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样一种说法也较难使人信服,毕竟“泉”与“帛”古字虽较接近,但仍有一些结构上的区别。但如果坚持用以上由古文字形上的比较作为研究思路,换个角度重新推衍,或许还能找到更多由“泉”变为“钱”的历史依据。首先,“泉”古或可通“線”,其或体作“綫”,简体作“线”。“线”就与“钱”在字形、读音上皆近。“線”右旁之“泉”字上从白,“白”古通“帛”,帛为巾属,亦从白,说明“白”可能与布帛有关。而殷墟甲骨文中的“白”作 ![]() ![]() ![]() ![]() 既然周代泉府是官方生产和保藏丝帛之所,即泉府的丝绸经营是由官方垄断的,那么当时的民间很可能无法自行养蚕缫丝织布,只能利用在野外采集的麻、葛一类植物纤维织造麻布、葛布。所以在先秦文献中关于最早货币之“布”、“泉”二者之所以有别,实在于“布”指麻、葛等用植物纤维织成的布匹,而“泉”则为用蚕丝织成的绸布或是绵线、丝绵。而讲到这里,我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周代贸易行为中的“抱布贸丝”之说。《诗经·卫风·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氓》可谓《诗经》中的名篇,诗作者为一卖丝女子。《周礼·典丝》:“典丝,掌丝入而辨其物,以其贾楬之。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贾公彦疏:“丝入,谓九职之嫔妇所贡丝。丝之贡少,藏之、出之可同官也。时者,若温暖宜缣帛,清凉宜文绣。”也就是说,生丝是由嫔妇掌管的,并依时宜收藏与出售。这种对生丝实行国家专卖的经营机制与泉府的运营机制非常相似,况且泉府在前面已经考证是生产生丝的机构,所以我们相信,典丝的嫔妇应该供职于泉府。 从《氓》的开头来看,“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表现了“氓”在以麻葛一类布匹来交易生丝之前,就已经知道女子所处的确切地点了。根据上文对《典丝》的研究结论,《氓》的作者应该就是典丝的女子,且长期在泉府任职,故而“氓”才会有准备地前去与女子会面。这样一来,我们便知道这样一个事实:《氓》诗中的“抱布贸丝”事件实应发生在泉府。周代平民百姓用自家生产的麻布、葛布去泉府交易生丝,用以织成丝绢或丝绸衣服。这也应是泉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抱布贸丝”事件发生在周代的卫国,说明当时不仅在周天子的都城中有泉府机构,在作为诸侯的卫国和其他某些诸侯国都城也曾设置有泉府机构,以供生产民用的丝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