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四册〔为行文方便,本文简称“上博(四)”〕发表了两篇《逸诗》,整理者马承源先生将其中之一定名为《多薪》,并指出此诗“是歌咏兄弟二人之间亲密无比的关系”①。按照马承源先生的释文,此诗内容如下: 兄及弟淇,鲜我二人。多=薪=(多薪多薪),莫奴(如)雚苇。多=人=(多人多人),莫奴(如)兄【第1简】 莫奴(如)同生。多=薪=(多薪多薪),莫奴(如)松杍(梓)。多=人=(多人多人),莫奴(如)同父母。√【第2简】 根据另一首“逸诗”《交交鸣乌》推测,记录“逸诗”的竹简,完整长度应在33厘米左右,每简大约书写三十个字(不算重文)。《多薪》第2简上端残,下端平齐完整(下端还留有大致可写五个字的空白),长23厘米,现存二十一字(其中重文四),如果除去重文和留白,则第2简上部残七或八个字,按照《多薪》的内容,正好可以补全“多=薪=,□□□□;多=人=”这样的三句诗;《多薪》第1简上端残,下端大致完整,长20.3厘米,现存二十三字(其中重文四),除去重文,加最后所残之“弟”字,上部缺约十个字,如果《多薪》通篇都是章四句、句四字的结构,那么除了补全所缺的八个字外(或包括重文二),仍然留有两个字的空白,这或者是书写诗题的地方②。 如果上述推测大致不误,那么经过补足的《多薪》,其完整面目应该如下: □□□□,□□□□。兄及弟淇,鲜我二人。 多薪多薪,莫如萑苇。多人多人,莫如兄弟。 多薪多薪,莫如□□。多人多人,莫如同生。 多薪多薪,莫如松梓。多人多人,莫如同父母。 此诗篇幅不长,马承源、廖名春等先生先已对此诗作过比较详细的考释,然而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本人以为此诗无论词句还是体裁都与传世《诗经》关系密切,援彼注此,或可有得,因而撰成此文,以期就正于方家。 一 关于“兄及弟淇,鲜我二人” “淇”字,董珊、刘乐贤均已指出实是“斯”字,为句尾助词,《诗经》中常见③。二氏之说可从。“兄及弟斯”即兄与弟。“鲜”,有“寡”、“少”之义,用作“我二人”之状语,其用法亦见于《诗经》。如《小雅·蓼莪》“鲜民之生”,《毛传》曰:“鲜,寡也。”孔颖达在《正义》中串讲此句云:“寡矣,民之一生也……”又《小雅·车舝》“鲜我觏尔”,郑玄《笺》云:“鲜,善。觏,见也。善乎,我得见女。”其语法结构与“鲜我二人”正同④。如此,则这两句诗义为“兄与弟啊,我二人太少了”,与《郑风·扬之水》“终鲜兄弟,维予二人”之旨相合,表达兄弟稀少,更当相互珍爱之意⑤。 二 关于“莫如兄弟”、“莫如同生”、“莫如同父母” “生”、“姓”二字相通,《老子》第七十五章“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民”作“百姓”,乙本则作“百生”⑥。此处“莫如同生”当读为“莫如同姓”。 《诗经·唐风·杕杜》第二章“独行睘睘,岂无他人,不如我同姓。嗟行之人,胡不比焉。人无兄弟,胡不佽焉”,《毛传》曰:“同姓,同祖也。”可见同姓即同祖的兄弟,这正与《杕杜》第一章“独行踽踽,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前后呼应⑦。而《多薪》一诗的表达方式与《杕杜》极为类似。 《多薪》诗的后三章最后两句作“多人多人,莫如兄弟(同生、同父母)”,其意在与首章“兄及弟淇,鲜我二人”相呼应,大义是说:他人再多,也比不上自己的兄弟。“兄弟”、“同生(姓)”、“同父母”意思一贯,均指兄弟而言;而“同生”、“同父母”则更从血缘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兄弟”的性质。“兄弟”不仅仅是“你我二人”平行的亲属关系,同时还具有纵向的宗族属性,也就是同根所生、父母相同。诗人借此彰显“兄弟”关系的无比亲密。这种表达方式,除了重章叠句形式下换韵的需要外,更显现出渐趋激烈的情感递进。 三 关于“莫如萑苇”、“莫如松梓” “萑苇”,已见于《诗经》。《豳风·七月》“七月流火,八月萑苇”,《毛传》云:“薍为萑,葭为苇。”孔颖达《疏》云:“此二草初生者为菼,长大为薍,成则名为萑;初生为葭,长大为芦,成则名为苇。”