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经籍志》与《古今书录》的关系,学界早有公认,即《旧唐志》完全是采录《古今书录》编成的。但近年来牛继清先生先后撰文否定此说,提出《旧唐志》对《古今书录》曾有所增补[①]。这个新观点,不仅关系到对《旧唐志》编纂的认识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后人对《旧唐志》的校补问题。若依从“增补”说,则对《旧唐志》脱漏的校补数量必定有所增加;若此说不能成立,则据此对《旧唐志》所作的校补便颇有可议之处。今笔者就此略陈己见,并祈高明指正。 我们在讨论牛先生的“增补”说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旧唐志》为《古今书录》之节本这一定说的依据。《旧唐志》是如何采用《古今书录》而成书的呢?正如王重民先生所指出的:“改编方法是略去序录,删去提要,仅留下撰人姓氏,对于原有51852卷图书是照样著录下来的。”[②]王氏的证据就是《旧唐书·经籍志》总序以及各大序[③]。其总序曰: 煚等《四部目》及《释道目》,并有小序及注撰人姓氏,卷轴繁多,今并略之,但纪篇部,以表我朝文物之大。其《释道录目》附本书,今亦不取,据开元经籍为之志。天宝已后,名公各著文章,儒者多有撰述,或记礼法之沿革,或裁国史之繁略,皆张部类,其徒实繁。臣以后出之书,在开元四部之外,不欲杂其本部,今据所闻,附撰人等传。其诸公文集,亦见本传,此并不录。 这里明确交代了其采用《古今书录》的具体情形:删削了《古今书录》的小序、释道目录以及对撰人的注解文字(因为篇幅过大,不合史志体例);而保留下了原目著录的开元藏书,为的是表现唐朝文化典籍的丰富。同时也说明了不补录天宝以后著述的原因。在《旧唐志》总序所引《古今书录序》中则有一段文字对《古今书录》的图书分类及著录情况作了这样的说明: 纰缪咸正,混杂必刊。改旧传之失者,三百余条;加新书之目者,六千余卷。凡经录十二家,五百七十五部,六千二百四十一卷。史录十三家,八百四十部,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六卷。子录十七家,七百五十三部,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七卷。集录三家,八百九十二部,一万二千二十八卷。凡四部之录四十五家,都管三千六十部,五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卷,成《书录》四十卷。 我们合计此序所载四部四十五类图书的部、卷数,正与文末的总计数目相合,即3060部,51852卷。而《旧唐志》四部大序,也分别载有各部著录图书的总数目:“甲部经录十二家,五百七十五部,六千二百四十一卷”;“乙部史录十三家,八百四十四部,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六卷”;“丙部子录十七家,七百五十三部,书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七卷”;“丁部集录三类,共八百九十部,书一万二千二十八卷。”两相比较,可知《旧唐志》与《古今书录》著录之图书部数微有差异,而四部分类之多寡及著录图书之卷数,则毫厘不差,完全一致。 《旧唐志》据《古今书录》而成,其四部著录之卷数既然完全相同,则著录之图书部数也理应相同,但今本《旧唐志》史部大序所载著录图书之部数却较《古今书录序》所言多四部;而集部大序所载又较《古今书录序》所言少二部。何以史录、集录著录的图书卷数一致而部数却多寡有异呢?对此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皆为传写讹误:《旧唐志》集部大序“八百九十”下脱了“二”字(集部后序所载统计数目仍作“八百九十二”),史部大序“八百四十四”则衍了后“四”字[④]。 至此可以明确:《旧唐志》各类大序所载著录图书部、卷数,与《古今书录》各部著录图书的部、卷数皆完全一致,凡三千六十部,五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卷。在著录图书的数量上《旧唐志》无任何增减。此与《旧唐志》总序所作的有删(指删序录)无补的说明完全吻合。这是《旧唐志》编者自己在总序与大序中所作的说明,是非常坚实可信的证据,因此前人的“节本”说自然成了定论。 要推翻这个定论,就要对这个铁证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牛氏在提出“增补”说的时候是如何处理这个证据的呢?牛氏作了一个大胆的假想:五代史官在增补《古今书录》而编成《旧唐志》的时候,“却因编者的疏漏未能在‘总序’和‘类序’中反映出来”[⑤]。