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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语言规则:生成性的必要基石之一(3)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陈保亚 田祥胜 参加讨论

    二、绝对语言规则与相对语言规则
    语言中是存在规则的,而语言规则可以分成绝对语言规则与相对语言规则。生成语法致力于“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的研究,从具体语言中探讨人类语言的语法共性,乔姆斯基(Chomsky)指出:
    更一般地说,语言学家必须关注决定成功语法中根本底层特性问题。研究的最终结果应该是这样一种语言结构理论:无需具体参考各种特殊的语言,在各种特殊语法中得到运用的描写装置能够得到抽象的呈现和研究。这种理论的一个作用就是根据每种语言的大量句子为它们各自选择语法提供普通方法。(11)
    乔姆斯基(Chomsky)指出结构主义语言学通常只看到语言中的特殊现象,没有看到语言中的普遍规则,以至于语言研究出现了诸多问题,在他看来,“普遍语法”能弥补“个性语法(particular grammar)研究的不足,解决语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现代语言学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如果要达到描写的充分性就必须借助普遍语法来补充一种语言的“个性语法”。(12)
    与生成语法的语言观不同,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研究应该从人的经验出发,主张“经验哲学”的语言观,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否定人类语言中的共性规则,强调语言中的个性规则。我们认为,一种语言既存在语言的共性规则也存在个性规则,人类语言的共性规则可称为绝对语言规则,个性规则可称为相对语言规则。
    相对语言规则的建立往往要考虑该语言所处的文化背景。先以Dyirbal语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澳大利亚的土著语Dyirbal有四个分类词(classifier)bayi,balan,balam以及bala,这四个分类词对该语言中的名词进行了分类,例如:
    bayi男人,袋鼠,负鼠,蝙蝠,大部分蛇,大部分鱼,一些鸟,大部分昆虫,月亮,风暴,彩虹,回旋飞镖,一些矛……
    balan女人,袋狸,狗,鸭嘴兽,针鼹鼠,一些蛇,一些鱼,大部分鸟,萤火虫,蝎子,蟋蟀,毛玛丽幼虫,与水或火相关的事物,太阳及星星,盾牌,一些矛,一些树……
    balam所有可食的水果以及能结出这些果子的植物,块茎,蕨类,蜂蜜,烟草,洒,蛋糕……
    bala身体部位,肉,蜜蜂,风,山药棒,一些矛,大部分树,草,泥,石头,声音及语言……(13)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看来毫无联系的名词为什么能分为相同的类?如“男人”与“月亮”为什么能归为第一类,而“女人”与“太阳”却要归为第二类?这当中有着怎样的分类规则?
    狄克逊(Dixon)对Dyirbal语中名词的分类规则作了探讨,他(14)认为在Dyirbal语中存在四个最基本的普通图式(general schema)(15)以及三个原则(16)。在这三种原则的支配下,Dyirbal语中的名词分类基本上得到解释。不可否认的是,Dyirbal语中存在的这些规则是此语言具有而其他语言不具有的,在一个不了解此规则的人看来,Dyirbal语中的名词分类是没有规则可言的,或者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想像建立起一些规则来,施密特(Schmidt)列举了这样一个事例:
    buni[火]是女士。ban buni[第二类火]。你们从来不说bayi buni[第一类火]。火是女士,女人是破坏者,火能毁坏任何事物。妇女是火。[33岁,土著男性,Jambun](17)
    这是一个叫Jambun的土著民根据自己的理解建立起来的一种规则:女人是破坏者,火能毁灭任何事物,所以女人与火同属一类,都是危险事物。Jambun为什么会建立这种规则呢?莱考夫(Lakoff)(18)认为他并不是传统Dyirbal语的语言者,他是这个社区的一名年轻成员,尽管老式语言流利,但是主要是说英语长大的。根据莱考夫(Lakoff)的分析,女人与火之所以同属一类,是因为存在这样的规则:
    女人(第二类)与男人(第一类)是Dyirbal语中最基本的两个范畴(类别);
    月亮是太阳的丈夫,所以月亮属于第一类而太阳属于第二类;
    火与太阳具有相同的经验域(the same domain of experience),所以火属于第二类;
    火是危险性,所以与火同属范畴的事物都是危险事物。(19)
    狄克逊(Dixon)与莱考夫(Lakoff)等人基本上确立了Dyirbal语中名词的分类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Dyirbal语独有的规则,也就是说,这种规则是相对语言规则,而不是绝对语言规则。莱考夫(Lakoff)等人从民族文化的视角来研究语言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对语言规则作进一步研究,导致后来认知语法否认语言中存在规则。
    从莱考夫(Lakoff)等人的分析来看,Dyirbal语中的名词分类规则应该是一种“解释规则”而不是“生成规则”(20)。看下面汉语的例子:
    
    “烤鸡”与“喂鸡”都是“动+名”结构,但句法结构关系却不尽相同,前者不仅能形成“述宾结构”而且还能形成“偏正结构”,但后者仅能形成“述宾结构”。为什么都是“动+名”的组合却能形成两种不同的语法结构关系?这当中存不存在规则?再看下面的例子:
    烤鸡 烤鸭 烤鱼 烤肉……
    烧鸡 烧鸭 烧鱼 烧肉……
    炖鸡 炖鸭 炖鱼 炖肉……
    我们发现上面的语言片段都可以形成“述宾”与“偏正”的句法结构关系,作“述宾结构”时可以充当句子的谓语,如“他正在那儿[动+名]”,作“偏正结构”时可以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如“[动+名]真好吃”,“我想吃[动+名]”。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这里决定“动+名”存在两种句法结构关系的就是“动”,这里的“动”都表示“烹饪”的动作与行为,于是这类结构可以用下面的规则表示:
    当“动”表“烹饪”义时,“动+名”存在“述宾”与“偏正”两种句法结构关系。
    这种规则是汉语有而其他语言没有的,看下面的例子:
    述宾结构:烤鸭to toast duck 炒鸭to fry duck 炖鸭to fricassee duck
    偏正结构:烤鸭toasted duck 炒鸭fried duck 炖鸭fricasseed duck
    英语中不同的结构关系必须用动词的不同的形态来表示,也就是动词的每一种形态只表达一种句法意义,“述宾”短语中“述语”用动词不定式表示,“偏正”短语中的“修饰语”用过去分词表式,当动词变成过去分词后其词性也发生了改变,即由动词变成了形容词,因此在英语中“动+名”只存在“述宾”结构关系。
    如果从英语的句法规则来看汉语,那么汉语中“动+名”具有“偏正”结构就是一种例外,似乎是没有规则的结构,但是如果从汉语的角度来看,其实这不是一种例外,而是一种规则组合。汉语中的这种规则组合与汉民族的饮食文化有密切关系,在饮食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汉语中产生了一批独具特色的烹饪动词,汉族人民根据这些烹饪动词给食物进行了分类,如“烤肉”“炖肉”“炸肉”“焖肉”“煎肉”“炒肉”“烧肉”“卤肉”等等。相比之下,英语等其他语言表烹饪的词汇要少得多。
    汉语“动+名(‘动’为烹饪动词)”构成“偏正”短语这一规则是一种“生成规则”,只要我们记住烹饪动词及组合规则就可以生成各种合法的短语。
    相对语言规则表明有些表面上看起来不存在规则的语言现象实际上是存在规则的,只是我们没有从该语言的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视角出发去分析语言现象背后的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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