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但我要趁这机会,略说自己的经验,以供若干青年的参考——” 在“附录”中,鲁迅说的不是对青年的教诲、教导或教训,而是“自己的经验”。 时至今日,鲁迅的《青年必读书》仍然几乎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性的否定,甚至连我们这些鲁迅研究者当不得不提到这篇杂文的时候,也不得不承认这篇杂文是有“片面性”的,是“偏激的”,但我们很少想到这样一些问题,即:1.一个人(包括鲁迅)有没有权利发表“个人的意见”,陈述“自己的经验”?2.一个人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是不是一定要符合当时流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是不是一定要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见或多数人的意见相同?3.如果一个人有权利发表“个人的意见”,陈述“自己的经验”,而一个人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又可以不符合当时流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可以不同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见和多数人的意见,那么,一个读者应该怎样看待和对待其与自己的意见相左的这种别人的“个人的意见”或“自己的经验”呢? 在“五四”之后,绝对否定一个作者有权发表“个人的意见”,陈述“自己的经验”的人已经很少了,但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却仍然认为自己有权用一种代表当时多数人意见的更大、更抽象的标准对别人的“个人的意见”或“自己的经验”作出直接的判断,并且以此断定别人的是非曲直乃至善恶美丑。在这样的批评中,批评者一定是以多数人的代表者自居的,而这些所谓的多数人一定是有一个共同信奉的“道”或“理”的,批评者一旦握住了当时多数人共同信奉的“道”和“理”,就将自己上升到了审判者的位置上,批评者就成了审判者,他所批评的对象除非发表的是与多数人的“意见”和“经验”完全相同的“意见”和“经验”(我们知道,这实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的“意见”和“经验”),否则就一定会落到批评者所判定的“非道”“无理”(中国人常说的没有“道理”)的地位上。所以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虽然口头上承认别人可以发表“个人的意见”或“自己的经验”,但一个人如果真的发表了与当时大多数人不同的“个人的意见”或“自己的经验”,在中国社会上是很难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同情的。在中国古代,有“文字狱”;在民国时期,有文化“围剿”;在“十七年”,有“革命大批判”,直至现在,绝大多数人仍然感到自己有讨伐“过激言论”的权利。 那么,对“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就不能提出质疑了吗?当然不是!但是,在这里,必须有一个不变的前提,即这种质疑必须建立在承认对方有发表“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的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不论我们是否同意别人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我们的质疑都不应该导致对别人发表“个人的意见”、陈述“自己的经验”的权利的否定,因为我们批评对方的权利也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否定了别人说话的权利,同时也否定了我们自己说话的权利,我们“质疑”的合理性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对别人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能够提出的最基本的质疑是他必须将“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就当作“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而不能将其直接当作“集体的意见”“集体的经验”。也不能直接将其当作别人的“意见”和“经验”。也就是说,他不能将“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凌驾在“集体的意见”和“集体的经验”之上,也不能将其凌驾在“别人的意见”和“别人的经验”之上,不能强迫集体或别人必须接受或服从自己的“意见”和“经验”。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鲁迅在其《青年必读书》中的陈述是严密到无可再严密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指责它是“片面的”“不全面的”。所以,当鲁迅受到当时一些人的无端指责的时候,鲁迅不无愤怒地反驳道:“我对于你们一流人物,退让得够了。我那时的答话,就先不写在‘必读书’栏内,还要一则曰‘若干’,再则曰‘参考’,三则曰‘或’,以见我并无指导一切青年之意。……”⑨不写在“必读书”栏内,就是并不是对青年的教诲、教导或教训,因而也并无强迫青年接受的意思;说的是“若干读者”,就是并不针对全体的青年,也并不确指青年中的哪些人,而是青年中那些能够理解鲁迅的“自己的经验”并从中受益的人;所谓“参考”就是不是提供的确定的结论,不是让人消极地照搬和机械地服从,而是在了解并理解了鲁迅的“自己的经验”之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适于自己的选择。也就是说,鲁迅是将“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严格地当作“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的。在这里,它是无懈可击的。 对于“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内容也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是,只要发表“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人是将其作为“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发表的,并没有将其强加于人的意思,对其质疑的人也必须严格站在“个人”的立场上对其提出质疑,而不能自居于集体的或多数人的代表,或者自居于集体的或多数人信奉的一种抽象的理念的代表。这里的原因是不言自明的,即在同样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两个人对于这个共同体而言是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的,其中任何一个人都有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而任何一个人也都没有代表这个社会共同体对另外一个人进行裁判的权利。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只有受权执法的人有根据这个社会共同体制定的法律对违反社会法规的人进行审判的权利,他可以不理会受审者之所以违背社会法规的具体原因和理由而直接根据法规对违法者作出直接的裁判,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法律是针对行为的,不是针对思想言论的。在思想言论中,任何人都只能代表个人,而不能代表社会共同体。所以,对于“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必须站在“个人”的立场上,站在与被质疑者平等的立场上,而这种平等的立场就是能够相互了解、理解和同情的立场,这就要求质疑者对于被质疑者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首先要有充分的了解、理解和同情,首先要知道被质疑者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这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应有的尊重,也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发表“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权利的承认,否则,他就没有权利对对方提出质疑,也不知道怎样对对方提出质疑,因为“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基本根据就在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中,而不在国家主义或多数主义的集体意志中,更不在质疑者个人的想象中。 当质疑者真正了解、理解了被质疑者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产生原因和生成过程,质疑者仍然有从两个方面对被质疑者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其一是被质疑者形成自己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根据只是自己一时的错觉,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因而其“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也是不可靠的;其二是被质疑者在形成自己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的过程中或表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把原本不应形成的“意见”和“经验”当成了“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在这两种情况下,质疑者对被质疑者的“质疑”不但对于公众正确理解和对待被质疑者的“个人的意见”“自己的经验”有益,对被质疑者修正自己的错误以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也是有益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质疑者并没有将“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强加于人的意图,质疑者仍然不是审判者,仍然必须站在与被质疑者完全平等的立场上,仍然不能做出一副“得理不饶人”的姿态,而应当充分说明被质疑者之所以形成这样的“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的错误之所在。这里的原因也是不言而明的,因为质疑者与被质疑者都不是圣人,都不是不会犯错误的人,相互的交流是为了共同思考一个与彼此都有关系的社会人生问题,而这种思考不论是对于质疑者还是对于被质疑者都是有益的,而不是为了压倒对方或者消灭对方。——文化上的斗争不是也不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那些对鲁迅的《青年必读书》怀着莫名的恐惧感和憎恶感的中国知识分子,却根本不想了解、理解,更不想同情地理解鲁迅之所以形成并发表这样的“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的原因,而只想居于审判者的立场上直接对鲁迅的“个人的意见”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审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