也就是说,史官在四部各类新增了图书之后,忘记了改动所据书目原先的著录数目,不仅是总序中忘记了说明,而且在经、史、子、集各大类之前的统计数目都忘记了作相应的改动(但却没有忘记改动各小类的著录数目)。这种假设是极其大胆的,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史官在编纂《旧唐志》的时候会如此的草率,竟然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忘记了那必不可少的改动说明。 惊诧之余,我们还是来看看牛氏为他的“增补”说提出了什么证据吧。如果别有确凿可信的与《旧唐志》总序、大序所载不同的反证,我们也将不得不相信那是史官的不可原谅的粗疏。 检查牛文,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发现《旧唐志》各类目‘小序’所载才是它实际著录图书的部、卷数,其合计数与‘总序’、‘类序’标明的数目有较大差异”:“四部各类‘小序’之和为三千八十九部、五万二千八十卷,这应该是《旧唐志》编纂时实际著录图书的部、卷数,比‘总序’之数及各‘类序’之和多出二十九部、二百二十八卷。”[⑥] 比较总序、类序所载与各小序之和,二者的差异是确实存在的。但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异,牛文并没有作细致的分析,而只是贸然认定《旧唐志》四部各类“小序”之和才是《旧唐志》编纂时实际著录图书的部、卷数。这其中牛文又作了一个大胆却并不周密的假设:即今本各小序所载的合计数目仍然准确无误,尤其是那些小序统计数目大于该类实际著录之数目者。但如果其中一些小序的统计数目是传写有误而非著录之脱漏,则“增补”说顿成无根之谈,因为今本《旧唐志》各大类实际著录之图书并未有任何超出《古今书录》著录范围(数量及年代)之外者。牛氏的这个假设是否成立呢?检核今本《旧唐志》“小序”中的数字之误实在不在少数。如子部儒家类载:“儒家二十八部,凡七百七十六卷。”而该类实际著录有八十一部,显然这“二十八”三字有误,应当作“八十二”或“八十一”。这说明小序的合计数目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是不宜信之无疑的。虽然牛文对小序中这类明显的数字讹脱也曾作过几处校补[⑦],但牛文的校补,只限于小序的合计数目少于该类实际著录的部、卷数的那些类别,而对实际著录部数少于小序合计数目者,则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一律认定是传写中著录的图书有了脱漏。从逻辑上说,这是很不严密的,因为合计数目大于实际著录之数目者也同样可能会有传刻或编纂中的文字讹误。此可先以《新唐书·艺文志》证之。《新唐志》经部《孝经》类载:“右《孝经》类二十七家,三十六部,八十二卷(原注:失姓名一家,尹知章以下不著录六家,一十三卷)。”检核该类“著录”部分,实际仅有二十七部(“不著录”部分为尹知章以下六部不误),而小序却称“三十六部”。这是数目有误,还是该类著录后来有脱漏呢?若以为是脱漏,一共三十六部书就脱漏了九部,也未免残缺过甚,《新唐志》各类尚未见其例。若证以《旧唐志》,《孝经》类正好也是二十七部书;再证以《新唐志》该类二十七部书之卷数,共计八十二卷,与小序所载合计之数“八十二卷”完全一致,可知《新唐志》所言“三十六部”实为“二十七部”之讹。我们现在虽然没有这样确切的内证或其他明证可以确定《旧唐志》所载某类的合计之数必然为某数之误,但同样存在这类讹误以及牛氏所考之数有误却是完全可知的。如《旧唐志》经部各类“小序”所载图书的部、卷数,牛氏经过校正后统计为五百七十六部,六千二百四十卷,比总序及经部大序所载多一部,少一卷[⑧]。这多一部少一卷,按逻辑推之,必然有误。因为《古今书录》经部著录为五百七十五部,六千二百四十一卷,这是确定无疑的,牛氏既然考定《旧唐志》增补了一部,则经部总卷数至少要比原著录总卷数多出一卷,结果却反而比没有增补前还少了一卷,其卷数有误是显而易知的。牛氏所考经部著录之总部数也是不可信的。所谓经部增补的一部,实际上是诂训、小学类小序记载本身的错误导致的。其小序原文载:“右小学一百五部[⑨],《尔雅》、《广雅》十八家,偏旁音韵杂字八十六家,凡七百九十七卷。”《旧唐志》“家”即“部”(与《新志》“家”的含义不同),《尔雅》等十八部,加文字、音韵著作八十六部,共一百零四部,比该类小序总计“一百五部”少一部。是总数“一百五”为“一百四”之误,还是其下的“十八”或“八十六”文字有误呢?从逻辑上说,二者皆有可能牛氏在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况下,便认定“十八家”当作“十九家”,并据《新唐志》补出所阙之书为韦昭《辨释名》[⑩],实在过于武断。