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河岳英灵集》的编纂分为四期,初选在开元末,诗人数和诗篇数均不可知。第一次定稿在天宝四载(乙酉),诗人三十五,诗一百七十首。第二次修改定稿在天宝十二载(癸巳),诗人三十五,诗作二百七十五首。第三次定稿也在天宝十二载(癸巳),在诗人数上有了大的删减,而作品数仍维持在一个高位。其所收作品“起甲寅”,约以王湾甲寅年(开元二年)及第设限。日本古抄本《文镜秘府论》中的“叙”是认识《河岳英灵集》成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重要的文献价值。 【关 键 词】《河岳英灵集》/《文镜秘府论》/编纂/甲寅 【作者简介】戴伟华,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文化与文学研究所教授,出版过专著《文化生态与中国古代文学论丛》等。 日本东方文化丛书影印古抄本《文镜秘府论》①,其南卷录《河岳英灵集》之《叙》、《论》,文字与通行本②及《文苑英华》相近,但有小异,主要是终止时间与通行本的“癸巳”同,而和《文苑英华》本“乙酉”异,诗人数同《文苑英华》本为三十五人,异于通行本的二十四人,诗篇数与《文苑英华》本的一百七十首以及通行本的二百三十四首皆异,为二百七十五首。各本所载《河岳英灵集叙》的重要资料都不能轻易否定,当各有所本。因此,利用各本差异探讨《河岳英灵集》成书经过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一 一本好的诗歌选集,往往经过多次修改,才臻于完善,《河岳英灵集》也不例外。其编纂过程的部分面貌可以在相关载录中得到说明: 其一,《文苑英华》所载《序》当为天宝四载定本之《序》。 关于《河岳英灵集》编选终止时间有两说,一是“终癸巳”,即天宝十二载(753),此见现存各本《河岳英灵集》的《叙》以及《文镜秘府论》南卷。另一说法是“终乙酉”,即天宝四载(745),此见《文苑英华》卷七一二殷璠序。这两种说法皆不能轻易否定而取其一说。其一,《河岳英灵集》选诗上限是固定的,即“起甲寅”,二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如此记载,说明“起甲寅,终乙酉”和“起甲寅,终癸巳”不会有误;其二,“乙酉”与“癸巳”在字形上决不能相混而误。因此,只能解释为第一次定稿在天宝四载,后因有修改才有了第二次定稿(有终止时间载录的都应视为定稿)。即《文苑英华》所载殷璠《叙》为第一次定稿的《叙》。而它本所载“终癸巳”则为第二次定稿《叙》之语。这从二说中所记载的诗人和诗篇数也得到证明。《文苑英华》所载《叙》,作三十五人,诗一百七十首。日本古抄本《文镜秘府论》所载,作三十五人,诗二百七十五首。《河岳英灵集》通行本所载叙为二十四人,诗二百三十四首。三说所载数字明明白白,形体上也不可能相混而误。其实,三说表述尽管不同,差异甚至很大,但于情理上能得到解释。如果说《河岳英灵集》的编纂始于开元末,而最后定稿于天宝十二载,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因为考虑到唐代仍是抄本时代,诗歌的大量传播是比较困难的,相对于《丹阳集》地方性选本的编纂,《河岳英灵集》会需要更多的时间。从《文苑英华》所载《叙》看,至天宝四载《河岳英灵集》所收诗人应为三十五人,诗作为一百七十首,涉及的诗人较多,而所收作品较少,正说明收集诗歌的困难,也就是说入选诗人的个人作品数量少。现在虽无法知道天宝四载定稿所收诗人和诗作的详细情况,但从天宝十二载的定稿数字变化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去收集作品;随着收集作品条件的改变,编纂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去收集作品。因此编纂者也就有了在更多诗人和作品比较中去练就更好的眼光、有了更大的空间去选择诗人和作品,修改幅度较大已成为必然。 首先,殷璠是在入选诗人中挑选出更符合编纂者理念的诗人,在天宝四载至十二载八九年间,编纂者所收集到诗人肯定不止天宝四载定稿的三十五人,也就是说天宝十二载定稿中的二十四人并不完全是从天宝四载定稿中的三十五人中选出的。其次,是在入选的作者中选取更理想的作品,由于收集的作品多了,特别是符合要求的作者诗歌数量多了,故单个人被选入诗歌的数量有了增加。可以推断,天宝十二载的修改主要在于严选作家,现在再来读殷璠《叙》不难理解其中的深意,“璠不揆,窃尝好事,愿删略群才,赞圣朝之美,爰因退迹,得遂宿心。粤若王维、昌龄、储光羲等二十四人,皆河岳英灵也,此集便以《河岳英灵集》为号。诗二百三十四首,分为上下卷,起甲寅,终癸巳。伦次于叙,品藻各冠篇额。如名不副实,才不合道,纵权厌梁、窦,终无取焉”。天宝十二载《叙》当基本沿用了天宝四载《叙》,也可以看出,殷璠选诗人和诗作的大原则未变,即“如名不副实,才不合道,纵权厌梁、窦,终无取焉”。工作方法和程序也未变,即“删略群才,赞圣朝之美”。“伦次于叙”者当作“论次于叙”,即“论”在“叙”后。 《文苑英华》和通行本的差别还在于多出开篇的一大段文字:“梁昭明太子撰《文选》,后相效著述者十余家,咸自称尽善,高听之士,或未全许。且大同至于天宝,把笔者近千人,除势要及贿赂者,中间灼然可尚者,五分无二,岂得逢诗辑纂,往往盈帙。盖身后立节,当无诡随,其应诠拣不精,玉石相混,致令众口销铄,为知音所痛。”这一段文字为天宝十二载《叙》所删,究其原因,约略如下:一是文词大露,如“其应诠拣不精,玉石相混,致令众口销铄,为知音所痛”。二是不准确,有过激之言,如“除势要及贿赂者,中间灼然可尚者,五分无二”。三是有夸大之词,如“逢诗辑纂,往往盈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