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学发展史是中国文学史研究领域的一件大事。这对提高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对纠正现行中国文学史著作中的许多不合理现象,使世所稀有的少数民族体系神话与卷峡浩繁的史诗最终能够进入中国文学史著作,填补中国文学史的空白,从而真正体现包括五十多个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学成就及其发展概貌,具有寸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写文学史首先遇到采用什么体例的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来体现文学发展的进程? 怎样分期、断代? 如何处理作 家、作品的评述与理清脉络、总结文学发展规律的关系? 等等。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整个文学史的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要纠正当前的文学史著作诸如对文学发展的规律总结得不够深刻全面等种种不足,除了要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不断探索以外,突破传统的文学史体例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否则,即使在文学发展史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的成果,发现了某些带规律性的东西,也很难为旧的文学史体例所容纳。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在体例研究领域取得 了新的进展,那么,也会有利子认识那些带规律性的东西。这两者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 现在许多民族的文,学史尚未编写完毕,已经出版的那几部少数民族文学史著作也需要进一步修订。而目前正在酝酿的、编写的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学的《中国文学史》,这一在中国文学研究史上有深远意义的宏大工程,将采用什么样的体例把五十多个民族的文学统合起来?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文学史著作的编写体例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及其应坚持的原则与注意的事项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编写各少数民族文学史是完成包括各民族文学在内的《中国文学史》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由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进程并非同汉族的社会历史相一致,各个民族文学形态的发展、变化特点也互不相同,这就给文学史的编写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例如,分期与各个部分的比例问题。汉民族文学的分期问题已成定论,没有什么争议地以具体的历史朝代作为划分标准,但少数民族文学以口头文学为主,有些神话、传说、史诗等作品 ,并没有明显的标志,证明它该归属于哪个时代。有些作品口相传,至今仍在发生变异, 很难具体地把它们归入某个时期。这就不可能采用与汉文学史相同的划分方法,各个阶段不能象汉文学史那样分得那么细。但各个时期的跨度又不能太长,否则,就显得太笼统 ,难以认识文学发展的脉络。 相应地,各个时期怎样命名?也颇费心思。明显地不能象汉族文学史那样命名为唐宋文学、元明清文学……,有些同志以各个社会历史阶段作为各个时期的名称,如“原始社会文学”、“封建社会文学”等等,这也无可挑剔。 从已经出版的壮族、蒙古族、布依族、苗族、白族、土家族等民族的文学史著作看,这些著作的编写者对分期、断代、各个部分的比例与命名等问题,都作了一番深入的思考。他们在没有前人的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 ,独创性地写出了在体例上与汉文学史有所不同、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学史著作,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例如,《壮族文学史》(1984年版)把具有几千多年历史的壮族文学划分为四个时期: ①布洛陀时代的文学(?—公元前212 年);②莫一大王时代的文学(前212年—1271年);③《燎歌·唱离乱》时代的文学(1721年—1840年);④“黑烟变火花”时代的学文(1 840年—1919年)。这样分期断代既没有划得很细,时间跨度也不是很长,各编的比例也就比较协调。用有代表性的人物形象和作品作为各编的编名,体现了壮族的特色,也比那种用各个历史阶段作为编名更突出了文学的 主体性。 将来把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汉文学史统一起来,编成新的《中国文学史》, 也会面临分期断代与编名的问题。如果照搬现行的《 中国文学史》体例,各个阶段仍以历代王朝作标准进行分期断代,那么,有些民族的文学作品就不知归子哪个阶段。汉族神话可以归入先秦文学,但少数民族神话则产生在 更晚的年代。 有些民族的社会形态直至解放 前仍完整地保存原始社会的特点,神话作品仍处于“活”的状态,仍在不断地发生变异。有些规模宏大、宏篇巨制式的史诗,如目前发现的世界上最长的史诗—藏族的《格萨尔》,其形成过程经历了几百年漫长的岁月,横跨几代封建王朝 , 这就很难把它 归入某个具体的年代。对此 ,只有在借鉴现行《中国文学史》体例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分期、断代与命名的方法,创造一种新的体例,才能使各类作品协调地统合起来。在没有前人经验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性地探讨各种体例的安排方法,可以采用文学艺术从象征型到古典型,最后到浪漫型的发展历程作为依据,进行分期、断代;也可以按照文学体裁从神话、史诗,到诗歌与词、到小说戏剧的变化过程作为标准,安排合理的体例。 现已出版的几部《中国文学史》与少数民族文学史著作,虽然各有特色,不少在 体例问题上,作了有益的尝试和可贵的探索,但是,这一切都还处在初创阶段,难免仍存在一些不足,简要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 结构模式化。