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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刀:假如没有东窗事发——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事件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爱思想 十年一刀 参加讨论

    记者15日从辽宁大学了解到,该校副校长陆杰荣及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杨伦在核心期刊发表题为《何谓“理论”?》的文章是抄袭一事已被确认基本属实。不过,学校方面表示,抄袭系杨伦一人所为,陆杰荣署名仅为帮助昔日学生的论文得以发表,非直接责任人。(昨日本报)
    在此,我们暂且搁置抄袭者与被抄袭者的争论以及孰是孰非的问题,先来看一下假如抄袭事件没有东窗事发,论文将给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首先,在论文《何谓“理论”?》发表的这一年或这一轮考核中,陆杰荣副校长将不会面临那么多的“考核压力”,将能在行政管理、教学、研究以及其他事务方面轻装上阵。比如,在跟该校其他4名副校长的竞争中,同等条件之下,陆杰荣副校长将多一个重要砝码。至少,在“学术著作”这一栏,陆杰荣副校长可以写下“何谓理论”这几个字。
    其次,在申请职称乃至科研津贴补助时,陆杰荣副校长可以在申报材料中写上重重一笔。要知道,《何谓“理论”?》可是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而文章署名第一作者就是“陆杰荣”。通常情况下,他是文章第一责任人,也是文章受益的第一人。
    再次,陆杰荣副校长将充分享受来自业界回馈给他的各种荣誉和权利。比如,在论文涉及到的那个领域,他将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他发出的声音也将更加受到重视。
    最后,因为陆杰荣副校长的这篇著作,在学校安排相关福利待遇时,比如公费旅游,组织专家或行政人员到国外高校考察或推荐教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大学访问时,陆杰荣副校长显然会有更多的机会。
    总而言之,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不论是作为高校副校长还是作为教授、学科带头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都会为发表者带来极大的好处和丰厚的利益。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当论文抄袭成功、没有东窗事发之时,抄袭者能获得如此多的好处,而当抄袭行为遭遇他人揭发之后,作为抄袭论文刊发时的“第一署名作者”,岂能全身而退?从这个角度说,辽大有关“抄袭系杨伦一人所为,陆杰荣署名仅为帮助昔日学生的论文得以发表,非直接责任人”的论断显然不太合适。抄袭就是抄袭,既然在抄袭之后享受了抄袭带来的第一快感以及相关利益,在追究抄袭责任之时,理应也是第一个受到责任追究的人,“非直接责任人”一说,显然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杜绝诸如此类的抄袭行为,主管部门和学术权威部门没少费心思。遗憾的是,效果始终不佳。笔者以为,当道德底线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法律才能惩戒不规矩者。凡是通过抄袭来骗取某种资格和好处的,其实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成果的恶劣行为,此行为可以适用于刑法第264条之盗窃罪,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我们何不用盗窃罪来治理那些学术抄袭之人呢?
    当然,要使盗窃罪切实对学术抄袭起到震慑作用,恐怕还有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如何界定纷繁复杂的抄袭和剽窃行为,如何区别学术造假和学术失误等等。此外,在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方面也存在很大难度。但是,笔者以为,既然学术抄袭的歪风邪气已经风靡高校,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拿出法律这把杀手锏,对这种行为痛下杀手,包括前面提到的这起抄袭事件。
    原载《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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