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深深地改变了普通人的生活,使得每个人都嵌入到互联网制造的拟态环境之中,这其中就包括文艺领域。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网络文学和网络视听节目应运而生,且做得风生水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文艺已成为人们进行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之一。 但是,网络文艺的发展也要辩证地看待。以近年来的网络文学为例,一方面是发展形势喜人,出现了一系列经典作品,获得了主流文学界的瞩目和肯定;另一方面则是泥沙俱下、藏污纳垢,使得负面内容得以无限制地传播,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网络文学与网络视听节目具有关联性。近年来,凭借IP概念的东风,网络文学的影视化改编成为大势所趋,获得了市场的欢迎和资本的青睐。于是,网络文学纷纷成为影视剧作品的“内容来源”。不过,网络文学中那些负面内容不仅是文学中最热门的题材,也是影视剧改编中最常出现的内容。于是,大量婚外恋、基腐文化、灵魂穿越、转世轮回等情节从网络文学领域扩散到影视剧领域,在大众传播中大行其道、肆无忌惮。 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个体在这个特殊的社区中释放自己而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情绪化的宣泄和释放、无事生非的谩骂与谣传随处可见。可以说,网络世界充满了无名个体的情绪垃圾。网络文艺的负面内容的生产、传播、消费与再生产的根源正在于此。当这些负面内容进入普通人的精神世界,只会危害个体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漫游在网络世界的迷宫中,个体很容易就迷失自我。因此,国家对网络文艺的监管就很有必要。只有通过国家的有效监管,才能维护清洁的网络公共空间,才能营造健康的网络文艺生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恰逢其时,也是对网络文艺中存在许久的问题的回应。从《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到《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无论是网络文学还是网络视听节目,政府部门都对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约。这是针对网络文艺问题采取的新举措,也是对网络文艺生态进行治理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文艺治理并不意味着创作空间的压缩。毋庸置疑,没有任何创作是绝对自主的,所有文艺创作都是某种程度的“戴着镣铐跳舞”,是在一定的政治、社会、文化与伦理的背景下进行的,具有“历史化”的特征,不可以也不可能具有无限制的“自主权”。互联网世界虽然使个体创作多了一副面具,但是创作者的社会责任却是不可推卸的,必须具有“公共性”的伦理考量。因此,文艺治理与个体创作自主之间并不矛盾,相反,治理会使个体的创作更加自律,使得网络文艺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这些年,从文学创作到IP改编,网络文艺为人们贡献了不少既叫好又叫座的经典作品。期待在加强监管的制度下,在更加健康的网络文艺生态中,能出现更多为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正能量文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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