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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案类文学的近代形态与民族书写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 崔蕴华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崔蕴华,女,山西长治人,文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近代以来西方侦探故事大量风行,而本土的公案类文学并没有如一般人所推测的那样消失。相反,近代的中国公案文学呈现多元流传的生存形态。小说、唱本、评话等公案形态互相激发,题材互鉴,曲曲相生,由此形成文人视野下公案小说的启蒙姿态、大众视野下公案类唱本的坊间姿态及表演视野下公案评话的艺术姿态等多元形态。清末民初,北京、上海等地大量出版的公案石印本小说再一次呈现强大的叙述魅力。近代文人对公案等传统元素不断借用与看重,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对民族身份的自我认同,其深层原因则是民族集体审美心理的呈现。
    关 键 词:公案文学/民族形态/审美心理


    回顾百年来的学术研究,公案文学尤其是近代时期的公案文学一度被抛置于主流话语之外,甚至成为文学现代化进程的“阻力”。清官断案类故事语言来自民间,鲜活异常,从其平民化角度似有借鉴之处,但其忠君思想、传统意识等却与进步学者期盼的民主、科学扞格不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看法几乎成为对公案文学历史定位的固定评价。不少研究者以西方侦探小说为参照、以新小说理论为指导,审视中国公案小说,多指责传统公案为“凿空不近人情”。五四新文化运动后,鲁迅、胡适、孙楷第等都对公案文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胡适的《三侠五义序》、孙楷第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之“说公案”等都引发后辈学人对公案题材的重视。那么,在清末民初大量翻译、自创的侦探文学出现后,公案文学是湮灭不闻还是另有生存空间?此外,当时的学者、知识分子如何从理论上对这些文本现象进行理论分析?下面试论述之。
    一、多元流转的近代生存形态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公案类文学呈现出丰富多元的生存态势。除了一般教科书中所提及的公案小说外,还有大量民间公案类说唱文艺作品的存在。这些被长期忽视的民间说唱与小说之间的关系可谓渊源甚深、相互激发,是近代公案类文学多元化生存状态的鲜活例证。不仅《三侠五义》小说来源于同题材说唱,而且几乎所有近代公案小说均有民间说唱的前期准备。
    笔者在查阅大量近代出版作品时发现,虽然晚清以来西洋侦探作品十分盛行,其刊载数量几乎达到所有翻译文学的一半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案文学的消失。①
    换句话说,“侦探”与“公案”并不是你生我亡的对立性存在,文学的发展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在民国时期北京、上海等地大量出版的公案石印本便是明证。当时新兴媒体如报纸大量刊载侦探翻译作品,颇有先锋之势,更多吸引知识分子、市民等群体;而公案作品除少数连载于报纸外,大量则以唱本小册、长篇小说等出版形式存在,其阅读群体更偏于乡土民间及一般市民,成为近代文学被忽略的存在。下面将近代时期(1840-1912年)出现的主要公案小说与同题材公案说唱作品列表如下。
    需说明的是,《中国侦探案》与《上海侦探案》名为“侦探”,但在学者眼中,从文体到内容仍属公案小说的范畴,其目的乃在于同当时蜂拥而至的西方侦探小说相颉颃。②因此笔者也将其划入近代公案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近代知名文人吴趼人、周桂笙等创作的公案试图以故事启迪民智,颇有自上而下的启蒙意识与“上流”姿态。本文将在最后对此展开论述。
