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策取士”,更近其实 与试诗形成显著对比的是试策。上文说进士科初期只试策,其实当时其他科目大抵也都 “止试策”(杜佑语),可谓“一项制”;其后常科发展为“二项制”:明经试帖经和策,进士试杂文和策;再后为三项制:明经试帖经、问义、策,进士试帖经、杂文、策。可见常科自始至终都有试策,在时间上是百分之百的 “以策取士”;而在“止试策”阶段,在试项上也是百分之百,可谓是完全的“以策取士”。在二项制和三项制阶段,试策虽非唯一试项,但始终是最后一个试项,具有“决赛”性质。而且从一项制到三项制的发展,其实是以试策为主体和前提的“增加”,可见试策地位的不可或缺和动摇,具有根本和决定意义。至于制举,如上所言,几乎所有制举科目始终都只试策,则是完全意义上的“以策取士”。 不仅如此,试“策”与取“士”之间具有更直接的对应关系。唐初取士各科不仅都“止试策”,而且所试之“策”各不相同:秀才科试“方略策”,进士科试“时务策”,明经科试“经义策”(其他明法、明算等亦各试相关学业之策)。唐人“分科取士”的要义在于用不同科目选拔不同类型人才,而其选拔的直接依据和方法则在于分别考试,“止试策”则是将“人才”类型与“试策”类型直接联系、完全对应,落实为不同试策选拔不同人才。这样试策不仅决定着所取人才的类型,也决定着相应科目的性质。由此可知,秀才为“方略”之科,所取为“方略”之士;进士为“时务”之科,所取为“时务”之士;明经为“经义”之科,所取为“经义”之士。虽然后来的试项有所变化,但试策的地位既未根本动摇,则试策的实质意义也没有根本改变。 试策的这种地位和意义在制举更为显著。制举是天子根据需要“临时”下诏取士,旨在选拔 “非常之才”,通常以所选人才类型标其科目。不仅所有科目都只试策 (上述“辞藻宏丽”除外),而且所试之策都要根据其“临时”和“非常”之要求拟定。这种“因事制宜”的试策体制,使得“科目—试策—人才”之间的对应关系较之常科更为密切。而且,制举对试策的重视程度也高于常科:常科重于取“人”而轻于取“策”;制举则是“人”、“策”并重:既求“非常之才”也求“非常之策”,故其所策问题往往是“真”问题,甚至是重大而紧迫的难题。因此制举不仅 “以策取士”而且“以士取策”,谓之“以策取士”尚不足尽其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