⑧萑苇为水边之草,其特征为丛生。《小雅·小弁》“有漼者渊,萑苇淠淠”,《毛传》云:“淠淠,众也。”⑨《淮南子·说林训》曰:“橘柚有乡,雚苇有丛。兽同足者相从游,鸟同翼者相从翔。”⑩《盐铁论·论诽》曰:“丞相史曰:檀柘而有乡,萑苇而有丛,言物类之相从也。”(11)萑苇以类丛生,亦有多子之义。《风俗通义》中说:“《传》曰:‘萑苇有丛。’《吕氏春秋》:‘汤始得伊尹,祓之于庙,薰以萑苇。’……故用苇者,欲人子孙蕃殖,不失其类,有如萑苇。”(12)丛生可以象征兄弟,多子则兄弟众多,这与同章所云“莫如兄弟”正相照应。 “松梓”,与“萑苇”不同,《诗经》中无此成词,然而“松”与“梓”亦分别见于《诗经》。《小雅·頍弁》“岂伊异人?兄弟匪他。茑与女萝,施于松柏。未见君子,忧心奕奕。既见君子,庶几说怿”,《毛传》曰:“茑,寄生也。女萝,菟丝、松萝也。喻诸公非自有尊,托王之尊。”(13)这是用“茑与女萝”依附于松柏比喻周天子为诸侯兄弟所依附。《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毛传》曰:“父之所树己尚不敢不恭敬。”(14)则“桑梓”为父母所种之树,后人多用来指代家乡,马瑞辰曰:“桑梓怀父母,睹其树,因思其人也……至后世以桑梓为故里之称。”(15)如此看来,“松”为兄弟所依凭,“梓”为父母手植,在诗中与“父母兄弟”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这正可与《多薪》第四章所云“莫如同父母”相互照应。 四 关于“多薪”在此诗中的修辞意义以及对《诗经》中两篇《扬之水》的重新解读 “薪”指柴火并无异议。但是经过历代学者的研究考证,《诗经》中此种名词类的“薪”,其义每与娶妇相关。宋人言之于前,清人马瑞辰、魏源等言之于后,至闻一多先生更将《诗经》中凡是含有名词类“薪”字之诗句集中在一起讨论,并认为这些诗句都是以“薪”喻婚姻或女子,他指出:“析薪、束薪盖上世婚礼中实有之仪式,非泛泛举譬也。”(16)此说与古代婚姻礼俗相合,已为学者广泛接受。 然而《多薪》一诗的发现,却让我们看到了“薪”的另外一种修辞含义。如上所说,此诗意在表达兄弟关系之可贵。诗人用“多薪多薪,莫如萑苇(□□、松梓)”来兴起“多人多人,莫如兄弟(同生、同父母)”。后二句将“多人”与“兄弟”相对比,指出他人虽多,也比不上兄弟亲密,“多人”意指非兄弟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据此,则前二句的结构也当如此。也就是说,“多薪”正相当于“多人”,而“萑苇”等则相当于“兄弟”等。“萑苇”、“松梓”为天然生长之植物,正与“兄弟”的天然血缘关系相类似,其与“兄弟”、“同父母”的意义关联上文也已经略作阐述;而“薪”则为人工采伐、捆扎之柴火,正与“多人”是因为人为的社会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性质相合。 如此看来,《多薪》一诗通过“多薪多薪,莫如□□”的句式,表达了人工采伐捆束之薪柴不如天然生长之树木,从而引出亲生的兄弟之情比其他社会关系更为可贵的结论。“薪”在此诗中象征着非血缘(也即非天生)关系的社会关系,并从反面衬托了“兄弟”这种血缘关系的亲密。这一寓意,见于战国后期之楚竹书,在时代上更加接近《诗经》,对于我们重新理解《诗经》中的《郑风·扬之水》和《王风·扬之水》极具启发意义。 两篇《扬之水》均以“扬之水,不流束薪(楚、蒲)”起兴,《毛传》、《郑笺》对此句的解释正好相反。 《郑笺》在《王风·扬之水》“扬之水,不流束薪”下注云:“激扬之水,至湍迅而不能流移束薪,兴者,喻平王政教烦急而恩泽之令不行于下民。”在《郑风·扬之水》“扬之水,不流束楚”下则云:“激扬之水,喻忽政教乱促,不流束楚,言其政不行于臣下。”(17)《郑笺》以为“不流束薪”即“不能流移束薪”。后世注家,多依郑玄之解,以为“不”字为否定副词,但是对于郑玄所释起兴之义,则多有异议。如欧阳修在《诗本义》中就批评郑玄对于《王风·扬之水》兴意的解释:“据诗三章,周人以出戍不得更代而怨思尔,其《序》言不抚其民者,谓劳民以远戍也。