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规范的“选择观” “语言规范V”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各种语言变项的选择,这一观念可以称为语言规范的“选择观”。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语言变项会同现在共时的平面上;语言在不同人、不同地区的使用中,在不同媒介物的负载、传递中,会产生各种变异,会出现各种分歧。这些变异、分歧,可以统称为“语言变项”。语言变项的产生是语言使用与发展中的常态,是语言充满活力的表现,同时也是语言整合的对象。语言整合的实施者有两个:一是语言利用“自组织机制”的自身整合,一是社会进行的语言规范V。社会进行语言规范V是社会对语言变项的整合,其基本工作程序是:收集语言变项,研究语言变项,选择语言变项。收集语言变项力求全备,研究语言变项力求全面,选择语言变项力求妥当。选择语言变项的基本依据是语言发展规律,因此,做出的选择是否妥当,或者说语言规范V是否合适,取决于对语言发展规律的认识。 语言发展规律可总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一类是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学界对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较为关注,论述较多,但对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了解相对较少,故而对一些与社会关系较为密切的语言变项的选择上,常有失误。比如:“树yin、林yin、绿 yin、绿树成yin”中的 yin,有“荫、阴”两写,这样就出现了分歧:“树荫 / 树阴、绿荫/绿阴、林荫道 /林阴道、绿树成荫/绿树成阴”。“荫”有阴平和去声两种读音。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规定“荫”统读为去声,于是阴平之yin只能写作“阴”而不能写作“荫”。《审音表》也审定了这些词语中的字,依其规定,上面“/”右边的写法是规范的。 需要指出的是,语言生活并没有遵循这一规范。据统计,1986年4月12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树yin、绿yin、林yin 道、绿树成yin”的使用情况是:“树荫”253次/“树阴”13次,“绿荫”698次/“绿阴”21次,“林荫道”131次/“林阴道”3次,“绿树成荫”442次/“绿树成阴”9次。《人民日报》约十八年的资料表明,尽管1985年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有了明确规定,但“荫”的使用仍然远优于“阴”。就语言结构系统的发展规律来看,《审音表》的规定并无太大不妥。“荫”是“阴”的后起字,平声“荫”的意义与“阴”相同,故而用“阴”代“荫”,语言结构系统上的学理完全支持。但是,就人们的社会意识而言,“阴”与属于鬼神的“阴间”、“阴曹地府”联想距离太近,能使用“荫”时当然要避讳“阴”;且“荫”字带“艹”字头,花花草草,含有诗意,能用“荫”时就不用“阴”。就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看,上面统计的数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荫”与“阴”这类语言变项的选择,在近几十年的语言规范实践中绝不是孤例。例如在异体字规范中,涉及到“淼、喆、堃、徵、昇、邨”等字时,在为减少生僻字而更改“盩厔、鄠县、亹源、雩都、酆都、婺源、濬县、瑷珲”等地名,出现过对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考虑不足的问题,几十年前更改的一些地名用字现在要重新恢复使用。人名中,唐代宰相“魏徵”成了“魏征”,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人“毕昇”成了“毕升”。人名、地名不仅是起指称作用的名号,还有不容忽视的文化功能:人名包含着命名人的社会心理,甚至是阴阳八字之说;地名保存着当地的历史文化,寄存着一方的家乡情感,其作用不亚于姓氏之于一个家族。总结语言规范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新的语言规律,特别是语言与社会的关联规律。语言学界不应轻视对语言规范的研究,语言规范工作者也更需从语言发展规律的高度来看待语言规范事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