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是明代官修的典章制度专史,也是明王朝的行政法典。始修于弘治,校订、刊行于正德,嘉靖间两次续修,万历间重修成定本,再次刊行天下,历时近90年。其纂修时间之长、纂修过程之复杂,在此前的典制体史籍中是极为少见的。关于明代《会典》的纂修问题,学界缺乏系统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爰撰短文以明之。 一、漫漫会典纂修路--明代会典的纂修历程 会典的编纂,渊源于先秦时期的《周礼》。《周礼》亦称《周官》,专载周代设官分职之法。受此影响,唐玄宗时仿《周礼》而编《唐六典》,宋元时期则有《庆元条法事类》、《元典章》等。沿及明代,则有弘治、嘉靖、万历三朝会典之编纂。 (一)弘治《会典》的纂修与正德间的刊行 "《会典》本《职掌》而作",《诸司职掌》为明朝《会典》最初之蓝本,因而要探讨其纂修,理应从《诸司职掌》说起。《诸司职掌》是明洪武时期仿《唐六典》而纂修的一部行政法典。"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编类为书。"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书成,颁布中外。该书详细规定了明朝初期的职官建制及职权范围,成为各级官府行政之依据。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典章制度也在不断改订或增补,弘治十年三月明孝宗下诏,以内阁大学士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为总裁官,以翰林院侍讲学士程敏政、侍读学士王鏊、侍讲学士杨守防为副总裁官开始纂修会典。为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承内阁大学士徐溥之请,孝宗亲赐了《大明会典》书名。此外,他还提出了《会典》纂修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即"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一以祖宗旧制为主";"务使文质适中,事理兼备,行诸今而无弊,传诸后而可征"。然"彼时史官因循,二三年来,纂述茫无头绪"。事实上,纂修官们只做了一些资料收编工作,从弘治十三年至十五年《会典》进入了实质性编定阶段。弘治十三年,"大学士李东阳等与学士吴宽等议定《凡例》,以《诸司职掌》乃圣祖旧制,开具于前,而以累朝节年事例循序系于后"。此《凡例》的制订,从而使《会典》纂修工作有例可循,真正走上正轨。万历《会典》卷首所附《弘治间纂修凡例》,即李东阳等所撰。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大明会典》成书,记事起于国初迄于弘治十五年。弘治皇帝非常高兴,亲为作序,称赞该书"提纲挈领,分条析目,如日月之丽天而群星随布","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然而未能等到弘治《会典分刊布,孝宗就驾崩了,因而刊布之事也就中途而止, 正德皇帝即位后,鉴于弘治《会典》成而未刊,又因其成书仓促,"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遂令先"重加参校,补正遗阙",然后再刊行,对弘治《会典》的校订始于正德四年五月,时有总裁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梁储,纂修官毛纪、傅珪、毛澄、朱希周、潘辰等人参与此项工作,当年十二月结束。正德六年,《会典》正式刊行天下。这次刊行的《会典》,就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收录在《四库全书》中的那部一百八十卷本的《明会典》,学界习惯上称之为正德《会典》。这次校订主要是订正谬误,在记事时间和收载内容上并未有大的改变。然由于校订时间太短,有失仓促。因此《会典》"犹有未尽者"。 (二)嘉靖《会典》的纂修与未刊 正德《会典》刊行后,即成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典,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典制之因革损益又复增多。特别是嘉靖初年,世宗锐意改革,典制改作又多于往时,故"恐数十年之后,卷册浩穰,条贯繁琐,失真之弊,又或如前"。世宗认为有必要对弘治十六年以来之典制"悉心考究,凡损益同异,具事系年,条分类列,通前梓为一书,以成一代完典"。再者,嘉靖皇帝对正德《会典》非常不满,认为其"纪载失真,文辞抵牾者,比比有之"。正德《会典》因审校不精而存在的谬误,也使世宗感到有对其进行重校的必要,因而早在嘉靖七年三月,他即"诏儒臣重校《大明会典》,订正谬误,增人续定事例"。 嘉靖间会典的纂修共有两次。嘉靖八年四月,杨一清等请求开馆纂修《会典》,这也是嘉靖间第一次开局修《会典》。当时,嘉靖皇帝命大学士杨一清、张璁、桂萼、翟銮和吏部尚书方献夫等五人为总裁官,负责《会典》的续修。此次续修至嘉靖二十四年完成初稿,收载典制的时间范围自弘治十六年至嘉靖七年。然此次会典纂修无果而终。二次开局始于嘉靖二十四年。是年闰正月,应大学士严嵩之请,嘉靖皇帝命严嵩、许瓒、张壁为总裁官,孙承恩、张治为副总裁官主持《会典》的续修。此次续纂,时间范围自嘉靖八年起至二十三年止,嘉靖二十九年五月成书,然而,续修之《会典》进呈后,嘉靖皇帝并未允其刊行。究其原因,乃是其中紊礼逾法之处太多。