    与其他晚清小说类型如狭邪、科幻等相比,公案文学因其深厚的“书场”风范而与众不同。上表表明,公案说唱与公案小说可谓互为渊源,题材互渗。大量小说直接来源于说唱艺术或民间唱本。在晚清小说界革命、文学革命之后,说唱类公案仍大量存在,长盛不衰。对中国小说颇有研究的美国学者韩南将中国文学同一时期的作品概括成三种文学生存形态:一是只有听众的口述文学,二是读者具有较高知识水准的上流文学,三是以较广大读者为对象的白话文学。区分这三种文学的标准包括传播媒介之不同、作者身份之异以及读者至少在相当程度上之不同。③近代的公案类文学几乎可囊括上述三种作品形态。如《清风闸》本是清代扬州说书艺人浦琳的书场表演作品。据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九云:“浦琳,字天玉,右手短而捩。……由是积金赁屋,与妇为邻,在五敌台。妇有侄以评话为生,每日皆演习于妇家,秘子耳濡已久,以评话不难学,而各说部皆人熟闻,乃以己所历之境,假名皮五,撰为《清风闸》故事。”④浦琳以自身经历敷衍成说书艺术,成为只有听众的“口述”作品,颇有自传的意味。到了晚清至民国时期,该故事终于付梓,该书序言中云“是书脍炙人口,惜向无刻本,非所以垂久远”。说明此故事很早便以说书形式流传,属于民间口传文艺。陈汝蘅在《说书史话》中提到此书,将其鲜活的语言看作评书的典范。公案中大量存在的是这些曾经口述而后出版、以广大民众为对象的白话文学。晚清公案中,能将民间唱本、评书艺术、书坊小说三种形态完美并存的当属《彭公案》。《清蒙古车王府曲本》中存有《彭公案》说唱鼓词抄本,该唱本共74册,有散有韵,应是“书场”表演的鲜活呈现。而在1892年出版的《彭公案》小说序言中提到当时北京彭公案说书表演的火爆程度:“会庙场中谈是书者,不计其数,一时观者如堵,听者忘倦。”光绪二十二年出版的《续彭公案》书首“采香居士”序云:
    《彭公案》一书,前卷未能全终,使读者衷心闷闷,不能畅怀。吾少游四海,喜读各种闲书,偶阅《彭公案》前部,未能全函。吾喜在茶坊酒肆之中,闻听评谈此书,吾津津有味,记诵即熟,故立意刊刻此书,流传后,使同好之人得观全终。
    该书令无数时人读后为之痴迷,在民国时期大量评书艺人如尤少台等也曾据此改编演出,成为书场的保留书目。笔者在《立言画刊》等近代报刊上也查阅到很多电台节目单中不乏刘公案、三侠五义等公案类说书。
    在文学史上,初刊于嘉庆年间、大量刊行于光绪年间的《施公案》被认为是晚清侠义公案文学的开山之作。其实早在雍正乾隆时期便有情节相似的施公案说唱鼓词存在。而之后付梓的《三侠五义》更是将说书艺人石玉昆的“现场”版说书整理转换成“文字”版而已。换句话说,文学史上常提到的晚清公案侠义小说的繁荣其实是在经过长期的民间准备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的。在小说出版之前的几百年间,公案说唱鼓词早已在市井百姓中广泛流传,得到了民众的认同。说唱文艺为近代侠义公案类小说提供了故事的基本叙事模式,即“名臣大吏为中枢,以总领一切豪俊”的侠客助清官模式。⑤无论是施公身边的江湖豪杰黄天霸还是帮助包公剪除奸臣的五鼠、御猫展昭等都成为侠义公案文学的主要看点。一些观点认为,“侠以武犯禁”的江湖英雄归顺朝廷实乃对封建传统秩序与忠君意识的回归。而实际情形要复杂很多,否则很难解释清末学者俞樾先生对三侠五义大加赞赏并修订为《七侠五义》出版了。俞樾在《重编七侠五义传序》中云:
    及阅至终篇,见其事迹新奇,笔意酣恣,描写既细入毫芒,点染又曲中筋节,正如柳麻子说《武松打店》。……如此笔墨,方许作平话小说;如此平话小说,方算得天地间另是一种笔墨。⑥
    《三侠五义》可谓改变了俞樾这样一代鸿儒传统而厚重的阅读经验。“天地间另一种笔墨”乃是一种源于民间说唱艺术的鲜活文体,其话语的灵动足以令饱学之士倾倒、贩夫走卒沉醉。江湖侠客游走于野性与驯化之间的微妙过程既具有张力,也呈现出民间强大的说书功力与民众心理依归。学者王德威在评论此类作品时发现,侠义小说“文类的力量来自于它对现存秩序的潜在批判,以及战胜这一秩序的想象。……公案小说则奉国家权力之名,惩奸除恶,从而确认律法的正义,其盛行不衰的主因在于它对现存秩序的肯定;以及纯洁化此一秩序的努力。……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占据了同样的道德场景:在这个世界上,正义,不管是神圣的意志、社会的共识、朝廷的法令,还是个人的廉正,必须得以伸张”⑦。