郑氏不原其意,遂以不流束薪为恩泽不行于民,且激扬之水,本取其力弱,不能流移束薪,与恩泽不行意不类。”欧阳修以为“扬之水”二句为力弱政衰之义,“激扬之水,其力弱,不能流移于束薪,犹东周政衰,不能召发诸侯,独使周人远戍,久而不得代尔”(18)。后苏辙、范处义等实采欧阳修之说而发挥之。后王质在《诗总闻》中又创新说,他在《郑风·扬之水》后云:“束楚、束薪,亦与周《扬之水》同意。吾家之薪烝非水所流而与之,惟兄弟输筋力然后可致也,何可信人言以替家事乎?”(19)朱熹则根据自己对“兴”的理解(20),提出“扬之水”二句与所接诗句或仅为句型的借用、或并无意义上的联系,朱熹在《王风·扬之水》下注云:“兴也。扬,悠扬也,水缓流之貌。彼其之子,戍人指其室家而言也。……平王以申国近楚,数被侵伐,故遣畿内之民戍之,而戍者怨思作此诗也。兴取‘之’、‘不’二字,如《小星》之例。”对于《郑风·扬之水》,朱熹则说:“兴也。兄弟,婚姻之称,《礼》所谓‘不得嗣为兄弟’是也。……淫者相谓,言扬之水,则不流束楚矣,终鲜兄弟,则维予与女矣,岂可以他人离间之言而疑之哉?”(21)朱熹此说是在其“废序言诗”、“唯本文本意是求”的《诗经》学思想框架中提出的,颇有快刀斩乱麻的意味,似乎也更贴近《诗经》本文,然而细案之,则多有未安。如:《郑风·扬之水》中,起兴句后所接诗句不用“之”、“不”二字,为何起兴句全同《王风·扬之水》?既然“扬之水,不流束薪”无所取义,那么《唐风·扬之水》为何不取而用之,为何要变为“扬之水,白石凿凿”?“彼其之子”释为“室家”,明代蒋悌生已驳之:“以《国风》事类考之,言‘彼其之子’凡五:其曰‘邦之司直’、‘三百赤芾’、‘硕大无朋’、‘公行’、‘公路’,皆指一时卿大夫之有权力者。若君子称其室家,如《北门》之‘室人’,《东门》之‘缟衣綦巾’,《东山》之‘妇叹于室’,若是而已,未见其以此等语目其室家也。又况征戍之人,初无携其室家同行之理,无故而言不与戍申,甚无谓也。”(22)至于以“兄弟”为“婚姻之称”,清人胡承珙曰:“非独章首二句难通,即本句亦自不协。兄弟可以多寡言,若夫妇而曰终鲜,此何言乎?”(23)朱熹《诗集传》虽于后世影响极大,但是在解释这两首《扬之水》时,仍难塞众口,不免曲解之嫌。近代学者闻一多先生以为:“《王风·扬之水》篇当系戍士思归之词,‘彼其之子’斥其妻言。《郑风·扬之水》篇似夫将远行,慰勉其妻。二篇并言‘扬之水,不流束薪’,盖水喻夫,薪喻妻,夫将远行,不能载妻与俱,犹激扬之水不能浮束薪以俱流也。”(24)其说上取朱熹《诗集传》,推“析薪”之义而广之,多为今人所采信。然而蒋悌生所提出的“彼其之子”的疑问仍未解决,“扬之水”二句后紧接“终鲜兄弟”等句,其中仍然缺少必要的意义联系。 与郑玄的思路不同,《毛传》在《郑风·扬之水》“扬之水,不流束楚”下注云:“扬,激扬也。激扬之水可谓不能流漂束楚乎?”(25)《毛传》以为“不流束楚”即“能漂流束楚”之义,因此,《孔疏》解说《毛传》之义云:“毛以为激扬之水可谓不能流漂一束之楚乎?言能流漂之。”(26)清人陈奂云:“‘不’为语词,不流,流也。此不警,警也;不盈,盈也之例。正言之,‘不’为语词,反言之,则下加一‘乎’字以足之, 其义实同也。”(27)王先谦亦云:“波本激而又扬之,则水愈湍怒,虽束缚薪木下之水中,亦皆漂流而去。‘不’者,反言之也。”(28)按照《毛传》的思路,其对“扬之水”二句兴意的理解应当与郑玄有别。孔颖达已经注意到此点,他说:“此《传》不言兴意,而《郑风》亦云‘扬之水,不流束楚’,文与此同,《传》曰:‘激扬之水可谓不能流漂束楚乎?’则此亦不与郑同,明别为兴。”(29)然而由于《毛传》对于兴意并无解释,因此,孔颖达实际上只是变换了《郑笺》的说法来解说《毛传》,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后世学者在诠释两篇《扬之水》时,也很少能对《毛传》的意义作出深入的讨论。 楚简《多薪》一诗的出现,使我们对于两篇《扬之水》的《毛传》有了更为具体和深刻的认识。