作人员的语文素质下降,因此,读错字、模仿港台腔的情况大量出现,“领袖戏”中的滥用方言也愈演愈烈。这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的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各界对此也表现了极大的不满,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关注语文生活问题。 正是在上述种种因素的交织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顺应社会需求,制订了相应的措施,开始了新一轮的“推普”工作。国务院对这一工作也寄予了高度重视:批转了国家语委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去年又决定从1998年起把每年9月的第三周作为“推普”宣传周。这次“推普”的主要的措施是对有关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持证上岗。其主要对象是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教师等。目前还正在考虑在录用国家公务员中加试普通话。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了“持证上岗”制度,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全国效力的普通话证书就使得一些“推普”部门不再是纯粹的“消费”部门,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负盈亏”或略有甚至很有经济效益,从而刺激了一些“推普”部门的积极性,这也自然加大了“推普”的力度。 从目前情况看,这一措施是有效的,得力的:因为这次没像过去那样不分对象、不管需要与否的一哄而上,而是有标准、有目标、有步骤地逐步推广。例如,把普通话水平测试分为3级六等,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确定了定性和定量的测试方法,培养了一批热情、敬业、高质量的、具有献身精神的测试员等等。此外,有关部门提出的目标是,在21世纪中期,做到全国各方言之间交际基本无困难。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三 然而,当前的“推普”还面临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普通话本身的问题;(2)普通话测试中的问题;(3)“推普”政策中的问题。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普通话标准的问题。 目前使用的普通话的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当时人们对语言和语言应用问题的认识自然不如今天这样深入,出现一些偏差在所难免。突出的问题是普通话的定义,已经有人对此提出讨论(胡明扬,1991)。这里主要讨论在普通话测试中矛盾比较突出异读词的审音问题。目前普通话测试的正音标准之一是1985年公布的异读词审音字表。这个字表给“推普”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负面影响。例如,它“从俗”地规定了一些字的统读,如“呆”统读为dǎi(不知其“从俗”的根据是什么,在许多方言里,dǎi和ái在意义上是有差别的)。其他的字还有“从容”、“成绩”、“事迹”、“树荫”、“卓越”等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受过多年正音教育的人包括像我们这些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人,一夜之间成了“白字先生”。这在某种程度上还起了副作用──人们可以认为读错字没有关系,将来可以“约定俗成”。与此相反,为“乌拉草”这个外来词而特意规定“乌”这个字读去声,却没有统读,真叫人不可理解。此外,像“包扎”的“扎”、“晕车”的“晕”和“头晕”的“晕”也是够让人头昏脑胀的。笔者曾就此在某大学中文系一些教师中进行过调查,他们对所谓的正确读音“感到奇怪”。 再退一步说,即使对这些字的审音是正确的,在推广宣传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是非常不够的。最早公布这一方案的是《语文建设》,其读者面可想而知。后来也出了单行本,但是社会上有多少人去购买呢?到底有多少人知道这一标准呢?在工具书方面,《新华字典》1990年出重排本,《现代汉语词典》直到1996年才按二审字表出版修订本,而且至今在不少方面仍未和“国标”统一。这给社会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中央电视台1995年12月25日报道,四川某县的小学毕业考试给“自作自受”的“作”注音,标准答案是“zuō”(依当时的《现代汉语词典》的注音),而学生注为“zuò”(依1986年公布的第二次审音字表),影响了升学。 笔者最近在某大学中文系的课堂上就“乌拉草”“杉木”“包扎”等几个词的有关字的读音进行了调查,几乎没有人知道“乌、杉、扎”这几个字的“正确读音”。我真为这些字的前途和命运担心:中文系的大学生尚且不知道这些字的正确读法,更何况社会!我们固然可以通过普通话的测试使更多的人接受这些规范,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采取科学的态度对待这些语言问题,最后恐怕还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难怪有的学者强调,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的“规范”(凌德祥,1998)。 2.普通话测试的标准问题。 普通话水平测试目前是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如果这样,像广东、香港等地将很实现既定目标。而这可能会再次导致“推普”的流产。另一方面,有人又担心:如果不严格地执行标准,可能会使“推普”流于形式。这个问题还影响到测试员队伍的建立。按照现行标准,省级测试员必须达到一级以上标准,只有年龄在50岁以上者可以放宽到二级甲等。对测试员实行严格标准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在一些省份,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可能根本无法建立起与需求相适应的测试队伍。 标准的掌握本身也是问题。目前对普通话水平的测试虽然采取了量化的手段,但主要还是靠测试员的耳朵来评判,其中标准的掌握出入很大,尤其是所谓“缺陷”问题,许多测试员,即使是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测试员也时常为之头痛。当然,这里可能也有测试员的语言理论和实际技能提高的问题。此外,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这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3.“推普”政策的问题 “推普”政策方面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关部门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作为行政措施在新一轮的“推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目前在我国能够达到相应要求的可能还是少数。对那些达不到要求或无法胜任目前工作的人员的安置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广电系统的情况相对好一些,但不是没有问题。例如我们在对江苏省某家电台进行调查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位主持人从语言上看是不能上岗的,但他却是某一档节目的台柱子,领导从收听率和经济效益上考虑,无法把他撤下来。中小学的情况可能要复杂一些。以南京市为例,据说市区不少学校的不达标率在40%以上,其他一些地区的情况就可能更为严重了。 四 汉语标准语推广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以社会交际需求为出发点,必须遵循语言的发展规律。这一经验在今天的“推普”工作中依然适用。具体说来,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尤其是确定语言标准的有关部门,应该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地、谨慎地制订语音规范。 在目前情况下,是否可采取一些宽容的态度,例如,对异读字和异读词可确定规范,但是否可允许有不同的读音?即,是否可以规定规范读音的同时又容忍“另读”?如果要确立绝对的规范,那么确定的规范必须具有科学性。例如,可以配合全国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的调查,对“从俗”的问题进行抽样分析,不应该重演一些人“拍脑袋”式的想当然的“从俗”。