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讀中華書局新版點校本《南部新書》,發現此書無論在點還是在校諸方面,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今特擇其有代表性的,拈出如下,以就正於點校者和諸位方家。 一、一個不應有的錯誤 本書124頁,有這麼一句話,按新標點本鈔錄如下:天寶四載,改尚書無頗字為陂。 按照這個標點,這句話意思是,天寶四載,把一個任職尚書叫“無頗”的人,改其字為“為陂”。但唐玄宗時,有一個叫“無頗”的尚書嗎? 其實,這裏的“尚書”根本不是指官銜,而是指作為儒家經典之一的《尚書》。所謂“無頗”,是《尚書·洪範》中的兩個字,唐玄宗自以為“頗”字與上下文不押韻,於是下令改“頗”為“陂”。這條詔令名《改〈尚書·洪范〉“無頗”為“無陂”敕》,頒佈於開元十三年,其全文就保存在《唐大詔令集》卷八一。今略引證如下: 朕聽政之暇,乙夜觀書……每讀《尚書·洪範》,至“無頗”、“尊王”之義,三復茲句,常有所疑:據其下文,並皆協韻,唯“頗”一字,實則不倫。又《周易·泰卦》中“無平不陂”,《釋文》云“陂有頗音”。“陂”之與“頗”,訓詁無別,為“陂”則文亦會意;為“頗”則聲不成文。應由煨燼之餘,編簡墮缺,傳授之際,差別相沿,原始要終,須有刊革。朕雖先覺,兼訪諸儒,僉以為然,終非獨斷。其《尚書·洪範》“無偏無頗”字,宜改為“陂”,庶使先儒之義去彼膏肓,後學之徒正其魚魯…… 唐玄宗所指,乃《洪範》中的下列文字: 無偏無頗,尊王之義。無有作好,尊王之道。無有作惡,尊王之路。無偏無党,王道蕩蕩。 在“無偏無頗,尊王之義”下麵的幾句,“好”與“道”、“惡(wù)”與“路”、“黨”與“蕩”,都協韻,即唐玄宗敕令中所稱:“據其下文,並皆協韻。”他認為,只有“頗”與“義”不協韻。因此,他根據《周易·泰卦》中“不平不陂”句中的“陂”字,與“頗”訓詁無別,因此斷言這裏的“頗”字有誤,應當是“陂”字,並下令改了這個字。 唐玄宗在這裏實在是一知半解,他不知道“義”的古音為“我”,正與“頗”協韻,因而作了個錯誤決定,露了一千古大“怯”。 針對唐玄宗的錯誤,北宋宣和六年(1123)宋徽宗下了一道手詔: 唐開元中,以《洪範》“無偏無頗,尊王之義”聲不協韻,遂改“頗”為“陂”,誣偽汨真。可下國子監、秘書省,復從舊文,以“陂”為“頗”,使學者誦習不失箕子之言。(見《宋會要輯稿》《崇儒》四之十三) 可惜這道手詔下得太晚了,因為不到3年,宋徽宗就成了金人的俘虜,被終身困死在五國城。這就是說,他這一手詔,既對宣和六年以前的鈔本、印本無能為力,又由於一度亡國,對宣和六年以後的鈔本、印本也影響甚微了。直到今天,我們看到的《尚書·洪範》那段文字,大都還是唐玄宗所臆改的樣子。說到這裏,《南部新書》那12個字,就可以作如下標點:天寶四載,改《尚書》“無‘頗’”字為“陂”。 但這還沒有完,這裏最好能夠出一條校勘記,指出“天寶四載”的記時是錯誤的,正確的應是“開元十三年”。這正是陳垣先生所稱的“他校”。 二、兩個不應有的破句 新版126頁有下面一段,按其標點鈔錄如下:鄭玨第十九,應進士,十九年及第,十九人及第,十九年後入相。 鄭玨不僅是名門之後,他的叔祖就是唐朝有名的宰相鄭綮。而且關於鄭玨的事蹟,不乏記載,即如上面那段話,看了《舊五代史》卷五八《鄭玨傳》,就不會錯成這樣。《鄭玨傳》云:初,玨應進士,十九年方登第,名姓為第十九人,自登第凡十九年為宰相,又昆仲之次第十九,時亦異之。 尤其是輯錄《舊五代史》的館臣,還在這里加了一條案語: 案《古今事類》云:鄭玨當唐昭宗時作相,文章理道,典贍華美。小字十九郎,應舉十九年方及第,又第十九人,至相亦十九年,時皆異之。考玨以光化中登第,歷相梁、唐,而《古今事類》以為唐昭宗時作相,誤也。 寫到這裏,不難明白,上段文字正確的標點應是這樣:鄭玨第十九,應進士十九年,及第十九人,及第十九年後入相。 