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董芬芬,女,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出版过专著《春秋辞令文体研究》等。 原文标题:《春秋》的文本性质及记事原则 原文出处:《文学遗产》2016年06期 自古以来人们纠缠于经或史的阐释都偏离了《春秋》的文本性质,作者写此文拟抛开经与史的成见,阐释《春秋》的文本性质及纪事原则。 文章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春秋》:鲁国的告庙文本;二、《春秋》的记事原则;三、结语。 首先,作者将《春秋》分成两大类:一是鲁国的信息,二是列国的信息(包括王室)。再按不同的事类加以考察,分析被载于《春秋》的人和事,都有什么样的背景。 一、鲁国的信息 《春秋》记载鲁国的事情最多。鲁国书于《春秋》的事情,皆是宗庙之事,都要在宗庙举行相关的仪式。国君即位、大婚,国君及夫人的出境、入境,甚至卒葬,皆关乎宗庙香火;大夫们代表国家参加朝聘、盟会、庆吊、出征,皆关乎社稷安危;嫡女出嫁,或被休弃,关乎公室面子、嫡女福祉;日食地震等天灾人祸,关乎政治成败。这种种事类,是国家大事,也是先公关注的事情,皆需要向祖宗报告。 二、列国的信息 《春秋》记录周王室及列国的各种消息,不是为了隐讳什么事,也不是要褒贬什么人,而是据“礼”而书。其一,如果没有接到对方的正式通报文书,史官不能根据臆测和传闻载录;其二,即使接到了对方的通报,如果鲁国没有在宗庙举行相应的仪式,也不能载录。列国之事书于《春秋》者,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其次,《春秋》虽是告庙文本,但并不是所有在宗庙举行过告祭的人事都能载于《春秋》,作者对《春秋》记事遵循的一些原则进行了论述。 一、礼仪实录性原则。有告庙仪式,鲁国之事才能载入;有正式赴告文书,也有告庙仪式,列国之事才能载入,此即礼仪实录性原则。 二、宗法等级原则。《庄子?天下》说:“《春秋》以道名分。”名分是内外、亲疏、尊卑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春秋》作为鲁国的告庙文本,所载人与事必定被认为是先祖们关注的,要么与鲁公室有血亲关系,要么是鲁公室的姻亲或同盟兄弟。 三、新闻即时性原则。史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先祖知晓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春秋》的每一条记录都是即时的,当时都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常事不书”的现象正体现了《春秋》的新闻价值。 最后,作者在文末总结道,《春秋》所载皆为宗庙之事,它是春秋鲁国宗庙礼仪的记录,是史官的告庙文本。《春秋》是先祖神灵与人间子孙保持联系、影响世俗政治的工具。正是这种人神沟通的宗教语境,造就了《春秋》特殊的表达方式和文体风格。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赛/摘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