嘉靖初,通-过"大礼议"起家的张璁、桂萼、翟銮、方献夫等人在续修《会典》时一味阿上求荣,"如分郊、如四棉、如改制冠服,俱详载新制,而旧仪反略焉。又礼部仪(制)司所列大行皇太后丧礼一款,则兴献王之章圣蒋后,反居太祖孝慈马后之前"。嘉靖二十四年,严嵩为总裁,再次主持续修,也是"徒知取媚主上,而紊礼逾法则极矣"。结果,连嘉靖皇帝也感到"犹有未当",因而将其"留之禁中,不制序,不发刊"。 (三)万历《会典》的重修与颁行 因嘉靖间续修《会典》成而未刊,故万历初通行全国的行政法典依然是正德《会典》。然自弘治间始修《会典》,"至今代更四圣,岁逾六纪,典章法度不无损益异同,其条贯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凡百有司,艰于考据,诸所援附,鲜有定画。以致议论繁滋,法令数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甚非所以定国是而一人心也。"因此有必要对正德《会典》和嘉靖续修之《会典》芟繁正讹,益以见行事例而折衷之,使"诸司一体,前后相贯","以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 万历四年六月,内阁首辅张居正以神宗的名义正式下诏,令择日开馆,分局纂修《会典》。张居正本人任总裁,马自强、汪镗、林士章、申时行、王锡爵五人为副总裁。万历八年九月,草成初稿,但张居正对其质量颇为不满,认为此"良由副总裁诸臣,各有部事相妨,无暇讨论讲究"所致。因 而提出"事必专任,乃可责成;力不他分,乃能就绪"的原则,提升"文学素优,年力方富"的吏部左侍郎余有丁、詹事府詹事许国为副总裁,责令他们"专在史馆"主持纂修。并明确要求他们"将《会典》新旧原本,细加考究,另具草稿"。按此要求,余有丁、许国不仅拟定了《重修凡例》,而且在对旧稿进行校订、补辑的同时,又增人新例。张居正死后,会典纂修主要由申时行等人负责,万历十三年,重修《会典》稿成,记事亦止于该年,共二百二十八卷。十五年,申时行等将之进呈,朝廷也随即颁行天下,此本即为今天所见之万历《会典》。 二、模仿、沿袭与创新--明代会典体例的演变 刘知几云:"史之有例,尤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故修史必先定其例,这一点在明朝会典纂修中也体现得非常明显。明代纂修三部会典时都非常重视体例,先后订立《弘治间凡例》、《嘉靖间续纂凡例》、《重修凡例》三种凡例,从中可清楚看出明代三部会典的体例变化, 明朝三部会典的体例并非是一致的,而是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弘治《会典》实际上是模仿《诸司职掌》而作,是《诸司职掌》的扩充本,故其体例"一以《职掌》为主,类以颁降群书,附以历年事例"。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官统事和以事隶官两个方面,文职衙门自宗人府以下,按吏、户、礼、兵、刑、工、都察院、通政司、中书舍人、六科等为序,武职衙门自五军都督府以下序列锦衣等二十二卫。南京各曹,分别序列于北京诸曹之后。在每一官署下,按其职掌编列相关典制和事例,首列《诸司职掌》条文,且"凡旧文皆全录",次列颁降诸书,即《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中相关条文,再序之以历年相关事例。 嘉靖《会典》因未刊行,今天已无法睹其面目,但其纂修凡例留存于世,即我们今天所见万历本卷首所附《嘉靖间续纂凡例》,按其规定,此次续修"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伪,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年以后事例随类附人"。"旧典"即指弘治会典,也就是说,嘉靖《会典》在体例上与弘治《会典》一致,并没有太多创新。 与弘治、嘉靖朝所修会典相比,万历《会典》实为重修,其凡例亦称《重修凡例》。既然是重修,体例自然与前朝会典不同。万历《会典》在体例上对旧会典有所承袭,全书整体结构仍以官署为纲,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排方式。但创新之处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诸司职掌》等颁降诸书条文改为普通典例,融入其他事例之中,分列在各类目之下,改变了弘治、嘉靖《会典》以《诸司职掌》为蓝本加以扩充的编纂模式。按《重修凡例》规定:"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间旧本所载,有凡字而无年分者,则称弘治间定。""颁降群书俱准职掌例,如《大明令》,则称洪武元年令,《大诰》则称洪武十二年诰,及《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等书,皆称年分,不用书名。"第二,按"从事分类,从类分年"的标准将事例重新编排。《重修凡例》云:"会典事例,旧惟编年,条件繁多,不便观览,今从事分类,从类分年,而以凡字冠于事类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开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这种安排,改变了弘治、嘉靖《会典》事类不清、难于查找的弊端,既显得结构严谨,又便于诸司遵循。 三、史馆与众多机构的合作--明代会典纂修机构与纂修人员 就明代的史书纂修而言,明会典的重要性显然稍逊于明代的"国史"--历朝实录的。