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文”,又称“判词”,是制判者对某个案件、某个事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的文字记录,相当于现代司法文书中的判决书和裁决书。判文并不是一种纯文学性的文体,然而,从研究意义上而言,判文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尤其到了唐代,判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体式,身兼文学性与应用性,甚为唐代士人、朝廷以及民间所重视。唐代判文不仅对于唐代士人风尚、文学风格甚至文人生活态度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对于后世的叙述文学形式同样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唐代判文的语言极具文学艺术特色,制判者在写作判文时,普遍运用表达技巧,在词语的选择、用句的调配、音韵的平仄、修辞的使用、谋篇的构思,都极大地增添了文学性,使唐代判文表现出一定的共通性:用典凝练、对偶工整、精工准确。 汉魏六朝对于语言技巧的研究和运用,深刻地影响了唐代文人士子。讲求文辞审美的传统,不仅根植于诗词创作中,也表现在唐代判文的创作之中。在唐代判文中,使得语言精美简洁的表现之一就是用典掌故。在判文中使用典故,不仅可以显示制判者的学识之渊博,而且还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达出制判者的观点所在。如在《文苑英华》卷五四五中收录的《宫门误不下键判》,全文仅一百多字,用典就多达十处。“设险守国,金城九重”是出自《汉书·剻通传》里的“金城汤池”的典故;“有轻鱼钥之心”出自南朝梁简文帝《秋闺夜思》的“夕门掩鱼钥,霄床悲画屏”;“朱门四辟”源自《尚书·尧典》中“宾于四门,四门穆穆”;“不失狐白之裘”出自《史记·孟尝君列传》,等等。这些判文在为制判者提供使用典故技巧的同时,也为制判者提供了隶事用典之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