    在民间传承与出版利益的双重动力下,近代公案文学题材越发丰富,传统说书人的口吻、男女情欲的微妙渲染都成为其作为出版热点的不二法门。此类描写某种程度上当然是延续了明清书坊出版作品的常见风范。如《狄公案》在叙述狄仁杰与奸臣斗争时,也会偶尔描写武则天的宫闱秽事。“情欲—犯罪”成为吸引眼球的常见题材。如晚清至民国流传极广的两部公案小说《杀子报》、《清风闸》。二者故事各异,却在描绘市井生活尤其情欲与犯罪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从叙述模式讲,两部作品均涉及妇人淫乱杀人被官府惩罚这一母题。早在《水浒》中也有淫妇杀人后被梁山好汉杀死等情节,但其叙事趣味与文化涵义却不同。晚清公案将《水浒》的法外惩罚改成法内惩罚,清官通过细致调查得到妇人犯罪的铁证最终将其绳之以法,大快人心。
    晚清市井类公案小说十分擅长对犯罪前后情境的细致描写。《清风闸》光绪间大量刊印,后曾多次易名为《绣像如意君传清风闸》、《绘图得意缘》等。小说第五回写妇人强氏因丈夫体弱不济,暗中看上了丈夫新近认领的义子孙小继,但苦于无缘见面。而孙小继因为逛妓院输钱而被义父责骂,无奈只得向强氏借钱还贷。强氏抓住这一极好的机会与他展开一场独特的情境对话:
    小继说:“奶奶,我不好在你老人家面前说。”奶奶道:“不妨!家内无人,有何不可说?不妨!你只管说,怎么拉下债来,怎么用法,怎么在院内同二姑娘玩耍的?我同你是娘儿两个,有不好说话的,尽可告诉我。”小继说:“奶奶,我那一日在司房低着头写文卷,不知外面来了一个人,把指头一竖,说:‘有一位二姑娘带了信,你去走走。’我那时不知,心内糊涂,就约了那人到院内去了。见了二姑娘,不晓得怎么云里雾里一般。”奶奶说:“甚么云里雾里?”小继说:“我见二姑娘生得丁伶百巧,百般风流,亦说他不荆见了面,装水烟,倒茶,吃桌盒。”奶奶说:“吃桌盒又怎么样?”“桌盒吃过,就叫摆中饭,饭毕净手吃茶。”“吃茶之后又怎么样?”“玩。”“玩又怎么样?”“到晚吃酒猜拳行令。”“行令后又怎么样?”“进房。”“进房又怎么样?”“拴房门。”“拴房门又怎么样?”“二人就脱衣裳。”“脱衣裳又怎么样?”“上床。”“上床又怎么样?”“盖被。“盖被又怎么样?”“睡觉。”“睡觉又怎么样?”小继说:“奶奶,我不能说了!”奶奶说:“不妨!说又怎么样?”小继被逼不过,只得说:“玩耍。”“怎么玩耍?”“怎么玩耍,不过风流乐事。奶奶你还不晓得么?”⑧
    强氏与小继的一问一答看似重复单调,却有民间艺术修辞顶针续麻之妙。强氏的步步紧问直将对方情事问出,自身情欲也暗暗流动,为她与小继的风流韵事打下绝妙伏笔,也为后来的杀夫行为奠定了独特的“前犯罪情境”。
    《杀子报》⑨中徐氏虽性本风流,结婚后却也恪守妇道,相夫教子。当丈夫病重时她悉心照料,并虔诚地请来和尚念经。等到丈夫弥留之际,她更是在病床前悲吟“指望与你同偕到老,谁知今日半路分离。若然有些三长两短,奴家命薄冲犯孤鸾”,尽显女性的温柔体贴。丈夫死后,她与和尚纳云多次偷情,纳云的温存足以让她享受生命的快乐。此处,人类的生理本性在失去道德约束后处于散逸状态之中。被儿子官保看破奸情的徐氏本不想杀子,但是儿子多次去找纳云挑衅并扬言要公之于众,这才使她逐渐失去理性最终杀子泄愤。小说结尾引用《觉世经》阐明惩恶的道德立场,但这显然不是读者关注的焦点。第十四回徐氏举刀要杀子,儿子苦苦哀求,一连十余个“亲娘啊”令人肝肠寸断。这种情感渲染来源于民间唱本,一唱三叹,最能体现故事的叙述张力。
