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某地发生一起因语言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双方纷争的起因是对合同条款中“左右”一词的理解有分歧。该条款原文为: 四年后,承包人保证栽活的桑树至少9000株,窝距75厘米,行距100厘米,并达到成活的桑树主干直径2至5厘米、高60厘米左右的质量标准。 合同期满后,甲方进行验收,发现有37%的桑树主干高度低于35厘米。他们认为这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于是便扣减乙方(即承包人)的承包款。为此,乙方将甲方告上了法庭。庭审中,甲方认为,“60厘米左右”应该是指“55厘米至65厘米之间”,低于55厘米都算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而乙方则坚持认为,“60厘米左右”,“左”,可以“左”到100厘米以上;“右”,可以“右”到20厘米,甚至30厘米。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法院经过审理,判原告乙方胜诉。对此,被告甲方不服,提出上诉。 甲方不服并提出上诉是有语言学道理的。何以见得呢?研究发现,人们在使用语言时,为了保证交际得以顺利进行,交际双方通常都会遵守会话“合作原则”(这个合作原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不是少数人规定的)。该原则其中这样一条准则:人们所说的话既不能少于需要的信息,也不能超出需要的信息。考虑到树的自然生长一般是不可控的,成千上万株树的高度不可能统一于一个精确的数值。因此,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只能给树的主干高度先确定一个基准数值,然后以比该数值稍大或稍小的若干数值形成的数量范围作为树的主干高度值。 语言交际中,量值范围的选择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表达所关涉的对象和人类的计数系统。对于桑树来说,衡量它四年的生长情况,一两个或三四个厘米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人类的计数系统一般都是建立在十进制的基础上,而且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四舍五入”的习惯。有鉴于此,选用一个以十为单位的整数作为树的主干高度的基准数值,然后再辅以“左右”来表示围绕该数形成的数量范围,应该说,这既符合情理,又具有可操作性。 可见,“60厘米左右”所表示的只是以“60”为基准的一个数量范围,“左右”表示的正负数值一般不超过5个单位。也就是说,甲方关于“60厘米左右”“应该是55厘米至65厘米之间”的解读是有语言学根据的,符合社会规约。说“60厘米左右”可以包含20厘米、30厘米或100厘米等,明显违背了会话的合作原则,有狡辩之嫌。 对于“左右”一词,语言系统本身已按合作原则赋予它特定的语义内涵。在日常语言交际中,“左右”并不“为难”。如果有让人“为难”之处,那一定是因为交际的某一方背离了合作原则。 这个案件给予我们一个启示:为了对付那些“不合作”者,我们在签订合同之类的法律文书时,最稳妥的办法是避免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形式(尽管有的语义表达形式已约定俗成,且为社会所公认),直接采取语义比较明确的表达形式,比如用“55至65厘米”取代“60厘米左右”。 (本文原载于《语言文字报》2010年10月27日第2版,已获作者授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