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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误注考释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白兆麟 参加讨论
先秦诸子散文,既是研究上古汉语的珍贵语料,又是研究诸子思想与传统文化的主要依据。因此,其文本注释首先需要准确,方能确切地反映当时语言、文化、思想的种种面貌。有鉴于此,乃就其中若干名篇注释失误者予以考释,大体以时为序,连缀成篇,以就正于方家。
    1)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古代汉语》(第二册,中华书局版)注:“这里的‘有’和‘无’都是抽象了的哲学概念。”《古代汉语》(中册,高教版)注:“所以认为‘有’是利益(之所在),‘无’是作用(之所在)。”
    按:前一种注释只限于对“有”和“无”二词的说明,并未涉及对句意的理解,而这恰恰是疑难之所在。王弼注云:“有之所以为利,皆赖无以为用也。”这是把以上两句理解为因果句,似乎老子意在强调“无”的作用。其实王弼的串讲并不符合老子的原意。把前一“以”字解释为“所以”,不仅有“增字强释”之嫌,而且与后一“以”字也不一致。姜可瑜曾把上两句当作并列句,意谓“‘有’固以之为利,‘无’亦以之为用。”以上所引后一种注释与此相近。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才符合老子的意旨,即先肯定“有(实体)”之固然有利,再强调“无(空间)”之亦为有用。在句中,“利”与“用”为互文见义。
    2)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刽,直而不肆,光而不耀。(老子)《古代汉语》(高教版)注:“方,方正。割,指使人受到妨碍。廉,有棱角。刽,划伤人。”
    按:释“割”为“使人受到妨碍”,迂曲而又无据。其实以上四句两两相对,“方”与“廉”义近,“割”与“刽”义通。《尚书》孔传曾指出“割”通“害”。所谓“不割”即“不伤害人”。
    3)知而不争,不可谓忠。(墨子·公输)《古代散文选》(人教版)注:“知道这个道理而不据理力争(意思是不劝阻楚王)。”
    按:释“争”为“据理力争”,系增字强释,不合原意。“争”实为“诤”之古字,即“以直言劝告而使人改错”的意思,当解释为“谏诤、劝谏”。
    4)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同上)《古代散文选》注:“短褐,粗布短袄。”
    按:释“短”为长短之短,这是望文生义。其实此处之“短”通“豆”,指奴仆所穿之“布衣”。《战国策·宋卫策》:“邻有短褐而欲窃之”,吴师道补注:“短,一作‘豆’。”《汉书·贡禹传》:“豆褐不完”,师古注:“豆者,谓童竖所着布长襦也。”可见《公输》之“短褐”是同义连文,“短”并非长短之短。
    5)子路对曰:“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论语·先进)《古代汉语》(中华)注:“方,道义的方向。”《古代汉语读本》(南开大学)注:“方,[道义的]方向,[是非的]准则。”
    按:释“方”为“方向”或“准则”,又增“道义”与“准则”二字,总嫌迂曲而义隔。这可能是因误解古人训“方”为“义方”的缘故。其实古代训诂家所谓“义方”并非“义之方”,而是同义复语,“方”即“义”也,“理”也。“知方”就是“懂得道理”。
    6)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孟子·梁惠王上)《古代汉语》(中华)注:“宅,宅院,人们居住的房舍。”
    按:对古代文献进行随文释义,不能就词解词,应当联系上下文,考虑词义的“语境规定性”(参拙著《新著训诂学引论》,2005)。“宅”字前有“五亩”之修饰语,后面又有“树之以桑”的述说语,古人“居住的房舍”岂有如此之高大?上引注释显然不合情理。“五亩之宅”的“宅”,当指房舍及院子周围的空地。
    7)管仲以其君霸,晏子以其君显。(同上)《古代汉语》(中华)注:“以,介词,凭着。霸,指行霸道。”
