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典》的写制年代(2)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10:11:56 《文学遗产》2014年4期 李山 参加讨论
二《尚书·吕刑》确为西周穆王时文献的说明 如前所说,此文的思路之一就是持《尧典》与《吕刑》相较。如此,有一个问题必须先行确定,那就是《吕刑》是否确为西周中期亦即穆王时的文献。《吕刑》的时代在古代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到了现代,学者开始对它有所质疑。如郭沫若在其《金文所无考》中,就针对《吕刑》中的“绝地天通”之句提出质疑。他说:金文无“地”字,“与天为配之地……绝未有见”,所以这个“绝地天通”是后起的,据此《吕刑》的年代成问题⑤。后来张西堂《尚书引论》又在郭说之外,提出四条证据来证明《吕刑》非西周著作:1.蚩尤和重黎的传说起源甚晚;2.吕侯是后来才有的,宣王时《大雅·崧高》说“生甫及申”,《吕刑》应该在宣王以后的东周;3.《吕刑》讲“大辟疑赦,其伐千锾”讲到罚金,非西周所有;4.《吕刑》结尾“王曰呜呼敬之哉”等句读起来不像西周时当有的句子⑥。张西堂所提四条的第1、4两条都太主观,第3条则或因当时金文资料尚少,或因对金文资料注意不够,明显不能成立。上个世纪70年代出土的训匜是一件西周中晚期之交的器物,铭文“我义(宜)便(鞭)女(汝)千……今我赦女(汝)………罚女(汝)三百爰(锾)”⑦之语,其赦罪罚金的观念与《吕刑》十分相近,而且罚金的单位“锾”,也见于《吕刑》“其罚百锾”之句,是《吕刑》为西周文献的确证。另外西周昭穆之际的《师旂鼎》也有师旂众仆因不随王出征而被罚“三百锾”⑧的记载。至于吕伯的问题,穆王时的《班簋》铭文有“吕伯”,同时的《静簋》有“吕刚”,两器的年代都是可以确信为西周的。张西堂先生以上四条质疑都难以成立⑨。 郭沫若说金文中未见“地”字,的确,即在今天,写成“地”这个字形的“字”在西周金文也未见。但这不表示“地”这个“词”金文就绝对没有。西周中晚期器如《铭》之“”、《簋》之“墬”两个字,有学者就将其解释为“地”。不过,两个字的字形隶定尚未一致,还不能成为反驳郭说的强有力证据。好在金文之外,还有《尚书》和《诗经》雅颂的一些篇章,也都是可以信据的西周文献。《尚书·盘庚下》“用永地于新邑”、《金縢》“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诗经·小雅·斯干》“载寝之地”,《正月》“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踏”等都是,其中《诗经·正月》恰好还是“天”、“地”“为配”而言。这就不仅证明西周有“地”,而且还有“天”、“地”“为配”使用的。 郭、张两家之后,近年又有美国学者夏含夷《略论今文〈尚书〉各篇的著作年代》一文,从金文语词的角度对《吕刑》等几篇《尚书》文献的年代提出新说。也正是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历史语言学”的“硬”的证明方法。具体说,他用五个词在金文中的用法来验证《吕刑》等文献的写作时代。这五个字是“以”、“之”、“及”、“自”和“其”;同时还有可以作为“旁证”的“而”、“矣”、“为”、“穆穆”、“肆”等几个字词。其中涉及《吕刑》中出现的字,有“以”、“之”、“自”、“其”和“而”、“为”、“穆穆”七个。据以上七个语词的使用,夏含夷将《吕刑》定为东周文献。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七个词的情况。 关于“以”,夏含夷说:“西周金文在‘以’之后基本都接名词,东周金文在‘以’之后多接动词。”关于“之”,夏含夷说:“在西周金文中作为代词的‘之’很少用”,“反之在东周金文中泛见”。作为代词的“自”,夏含夷说:在西周金文中作为代词的“自”只有五例,“而在东周金文里‘自’多做代词”。至于“其”,夏含夷说:“在西周金文中,第三人称所有格代词主要是‘厥’,‘其’平常用作助动词,偶尔也可以用作代词,但是还不如东周金文中用作代词那样普遍。”⑩文中作者一再说他的研究“不过是初步的分析”,上述那几条证据东西周“时代分别不应看得太绝对”,表明他对自己的研究是有疑虑的。笔者重新检索金文发现,他所依据的那几个字的“硬”标准,也确实是存在问题的。 夏含夷所依据的金文资料是日本学者白川静《金文通释》中的索引,在资料的完备上有很大的局限。笔者依据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与应用中心编写的《金文引得》进行考索,西周金文“以”共出现93次,后面接动词的有23例,是23:93的比例,《尚书·周书》中,“以”字共出现120次,“以+动”的语词据夏含夷文章统计,有32例。就是说,“以+动”在西周金文中出现的比例,与在《尚书·周书》中比例一致,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以+动”是东周金文才多起来的现象。至于“之”字在西周作代词用的,如“子子孙孙永用之”之类,《何尊》“自之(乂)民”,《散盘》“传弃之”,《牧簋》“乃侯之”之类,其数量都不在少数,所谓“西周金文中作为代词的‘之’很少用”,也与事实不合。“自”用作代词在金文中如夏所说,已有5例,既如此,实际就不能再认为“自”字西周时不用作代词了。除第一手的金文资料之外,还可以征诸《诗经》雅颂作品,如《大雅·文王》有“自求多福”,《小雅·节南山》有“不自为政”,《小明》有“自诒伊戚”,都是以“自”为代词。而且,考察“自”在东周金文中的用法,与西周金文一脉相承,并无明显的时代分别。至于“其”为第三人称所有格,《诗经》西周篇章大量出现,至于金文,管燮初《西周金文语法研究》一书中所涉二百零八篇西周铭文中,“其”作代词用的就有23例(11)。另有学者研究“其”的“早期用法”,也指出西周时期“其”的代词词性(12)。至于涉及《吕刑》的几条旁证如“而”字,确如夏所说在《吕刑》中出现了两次,但是这两处“而”字,在许多注释本中都不作第二人称代词讲。“为”字在《吕刑》中出现过一次,作动词用。夏含夷说“用做动词的‘为’”,“西周金文常用‘作’,很少用‘为’,而到了东周金文则多用‘为’”。可是,我们检索的结果却是,在西周金文中“为”作“制作、建造”用的,有20余例;此外表示“充当、担任”的“为”字,也绝非仅见。与“自”字的使用一样,“为”、“作”的使用,就是到了东周,在频率上也与西周没有明显的时代分别。至于“穆穆”,连夏含夷先生也承认,“见于西周中期以后的铭文”。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夏含夷先生“历史语言学”的思路是好的,但他取证所依据的资料不全,致使他《吕刑》“东周说”的证明难以成立。实际的情况正好相反,新发现的金文文献恰可证明《吕刑》为西周中期文献。在《》铭文发现公布后,江林昌发表铭文的学术价值综论》一文(13),针对郭沫若、张西堂关于《吕刑》的说法,从神话传说、宗教思想和用语习惯等方面,对《吕刑》与《》铭文进行比对,认为《》完全可以证明《吕刑》为西周中期穆王时文献的说法是可信的。综上,《尚书·吕刑》为西周穆王时期的文献,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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