    晚清大量公案尤其是来源于说书艺术的作品在情节、语言、叙事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重复。如开头必是相似的《西江月》,中间往往一句“神明可鉴”,结尾点明善恶昭彰;很多断案过程来源于早期公案如宋元话本、明代《龙图公案》等。在创新方面似乏善可陈。但这或许正是其在民间长期传承的原因之一。古今文本的叠加与镶嵌成就了文学的“互文性”特征。“互文性”指“较晚的文本对较早的文本特征的同化;对文学代码和惯例的一种共同积累的参与”⑩。这种从语言到结构整体性的“互文性”保证了对大众心理与集体意识的稳定参与。从晚清的公案小说到民国时期流行甚广的评书作品,再到20世纪后期大众影视中收视率极高的《包青天》、《神探狄仁杰》、《大宋提刑官》等,其故事讲述媒介有所变化,而不变的是大众对律法清明与正义的期许。这些都是西方侦探文学无法完全满足的情感需求。
    中国公案文学艺术至晚清终于呈现多元流传的生存态势:文人视野下公案小说的启蒙姿态、大众视野下公案类唱本的坊间姿态及表演视野下公案评话的艺术姿态。启蒙姿态使得公案提升了文学地位,纳入文学近代化的话语中;坊间姿态则使公案说唱唱本大量畅销,既有近代商业痕迹,也彰显民间大众的阅读趣味与情感企盼;而艺术姿态则将公案故事进行“口头”表演,极具听觉魅力与民族风范。可以说,小说、唱本、评话等公案形态互相激发,题材互鉴,曲曲相生。这种亲密关系造就了公案文学独特的文体风范与人文内涵。
    二、公案的改良话语与民族身份认同
    

    在民间公案作品中,很多作品没有直接描写改良意识与启蒙意识,却在案件的精细叙述中暗含着公案故事的近代风范与价值。光绪年间出版的《武则天四大奇书》(即《狄公案》)堪称本土法律文学之精品。小说1至30回集中描写狄公在昌平县断案经历,核心内容是由当地酒店中两名贩丝客人被杀而引发的一系列案中案、案外案。两名湖州贩丝客人离奇被杀,经过侦查似无进展;而此时狄公在微服私访时偶遇一老妇生病,狄公去其家时发现其子死亡与其媳之笑必有关联。贩丝客人案件未破,而又有一绅士家新娘离奇死于新房。本以为是情杀,狄公在新房附近勘查时发现新妇曾吃茶的屋檐之上有毒蛇之涎而最终破案。同时,贩丝客人被杀案中相关犯罪嫌疑人也陆续登场。整个故事勘查手段缜密、案中案悬念迭出,与传统的包公案等迥异其趣,新意迭出。明代后期被称为中国公案文学的繁盛期,出版有大量作品如《百家公案》《新民公案》《龙图公案》等。这几部明代作品名为长篇,实为短篇小说合集,每回由一短小故事组成,包括案情、告状、判词等固定叙述模式。这种公案叙述模式一直延续到清代《于公案》等。《武则天四大奇书》则呈现与众不同、顿辟异境的新鲜风格。它让人思考,在中国本土的公案叙事中也有严谨而新奇的探案类叙述。这种叙述没有任何外来影响的迹象,却与近代大量翻译的福尔摩斯断案故事有着契合之处。它也许暗示近代中国公案转型的本土力量。
    近代时期中国公案类文学的叙述话语十分丰富。除上述侠义类公案如《三侠五义》与市井生活类公案如《杀子报》,还有大量洋溢着启蒙色彩与时代气息的文人改良类公案作品。这些作品多为晚清文人创作。身处千年未有之变局,文人创作公案作品自然会浸染时代之风。《狄公案》五十四回写狄仁杰在朝房痛打奸人武承嗣与许敬宗,上朝后面对武则天对太子的陷害之辞大怒:
    陛下所闻,乃许敬宗一人妄奏。微臣所奏,乃武承嗣在朝房所说,文武大臣,皆所共听。许敬宗与武承嗣一党,自然为他粉饰,陛下如不信武承嗣等人谋逆,且看他两人衣服,他既忠心报国,入朝面圣,理合朝衣朝冠,何故便衣前来见驾?此明是目无君上,欲趁便行刺,若非臣早至朝房,听所言,恐此时陛下已不能安坐朝廷矣。微臣一死,本不足惜,可惜庐陵王无故受屈,不能尽孝于陛下。先皇以天下为重,付托陛下,不能传位于太子。陛下身登九五,宠待武氏兄弟,但恐反开篡弑之谋,臣若不言,千秋而后,为臣谄谀耳。今日之事,决断全在陛下,且刘袆之等人,忠心赤胆,誓报陛下,竞被许敬宗热锡烧烫,身无完肤。如此非刑,虽桀纣也无比酷虐,乃敢妄造口供,诬奏陛下,致当令赐死!(11)
    此言说罢狄仁杰“放声大哭”。如果联系书中多次提到“以复大统、以定名分”,“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等话语,可将其看作晚清“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话语的艺术再现。某种程度上,暗中契合了晚清志士面对时局之不满,希望正统扭转的时代语境。