我们推断是总数“一百五”字误,至少还有总序及大序所载“五百七十五部”作为旁证(各小序所载合计数加此类“一百四”正好是五百七十五部);同时“十八家”不误也有一个旁证,即该类实际著录的图书正好是十八家。若以为当作“十九家”,则不仅是此处有文字讹误,而且该类的实际著录也正好脱漏了一种图书。这种置多种旁证于不顾,而在无据之下采信那种既讹且脱的多重假设证成的“增补”说,到底有几分可信呢?如果我们再联系牛文考察出的《旧唐志》经部增补的图书——至少有房玄龄等所撰的《大唐新礼》一百卷与武后所撰《紫辰礼要》十卷两种书来看,就更能感受牛氏新说的矛盾:既然《旧唐志》至少增补了二部,如何各小序统计数目却只比《古今书录》著录数多一部呢?而卷数在增补了一百一十卷之后又如何反较《古今书录》原著录数少了一卷呢?诸如此类的互相抵牾,说明牛氏提出的“增补”说还只是一个逻辑很不严密的假设。 当然,如果说牛氏的“增补”说再也没有提供什么别的依据,那这个新说也就过于无稽了。牛文颇为得意的另一个证据是:《新唐志》史部类序称:“凡著录五百七十一家,八百五十七部,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卷。”《新唐志》的这条记载为何可以成为“增补”说的旁证呢?牛氏是这样认为的:“《新唐志》也是以《古今书录》(原注:实际上是以《旧唐志》)为蓝本修撰的,只不过增补了大量唐代开元以后的著作,为了将原有著录与增补部分区别开来,撰修者把《古今书录》或《旧唐志》原有的书目标识作‘著录’,而把自己新增的部分标识作‘不著录’。”([11])这里牛氏也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即《新唐志》的著录部分实际上是根据《旧唐志》编撰成的([12])。而《新唐志》史部称“著录八百五十七部”,又“恰好是《旧唐志》该部小序的合计数”,因此牛氏认为:“‘八百五十七部’正是《旧唐志》‘乙部史录’的原著录数。”([13])那么《新唐志》史部所称“著录八百五十七部”与《旧唐志》到底有没有关系呢?我们暂且不论《新唐志》直接依据的是《古今书录》还是《旧唐志》,先姑从牛说来看看《新唐志》是怎样采用《旧唐志》的。欧阳修采用《旧唐志》是不同于《旧唐志》采用《古今书录》的,其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增补了数百种图书(指著录部分)([14]);二是对图书的归类作了不少的调整,如《旧唐志》集部总集类著录的荀勖《太乐杂歌词》等八种图书,《新唐志》即改入经部乐类释僧祐《弘明集》、释道宣《广弘明集》则改入子部道家类所附释氏。这种归类调整中自然不免有《旧唐志》别类的著作改入到了《新志》的史部,也有《旧唐志》史部的著作被《新唐志》移入到别部。如《旧唐志》集部总集类的徐湛之《妇人训诫集》十卷、《女训集》六卷,《新唐志》便改入史部杂传记类所附女训;宋幹《诏集区别》二十七卷、温彦博《古今诏集》三十卷、李义府《古今诏集》一百卷、薛尧(当作“薛克构”)《圣朝诏集》三十卷等《新唐志》则改入史部起居注类所附诏令。又如《旧唐志》史部杂史类的伏无忌《古今注》八卷、虞世南《帝王略论》五卷、朱敬则《十世兴王论》,《新唐志》又改入子部杂家类。《旧唐志》杂传类的葛洪《神仙传》十卷等多种,《新唐志》又改入道家类;张华《列异传》三卷、干宝《搜神记》三十卷等多种,《新唐志》则改入子部小说家类。《新唐志》对《旧唐志》所做的这两个改动中的任何一种调整,都不可能再保留《旧唐志》史部原著录图书的部、卷数。因此说,《新唐志》史部大序所称的著录"八百五十七部",只是针对《新唐志》史部增补调整后的"著录"部分而言的,与《旧唐志》原著录数目毫无关系。这不仅是从编纂逻辑上说的,也可以从《新唐志》此句上下两句所称的"著录五百七十一家"与"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卷"两个数目上得到证实。今本《新唐志》史部各类小序所载家数与卷数之总和,即为五百七十一家,一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卷([15]),与史部大序所言完全相符。其所言"八百五十七部"自然属于同一性质([16]),它与《旧唐志》的某个数目的相同只是一种巧合。如果一定要说那是《旧唐志》实际著录图书统计的遗留,就只能又把它看作是《新唐志》编者不应该出现的一种“忘记”:即先把《旧唐志》四部中各小类后所载著录图书的部、卷数统计出来(因为《旧唐志》原本并未载所谓增补后的大类著录的总计数目),标于《新唐志》各部之首,其他大类皆因编者的增补、调整而改成了新著录的部、卷数,但在史部大序中却只对实际著录图书的家数与卷数做了重新统计及改动,而忘记了对夹于其间的《旧唐志》原著录部数作相应的改动,以致保留下了珍贵的《旧唐志》史部实际著录的图书数目。