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方言》寻求秦汉时期方音的方法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方言》所反映的秦汉方音:(一)表达同一个概念,同一个方言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说法。下面有更详细的说明。本文简称“或谓之”格式。(二)具体方言里联绵词的“同”。(三)具体方言里联绵词的“异”。由于《方言》中反映语音的材料有限,我们根据这些方法只能得出各方言音系的一些片断,但仍很珍贵。 2.1“或谓之”格式 先从“或谓之”格式来看。《方言》有时候在一个方言区域里头列有同义词,表现形式是:某一个概念,某方言用了A字,又用“或谓之”或“或曰”的形式带出另一个字,即B字。这A、B两字记录的是两个词。这两个词可以是同源词,也可以不是同源词。根据《方言》的体例,这两个词一定不同音,必须做出音韵上的解释,不能作为例外处理,更不能作为孤证而忽视它,这跟凭孤证立论是两回事。 既然是同一个区域,当然不能拿同一词在不同方言的不同的语音对应形式来解释,而只能是同一个方言的不同的词。也许有人会辩解说:同一个方言区域,不同的地点读音还是有差别,因此“或谓之”格式中的同源词,仍然可以看作同一个词在不同方言里的对应形式。不能这样看问题:说某一个方言区域的具体地点读音可能有不同,这是正确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别应该是小的。如果同一个词在同一个方言区的具体地点中不同的读音形式都要写成不同的汉字,那么我们相信,《方言》中所说的“逝,秦晋语也”的“逝”,在秦晋一带具体地域中读音会有具体差别,因此也应该用“或谓之”的格式记录出来。但是《方言》没有这样做,只是说“逝,秦晋语也”。 事实上,我们考察了《方言》中这种用法,还没有发现同一方言区域用A和B时,A和B为同音字的确证,个别的情况要复杂些,可作进一步的探讨。可见扬雄在撰写《方言》时,凡是用“或”的地方,“或”后记录的那一个方言词一定跟“或”前面的那个同义词不同音;《方言》用“或”的地方,不会是记录一个方言同一个词的不同的用字情况。这样,我们可以通过《方言》中同一个方言区域的读音有细微差别的同义词来探讨当时各方言里的一些语音差别。 例如卷一:“华、荂,晠也。齐楚之间或谓之华,或谓之荂。”郭璞注:“荂亦华别名,音誇。”可见“荂”和“华”读音有别。按:“荂”先秦属溪母鱼部合口二等平声;“华”先秦属匣母鱼部合口二等平声。这两个字汉代都变为歌部。无论如何,两字韵母和声调都相同,只能是声母之别,为溪母和匣母的不同。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求得秦汉的一些方音的音位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