然作为官修行政大典,明会典的纂修还是引起了明代高层的高度重视。它们都是由皇帝下诏启动,任命内阁大学士为总裁官,组织班子进行编纂。 会典的编纂主要在史馆进行,据谢贵安先生研究,明代史馆是个虚实相兼的修史机构,从名义上来说属于翰林院管辖,但在行政上又常常受制于内阁,因而在隶属关系上呈现出复杂性和模糊性特征。史馆地点不在它所隶属的翰林院中,而在禁中左顺门内的内阁及其诰敕房东阁附近。当朝廷纂修会典的任务下达后,史馆的主要任务就是修会典,修毕则罢。内阁大学士,尤其是首辅,一般都充当会典纂修班子的领导者。如弘治《会典》由内阁大学士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为总裁官,以翰林院侍讲学士程敏政、侍读学士王鏊、侍讲学士杨守耻为副总裁官;嘉靖《会典》首次开局由大学士杨一清、张璁、桂萼、翟銮和吏部尚书方献夫等五人为总裁官,二次开局由严嵩、许瓒、张壁为总裁官,孙承恩、张治为副总裁官;万历《会典》初由大学士张居正任总裁,马自强、汪镗、林士章、申时行、王锡爵五人为副总裁。张居正去世后,由申时行、许国、王锡爵任总裁官,沈一贯、朱赓、王弘诲、张位、于慎行、徐显卿为副总裁官。除总裁、副总裁外,纂修班子中还有纂修官、催纂官、誊录官、收掌官。其中纂修官是会典纂修的主体力量,主要由翰林院侍讲、侍读、修撰、编修、检讨担任,催纂官、誊录官、收掌官多抽调其他衙门共同组成,如万历《会典》纂修时就抽调太仆寺少卿兼司经局正字徐继申,光禄寺少卿兼司经局正字马继文,工部虞衡清吏司郎中兼司经局正字成揖担任催纂官;抽调山东布政司参议刘大武,大理寺右寺右寺正顾祖源,大理寺右寺右评事包渐林、汪民敬,中书舍人李傅、赵应宿、孙说,光禄寺大官署署丞汤应龙、吴子像,通政使司经历司知事沈云庆,鸿胪寺主簿章如铤、李尚珍、张大续、方仑,鸿胪寺署丞孙承爵、章伯辉,鸿胪寺序班鲍佐、丘登,四夷馆译字官刘尚宾、徐可行、李宪、李怀珍、成九皋,冠带儒士包容,监生孙胤奇、吴驰、许立纲、王国栋、潘云骥、王益、程启元、张思学,儒士吴子敬、罗万英、史鉴、刘世隆担任誊录官;抽调礼部主客清吏司郎中陈珩,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正兼司经局正字何初,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正吴果,中书舍人王佩担任收掌官。会典修成后,皇帝会仿《明实录》例赏赐、升职,参与《会典》纂修的人员也各自回到相应的岗位。 四、官方典制资料的汇集与编排--明代会典的资料来源 《明会典》既是明王朝的行政法典,也是明代官修的典章制度专史,因而其资料来源也多以官修典制资料为主,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朝廷颁降之书。据万历《会典》前所附"纂辑诸书"可知,其编纂时参考了《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等十三部朝廷颁降的典制专书。以上诸书,基本上囊括了明王朝前、中期大部分典章制度,因而成为会典纂修时的首选参考书。对于引自以上诸书的典制条文,弘治所修《会典》只是标明出处,照抄原文而已,并未做什么调整,万历重修《会典》时,改变了这一做法, 除对引自"纂辑诸书"的条文在编排上"从事分类"外,在时间标注上"皆称年分,不用书名",而此年份指的是该书的成书年份。也就是说,万历重修《会典》时,以"纂辑诸书"各自成书时间作为被征引典制的确定时间。其中"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颁降群书俱准职掌例,如《大明令》,则称洪武元年令;《大诰》则称洪武十二年诰,及《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等书,皆称年分,不用书名。"如器皿之制,《诸司职掌。礼部职掌》云: 一器皿。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用金,余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银,酒盏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用银,余皆用磁漆木器,并不许用硃红及棱金描金,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用锡,酒盏用银,余磁漆。 此制,被万历《会典》征引,其卷六十二云:凡器皿。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用金,余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银,酒盏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用银,余皆用瓷漆木器,并不许用朱红及抹金描金, 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用锡,酒盏用银,余瓷漆。 两相比较,除个别字稍异外,内容几乎无别,只是已改称"洪武二十六年定",这一时间正是《诸司职掌》的成书时间。再如官员公座礼,《礼仪定式》云: 凡大小衙门官员,每日公座,行肃揖礼。佐贰官揖长官,长官答礼。首领官揖长官佐贰官,长官佐贰官拱手。 此制,万历《会典》卷五十九载为: 凡官员公座。洪武二十年定,凡大小衙门官员,每日公座,行肃揖礼。佐贰官揖长官,长官答礼。首领官揖长官佐贰官,长官佐贰官拱手。 除加了"洪武二十年定"这一时间标识外,二书此制内容完全一样,而"洪武二十年"就是《礼仪定式》的成书时间,此类情况甚多,兹不赘举。 