按照《毛传》的解释,“扬之水,不流束薪”义为“激扬之水可以流漂束薪”,结合《多薪》一诗来看,“束薪”指非天然血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可以指朋友、同僚等等,则两篇《扬之水》的起兴句“扬之水,不流束薪”可以理解为(30):激扬的流水只能漂来人工捆束的薪柴,却漂不来自然生长的树木;比喻社会的运转更多的是让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作为朋友同僚聚在一起从事工作,而亲生的兄弟反而不能相伴而行。诗人借此表达自己与兄弟远隔,并兴起对远方兄弟的思念之情。 在《郑风·扬之水》中,“扬之水”二句后正作“终鲜兄弟,维予与女(二人)。无信人之言,人实迋女(不信)”。这是诗人担心远隔和谣言造成兄弟之间的嫌隙,因此向远方的兄弟诉说兄弟情深,应当珍惜,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谎言。 在《王风·扬之水》中,“扬之水”二句后接:“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甫、许)。怀哉怀哉,何月予还归哉?”则“彼其之子”亦当为诗人之兄弟,诗人远戍他方,思念没有同行的兄弟,还有自己的家乡,从而作成此诗。 作如此解释,两篇《扬之水》的“扬之水,不流束薪”才可与后面的“兄弟”、“彼其之子”的意义紧密相连,且后二者的意指亦无烦辞费,可以通读无碍(31)。 《诗经》中涉及兄弟关系的作品,多用天然之植物形态取譬起兴。如《小雅·常棣》云:“常棣之华,鄂不韡韡。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这是用棠棣茂盛之花来比喻兄弟和睦;《小雅·頍弁》云:“岂伊异人?兄弟匪他。茑与女萝,施于松柏。”这是用茑与女萝攀援于松柏来形容兄弟依附于宗族;《大雅·行苇》云:“敦彼行苇,牛羊勿践履。方苞方体,维叶泥泥。戚戚兄弟,莫远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这是用爱惜丛生之芦苇来表达对兄弟的爱护。而《唐风·杕杜》云:“有杕之杜,其叶湑湑(菁菁)。独行踽踽(睘睘),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同姓)。嗟行之人,胡不比焉。人无兄弟,胡不佽焉。”诗作不仅用杜梨枝叶的茂盛来反衬作者没有兄弟的孤独,更用同行之人不能相互帮助倚靠来强调没有兄弟的痛苦,这与《多薪》诗的寓意何其相似(32)。可见,以天然植物比喻宗族兄弟是《诗经》中的常用手法,所谓“本是同根生”是也。而“薪”为人工伐取聚集之木材,其意与兄弟相反相成,亦属顺理成章。其实,《毛传》也曾经指出过“薪”的这层含义,《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下《毛传》云:“男女待礼而成,若薪刍待人事而后束也。”(33)由于《绸缪》为新婚之诗,故《毛传》以婚姻解释“束薪”,但是所谓“薪刍待人事而后束”则显然已经指明了“薪”的非天然的特性。主旨既定,临文各异,我们有理由相信《毛传》之所以在两篇《扬之水》中不把“不”解释为否定词,其原因或即在此。如果没有《多薪》一诗,我们在理解这两篇《扬之水》时,恐怕永远也无法摆脱郑玄、朱熹以及闻一多的成见,而对于《毛传》的诠释思路,恐怕也只能付之阙如了。 综上所述,《多薪》一诗以“多薪”起兴,通过对比人工采伐之薪柴与天然生长之树木来表现天生的兄弟比任何其他社会关系都更为可贵。《多薪》中所揭示出的“薪”之人工属性与兄弟之天然属性的对应关系,是合理解释《诗经》中《王风·扬之水》和《郑风·扬之水》两篇的重要线索,《毛传》对于两篇《扬之水》的注解很有可能即建立在与《多薪》相同的认识基础之上。从这一点来看,《毛传》对于《诗经》中某些传统的比兴含义有着更确实的认识,其与先秦《诗经》学的渊源较深,是探索先秦《诗经》学的重要桥梁。与《毛传》不同,郑玄的注解往往强据《诗序》立说,虽自谓以“宗毛为主”,但是其建立儒家政教谱系和系统的意图比较明显,往往采杂说附会本文,不仅每与《毛传》违背,更多曲解,相比于《毛传》,《郑笺》更具汉代学术思想的特征。因此,毛、郑的区别,或许不仅仅是具体理解上的歧义,其背后恐怕还具有更深远的思想渊源上的不同。 《多薪》一诗对于“薪”的人工属性的揭示,明显来源于“薪”本身的特征,其修辞手段更为原始和基础,后世注家所认可的“薪”与婚姻的关系应该同样是从这一意义引申而来。