此外,分析中不应简单地依据人数的多少,还要考虑使用某种读法的人的层次,考虑这些使用者对社会的影响,因为如果为了从俗而把大多数受过教育的的人的读音更改了,就会出现谁来正音的问题。第一次确定“国语”标准的教训不可不吸取。另一方面,一旦规范确定,就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宣传普及。有关部门要统一合作,不能再出现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规范单位自身违反规范的做法。 其次,“推普”不意味着强制推行某种标准音,不是要全国人都说同样的话,而只是为了便于社会的沟通,为了有利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实上,在“推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社会基础,在全社会不分场合、不考虑条件、无视客观规律的追求语言的一律,必然会影响普通话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事实已经证明,不切实际地强制人怎么说不怎么说常常是适得其反(郭熙,1997)。目前进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普”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正因为如此,在测试中始终要牢记住执行标准的原则性和具体操作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要通过测试激励被试人员努力学好普通话,千万不可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测试是一项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工作,但在我们看来,恰当的掌握测试标准,处理好宽和严的关系,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 (1)在测试对象方面,对从事播音、配音、演出和语文教学工作的要严,对一般公务员等相对要宽。播音员、语文教师是语音规范的直接传播者,他们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而国家公务员等,学习普通话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他们若能讲标准而流利的普通话当然很好,但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人员的组成的复杂性。如果不适当的强调标准,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2)在测试内容方面,对发音和表达中影响语义的部分要严,对一般的所谓缺陷要宽。语言是交际工具,“推普”也是为了人们顺利的交往,因此对于语言使用中影响语义表达的要从严,具体的说,对于有区别意义的语音要从严,反之则要从宽。以轻声和儿化为例,这是南方人说普通话的一个难点,凡是有区别意义作用的轻声和儿化要严格按照要求去读,而对没有区别意义作用的则可以适当放宽。 (3)在标准掌握方面,对一些有把握的标准要严,对无把握的要宽。测试员来自全国各地,不少测试员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自己方言的影响。例如,对于前后鼻音不分的测试员来说,对这些音的区别本来就有先天性的不足,很难说他们在掌握这些标准的时候做到万无一失。在一些测试实践中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测试员因为自己在这些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在这些方面生怕出现失误,掌握标准的时候也就特别的严格。这容易把本来不错的当成错的。 (4)在读音错误方面,对读错从严,但对因方音或口音造成的缺陷要从宽。推广普通话自然要纠正方音,但一定要把方言区出现的系统问题同一些人读错字分别对待。例如,对把“愤懑”的“懑”读为mǎn的人要从严,而对于本来就前后鼻音不分的人把“根”读得接近“庚”(或相反)则相对要从宽。纠正错字比纠正方音更重要,而且更容易取得效果。对于有的人来说,想完全纠正方音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不注意抓主要矛盾。 除了上面的“宽”“严”问题之外,还要根据地区、年龄和职业等的差异确定不同的标准,逐步过渡。例如,对不胜任语文课教学的教师应进行培训,仍不合格者可建议改教其他课程,这将有助于改变中小学教师不达标的问题。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江苏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灵活地执行国家语委在年龄上的规定,把全省的测试工作分成两步走。这样的做法是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如果更多的单位或部门能够做到这一点,不仅不会影响普通话的推广速度,相反,可能避免许多矛盾,减少一些人的抵触情绪,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人可能认为,普通话的等级标准已经考虑到了不同的层次,不应该再分不同的层次,也不应该再有所谓的“宽”和“严”。我们认为,等级是测试实际水平的等级,在理论上可以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对测试播音员是适用的,但对语文老师就未必合适。事实上,对老师来说,他的任务不是培养播音员,而是培养能够正确使用自己的母语的学生。当然,至于怎样的宽,宽的界限如何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为了提高测试效果,进而促进“推普”工作,测试员加强语言理论的学习也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培养一支善于独立思考、创造性地开展“推普”和测试工作队伍是各级各类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适时地组织测试员开展研讨活动也是极为重要的。为了提高测试员的业务和科研能力,还应该根据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与普通话推广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上面说过,测试不是目的,因此我们认为测试员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研究本地区学习普通话的难点,以利于开展培训工作。据说江苏省语委办已经组织一些测试员开展了这项工作,这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 总之,推广普通话,开展普通话测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作为语言文字工作者,我们由衷地赞成,并愿意为之努力工作。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目前的社会需求对给“推普”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关部门及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因势利导,做好新一轮推广普通话的工作。 参考文献: Bolinger,Dwight 1993《语言要略》(方立等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Chao,Yuen Ren 1976 the Sociopolitical Overtones of Chinese Place Names, Aspects of Chinese Sociolinguistic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Ramsey, S. Robert 1989 The Languages of Chin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陈建民、祝畹瑾 1992《语言的市场价值》,见《语言文字应用》第2期。 郭熙 1997《现代汉语称谓缺位现象小议》,见《语文建设》第9期。 郭熙 1998《当前我国语文生活的几个问题》,见《中国语文》第3期。 胡明扬1991《普通话和北京话》,《语言学论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凌德祥1998《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的“规范”》,《语文建设》第3期。 于根元 1996《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应用研究》,书海出版社。 (此文写于1998年,曾在江苏省首届国家级测试员业务研讨会上宣读,修改稿载《语文建设》1998年第1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