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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乌托邦——清末民初福尔摩斯形象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比较文学》2013年 刘小刚 参加讨论

    三、正义内涵的转变
    福尔摩斯对警察的嘲讽以及对法律的僭越,反映了维多利亚时期人们对于现实的不满以及对更加完美合理的正义践行方式的乌托邦式的追求。但是在进入中国后,福尔摩斯与警察的对立被大部分译者消除,③福尔摩斯僭越法律的行为也得到译者更为有利的辩护,这体现了译者对官方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维护。这种译介策略与清末民初小说对黑暗官场的揭露与批判似乎产生了矛盾。“从题材方面说,晚清小说产生得最多的,是暴露官僚的一类。”[8:147]整个官场太过黑暗,从大官到小官,从实官到虚官,从满官到汉官,几乎无官不骂[9:235-236]。在这样的小说创作背景中,翻译者为何采取维护官方的译介策略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小说想象正义的方式加以回顾。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10:1]。晚明的《包龙图案》是中国短篇公案小说的集大成者,塑造了被胡适称为“中国的歇洛克·福尔摩斯”[11:394]的清官包拯。“包青天”是智慧、公正、无私的象征,“奉国家权力之名,惩奸除恶,从而确认律法的正义。”[12:139]侠义小说同样关注正义的伸张,但是主角成了侠客,其惩恶扬善的方式往往是以暴治暴,与官府权威相对立,其行为往往濒于违法,故而“游侠精神本质上与法律、秩序相抵牾”[13:11]。虽然侠客往往不容于统治者,但却为普通大众提供了精神依靠而广受欢迎。
    晚清出现了侠义公案小说,武艺高强的侠士放弃了江湖自由投靠官府,两类在法律上对立的人物形象结合在了一起结成联想。王德威认为朝廷借助先前叛逆的对手来践行权力,标志着其合法性衰落,以及法律与正义概念的不确定性。“侠义公案小说的出现,才公认表达了现实社会要求政治与司法变革的迫切。这一文类对皇权表面的奉承,固然受到保守派的欢迎,却也迂回指出主流意识形态即将遭遇的崩溃。”[12:142]晚清公众的正义想象不再冀望于清官和侠客,侠义公案小说中表现出来的正义的伸张,其实是不可能的,“与其说正义得以生成,不如说它终被消解。”[12:143]
    清末民初正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的转折。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4:1]包括政府组织形式、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社会制度折射出人们对于特定正义的观念的选择。美国学者任达认为,“1901年至1910年以晚清政府为中心的思想和体制的革命”粉碎了中国的帝制政府模式及其哲学基础[15:1]。1901年,慈禧颁发了震动朝野的改革上谕,清政府在政治、教育、军事、法律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902年,清廷设修订法律馆,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总领法制变革。随后连坐、严刑拷问、死后斩首、文面等种种不符合现代平等的法律精神的做法被废除,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篡新的刑法、民法和商法。新刑法经过修改之后于1911年通过,一直使用到1928年。民法与商法草案也分别于1911年和1910年拟定。法律的变革并不仅仅是行为规范的改变,从深层意义上来说,是价值观念的变迁以及正义观的变化。“如果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所进行的改革一般只具有‘器’或‘用’的意义的话,那么,法律改革却意味着中国人开始在‘道’或‘体’的根本问题上动摇了。”[16:339]从新的刑法条款所导致的关于正统儒家所痛恨的弑亲罪、背叛祖先及陵墓罪、阴谋叛乱罪等罪行引起的激烈争论[15:203],可以看出作为整个社会基石的儒家传统思想在动摇。“忠”、“孝”等观念在以西方法律为样本的新法中遭到了忽视。④传统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几部并不完善的法律所能一蹴而就的,但是整个社会正在经历着猛烈的动荡、正在向法制社会进行着痛苦的转型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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