绝大多数文学史著作几乎都是由社会背景、作家生平、作品内容、艺术特色这几大块组成,令人感觉到这些文学史著作是介绍与评论文章的汇集,不出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由这几大块组成的体例,显然难以容纳文学发展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的内容。 (二)社会背景部分好象游离于其他部分之外,没有充分地揭示社会历史背景与文学发生、发展与消亡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机械地介绍各历史阶段的社会情况。 (三)没有足够地重视相关意识形态对文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宗教信仰、审美观念、社会思潮、文化形态等因素。往往比经济基础更直接地制约着文学的发展。在民间文学方面,有些宗教信仰与民俗观念甚至主宰着某种文学样式的生存与消亡。周扬曾说过:“文学艺术受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比受经济基础的影响要明显得多。只讲基础,许多现象就解释不了。因此,文学史要更多地注意思想史,如濡家的思想、道家的思想、佛家的思想、印度的影响、外国的影响……”。而迄今为止,我们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无论侧重点在哪里,都应该考虑到要尽量有利于完成编写文学史的目的。文学史的体例怎样突破?也应以达到文学史编写目的为中心,进行全面的思考。 关于文学史的编写目的,许多人都做了精辟的论述。周扬曾经指出:“写文学史的目的是要比较系统地按顺序叙述一个民族文学的发展过程,叙述历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探索文学历史的发展规律。”何其芳说:“编写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学史的基本任务是系统地客观地叙述这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学的发展过程,对发展过程中有历史地位的作家、作品和其他文学现象作出正确的说明或论断,并从而阐明这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学的发展规律。” 以上两种说法,尽管侧重点互不相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三个主要的内容: ①作家、作品的介绍,即对文学史上有影响的作家、作品进行比较系统的介绍,并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②文学发展过程的阐述。就是论述文学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并对文学史上有一定影响的文学流派与文学运动进行阐述。 ③文学发展规律的探讨。即总结文学自身的发展变化的内在必然性及其与社会经济基础,与思想史、宗教史、文化史等其他领域的相互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任何科学的文学史体例都要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偏颇。如果仅仅强调第一个方面的内容,那么,“文学史”将不成其为“史”,而只是作家、作品介绍文章的汇集。如果只强调后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这样的文学史著作是空洞的。 文学发展的过程只有从大量的作家、作品的分析当中,才能体现出来。文学发展的规律也只有通过对大量的作家,作品进行评述,才能得到阐明。中外文学史上没有任何脱离具体的文学现象而凭空出现的规律。试图脱离对作家、作品进行分析而探讨什么规律是不可想象的。禹克坤同志也说:“把揭示规律当作文学史唯一的内容,往往会把文学史著作变为某种规律的例证史,生动活泼的文学历史就会被曲解为某种观念的演化史。 已经出版的几部文学史著作在论述社会经济基础与文学发展的关系方面,都显得很充分,这就避免了唯心史观的错误,体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事实上,文学的起源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史条件的限制。正是劳动创造了人,使人从动物界中分化出来以后,人们才能有意识地从事文学创作活动,也只有在人们利用自然、支配自然的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人类最 基 本 的吃穿住行等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们才能把文学当作独立的 审美对象加以欣赏和创造,这样才有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的诞生。另外,社会生活是文学反映的对象,社会生活的变迁也是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制约着文学的发展。 但是,社会经济基础影响文学的发生、发展还必须通过其他因素才能真正产生效应,所以在充分肯定社会经济基础对文学具有总的制约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其他中介因素也同样影响、制约着文学的发生、发展与变化以及某些文学样式的消亡,而文学自身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也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文学的创作主体——人自身,是社会经济基础影响文学的所有中介因素的中心。如果否认这些中介因素,特别是否认人自身的作用,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同一社会背景下,会有各种纷繁复杂的文学现象?为什么有的作家在同一社会背景下的不同时期,会创作出风格迥 然各异的文学作品? 因此,我们的新的文学史体例应该包括这些中介因素,在论述文学的发展过程受社会经济基础制约的同时,还应该总结以人为中心的各种中介因素对文学的影响及其规律。有许多制约文学发展的中介因素,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的主体意识觉醒过程和审美意识发展历程两个方面。这也是纠正现行文学史体例结构模式化,背景介绍游离于其他部分之外和忽视相关意识形态对文学的影响等诸多缺憾的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 人的主体意识觉醒过程对文学发展史的影响。人的主体意识觉醒过程可分为:自在的主体意识、自知的主体意识、自为的主体意识、自由的体意识四个阶段。