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情感直观的双重对象 胡塞尔之所以没有讨论情感问题,是因为他认为“对意识的分析必须‘自下而上地’进行,在完成对第一性的认知行为的分析之前,不能过于匆忙地讨论第二性的情感行为”(27)。如果胡塞尔的现象学进行了第一步工作,解释“词语”如何可能,那么海德格尔应视为进行了第二步,解释系词“是”如何可能。情感现象学就应被视为进行了第三步,解释“判断”或“叙述”如何可能。海德格尔进行的工作是追问“系语”,“什么样的纽带造成了该关联之统一性?这就提出了对于联结、对于系词的追问”,“如果一个命题可被发声表述,那么这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该命题原是某种不同于以某种方式得到联结的词语序列的东西。”(28)但是,舍勒沿康德的思路进行了这项工作,把情感视为与判断无关的东西。康德认为,情感是直观的,所以“那些总是一味追求享受(这就是人们用以表示强烈满足的那个词)的人愿意放弃一切判断”(29),然而他认为审美是判断的结果。舍勒将康德这一关于情感的论述改造、发展成了关于精神的现象学,情感似乎与判断无关。 但紧接着就会出现许多难以解释的问题。如果爱、恨等情感是先验的,是不可再分解的,那么它就是没有理由的,是人存在之基础与本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爱与恨的个体差异和某一个人爱恨情感的转换与变化?据说,司汤达认为爱情有激情之爱、趣味之爱、肉体之爱、虚荣之爱等类型,而且从爱到不爱需要经过七个阶段,即惊叹、幸福、希冀、爱情、结晶(第一个孩子)、怀疑、分手(或者第二个结晶),(30)那么如何用先验的爱来解释这个过程中的变化和不同的类型?仅就爱而言,就有如此多的类型和阶段,还有程度的差别,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差异性?如果不深入情感内部,我们就不可能得到关于爱的丰富理解。 任何意识,必起源于某种直观。费希特(J.G.Fichte)说过,“物的属性起源于对我自己的状态的感觉;物所充实的空间则起源于直观。”(31)胡塞尔的说法是,“作为思维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它们必定是在某些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观念直观的抽象而产生并在新的抽象中不断得到其同一性的新的验证。”(32)这个道理其实不难懂,没有空间感觉能力我们就不可能感知到空间的存在,也就感知不到物的存在,当然也就不会有物的概念和思维。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不能直观某种情感,也就不可能产生关于这种情感的概念,也无以知晓该种情感的存在。所以,必须首先有情感存在,然后必须有直观这种情感的能力,我们才可能产生对情感的思考,才可能有情感的概念。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情感并不是像物质那样客观地占据一个空间。萧汉明认为《老子》的哲学中对“道”的认识,恰恰要排斥感觉经验,“破除了感觉经验的干扰,便要开辟另一种认识途径。这个新开辟的认识途径,便是‘玄鉴’‘静观’的直觉主义认识论。”老子直观的对象,是无形的“道”,并“进而以‘道’观‘德’”(33)。就是说,直观的对象,并非一定是物质对象,它可以是纯抽象的观念。 然而,物质的存在并不因我是否感知到而改变,但是如果我感知不到情感,恐怕就不能说我存在这种情感。例如通常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我感知不到我的高兴,或者我感觉不到我的悲伤。如果我感觉不到我的悲伤,我的悲伤还存在吗?人对一切抽象问题的思考都是如此,如果我感知不到我的感知,我的感知还存在吗?情感问题因而便很容易陷入了自我感知、自我解释的循环。我们知道,符号的本质,就是一种“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34),正是因为人有感知的能力,所以才可能产生符号。然而如果一个人并没有感知能力,他就既不能产生对物的符号化感知,也不可能产生对该感知的感知。如果一个人没有悲伤的能力,他就不会悲伤,但是从理论上讲他却可能有“感知他并不悲伤”的能力。然而,如果他从来就不知悲伤是什么,他又如何知道“他不悲伤”这个事实? 