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影视创作是否侵权需具体比对 日常中,影视著作权往往会遭遇哪些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根据平常的司法实践谈到,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影视创作过程中、影视传播过程中和其他衍生作品。 在潘伟看来,认定抄袭是侵权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如何判断影视创作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潘伟表示,应当从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来进行比对、判断,“在具体比较的时候,主要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是否相同,而不应从思想、情感、构思、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在实践案例中如何通过具体比对进行侵权认定,潘伟指出,可采用抽象过滤的比对方法。所谓“抽象”,实际上是把不受保护的剔除,这里面包括题材、背景甚至故事框架等,很多是属于思想而非表达。而“过滤”则是指把一些涉及公有领域的内容剔除,最后把剩余的内容再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对于影视作品的抄袭认定,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明涛进一步补充道:“我们通常认为比较复杂的作品应当部分比对,简单的作品应当进行整体比对。”陈明涛举例说道,比如儿童故事作品,情节非常简单,则适合整体比对。如果是特别复杂的小说,则适合进行部分比对。 针对近年来影视领域著作权授权及权属问题纠纷频仍。陈明涛表示,经常会有人把转让和授权许可混为一谈,“转让是把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转给了别人,自己不再拥有著作财产权。授权则是把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最终权利还属于自己,但授权许可的方式有很多种。此外,授权许可涉及使用期限问题,转让则不存在这方面问题。” 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作用促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那些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者,应该既让其承受在法律上的代价,也要从行业上对其以后发展付出代价。”汪海林提出,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哪些事情通过法律来解决,哪些事情交给行业协会处理会更有效。 据了解,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除了由26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设置了4个常设的处室,即法务室、鉴定室、疑难案件研究室和复核室。按照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编剧刘和平的话说就是“架子已经搭起来了”。据他介绍,鉴定委员会接手案子后,第一轮由专业编剧来做比对鉴定,初步意见出来后,随即抽取相应的专家,比如中戏、北影戏文系主任,影视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著作权方面的学者,以及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官,进行第二轮比对审查,看第一轮比对是否客观,一旦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鉴定委员会目前已经开始接案子,但不会盲目地接很多案子,目前接的案子对未来的司法实践要有指导意义。” 对于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刘和平强调“一定要专业和客观”,因为“这牵涉到行业规则和健康发展”。据刘和平介绍,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经费,并安排了办公地点。 戴维表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影视版权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立足影视产业繁荣发展,联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和影视行业协会,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府管理引导,监管服务职能,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在版权创作、版权管理、版权发行、信息发布、版权交易以及版权衍生品发展中,发挥桥梁纽带和促进作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安全透明、公平公正的影视版权交易市场,为北京影视从业者提供好服务,为北京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