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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意识形态近四十年研究之反思——以意识形态性与非生产性为视点(2)

http://www.newdu.com 2019-07-25 《中国文学批评》2018年第 刘方喜 参加讨论

    二、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非意识形态性
    总体来说,由强调文艺单一的意识形态性而开始揭示文艺的非意识形态性,是改革开放以来不同于此前文论研究的重要趋向,也是当时文艺领域拨乱反正、思想解放的重要标志;而不否认非意识形态性的同时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乃是对文艺观的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坚持,也是在文艺思想观念上对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坚持。
    毛星辨析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提到的四个概念:“意识形式”、“意识”、“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先提到的是“意识形式(Bewuβtseinsformen)”,然后是“意识形态(Ideologie)”。“意识”不仅包含知的最低到最高的形态,而且包含情感与意志的各种形态,而“意识最高发展所产生的‘思想理论’,即‘Ideologie’”。“意识形式”不同于“意识形态”的一点是“具有‘物质的’性质”,“意识形态”指的是“政治、宗教、艺术等的思想理论(观念或观点)”,而“意识形式”指的是“整个政治、宗教、艺术等等”。“Bewuβtsein既包括意识形态从最低到最高发展的各种形态,又包括情感和幻想,现在还可以说,它还包括了‘潜意识’与‘下意识’。如果艺术是Bewuβtseinsformen之一,而不是Ideologie之一,那么一件艺术创作的产生就不会都直接源于思想,而是复杂心灵的种种活动。各个Bewuβtseinsformen各有自己的特性,艺术的意识内容及其表达,着重于感受与情感。”艺术作品具有“物质性”,“马克思指明,Ideologie是非物质的,但艺术作品如建筑、雕塑却是物质的存在”,“因此艺术创造,不只是思想活动,不只是认识活动,而是一种实践,一种创造性的实践活动。”⑷
    毛星的基本思路是:“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理论体系,文学艺术不是“意识形态”,而是“意识形式”。但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实际上已经指出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按照毛星的逻辑,应该得出这样的推论:正如“意识(的)形式”不同于“意识”,“意识形态的形式”也不同于“意识形态”。其中“形式”是关键词,没有这种“形式”的意识,“意识形态”就是一种纯粹主观状态;而获得这种“形式”的意识,“意识形态的形式”则具有了一定物质性。这种物质性的“形式”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首先强调的是法律的、政治的“形式”与艺术的和哲学的“形式”的不同:前者通过社会设施、机构等获得物质性“形式”,后者通过艺术材料、语言等获得物质性“形式”,但是,无论是制度及其思想,还是艺术和哲学作品及其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又都建立在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上。
    毛星强调文艺作品的“物质性”,陆梅林则从分类学角度把“观念形态的艺术”与“物质形态的艺术”区分开:后者包括建筑艺术乃至整个实用艺术以及山水诗、花鸟画、抽象画等,它们有其自身的特征,但未必都不具有意识形态性。由此来看,陆梅林似乎并不否定所谓物质形态的艺术也具有意识形态性,但强调观念形态的艺术的本质属性之一就在于:社会生活是它们的本源。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艺术反映论,深刻地揭示了社会生活对观念形态艺术的本原关系和意义;而物质形态的艺术与社会生活没有本源的联系,也不起反映社会生活的作用。⑸李思孝对此进行反驳:艺术和社会生活的本源的联系,不仅仅是艺术分类问题,而是关系到对艺术本质的理解问题,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的一元论观点的问题;陆梅林的分类是对“艺术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的观点的让步, 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的退却,根本不存在所谓“和社会生活没有本源的联系, 也不起着反映社会生活的作用”的艺术。⑹
    李思孝此前还辨析了与意识形态相关的几个问题:意识形态在性质上具有阶级性,但不能把意识形态性简单归结为阶级性;说文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时,已经揭示了文艺的基本属性,即它是属于精神范畴而不是物质范畴的东西。文艺的精神属性需要物化,即通过具体的物质材料表现出来,但这些物质材料不是决定文艺基本属性的东西,是与文艺本性不同的另一层次的问题,二者不容混淆,更不能用二元论的折中主义的手法,把二者并列起来。⑺
    董学文概括了此期论争中的几种观点,他认为,“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即在于它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钱中文、童庆炳等提出审美意识形态论,相比较而言,“似乎在肯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性的同时也顾及了文艺的审美特点,在当时的美学热与文艺理论美学化倾向指向中,得到较多学者的认同”,而“总的来说,将文艺简单界定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学本质观,受到相当程度的诘难和质疑。”⑻这些概括大致是准确的。
    在如何认识非意识形态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上,当时提出的“非意识形态化”概念有一定解释力。吴元迈指出,文艺是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其他一切文艺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庸俗社会学把文艺丰富的特性归结为单一的意识形态性,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开始对此进行反思,但又出现非意识形态化的片面倾向。肯定文艺是意识形态,并不是要把文艺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提并论,并不是要否定它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一种特殊的掌握世界的方式。准确理解文艺意识形态论,必须同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帜的庸俗社会学划清界限。⑼以此来看,承认“非意识形态性”并不等同于“非意识形态化”,强调两者根本对立、不可兼容并试图以“非意识形态性”完全取代“意识形态性”,才是“非意识形态化”。
    这个时期关于文艺意识形态的讨论,还应置于当时文论的整体状况来审视。围绕意识形态的论争,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文论研究者内部进行,更多研究者则热衷于引进西方文论,“向内转”、“语言(学)转向”、“主体(论)转向”、“本体(论)转向”、“审美转向”等被用来描述文论发展的总体态势,而意识形态被当作“外部的”、“非语言形式的”、“非审美的”、“非本体的”问题,在这些转向中被轻视、悬置,并且存在追求所谓“片面的深刻”的倾向,彻底否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这就是非意识形态化。
    回到当时的现实语境,由只强调文艺单一的意识形态性到揭示文艺的非意识形态性的趋向,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的变化,恰恰顺应了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革方向。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先后采用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方式,顺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革方向,邓小平提出“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样的口号”,《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从理论上看,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与政治性、阶级性密切相关,但内涵、外延不尽相同。不片面强调文艺的阶级性、政治性,并不意味着轻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乃至倡导非意识形态化。
    更为重要的是,从坚持文艺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看,只强调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强调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在当时相关讨论中已被许多学者所重视,比如李思孝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极力抹杀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历史上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不加分析地把所有意识形态都视作“虚假意识”,⑽这在后来国内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论的研究中也被不加分析地接受。
    当时围绕意识形态的讨论,其实涉及文艺“反映什么”和“如何反映”两方面的问题:针对此前文艺创作概念化、公式化的倾向,当时提出的“审美反映论”具有一定拨乱反正的意义。但是,今天看来,“反映什么”或许更为重要,意识形态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的观念反映,而文艺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又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在意识形态上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最终要落实到文艺能够科学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先进性上。这种观念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与经济基础上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坚持生产关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正相合拍,这是我们今天依然要坚持的历史经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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