在自在的主体意识阶段,人的主体意识刚刚开始萌发,并处于潜在的阶段,只是朦胧地意识到自己与动物界有所不同。在这一时期 ,人们还不会从事原始艺术的创作活动,也就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可言。到了自知的主体意识阶段,人们进一步意识到自身同动物界、自然界的不同 ,开始有较为明确的意识,能够体验自身的存在,并试图运用自己的力量或借助幻想的方法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同时随着大脑的进化与语言的产生,人们开始思考诸如人类与万物的起源这一类问题。到这一时期,神出现了,解释人与万物来源的神话诞生了,文学发展的历史从这里发韧。而神话中体现的不自觉的艺术加工、集体互渗的思维方式与非理性特点,正是这一时期人类意识朦胧性、直观性的形象反映。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以创世神话与解释万物起源的神话为主。 在自知的主体意识阶段,人类已经进一步体验到自身的力量,并试图进一步利用、改造、征服自然。但这种意识仍具有盲目性。探索自然奥秘的神话与迁徙神话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文学形式。在自为的主体意识阶段,人们已经从神话思维中解脱出来,人们开始较为自觉地利用然、改造自然,人的思维特点具有更明显的理性特征,能够比较自觉地创造文学艺术,具有真正文学性的作品如传说、故事、歌谣开始大量产生。但是,这一时期的创作方式仍以集体创作为主 ,文学作品具有明显的集体性与口头性。 到了自由的主体意识阶段,人们的主体力量得到充分的确认,个性意识进一步觉醒,能够独自进行文学创作活动。文人文学在这一时期得到全面的发展。民间文学方面以个人生活为题材,抒发个人感情的作品开始出现。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人的主体意识进化发展的过程制约着文学的发生、变化发展。同时文学发展的历史也体现着人的意识觉醒过程,这是中外文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 审美意识的发展历程与文学发展的相互关系。审美意识的发展历程制约着文学的发展,而文学发展的历史也体现着人类审美意识的发展历程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审美情趣的变化,迟早会引起文学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明显的变化。而文学作品又反过来促进审美心理特点的形成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早期,人们的审美意识还处于潜在的阶段,那时并没有作为审美对象的严格意义上的文学出现,当时的神话、歌谣作品也都附属于宗教活动和生产劳动之中,其目的不是为了使人们获得审美愉悦 , 而是为了娱神或者协调动作,具有明显的实用功利目的。这类作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对当时的人们来说,这些作品也难以导致美感的产生 ,充其量只能引起某些快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存需要基本上得到满足以后,生活资料的生产不再是人们唯一的活动,人们才有一些剩余的时间和精力创造那些供以娱乐的文学作品,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学的发展,逐步实现从生理快感到审美愉悦的转变。早期的文学作品也逐步从附属干其他意识形态的统一体中分化出来,演变成为人们的审美对象。 当人们的审美需求向更高的层次转化的时候,必定会促进新的文学样式的诞生审美的发展经历了从快感到美感的转化,以及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漫长变化过程;而文学的发展也经历了文学作品从宗教、民俗、生产活动的统一体中分化出来 ,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进化而逐步走向成熟的历程。审美历程的俊展变化和文学的发展过程是相互对应的,而审美意识的发展对文学的发展变化起到了支配的作用。 社会经济基础作用于文学的方式是: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使人的主体意识逐步地觉醒 ,并产生把本质力量外化的强烈愿望,从而促使更高层次的人生需要—审美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与 自我实现需耍的产生,这就促使了严格忿义上的文学从起源到发展,走向繁荣。 目前通行的文学史体例很少甚至没有包含文学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基础影响文学发展的中介因素,更没有论及人的主体意识觉醒过程与审美意识的发展对文学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也没有总结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现在,改变这种忽视中介因素的不科学现象,已是当务之急。当然,文学史体例的突破,还要依靠科学的指导思想,要有大创新的精神去探索文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实际编写的过程,不要囿于一说,在体例方面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文学史体例编排方法,而要从实际出发,写出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的文学史著作。同时,也不要因为在文学史研究领域对文学发展规律的探讨, 存在诸多不足,而在编写过程中也不重视文学发展规律的探讨。 尽管由于对文学发展规律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少数民族文学史的编写工作刚刚起步不久,我们不能苛求要发现什么普遍规律。但是,只要勤于探索、勇于创新,在体例的突破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本文只是对文学史体例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并分析了几个主要的中介因素对文学发展所起的作用。其实,还有其他许多中介因素,也应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论述。 原文载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研究生专辑)》(1989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