    梁启超倡导的小说界革命理论激发了大量文人参与小说创作的热情。他们试图从书写内容到艺术技法诸多方面迎合世人对小说的全新期待:“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故欲新道德,必新小说;欲新宗教,必新小说;欲新政治,必新小说。”(12)小说成为“足以开国民智,导文明进步”的新奇载体。《九命奇冤》中以启蒙姿态对文化现象的评论随处可见。如第七回对鬼神的议论:“在当日那迷信鬼神的人,大有如在其上。……不比得近来风气渐渐开了,迷信的人渐渐少了。……把这神权打破了,我们中国人的民智要开起来了。”“看官!须知这算命、风水、白虎、貔貅等事,都是荒诞无稽的,何必要叙上来?只因当时的民智,不过如此,都以为这个是神乎其神的,他们要这样做出来,我也只可照样叙过去。不是我自命改良小说的,也跟着古人去迷信这无稽之言,不要误会了我的意思呀!”(13)
    从小说改良的文化语境看,《林公案》与《九命奇冤》分别完成了公案文学在主题内容与形式技法两方面的近代化步伐。《林公案》的主角是近代禁烟名臣林则徐。当林则徐作为时事人物纳入传统的公案故事视野之时,《林公案》的近代叙述框架已经十分明显。全书叙述略显芜杂生硬,不如《三侠五义》等民间作品“声口”鲜活。但从整体构架可看出作者对于法律与秩序的理性思索。前十六回叙述林则徐早期任职时审理的地方刑事案件;十六至三十四回叙述林在江苏、湖北任上查漕运、兴水利之地方大案;三十五之后主要写其禁烟前后所涉国家大政律法。从个体民间案件再到国家政治大法,叙述起来可谓循序渐进,层层推进的是作者对中国近代法律与秩序的整体性关注。在描写林则徐禁烟运动时,小说从两个层面探讨了禁烟背后的法律困境。一是法令的自相矛盾。清代禁烟运动中的一个难题便是朝廷“忽而严厉禁烟,忽而准予将鸦片列入药材类进口,前后自相矛盾,法令失却效用”。如此混乱的法令举措,无疑给很多人以可乘之机。二是惩罚力度过轻。第四十回写林则徐在两湖多次禁烟收效甚微,其原因作者借林则徐之口道出乃是“禁烟法律太轻,凡国内商人贩卖烟土,杖一百,伽一月,遣边留戍三年;内外文武官员犯者以革职处分”(14)。于是林则徐一方面严格按照律法处置,另一方面则请教地方刑名老者,使民众从内心敬畏律法从而减少烟土之祸,为我们呈现近代公案独特的法律叙述话语。
    与一些公案作品超越法律、强调江湖侠义不同,《林公案》除了点染民众情绪之外,还对律法、法度进行了谨慎考量。林则徐在虎门销烟时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多重阻力,但他面对复杂局势不是简单宣泄民族情绪,而是仔细考量相关法度,依法酌情办理内交外政。全书呈现的是这样一位禁烟英雄:其禁烟不是意气用事,乃是在外交困境下对法令律例的完美诠释。林则徐呈各国商人书中多次强调“同遵法度”、“应即遵照新例,一体从重惩罚”。在写给英王的书信中更是将禁烟上升至“通律令”“明乎天理”“协乎人情”的高度。(15)在数十回的描述中,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严格遵守律法却并不顽固、协乎人情的近代名臣形象,也让我们对近代的法律、政治与秩序多了一些了解与思索。
    如何在公案故事融入时代气息、启蒙思想的同时,还能使其具有讲故事的艺术魅力?换句话说,如何使得公案作品有深度又好看,成为吴趼人等作家思考的重点。这位出生于北京、成长于佛山、驰骋于上海都市报馆的晚清报人才华横溢,在工作之余他接触了大量的西方作品,却没有止步于此。与其他翻译并模仿西洋侦探小说创作的作家不同,他更希望在充满传统韵味的“原创”作品中添加新意。幼时耳濡目染的广府民间说唱与成年后大量接触的西洋技法共同滋养了吴氏的文艺细胞。1903年《新小说》连载其成名作《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不久,1904年该期刊又连载吴氏公案新作《九命奇冤》。作为一名创作天才,《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为吴趼人赚足了人气,而《九命奇冤》更将其拉入小说实验先锋派之列。只不过,此“实验先锋”不同于后来文学革命与革命文学的“实验先锋”。该故事仍延续传统的公案套数。梁天来一家数口人被凌贵兴害死,凌贵兴依仗自身富贵处处使钱,梁天来的上告之路异常艰辛。从县府到巡抚再到进京御控,历尽艰难,最终才使家族命案得以昭雪。面对百年前小说《警富新书》基本的公案框架“被冤-上告-遭陷害-上告-雪冤”,吴趼人没有进行大的变动,他只是删除结尾人物托生、转世等民间话语,同时极好地增加说书人口吻,增加人物之间的冲突,使得整个作品显得干净利落,趣味迭出。小说第11回中凌贵兴夫人何氏劝夫不成,羞愧自尽,闻听此事,何家人自然愤愤不平,趁吊孝之际大闹灵堂。而凌贵兴面对丈人何达安、叔丈何达先的刁难双方展开身体与话语的多重游戏,此处并无人物心理描写,却将各自心态逐一呈现,实在鲜活异常。
