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从全国范围来看,除个别领先省市外,其实内蒙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内蒙独有,而在其他省市、自治区也普遍存在或曾经存在过类似的问题,这些对于内蒙而言的新问题却已是非遗工作中老生常谈、学者们一再呼吁却始终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了。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共有地级行政建制332个,而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其中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地级市只有52个,在比例上仅约占全国地级市的16%。刘魁立在2010年9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的讲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虽然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iii] 据笔者了解,新疆自治区乌苏市也有无独立建制的非遗保护机构的问题。另外福建省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尽管我省已成立了一些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是这些所成立的机构普遍存在,没有编制、没有专职人员、没有专项经费,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另外其他地方因各种原因还没有成立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目前全省保护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这将制约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下去,更不用说取得更大的成效。”[iv]“目前我省各地市还没有建立起一支比较稳定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队伍,更多的是临时聘请相关人员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繁重性很不协调。由于人员数量不足,使得保护工作任务很难有效的完成;由于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使得保护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力的保证;更由于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极少,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深入的研究,而使得保护工作程序很难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这很容易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急功近利且带来破坏性的做法。”[v] 此外,由于官员、民众、学者三者所求目标不同所产生的文化开发的问题也已经是诸多学者一再批判却被地方政府和官员们津津乐道、屡次重演的问题。如冯骥才所言:“因为一些不良政绩观的驱动,导致一部分文化遗产一旦申遗成功就没人管了,实际上,申遗成功后,保护才应该开始。联合国对文化遗产是不让开发的,开发是做手术,有的地方经常说“打造”,我觉得这是非常野蛮的词。利益驱动的申遗最后一定会变味。”[vi]而对于专家或专业人员的缺位问题,冯骥才也持相同的观点:“碰到的最大的困难是没有专家。韩国、日本是在世界上做非遗最早的,他们的保护方法是,每一个文化遗产后边有一大批专家在研究、讨论这个遗产该如何保护、发展,他们对遗产的态度是严格、严谨的。遗产是留给后人的,我们不能把这个遗产弄没了。我们现在的一个问题是,且不谈国家四级文化遗产保护总的7000项,单是国家级的1300项,我负责任地说,绝大部分都是没有专家的。没有专家也就意味着没人监督,没人去帮助艺人出主意,也没办法帮那些艺人意识到自己会的东西是个文化遗产。”[vii] 中国基层目前的非遗保护工作除了需要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保护机构和固定人员的问题外,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恐怕还要从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本身来找寻。在中国的四级保护体系中,国家的保护政策和保护理念在自上而下逐层贯彻、传承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审批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赋予合法性和传承人努力实现自身合法化的过程,当然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对于“合法性”和“合法化”,高丙中曾在分析社会团体时做过相应的阐释。他认为,“合法性概念无论在广义还是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viii]而曾经被视作草根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审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被承认或被接受的过程。制定相关政策和评选规则,最后确认申报结果的权利主体是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全国的非遗保护理念、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都是通过这一自上而下的体系一以贯之的,各地各级政府只是在国家一级或上一级的基础上略作改动而进行具体实施。而非遗的传承者或民众在其中更多扮演的是一种被认可、被确认的角色,他们延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政府赋予合法性地位之后才能进入国家的保护体系。因此,政府和官员在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中就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官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观念意识和对传统文化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该地区非遗保护工作的方向性和导向性。正如冯骥才所言:“今年全国两会上,我的一个提案就是建议有关部门在选取主管文化的干部时要有文化考核这么一个制度,这就是一个取舍的制度,你取的是懂文化的人,他不见得是专家,他懂文化的规律、本质、性质和意义。一个主管文化的干部往往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文化品质、文化走向,也可以说是文化价值的取舍。”[ix]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性”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能是“行政的合法性”。高丙中认为,“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官僚体制的程序和惯例,其获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机构文书、领导人的同意、机构的符号(如名称、标志)和仪式(如授予锦旗)等。……如果社团组织者按照逐级汇报请示的行政程序和打招呼的惯例使活动安排通过了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他们就能够在单位内部和单位的有限影响范围构成的社会空间里开展活动”。[x]而由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的建立是以政府为主导,因此在具体实施上似乎也遵循着上述“行政合法性”的潜规则。譬如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要有当地当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盖章同意;审批完成后国家或各级政府会举办相应的颁发传承人证书和绶带的仪式;一旦申报成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申报人或单位就可以在特定时间和场合开展各种传播、宣传、展示和教育的活动,成为一种正式的得到认可的公共活动。可见,在中国已经形成的非遗保护体系中,这种合法性的赋予权就使政府的角色与定位及其保护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合法化”,高丙中认为,“‘合法化’表示的是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明显在强调一种主观性。”[xi]这种主动追求的“合法化”在渴望被纳入国家非遗保护体系的地方政府和基层文化部门或非遗传承人的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有时地方政府官员和基层文化部门“合法化”的诉求可能还要胜于传承人本身,于是才有了各地的“申遗”热潮。因此,推动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有今天之局面和成绩的可能更多的是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的主动性使然。于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文化部门或保护单位及个人之间就形成了目前呈现出来的、只体现在申报环节上的一种互动的循环系统。从积极方面讲,地方政府、基层文化部门或非遗传承人“合法化”的主动性促成了中国特色保护体系的确立与正常有序的运行,使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迅速步入正轨,而另一方面,他们的主动性又成为了政府、官员“合法性”权利的助推器。 在这个体系中,学者扮演着双重角色,是游走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力量。在学术性较强的申报书的撰写和申报片的制作上,有些民众需要依靠学者或民间专家的力量得以完成,而在以政府为主体的确认机制上,学者又是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得以依托的学术力量。但不论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基层政府和文化官员,学者在其中仅仅起到的是适时参与的作用,并无实际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因此,在基层非遗保护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由于专家的缺位而产生的诸多问题。 故此,对于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被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赋予合法性是一种被动行为,而判断和决定其能否获得“合法性”的权利则掌握在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手里。但另一方面,传承人、地方保护单位或基层文化官员努力实现自身合法化又是一种主动行为,他们自然而然地接受,甚至是渴望被认可、被承认、被赋予“合法性”,渴望被纳入国家的保护体系。因此,中国非遗保护工作近10年来的成绩就得益于这一具有良好互动关系的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而另一方面,在这一良好的互动关系中也因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而使保护体系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种监督机制既表现在对能够赋予“合法性”的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上,也表现在对努力追求“合法化”的地方政府、保护单位或个人在心态和保护理念的引导上,还表现在对学者作用的定位和确认上。 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的特殊性在于政府、学者、民众三者的合作,而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也就理所当然地取决于这三种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的程度。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地建立健全或完善这一体系,使政府官员、民众、专家三种力量得到均衡发展,在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上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走上健康、科学的发展轨道。 本文原载《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中国民族文学网经作者授权发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