新版150頁,仍有一段令人莫名其妙的話,今按其標點鈔錄如下:伏以兇惡不去,輦轂難為。肅清勤勞,不酬官吏,無以激勸…… 按著這個標點不知作何解。正確的標點應該如下:伏以兇惡不去,輦轂難為肅清,勤勞不酬,官吏無以激勸…… 三、幾處應更準確的地方 16頁:郾入京為員外郎分司,判西台。 按,這裏的“分司”,顯然不是指在陪都(洛陽)的任職,而是分管之義。故其標點似應是:郾入京為員外郎,分司判西台。 21頁:貞元十七年,翰林待詔戴少平死,十六日復生。 按,就其文義而言,是說戴少平死了16天,又活了。而不是說他在16日那天活了。這樣,其標點似應是:貞元十七年,翰林待詔戴少平,死十六日復生。(或者戴少平後不逗,連讀下去亦可。) 90頁:永徽之理,有貞觀之遺風,制一《戎衣大定樂曲》。 按,據《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載:“帝(按指唐高宗李治)將伐高麗,燕洛陽城門,觀屯營教舞,按新征用武之勢,名曰《一戎大定樂》,舞者四十人,被五采甲,持槊而舞……”這裏的永徽,正是唐高宗的第一個年號,“永徽之理”,即“永徽之治”,因為“治”字犯了高宗的名諱,故改稱理。據此,可知,此曲名《一戎大定樂》,故不應把“一”字標在樂曲名之外,又,其名中“衣”字似是衍文,當刪去。 131頁:元和十五年,辛邱度、邱紓、杜元穎同時為遺補令史分直。故事,但舉其姓,曰:“辛、邱、杜當入。” 按,何謂“分直”,即分別在宮中值班。因此,分直不應與“遺補令史”合在一起。正確標點似應是:元和十五年,辛邱度、邱紓、杜元穎同時為遺補令史。分直,故事,但舉其姓曰…… 四、略說本書的校勘 本書校勘,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是一些校勘術語的使用。在校勘過程中,凡屬不用出校勘記而直接改的情況,稱作“逕改”,對於避諱字的改動大都屬於這種情況,如寫了校勘記,還說“逕改”,就不免自相矛盾了。如本書13頁校勘記第19:“魚玄機,張本避諱作‘魚元機’,逕改。”30頁校勘記第58“玄孫禹錫,張本‘玄’避諱作‘元’,逕改。”都屬此類。另外,這裏所稱的“張本”,即清張海鵬刻的《學津討原》本,這個本子已被整理者確定為整理本的底本,因此,在校勘記中,應稱底本為是。 通假字、古今字、異體字,都不在校勘範圍,或者說,逕改就可以了,本書這類校勘記不少,如57頁校勘記第24,“嘗”作“常”,同頁校勘記第26“以”作“已”,同頁校勘記第31“於”作“於”,第91頁校勘記第6“恠”作“怪”,第94頁校勘記第40“惣”作“總”之類,似都不必出校勘記,直接統一成通行字就可以了。 誠如清代學者段玉裁所說:“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難也,定其是非之難。”(見《經韻樓集》卷一二《與諸同志書論校書之難》)所謂“定其是非”,即判斷各本異文的正誤。本書在這方面似欠功夫。今舉一例。131頁講唐代杜兼藏書,卷後必有題云:清俸寫來手目校,汝曹讀之知聖道,墜之鬻之為不孝。 這“手目校”,137頁校勘記第34云:“伍本‘目’作‘自’。”其實“手自校”是過去藏書家常用語,是指親自動手校書,自非他人代勞可比,故特別標出,以示手澤之重,而“手目校”顯然欠妥。因此,這裏出異文校記就太不應該了。 最後,該書72頁,把“天寶四載”印成“天實四載”,無論編、校都顯得粗疏,實不應出現這樣的錯誤。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淺見,我寫此文的目的,也只在於希望大家重視古籍點校問題,多用點功力,少出點錯誤。 原载:《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2003年第四期(總286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