    胡适对此早有评论:“他用中国讽刺小说的技术来写家庭与官场,用中国北方强盗小说的技术写强盗与强盗的军师,但他又用西洋侦探小说的布局来做一个总结构。繁文一概削尽,枝叶一齐扫光,只剩下这一个大命案的起落因果做一个中心题目,有了这个统一的结构,又没有勉强的穿插,故看的人的兴趣自然能自始至终不致厌倦。”(16)胡适是有眼光的。此书之所以在晚清公案小说中意义重大,不仅在于其故事开头的那几段倒叙手法,而在于将民间说书的鲜活叙事、文人的启蒙意念及西方小说的技巧娴熟地加以融汇运用。
    公案作品身处风云跌宕、千年未有之变局的特殊时期,往往成为士人张扬西洋文学、抨击传统文化的靶的。对其“落后”“愚忠”等评价早已屡见不鲜。近代翻译文学尤其侦探文学大炽,各种期刊上刊载的故事不是侦探小说的翻译本就是侦探小说的模仿本,创造了中国近代的阅读神话。但是在世人疯狂阅读侦探文学之际,公案文学的民族身份及传统技巧也许在不经意间仍会彰显其叙述的魅力。1907年,徐念慈在报刊发表文章这样评价侦探小说的特点与缺憾:
    然其擅长处,在布局之曲折,探事之离奇。而其缺点,譬之构屋者,若堂、若室、若楼、若阁,非不构思巧绝,布置井然;至于室内之陈设,堂中之藻绘,敷佐之帘幞屏榻木书画杂器,则一物无有,遑论雕镂之精粗,设色之美恶耶!故观者每一览无余,弃之不顾。质言之,即侦探小说者,于章法上占长,非于法上占长;于形式上优,非于精神上见优者也。(17)
    这段评价可谓切中肯綮且意味深长。字面上句句言西洋侦探故事之特征,言辞中却暗含对真正中国式断案故事的肯定与期许。侦探故事如福尔摩斯固然推理过程严谨、科学,叙述的限制视角使得犯罪嫌疑人往往到故事结尾才最终揭晓,拥有中国传统公案所没有的人文理念与智性形式。但是这些精美的舶来品如同宏伟之殿堂,整体框架布置森然,当走进却发现缺少家居用品的温情陈设。因此,在20世纪初的数十年间,断案故事不断本土化。从俞天愤到程小青,侦探小说的民族化叙述随处可见。尤其俞天愤作品中的民族意味与乡土情怀早已被时人赞为“处处完全是本国情形,不带一点西洋色彩”。
    侦探小说作家处处点染公案情节,增加民族特色,这只是整体文化语境的冰山一角。在时代文化海洋的深层大量暗藏的是深广的民间文化趣味与审美心理。在光绪二十八年梁启超《新小说》创刊号发表新小说理论纲领之后,新小说风起云涌,而传统公案类文学(包括小说与说唱鼓词)亦毫不逊色,仍是各大书坊的出版热点与增长点。各类公案续书不断出版,光绪二十三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彭公案》先后出版续书多达五百余回。此外,各种《绘图全续施公案》(六续、七续、八续、九续)等更是层出不穷。西方侦探故事大量风行之后,中国本土的公案类文学仍然没有消失。晚清至民国时期北京、上海等地大量出版的公案石印本再一次呈现强大的叙述魅力。据笔者统计,上海各大著名书局均看好公案唱本与公案小说的市场。20世纪初上海大成书局所出《大成书局图书目录》中公案小说类有《绘图三公案》(八本)、《新编七侠五义》(四本)、《绘图七侠五义》(六本)、《绘图彭公案》(十六本)、《绘图施公案》(十六本)、《绘图包公案》(四本)、《武则天四大奇案》(四本)、《绘图杀子报》(四本)等;公案鼓词类有《绘图刘公案鼓词》(四本)、《绘图包公案鼓词》(四本)、《绘图彭公案鼓词》(四本)、《绘图七侠五义鼓词》(十二本)等。(18)此外,《江东茂记书局图书目录》、《上海校经山房图书目录》等书局目录中大量公案类文学的存在已经泄露出公案文学庞大的民众基础与审美传承范式。