不用说,这种“忘记”不仅没有任何说服力,而且显得十分怪诞,因此它根本不能成为“增补”说的证据。 这样说来,牛氏在误解《新唐志》史部大序的基础上,以“编者的疏漏”为由轻率地否定《旧唐志》总序及大序本身的明确记载,而采信那些完全可能出现讹误的小序(有的小序证明已有讹误)合计数目所提出的《旧唐志》“对《古今书录》作了适当的补充”的新说,其性质真的就只能是一个不合逻辑的假设了。若再据此进而推断《旧唐志》所补之书为某某,就只能是愈推愈远,愈远愈奇了。如牛氏在这个假想的基础上考证出的《旧唐志》所增补的唐开元以前的十八部著作,就显得颇为离奇。我们先看看牛氏认定这十八种图书作为《旧唐志》增补的依据吧。其唯一的证据就是:《新唐志》的“不著录”部分也著录了这十八种书。为什么《新唐志》归入“不著录”就可以认定不是《古今书录》原有的而是《旧唐志》增补的呢?原文的逻辑推理是颇为怪异的。牛文在考证增补图书之前,特别强调《新唐志》“是以《书录》(实际上是以《旧唐志》)为蓝本修撰的”([17]),又称《新唐志》史部“著录”的“‘八百五十七部’正是《旧唐志》‘乙部史录’的原著录数”,这么说来,牛氏是认定了《新唐志》的“著录”部分是依据《旧唐志》编成的。既然《新唐志》是根据《旧唐志》编成的,那么《旧唐志》增补的那二十九种书自然应该在《新唐志》的“著录”之中了,又怎么能从其“不著录”部分找到《旧唐志》增补的图书呢?正如牛文所言:《新唐志》“把新增部分标识作‘不著录’部分”。这自然指的是《新唐志》自己的新增部分,而不是《旧唐志》的新增部分,其“不著录”又如何能作为《旧唐志》新增补的证据呢?这是牛氏“增补”说大违逻辑的地方。 如果我们再从这十八部书的增补与《旧唐志》大小序所载图书部卷数之间所形成的矛盾看,则更可彰显其说之误。如《旧唐志》经部礼类载:“右《礼》一百四部,《周礼》十三家,《仪礼》、《丧服》二十八家,礼论答问三十五家。”《礼》类总数一百四部与其下所言各小类部数颇不相符,因今本实际著录《仪礼》等只有二十七部,而《礼记》等二十八部又无类可归,因此清罗士琳等《旧唐书校勘记》疑“《丧服》”下脱“二十七家《礼记》”六字,甚确。“礼论答问”类实际著录为三十六种,则“三十五家”当为“三十六家”之误([18]),此四小类合计《礼》类正好“一百四部”。此一百四部与经部它类小序合计数相加正好五百七十五部,与总序及大序所载相同(据牛说则多出一部)。但此处若从牛说,“礼论答问”中的《大唐新礼》与《紫宸礼要》两种为五代史官所补,则《古今书录》此类原本只有三十四部,若原作“三十四家”,则该类不足“一百四部”,经部各类著录合计数目则无法与总序及大序所载原著录数“五百七十五部”相合。最能突显其谬的是牛文所考《旧唐志》集部增补的图书。《旧唐志》集部后序称“凡八百九十二部”,这实际上是《古今书录》集部著录的总数,与《旧唐志》总序所言相合,可谓准确无误。其中“楚词七家”不误,别集类经校正为七百六十家较为可信,剩下一百二十五家则当为总集,而序称“总集一百二十四家”,与总数“八百九十二部”差一部,很可能总集“一百二十四家”当作“一百二十五家”([19])。但若从牛氏所考,总集类尚有温彦博《古今诏集》三十卷、李义府《古今诏集》一百卷、薛克构(《旧唐志》误作"薛尧")《圣朝诏集》三十卷等三种是五代史官所增补([20]),则《古今书录》总集类原载数目充其量只能作“一百二十二家”,这便造成了与准确无误的原集部总数“八百九十二部”无法弥合的差距。换言之:《古今书录》集部原著录数为八百九十二部,这是确定无疑的,如果五代史官在此基础上增补了三部,则《旧唐志》集部著录数必为八百九十五部,此与《旧唐志》集部序所载以及经牛氏校正后认定的《旧唐志》集部各小序统计数目之和(八百九十部或八百九十二部)皆龃龉不合。此可证温彦博《古今诏集》等三书绝非《旧唐志》所增补。其实牛氏对此矛盾也有所察觉,其文中即称"这一考察结果还与前文论及的各部补充著录图书的数量存在一定矛盾",但牛氏对此矛盾性质的认识却不够清楚,其处理矛盾的方式也不可取。这种自相矛盾的新说,科学严谨的态度是:先放一放。 “增补”说既为乌有之谈,则以此为前提而对今本《旧唐志》著录脱漏所作的校补,便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即必然导致出现以不脱为脱,不当补而补的错误。如经部凡五百七十五部,今本实际著录为五百七十部,牛氏及张晚霞皆补入六部,多出一部([21]);史部凡八百四十部,今实际著录为八百一十七部,牛氏补入三十八部,超出十五部([22]);子部凡七百五十三部,今实际著录为七百四十八部,牛氏补了十六部,溢出九部([23])。此则多有重新检讨之必要。 (作者简介:武秀成,安徽利辛人。文学博士。