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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民族文学网 姚慧 参加讨论

    摘要:中国十余年来已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却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保护体系。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取得了卓越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实践工作的基层,而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源于中国特有的保护体系本身,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学者、民众三种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的程度。
    关键词:特色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合法性与合法化”,合作与监督
    作者简介: 姚慧(1982- ):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民族音乐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100086)。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发展和传承过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创造了底蕴深厚、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各个民族的文化血脉。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学者和民众的共同参与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成功申报了36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了国家级项目的“退出机制”;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宣传展示了中国各民族琳琅满目、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十七大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律制度建设、保护机制建设、保护方式探索等方面都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单个的项目性保护逐步走向系统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阶段,中国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初步形成。”[i]客观来讲,中国能够在时间短、起步晚的前提下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可以说得益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但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承认,也因这一保护体系的特殊性和不完善而使十多年来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呈现出了种种问题。
    一、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十二条指出:“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中国根据自己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情,以现有的政府体制为基础,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的四级名录体系,成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在中国应用的实践成果。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公布了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就是在这样“申遗”热潮的冲击下,中国的各级政府和官员都跃跃欲试,在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纷纷加入了以旅游开发、增强地方知名度和提升个人行政级别为目的的申报狂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ii]的第十一条中指出:“在第二条第(三)项(‘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公约》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都明确提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 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 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由此可知,《公约》始终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传承的主体是创造、延续该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确保在民众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共享与推广,其中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确定权划定给政府,反而更加强调各社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作用。
    中国在尊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而所谓中国特色就体现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上,或者更广义地说是以政府为主导,学者、民众共同参与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的保护政策和保护理念由上至下逐层贯彻和实施,而传承遗产的传承人或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必须通过由下至上的逐级申报和逐级审批才能进入国家的保护体系。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只建立了国家、省、市、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而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四级保护体系,或者说真正的保护体系目前只贯彻落实在了国家和省两级。其中起步早、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非遗工作状况可能略好,但非遗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的省市尤其如此,严重存在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的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而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的非遗保护政策、理念和方式方法基本上都是通过四级保护体系来具体贯彻落实的。因此,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就在基层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凸现出来,成为基层保护工作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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