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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文取士”(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报 陈飞 参加讨论

    “以文取士”,名副其实
    虽然“以策取士”较之“以诗取士”更近其实,但二者都是“以偏概全”,突出局部却掩映整体,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都不是对唐代取士全面而准确的表述。相对说来,“以文取士”似更适当。宝应二年(763)李云栖、贾至等奉诏就杨绾“条奏贡举疏”议云:“夏之政忠,商之政敬,周之政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行。且谥号述行,莫美于‘文’;文兴则忠、敬存焉。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观行,则及辞焉……”(《新唐书·选举志》)唐人关于“以文取士”的系统阐述,此为首见,具有共识性:“文”为治道所尚,关系国家政治;又可“统人行”,关系社会成员德行;还可称美其人,关系个体人格。故“以文取士”实质是以“文行”为本的取士制度——通过试“文”观察其人之“辞”,进而观察其“行”。其中“辞”为所试之“文”的表面形式,对应其人的相关艺能;“行”是其人德行学识在“文”中的体现,对应其人已有的品格修养以及以后的政治发展。总之“文”可谓是其人过去、现在和将来综合人格的 “文本化”,借此“文本”可窥知其人各方面信息和趋势,从而作为取舍依据。这样取士兼顾了诸多要素,应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最为全面、合理而可行的选才理念和制度,谓之“以文取士”,庶几名副其实。
    这些只是“以文取士”的基本精神、原理和机制,在具体施行中还须根据实际加以细化,同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权宜和变异。此属别一话题,暂不多及。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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