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召开前夕,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就影视评奖应该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一事,致信中国作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张抗抗欣然给王兴东回信,她非常赞同这一提议,并随信附上了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的提案。两位作家的通信说出了广大作家、剧作家的心声,对维护作家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对全社会都能尊重原创、尊重文化创新成果,具有积极的意义。兹刊发两位政协委员的通信,旨在引起更广泛的关注。二人的共同提案将在会议期间刊登。 ——编 者 张抗抗委员:您好。 我们作为文艺界的政协委员,多年来,曾分别从不同的侧面,针对维护编剧、作家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过多次提案。依法维护作家和编剧的权益,是一个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作家、剧作家对于文学形象的发现和创造,就没有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和发达,只有保障了原创性作品的权益,才能有效地为文化繁荣提供源源不绝的能源。今年“两会”,我想就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原作者和改编者的权益保护和鼓励机制等问题,与您探讨并共同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我注意到,您在2008年中国作协七届五次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中曾经提出,文学作品为影视创作提供了大量优秀的文学“母本”。然而,近年来,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并播映时,原著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会莫名其妙地消失不见;宣传活动和海报上,导演和演员被大肆渲染,而原创作者或是剧本编剧,已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获奖,新闻媒体对原作品和原作者常常“视而不见”,剧本改编者也很少进入奖励机制。《天狗》的导演和演员获得大奖,但有几个人知道,这是优秀剧作者郑宏志先生根据张平的小说《凶犯》改编的电影艺术形象?由于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文化迎合世俗,追崇导演和明星,而文学原创作品、原作者和改编者,却像过河拆桥一样被遗弃在岸边,无人问津,淡化出局已成惯例。甚至,有些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其作品被任意歪曲和篡改,有的引发法律纠纷,产生负面效应。这完全有悖于《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去年2月,我们85名编剧联合发表维权声明,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中国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和飞天奖等几项在国内享有盛誉的大型影视评奖活动,应当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这并非仅仅只是为了争取某个奖项的荣誉,而是为了通过大奖的强势媒介活动,增强人们尊重原创作品的意识,藉此提升从事影视文化产业者们的认识。作家在小说中的创意及塑造的文学形象,是影视创作的核心动力。剧本改编成功是作家与编剧双方共有的智力成果,所有编剧都深明此理。大家熟知的美国电影奥斯卡奖,专门为编剧设立了两项奖,其中一项就是最佳剧本改编奖,另一项是最佳原创剧本奖。为剧本奖项颁发两个小金人,比导演奖还多出一个。其目的就是要奖励原始创意的作者和作品,其法律层面就是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没有文学形象之根,任何文化产业都无法开花结果;若是没有优秀的文学作品形成的社会影响和市场基础,影视产业会成为无源之水,难以持续发展和繁荣。在全球文化产品消费进入内容为王的时代,原始创意越来越成为竞争的核心。 我们看到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隆重升起了希腊国旗;运动员入场时,希腊代表队走在各国队伍的最前列。这充分表达了世界文明对于奥林匹克运动会首创国的尊重——情同此理,文学原创作品是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最根本的基石。倡导首创精神、尊重原创权益、鼓励原创作品,是建设文化大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 您是作家,我是编剧,您的作品也有被改编的经历。您我都深知文学与剧本两种形式的创作甘苦,以及彼此密不可分的承继关系。所以我希望和您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联合提案,向有关部门建议设立“最佳剧本改编奖”,以此提醒人们尊重原作和改编者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使文学作品为影视改编提供更多的能源,提高影视产业的创新能力。 未知您是否赞成,盼望回复。我真诚地希望这个提案能够被纳入今后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大视野之中。 王兴东 2009年2月4日 王兴东委员: 很高兴收到您的来信,我完全赞成联合提案的建议。 无论东西方国家,优秀的文学作品一直都是影视创作的“母本”。至今记得少年时代,我观看由夏衍先生根据鲁迅同名小说改编成剧本的电影《祝福》,所引起的内心震撼。新时期以来,根据张贤亮先生的小说《灵与肉》,由李凖先生改编、谢晋导演的电影《牧马人》曾轰动全国。还有根据莫言的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红高粱》、由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改编的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赵本夫的小说所改编的同名电影《天下无贼》……均受到观众和专家的好评,并在国内外获奖。在这个长长的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成功的影视作品,大多由小说改编而来。一部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后,其著作权已为法律所保护。文学作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经过编剧工作者的二度创作,被改编为文学剧本,从而为一部优秀影视剧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原创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其故事情节和人物,都是由作家所创造提供的,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是从“有”到“再”的改造过程,改编者也付出了艰辛的创作劳动;从版权层面上认识,改编必须要经由原作者授权,那就注定了原作与改编,具有不可分割的亲缘或承继关系。 然而,令人感到愤慨的是,您信中提到的那些无视小说原作权益的案例,确实时有发生。我所了解的情况,甚至比你信中谈到的更为严重。麦家的小说《暗算》改编成电视剧之后,播映时竟然找不到“根据麦家的同名小说《暗算》改编”的字样;军队作家柳建伟的小说《爱在战火纷飞时》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原作者愣是看不到自己的署名,后来在录像机上反复找了三遍,最后用摇控器,按住定格键,才能勉强看见几个模糊的小字。叶兆言的小说《马文的战争》被改编成电视剧后,也发生了一些匪夷所思之事。此类案例不胜枚举,我的作家同行们,早已是“忍无可忍”。 我虽然不从事剧本创作,但亲历的此类感触也有一些。我的两部长篇小说,曾先后被改编成长篇电视连续剧。但在改编的过程中,编导人员对小说进行了不恰当的改动,使得原作的内容和人物性格,都受到了极大伤害。有些导演为了让演员按剧本死记硬背去表演,有意不提、不理、不顾小说原著,很多演员直到演完了这部电视剧,连小说原著都没见到过,更不要说阅读了。演员不读小说原著,仅仅根据剧本台词和简单场景提示,如何理解作品人物?我在十年前曾写过一篇随笔名为《原著的精神》,意即小说改编影视,当然应该按照影视艺术的规律进行改动,但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改动原作的基本思想立意。但是长期以来,作家们的作品一次次被改得面目全非,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甚至常常沦为影视的奴仆。 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已近20年。1992年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在逐步与世界接轨。国际上对于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当严格,尤其是作家的首创权,即使电影拍摄完成,再改作另类形式,也要尊重原作者的意见。《伯尔尼公约》遵照“原生权利是最高权利”的精神,在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这说明,原作者对于自己任何一部作品,都拥有着永久性权利,即使经过影视改编拍摄加工,都不可动摇原作者的首创权利和应得利益,足见法律对于原始创意保护的国际共识。 有关领导部门若是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将能使原创的文学作品和作者,完整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希望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推动下,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法规,尊重原创,尊重首创;对原创性作品加强鼓励和奖励,将极大地增加自主创新型社会的文化生命活力。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文化创新成果,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文化创新机制。 随信附上提案,我相信该提案会得到更多作家、编剧的赞同与支持。 张抗抗 2009年2月14日 原载:《文艺报》2009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