由此可知,情感直观能力和情感本身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当人没有情感直观能力的时候,他的情感也许并不能叫做情感。例如某些心理学认为“初生婴儿的第一声啼哭,并不具有情感的意义”(35),这是因为这个时候他可能根本就没有直观情感的能力。然而康德却把婴儿的第一声啼哭视为“这是在大声地表示他的不满”,因为父母未经孩子同意就专横地把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上来,“在婴儿降生时的第一声啼哭中,康德就已经感受到了人对自由的强烈向往,‘这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观念’。”(36)康德的看法可能带有一定的诗意色彩,是对啼哭意义的引申。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John Dewey)认为“每个婴儿从第一次呼吸与引起别人注意和要求的第一声啼哭开始,就是主体。”(37)第一声啼哭也被视为与情感无关,但是有一种引起注意的目的性。哲人们可能都太情感化了,因为婴儿的第一个哭声,只不过是他能够发出的唯一声音,在刚出生的几天里都是如此。(38)就是说,婴儿的第一声啼哭,既无目的性,也无情感意义,这只不过是他能做的唯一本能。蒙台梭利发现,新生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能发出的唯一声音就是哭叫,以引来成人帮助他们”(39)。新生儿在第一声啼哭之后的哭声,可能逐渐具有目的性,但是可能仍然没有情感性。之所以没有情感性,是因为人在这个阶段还没有直观情感的能力,也就是说没有情感意向性。由此可知,情感直观能力与情感只能是同时产生的。只有意识到自己是在悲伤,人才会悲伤;只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喜悦,人才会喜悦。这一点与形式直观或本质直观非常不相同。情感直观与情感本身,因为关联过于紧密,所以只能在观念上区分开来,而很难在现实中被确切地感知到。但是在一些小说作品中,情感直观与情感可能被叙述区分开来。从理论上讲,即使我很悲哀,但是只要我做到不去直观它,我就可以将悲哀悬置。 情感直观的第二个对象是情感本身的对象。在观念上,我们可以把以对情感本身的直观视为第一层次的直观。但是情感本身也必然有一个对象,不然情感何以产生呢?所以情感直观还有第二个对象。这正如在现象学中,也必然需要直观双重对象,一个是对物的直观,一个是对符号感知的直观,将这两个直观对接起来,就使符号具有了意义。从索绪尔对符号的分析来看,我们必然有一个对能指的直观,还必然有一个对所指的直观;必须有一个对“音响形象”的直观,还要有一个对“概念”的直观。赵毅衡说,“形式直观创造的‘对象’,就应当既是符号,亦是事物,更明白说,是‘以符号方式呈现的事物’”(40),形式直观的对象也是双重的。对情感直观而言,情感通常被理解为“形式即内容”,例如苏珊·朗格就将艺术视为“情感的符号表现”,因为情感本身就是形式化的,只不过没有可以被他人感知的载体,艺术只不过充当了载体的作用。这看起来如此,然而并非如此。至少在观念上,我们可以区分对情感形式的直观和对情感内容的直观。例如在第一层,我可以直观到我的悲伤,我知道我在心痛,我还可以知觉到我悲伤的具体表现,例如流泪、呼吸急促等等悲伤的形式。但是一旦追问我为什么悲伤,就涉及悲伤的内容,例如失恋、愿望不得满足、被误解等等。悲伤的内容,总是一个叙述,是一个关于作为自我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叙述。若将情感视为一种意义,“而意义就是人的主观与客观的联系”(41),情感就发生于人的主观与叙述之间的联系,例如“竞赛型演示叙述会以神话叠加的方式带来叙述惊喜”(42)。 所以,情感直观的第二个对象,就是一个与己相关的叙述。阿Q的“忘却”为什么能起作用?就是因为阿Q做到了将情感直观的内容对象从记忆中剔除出去了。阿Q的“轻松”与祥林嫂的“没有悲哀的神色”具有本质性的不同。祥林嫂是不直观悲哀的形式,阿Q是不直观悲哀的内容。祥林嫂的悲哀还在,阿Q已经不再悲哀。换个说法可能更易理解:情感内容的直观对象,是一个叙述;情感形式直观的对象,是一个符号,一个符号化了的叙述。为了区分,本文把第一层次的对情感形式的直观称为“情感直观”,把第二层次的对情感内容的直观称为“直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