《诗经·邶风·谷风》中说“宴尔新婚,如兄如弟”,正是用兄弟关系来比喻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非血缘的社会关系中最亲密的,甚至可以与兄弟关系相比,因此,“薪”反向对应着兄弟关系,正向则可以特别指代夫妻关系。《诗经》在不同的语境下,对于“薪”的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指向都有应用。喻婚姻的诗作语意显豁,如《诗经·齐风·南山》中说“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样直接的比兴后人极易辨识;而喻兄弟者则往往为其所掩,反而不易理解了。《多薪》一诗的发现,使尘埋于历史之下的古老的比兴意义重见天日,为我们重新认识《诗经》中的相关作品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相信随着更多出土文献的面世,我们对于《诗经》会有越来越多不同以往的认识。 最后,从艺术水平来看,《多薪》后三章重章叠句,每章诗前后相应,三章诗的情绪逐层深入,情真意切,写作手法和风格接近于《国风》和《小雅》中的某些作品,相比于其前篇《交交鸣乌》,更为形象生动,艺术水平较高。从诗本身来看,楚文学的风格并不明显(34),其词句和谋篇几乎均承自《诗经》,对于此诗到底是楚人所作还是从中原流传到楚国的问题,恐怕还需要更多的资料才能作出比较确定的分析。 注释: ①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78页。 ②吴洋《上博(四)〈逸诗·交交鸣〉内容辨正及简册制度略考》,《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3—84页。 ③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刘乐贤《楚简〈逸诗·多薪〉补释一则》,简帛研究网站。 ④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986、1035页。 ⑤“鲜”字又与“斯”字相通,《小雅·瓠叶》“有兔斯首”,郑玄《笺》云:“斯,白也。今俗语斯白之字作鲜。齐鲁之间声近。”因此,训“鲜”为“斯”为“离析”似亦可备一说,“鲜我二人”即“离析我二人”,与《小雅·青蝇》“构我二人”相合。如从此说,则此诗乃兄弟感情因他人(结合“薪”的传统含义,或即指女子)离间导致破裂后所作之怨诗。然而此诗篇章残缺,加之辗转为训,终有不安,不如仍按“鲜”字原有之义解释,恐较此说为稳妥。姑附注于此,仅备一说。 ⑥高明撰《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2页。 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74页。 ⑧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832页。 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971页。 ⑩何宁撰《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11页。 (11)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00页。 (12)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7页。 (1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1033页。 (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971页。 (15)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44页。 (16)闻一多《古典新义·诗经通义·邶风·凯风》,《闻一多全集》第二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80页。 (17)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00、730页。 (18)欧阳修《诗本义》卷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0册,第202页。 (19)王质《诗总闻》卷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第506页。 (20)朱熹认为“如兴体不一,或借眼前物事说将起,或别自将一物说起,大抵只是将三四句引起”(见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070页)。 (21)朱熹《诗集传》卷四,《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宋本)。 (22)蒋悌生《五经蠡测》卷三《王风扬之水章彼其之子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84册,第482—483页。 (23)胡承珙《毛诗后笺》卷七,《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第67册,第209页。 (24)闻一多《古典新义·诗经通义·邶风·凯风》,《闻一多全集》第二册,第179页。 (2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30页。 (2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30页。 (27)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七《郑风·扬之水》首章,台湾学生书局1975年版,第232页。 (28)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四《王风·扬之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2页。 (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00页。 (30)两篇《扬之水》中,除了用“束薪”起兴,还使用了“束楚”、“束蒲”,无论“楚”还是“蒲”,既然以“束”为修饰语,则已经人工采伐捆扎,非复自然生长之草木,二者应与“束薪”同为薪柴之义,故文中仅举“束薪”而言,以省字句。 (31)上博(一)《孔子诗论》第十七简云:“扬之水,其爱妇悡。”论者多以为这是对《王风·扬之水》的评论。笔者以为,若以《王风·扬之水》为“爱妇”,则“彼其之子”势必解释成“妻子”,明代蒋悌生已经指出这种解释与《诗经》用例和当时制度不合。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这段评论确实指《诗经》中的三篇《扬之水》之一,那么应该是对《唐风·扬之水》的评论。《唐风·扬之水》历来多以为是刺晋昭公之诗,然而并无确据,笔者以为此诗或当作于晋献公时,晋献公因宠爱骊姬而使太子申生居于曲沃,其情事与诗歌内容相符,亦可与《孔子诗论》第十七简所云相合。限于篇幅,此不赘述,容日后详论。 (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871、1033、1150、773页。 (3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72页。 (34)廖名春《楚简“逸诗”〈多薪〉补释》认为“松梓”为楚地特产,此诗亦为楚人所作,根据即《墨子·公输》中说“荆有长松、文梓……”然而“松梓”实为常见之木,《诗经》中多见,这一说法恐怕难以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