但需要指出的是,万历《会典》在处理引自"纂辑诸书"条文时,并没有完全依照《重修凡例》"皆称年分,不用书名"的要求来做,有些条文并没有按成书年代标识。如《大明令。兵令》云: 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大都督府,在外申奉行申书省明文,方许勾取。 此制,被万历《会典》引入"军政一"小序中,文曰:国初重军役,严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军民以籍为定。军官头目无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果有在逃军人,在内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书省明文,方许勾取。 显然,万历《会典》编纂时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当然,万历《会典》征引"纂辑诸书"条文时所采取的"皆称年份,不用书名"的做法,也带来了纪年混乱、甚至错误的问题,关于此,笔者有另文谈及。 除此之外,明代会典还参考了其他一些经朝廷颁降的重要典制文献,如万历七年神宗就曾命史馆将《宗藩要例》"依拟刊布,纂入会典"。 其二,各衙门的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见行事例"是指那些经"奏准"、"议准"、"奏定"和"议定"了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办事成例,是对大经大法的重要补充。会典纂修之初,先令六部等衙门将近年"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中,开具送馆"。然后再由史官润色,编人会典。当然,在分类编集各部门"见行事例"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有关田土、人口、税粮、茶马等具体数字时,需要"参以有司之籍册",也即需要参考各衙门的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因而,各衙门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都是明代会典的重要史料来源。 其三,历朝《实录》。《明实录》是关于明代历史的最完备的官修史书。其纂修时,在内取于诸司部院保存之奏章,在外则遣官分赴各省采辑先朝事迹,再加以留中之奏疏、传抄之邸报,其资料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再者,其采用编年记事,所载典制非常详备,历朝的朝政大事、典制兴废,尽现其中。明后期著名史学家王世贞曾指出,实录"叙典章、述文献,不可废也",也即肯定它在记载典章制度方面具有他书不能代替的优势。正因如此,纂修《明会典》时,史官们"尽发金匮石室之藏",将历朝《实录》作为重要的依据。然《明实录》属长编性质的史书,非专门的典制史,其中多为叙述性语言,故而万历《会典》征引时,多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提炼。如存恤之制正统三年之内容,《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云:"先是,行在兵部奏:在京新军各卫专委官员存恤,今往往逃亡,……上以掌印官姑从宽贷存恤官,若新军逃亡逾二百人者,罚俸五月,逾百人者,罚俸三月。不及百人者,罚俸二月。如更蹈前失,俱治罪不宥。"此制,万历《会典》仅提取了最后结果:"(正统)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恤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三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对《明实录》资料的征引多类此,这也充分显示出典制专书与史料长编在行文上的不同风格。 以上三个方面,无论是本朝颁降诸书,各衙门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档案资料,还是历朝《实录》,都是明代典制的珍贵资料,在今天看来已都属第一手资料,而在此基础上编定的《明会典》,自然也就具有了很高的史料价值。 作为明代的官修法典,《明会典》由皇帝亲自作序、下诏颁行天下,其权威性无疑是很高的,在社会上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它使得明代社会秩序在很多方面有法可依,为明代政权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点毋庸赘言。当然,作为封建王朝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典,《明会典》的影响不仅止限于明代,它对后金和清代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不仅清初政权施政时曾以《明会典》为据,"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而且也为清代会典的纂修提供了重要参考,清朝会典无论在体例的设定,还是在内容的编排方面,都曾以《明会典》为重要参考。 原载:《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