    由此不难理解吴趼人等作家对延续民族书写方式的思索。吴趼人的好友周桂笙多次翻译西洋侦探小说。吴氏本人也多接触并评论了大量西洋作品。但对他而言,翻译新鲜东西是时代潮流,如何融入民族审美心理才是最终的文化理想。几乎在《九命奇冤》连载于期刊的同时,1906年吴趼人很快又出版了一部短篇文言式公案故事集《中国侦探案》。此书借流行的“侦探”词汇叙写的却是不折不扣的中国传统公案故事。作者在凡例中这样阐述自己的观点:“是书所辑案,不尽为侦探所破。而要皆不离乎侦探之手段,故即命之为《中国侦探案》。谁谓我国无侦探耶?”(19)吴趼人搜集整理各种笔记中的公案故事并在结尾加上“野史氏曰”。如《邻邑伸冤》中,原告与被告分别为姐弟俩人。弟弟游荡无业,姐姐嫁人过日。其老父临终时将遗产独自赠送与女儿,并言明“勿为不肖儿败去”。之后弟弟多次以做生意为名从姐姐处借钱,几年经营下来竟成富翁。此时姐姐向弟弟要钱,弟弟不承认借钱之事。姐姐告到县衙,县令审理案件时因姐姐无证据而判令无效。在邻居指点下,姐姐遂向邻邑合肥县令孙公处控诉,最终孙公用计使弟弟承认借钱之事,案件得以告终。在故事结尾作者评论云:
    野史氏曰:如此案者,姊弟授受之间,绝无他人可为证见,言语则出此口、入彼耳;资财则此手授,彼手受。世无鬼神,乌从而论断其真伪曲直哉?孙公其神乎!吾不知彼西国之侦探名家遇此等案,又将从何下手也。(20)
    吴趼人已经注意到,此类民诉案件涉及民间琐碎生活,且缺乏可靠证据,审理起来十分困难,对此“西国之侦探名家”可能会束手无策,而中国的断案名公则会以巧妙方式获取当事人证据。这正是民族断案故事的独特魅力所在。睽诸内容,这种在中西物象差异中对本土文化的重新认定与反思已颇有现代性意涵。多年后,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痴迷中国传统公案,为公案文学在西方的误传与遭贬低而鸣不平。他在其英文小说《大唐狄公案》自序中专门用中文写道:
    逊清末季,英国柯南道尔所著《福尔摩斯探案集》被译成华文,一时脍炙人口,嗣后此类外国小说即遍传禹域。……果尔,则中国历代循吏名公,岂不含冤于九泉之下?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昔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固不亚于福尔摩斯也。(21)
    公案等传统文类没有在西风欧雨中摧残殆尽,原因当然十分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当是民族集体心理。《新闻报》1909年3月1日发表佚名的《新小说之平议》云:“自西哲学说输入中土,而‘改良社会莫过小说’一语,尤为著述家所欢迎。于是人人争取欧西稗官野史家言,译以国文,用饷社会。文言俗语,杂沓并集,风泉发涌,不可遏抑,长编短书,蔚成大观,数年以来,新小说之发见于兹土者,殆不下一、二千种,《虞初》九百之宏富,盖不得专美于昔日矣。”接下来更进一步提到:
    今新译之篇,不啻汗牛充栋,而求其内容外观适合此义者,千百卷中直无一、二焉。欲持是以陶淬风俗,铸成一般高尚之国民也,岂不难哉。……凡小说中之资料,其事其人必取诸人人脑中所习闻者,然后启其知识也不难。……是固为今日改良社会计者,易取吾国古来英君、贤相、……侠客、义仆之遗事,以通俗之文编为平话,而维之以浅近之科学、物理,与夫政治、历史之常识,使人人读之易晓,而又廉其代价,使负贩劳力之人,皆可人手一编,其于化成俗关之蕲向,或有什一之裨也乎。(22)
    百年前的这段文字充满对民族书写方式的自我认同与清醒期待。要“铸成一般高尚之国民”仅靠翻译数量取胜是不够的,接下来要做的是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陶淬成民众可识、可读之物,在承继民族审美心理的过程中自我锻铸,方可和风潜畅、惠化如神。在晚清胶着的文化态势中,无论是文人的改良公案还是民间的传统公案均呈现出公案类文学多元复杂的生存态势。一些文人在公案文学创作中不断熔铸改良的意识,在西学之风潮下继续延续民族文化的描写风范。同时,民众的审美心理定势又使得传统公案得以大量出版与传承。无论哪种姿态,其背后隐含着的都是对民族身份的自我认同。
    总之,近代公案类文学徘徊于娱乐与启蒙之间,将最民间的市井娱乐与最严肃的国民启蒙统统纳入叙事之中,泄露出芜杂而微妙的叙述情态。


    注释:
    