    按:把此处的两个“以”解释为“介词,凭着”,那么这两句就成为“管仲霸,晏子显”了。这显然违背原意。赵岐《章句》于此注云:“管仲辅桓公以霸道,晏子相景公以显名。”孙氏疏云:“管仲以佐其君为霸,晏子以佐其君而显名。”其意皆以“其君”为主,以管仲、晏子为辅。因此这里的“以”是动词,当训为“使”。这在古籍中不乏其例。如《战国策·秦策》:“向欲以齐事王”,高诱注:“以,犹使也。”以上两句是说,“管仲使其君称霸,晏子使其君显耀。”
    8)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同上)《古代汉语》(中华)注:“好比解下倒吊着人的绳子。”
    按:仔细揣摩,这样串讲似乎把意思说反了。因为这句的主语是“民”,“犹解倒悬”是比喻“民之悦之”的程度,所以这里不是说“民”去“解倒悬”,而是说“民”从“倒悬”中被解救下来。由此看来,上述串讲是误把“解倒悬”当作动宾结构,而其实应当是动补结构,即“解”后省略一介词“于”字。“犹解于倒悬”,意谓“民”好比“从倒悬中被解下来”那样喜悦。这样串讲才符合原意。
    9)放勋日劳之来之,匡之直之,辅之翼之,使自得之。(同上)《古代汉语》(中华)注:“来,使……来(来归顺)。”《古代汉语》(北京版)注:“劳之来之:使民劳,使民来。来:通徕,招徕的意思。”
    按:上引注释显然是受《论语》“既来之”一句的影响而误解。上引原句并非指“远人”,且“劳”“来”连用,“劳之”不是“使之劳”,“来之”也不是“使之来”。《尔雅》:“劳、来,勤也。”《诗·下武》:“昭兹来许”,郑笺:“来,勤也”。《史记·周本纪》:“武王曰:‘日夜劳来,定我西土。’”王念孙《广雅疏证》云:“皆谓勤也。《孟子·滕文公》‘放勋日劳之来之’,亦谓圣人之勤民也。”依“语境规定性”原则(详参《新著训诂学引论》),王说极是,“劳来”谓“慰劳、安抚”。正因为如此,故下文云:“圣人之忧民如此,而暇耕乎?”
    10)是鸟也,海运则将徙于南冥。(庄子·逍遥游)《古代汉语》(中华)注:“海运,指在大海上运行。南冥,南方的海。”
    按:“是鸟”为此句之话题主语。如果把“海运”解释为“在大海上运行”,那么“则”字即为多余之词。“则”字或表示承接,或表示条件,在这一句里只能理解为表示条件关系。往昔有所谓“六月海动”之说。宋人林希逸云:“海运即海动,海动则有大风。”而大风正是“是鸟”“徙于南冥”的条件。下文又云:“去以六月息者也”。周六月即夏四月,正是海动起大风的季节,与上文“海运”正相对应。
    11)适莽苍者,三餐而反,腹犹果然;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同上)注:“三餐,指一天。果然,饱的样子。粮,旅行所需的粮食。”《古代散文选》注:“莽苍,近郊的颜色,这里指近郊。”《古代汉语》(北京)注:“到郊外去[旅行]的人[只要带三顿饭],三顿饭后就回家了。”
    按:依据古人行文之“对文”来看,以上三句显然是分别陈述往“莽苍”、“百里”、“千里”之旅游者各需要准备多少干粮,而不是说要花多长时间。因此,所谓“三餐”并非“指一天”,而是说往近郊旅行前的食量;而且古人一天也并非吃“三餐”,而是朝夕各一顿。这里所说的“三餐”是指行前抓吃了三把饭(上古用手抓饭),为强调行程很近,所以说只要吃一顿饭由近郊返回时“腹犹果然”。清人宣颖《南华经解》云:“三餐,饭三盂也。”此说得其解也。庄子是以此比喻来说明,鹏之高飞需要多大的准备,即“有所待”也。
    12)所盗者岂独其国邪?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庄子·怯箧)《古代汉语》(中册,高教版)注:“圣知之法:效法圣人的、睿智的法令、制度。”
    按:释“圣”为“效法圣人的”,是先认定“圣”为名词“圣人”,再分析为名词用作形容词“效法圣人的”。这不仅迂曲,而且有背于本文之行文习惯。如果用作名词,本文一般都是“圣者”或“圣人”。这里所谓“圣知之法”,是说什么样的法制,“圣”已用作形容词,“圣知之法”即“圣明、睿智的法制”。正因为如此,下文才提出反问:“是非窃仁义圣知邪?”其中“圣”与“仁、义、知”并列,“圣”自然不是指“圣人”,而是指一种品行。
    13)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用心一也。蟹六跪而二螯,非蛇蟮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荀子·劝学)《古代汉语》(中华)注:“用心一,这是用心专一[的缘故]。躁,浮躁,不专一。”
