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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言语行为的文学话语


    将文学话语看作一种言语行为,是近年来文学话语研究中的一个新观点。《文学评论》2017年02期发表王汶成文章《作为言语行为的文学话语》。作者认为应该从文学交际的宏观视野中审视文学话语所施行的言语行为,将其视为在作者现实的创作行为与读者现实的解读行为之间真实发生的言语行为。文学话语施行的这一言语行为可以分析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个方面,直接言语行为就是“以美取悦”,间接言语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区分为“告知”、“传情”、“劝导”三种类型。文学话语实施的言语行为本质上也是对话性的,只有处于某种对话关系中并获得某种应答,才能发挥实际的效力,实现对社会现实的干预和重构。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文章指出,谈及文学话语中的言语行为指什么这个问题时,我们最先想到的是作品中叙述人和众多人物说的话,这些话都显示各式各样的言语行为,都是施为言语,但这些话又确实是作者假定和虚构出来的,不是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实际发出的。然而,除了作品里这种显而易见的虚构的言语行为外,在文学话语中还存在一种比较隐蔽的言语行为,这就是外在于作品的、不能被作品直接显示出来、由作者实施的言语行为。因此,文学话语的言语行为可区分为两种言语行为:一种是作者在作品内他虚构的语境中让假定的叙述人和人物表达的言语行为,一种是作者在作品外现实的创作语境中通过他所创作的整个作品向假想的或实际的读者表达的言语行为。我们将前者统称为文学话语的微观言语行为,将后者统称为文学话语的宏观言语行为。文学话语的微观言语行为与宏观言语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构的言语行为,后者是现实的言语行为。作品外的宏观言语行为必须借助于作品内的微观言语行为才能得以实施。
    明白了文学话语中的言语行为的复杂性,即它其实是由作品内的微观言语行为和作品外的宏观言语行为两个层次合成的,也就能清楚地看出奥斯汀忽视和排斥文学言语行为观点的片面。奥斯汀只看到作品内的微观的言语行为的虚构性,就以偏概全地否定了整个文学言语行为的恰当性、合法性及其理论研究的价值。事实上,文学言语行为还含有处于作品外的在作者与读者间展开的一个方面,一个更为宏观但又极易被忽略的方面;这方面的言语行为绝不是虚构的,而是在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是作者的现实的创作行为和读者的现实的解读行为的体现。就其现实性来说,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发生的言语行为毫无二致。
    德里达在言语行为问题上致力于解构奥斯汀的恰当与不恰当的二元对立,他甚至认为,决定一个言语行为是否恰当并不在于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现实性,而是在于是否遵从了某个“可复述的模式”,这个“可复述的模式”的最完美体现恰恰不是来自日常的言语行为,而是来自文学性的戏剧表演。在德里达看来,虚构的戏剧表演中的言语行为不仅不是不认真不严肃的,反而是日常生活中言语行为的标准和典范。德里达的观点至少说明即使是虚构的言语行为也与现实中的言语行为具有同等重要的研究价值。
    其次,作者指出,奥斯汀虽然不恰当地把文学中的言语行为剔除出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视野,但他首创的言语行为理论却为文学话语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具穿透力的新视角,并拓展出一个有着广阔前景的新领域。奥斯汀之后,借鉴这一理论为参照系的文学言语行为的研究就日益发展起来。这种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具体作品文本的话语分析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又可分为会话研究和言语行为研究,后者就属于作品内的微观言语行为的研究;二是对文学话语的宏观言语行为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在希利斯·米勒、乔纳森·卡勒等人的推动下,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这方面研究的着眼点不是作家创作的作品文本是怎样的,而是作家怎样用他创作的作品文本做事、做了些什么事以及这些事以怎样的方式给读者带来了怎样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意义极为重大,它力图从“以言行事”的角度对文学话语的性质和功能做出新的理解和阐释。这些研究虽斩获颇丰,成果可观,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研究方法上统而论之的较多,细节分析的较少;研究内容上谈论总体问题的较多,辨析局部问题的较少;研究观念上各执己见的较多,综合汇通的较少。有鉴于此,本文将侧重于对文学话语中宏观言语行为的施为类型进行研究,试图使目前大而化之的研究深入到具体问题的考察,将目前并立的各种观点在类型的归纳中达到融合。
    最后,文章指出,纵观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作家由于创作思想、创作个性以及所属的创作流派和具体的创作语境的不同,他们在创作中实施的间接言语行为其实是极为多种多样的。我们可将文学言语行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作为直接言语行为的“美悦”型、作为间接言语行为的“告知”型、“传情”型和“劝导”型。这四种言语行为类型在具体的文学作品中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美悦型言语行为是任何一部文学作品所必行的,其他三种间接言语行为也是内在地相互包容,很难截然分开,并且这三种间接言语行为又是与美悦型言语行为不可分割地交融在一起的,因而在具体的文学作品里就体现为四种言语行为的融合,只是在有些文学作品里可能只有一种言语行为占主导地位。所以,当我们运用这四种言语行为类型去解说具体的作品时,应该注意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削足适履地机械套用,用理论去裁剪事实。
    另外,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文学言语行为的效用问题。由作者完成的文学言语行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并不取决于作者。一个作者即使极富创造性并适当地使用了言语行为规则而实施了一个言语行为,他也顶多加大了这个言语行为的力度和强度,但不能决定这个言语行为就一定取得预期的效果。决定一个文学言语行为能不能发生实效以及发生多大实效的关键因素,是要看有没有读者参与这个言语行为并对之做出回应。参与这个言语行为的读者越多、读者的回应越强烈,这个言语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就越大。
    总之,实施了一个言语行为并不等于完成了一个言语行为,完成了一个言语行为的主要标志是产生了实效,而产生实效的关键在于得到或肯定或否定的回应。这表明,言语行为本质上也是对话性的,言语行为只有处于对话关系中才能获得某种应答,才能成为真正有效力的完成了的言语行为。因此,对于作家来说,更重要的不是言语行为的实行,而是言语行为的实现,使他实行的言语行为博得更多的回应,产生更大的效力。
    文学言语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交际行为,它的言后效力的充分发挥势必导致对社会现实的干预和重构。文学言语行为不仅能引起读者的认同回应,而且还能借助这种认同回应,现实地改造着读者的社会文化属性。我们研究文学话语的各种施为类型,其主要目的说到底就是试图对文学言语行为的这些重大作用的起因、机制、过程以及种种运作模式作出一种理论的解释和说明。
    原文作者:王汶成,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原文标题:作为言语行为的文学话语
    原文出处:《文学评论》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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