    ①有关公案文学的近代转型方面的研究论文包括苗怀明:《从公案到侦探——论晚清公案小说的终结与近代侦探小说的生成》,载《明清小说研究》2001年第2期;杨绪容:《从公案到侦探:对近代小说过渡形态的考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2期等。
    ②任翔:《中国侦探小说的发生及其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③韩南:《韩南中国小说论集》,第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九,第108页,广陵书社2010年版。
    ⑤相关论述参见崔蕴华:《从说唱到小说:侠义公案文学的流变研究》,载《明清小说研究》2008年第3期。
    ⑥俞樾:《重编七侠五义传序》,见陈大康:《中国近代小说编年》,第4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⑦王德威:《被压抑的现代性》,第1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⑧刘世德、竺青主编:《古代公案小说丛书·清风闸》,第37-38页,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⑨据笔者所查阅到的资料,此故事至少有三种版本:其一,《杀子报》,6卷20回,又题“清廉访案”,有光绪21年石印本等多种,该本保留有一些民间唱词,是最为常见的版本;其二,《杀子报》20回,文辞内容大致相同,但删去所有色情描写,也删去了19回中大量叹五更之类唱词;其三,《杀子报》,清说唱唱本,题“光绪岁次小春月中浣梅芬主人手编”,藏首都图书馆。
    ⑩[美]艾布拉姆斯:《欧美文学术语词典》,第373页,朱金鹏、朱荔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1)《武则天四大奇案》第54回,上海耕石书局1902年石印本。
    (12)梁启超:《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见陈平原、夏晓虹编:《二十世纪中国小说理论资料:第一卷》,第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吴趼人:《九命奇冤》,第2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14)(15)《林公案》,第154,147、159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6)胡适:《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见欧阳哲生:《胡适文集》(三),第24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觉我(徐慈):《第一百十三案·赘语》,见陈平原、夏晓虹编:《二十世纪中国小说理论资料:第一卷》,第2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8)《大成书局图书目录》,(上海)大成书局1922年版。
    (19)(20)吴趼人:《中国侦探案》凡例,见《吴趼人全集》,第七卷,第69、103页,北方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21)高罗佩:《大唐狄公案》“前言”,陈来元、胡明等译,海南出版社2011年版。
    (22)《新闻报》1909年3月1日,见陈大康:《〈晚清新闻报〉与小说相关编年(1908-1911)》,载《明清小说研究》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张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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