现为南京大学“985工程”“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创新基地成员,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 [①]牛继清先生的“增补”说,肇端于《〈旧唐书·经籍志〉史部脱漏书钩沉》,载《史学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53页;继论于《〈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载《古籍研究》2002年第1期,第58-60页;近复有《〈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一文作专门检讨,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06年第1期,第25-28页。 [②]王重民《中国目录学史论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6页。 [③]大序,指《旧唐志》经、史、子、集四部之前或其后所载的关于该类著录图书的部、卷数及其分类的说明文字,虽非书序之体,但为论述方便,姑称之为“大序”或“类序”。而四部下各小类后所载该类著录图书的部、卷数,则姑称之为“小序”。实则《旧唐志》有总序而无大、小序。 [④]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史部序的“八百四十四部”无衍文,而是《旧唐志》总序中“八百四十”下脱了“四”字,其著录之总数当为“三千六十四部”。详见武秀成《〈旧唐书·经籍志〉考校举隅》,《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第七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62页。 [⑤] 《〈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7页。又见《〈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0页。 [⑥]《〈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6-27页。又见《〈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59页。据牛文校正后统计:经部小序合计为五百七十六部,较大序所言多一部;史部小序合计为八百五十七部,较大序多十七部;子部小序合计为七百六十四部,较大序多十一部;集部小序在校正后其合计数则与大序相符。《〈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6页。 [⑦]参见武秀成《〈旧唐书·经籍志〉考校举隅》,第63-70页。 [⑧]又见《〈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2页。 [⑨]据总序及经部大序,《旧唐志》"小学类"并未包括"诂训"著作,而此处所言一百五部却包括了下文的"《尔雅》、《广雅》",是此处"小学"二字当为衍文。 [⑩] 《〈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2页。牛氏考证过程,可参见张晚霞《〈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80页。按:据《〈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作者自注,牛氏有《〈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六种》及《〈旧唐书·经籍志〉集部脱漏书十三种》二文待刊。同时及稍后张晚霞女士发表了《〈旧唐书·经籍志〉集部脱漏书十三种》(《古籍研究》2002年第1期)及《〈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从张氏《〈旧唐书·经籍志〉集部脱漏书十三种》与牛氏《〈旧唐书·经籍志〉集部脱漏书十三种》(《文学遗产》2004年第4期)的渊源,可以推知张氏《〈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与牛氏《〈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六种》的关系。《〈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6页注②牛氏亦称撰有《〈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刊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笔者检索未见,从篇名、刊名及时间看,牛氏所指当即张氏此篇。 [11]《〈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7页。参见《〈旧唐书·经籍志〉史部脱漏书钩沉》,第53页。 [12]过去一般认为《新唐志》著录部分是以《古今书录》为蓝本编成的,由于它比《古今书录》著录的图书多出数百种,所以王重民怀疑"欧阳修所据的《古今书录》是一个经过增订的本子"(《中国目录学史论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7页)。即使有人称《新志》(著录部分)是根据《旧唐志》编成的,也是因为认可《旧唐志》全出于《古今书录》的原故。笔者在《校雠学讲义》(研究生课程讲义)中曾指出:《新唐志》的著录部分还同时采用了唐代开元时期的另一部朝廷藏书目录,即韦述的《集贤书目》。如果只是《古今书录》版本的差异,一般是不可能多出数百种图书的,而且也没有任何文献透露过《古今书录》曾有一个增订本的信息。参见张固也《唐代目录考》,《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1年第4期。 [13]《〈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7页。参见《〈旧唐书·经籍志〉史部脱漏书钩沉》,第53页;《〈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59页。 [14]如《旧唐志》经部“书类”收书二十九部,“诗类”三十部,史部“目录类”十八部;《新唐志》“著录”部分“书类”则有三十三部,“诗类”有三十一部,“目录类”有二十二部,两志小序所载与今本实际著录之部数皆一一相合,无所缺漏,可证《新志》“书类”确实增补了4部,“诗类”增补了1部,“目录类”增补了4部。因《新唐志》四部类序所称“著录”图书部数之和、各类小序所言“著录”图书部数之和及各类实际著录之部数互相歧异,故较《旧唐志》总序及大序所载的“三千六十部”分别有增加217部、267部、433部之说。见《〈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1页。 [15]《新唐志》编者未将“正史”、“起居注”及“杂传记”三类所附的“集史”、“实录”、“诏令”、“女训”等小类计算在内。按:《新志》史部所附这四小类本身的家数计算以及“著录”与“不著录”的分合是互不一致的,但皆不在史部大序所载“著录”的合计数目之中却是一致的。 [16]今本《新唐志》史部各类小序所载部数之总和,为八百五十三部,比史部大序所载少四部。但“职官类”称著录“二十六部,二百六十二卷”,今本实际著录却有三十部。而此三十部之卷数总计正好为二百六十二卷,是小序所称“二十六部”实当作“三十部”。如此,则《新唐志》史部大序所称著录之部数与小序之和并无矛盾,“八百五十七部”完全是针对《新唐志》的实际著录而言的。今本《新唐志》史部各类实际著录数目有五类与小序小有不合,或少了一、二部,或多出一部、二部,这当是因为编纂时统计有误,或传刻中出现脱漏错简所致。 [17] 《〈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7页。又见《〈旧唐书·经籍志〉史部脱漏书钩沉》,第53页;《〈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0页。 [18]牛氏、张氏也认可这种校正,见《〈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第80页。 [19]若以为"总集一百二十四家"不误,则别集类必为七百六十一家。详见武秀成《〈旧唐书·经籍志〉考校举隅》,第67-68页。 [20]《〈旧唐书·经籍志〉增补〈古今书录〉考》,第28页。又见《〈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0页。 [21]牛继清《〈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2页。又见张晚霞《〈旧唐书·经籍志〉经部脱漏书考证》,第79-80页。 [22] 《〈旧唐书·经籍志〉史部脱漏书钩沉》,第53-59页。若以笔者所考《旧唐志》史部著录八百四十四部为是,则出十一部。 [23]《〈旧唐书·经籍志〉研究三题》,第63页。按:牛氏刊发于《历史文献研究》(总24辑)的《〈旧唐书·经籍志〉子部漏书考索》,所补脱漏当大致相同(笔者未见)。 原载:《中国典籍与文化》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