    按:前句说“用心一”,后句说“用心躁”,这是对文。若释前者为“用心专一”尚能讲通;若释后者为“用心浮躁”就显然讲不通,因为“浮躁”自然是“不用心”。可见两个“用”字并非动词,“用”即“以”,是连词。以上所引是两个因果复句:“以心一”即“因为心思专一”,“以心躁”即“由于心思浮躁”。如此训释才符合事理逻辑。
    14)轻身而重货,恬祸而广解苟免;不恤是非、然不然之情,以期胜人为意,是下勇也。(荀子·性恶)《古代汉语》(高教版)注:“恬:安。广解:广自解说,多方为自己辩解。苟免:苟且地免于祸难。”
    按:“恬祸”是“安于灾祸”,若把“广解”说成“多方为自己辩解”,那么二者之间有何联系呢?释“广解”为“广自解说”,显然是望文生训。联系上下文,“广”即“宽”,“解”通“懈”,“广解苟免”就是“自顾宽懈,得过且过”。如此,故下文云“是下勇也”。
    15)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下政攻城。(孙子兵法·谋攻)《古代散文选》注:“上兵伐谋:最好的用兵策略是破敌人的计谋。(敌人计谋初定,还未发动,就用计谋制服他)伐交:阻止敌国与别国的联合。伐兵:击败敌人的武装力量。”《古代汉语》(北京)注释与此基本相同。
    按:从《谋攻》全文来看,上引注释使人不得其解。文章开头即说:“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显然,“用兵”的目的在于“屈人之兵”,在于战胜敌方。假如“伐谋”只是“打破敌方的计谋”,“伐交”只是“击破敌国与别国的联合”,并不等于“屈人之兵”,就是说还谈不上战胜敌方的军事力量,怎么说它是“上兵”、“其次”,而“伐兵”是“击败敌方的武装力量”,即“屈人之兵”,却在前二者之下呢?这无论如何是不能自圆其说,也不符合逻辑。联系“全军为上,破军次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等语来看,这里的“伐谋”“伐交”“伐兵”说的也是“用兵之法”的问题。下文说的“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也可以印证。由此可见,“伐谋”“伐交”“伐兵”不能理解为动宾结构,就是说这里的“谋、交、兵”不是“伐”的对象;而应该理解为动补结构(此就语序来说,若就语义而言是方式状语),就是说“谋、交、兵”是“伐”的方式或手段。“伐谋”,即“以谋伐”,用计谋战胜敌方;“伐交”,即“以交伐”,用外交手段战胜敌方;“伐兵”,即“以兵伐”,用兵力战胜敌方。正因为“伐谋”“伐交”是“屈人之兵而非战”的方法,是“善用兵者”,所以置于“伐兵”之上。像这种用动宾结构的语序来表达方式状语的关系,在现代汉语里也不乏其例,如“你吃大碗,我吃小碗”等便是。
    16)故曰: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者,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同上)《孙子兵法新注》:“[大意]所以说,……不了解敌人而了解自己,胜败的可能各半;……”(中华书局,1996)《古代散文选》注:“一胜一负,胜负各半。”
    按:郭化若《孙子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于“一胜一负”一句的译文与上述意思一样。很明显,此句之各家译注是根据原文上下两句推测出来的,因为上句说“百战不殆”,下句说“每战必殆”,所以把“一胜一负”就理解为“胜败的可能各半”了。然而这样的注译是不合事理的。第一,数词“一”并不表示“一半”之意,在训诂上没有根据。第二,在“不知彼而知己”的情况下所导致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大军事家孙子不会作出“胜负各半”这样简单的结论。第三,“一”字前后配合使用往往虚化,不再用作数词。王引之《经传释词》云:“一,犹或也。”所举例有如《礼记·乐记》:“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论语·里仁》:“一则以喜,一则以惧。”以上“一”字皆与“或”同义。孙子所说“一胜一负”,亦即“或胜或负”,其可能性是说不定的。
    17)共工之战,铁钎短者及乎敌,铠甲不坚者伤乎体,是干戚用于古不用于今也。(韩非子)《古代汉语》(郭、李主编电大教材)注:“这里是说,远古时代,舜崇尚修德,‘执干戚舞’就能使有苗归顺。远古的战争,有‘戚’这类兵器就可以对付敌人,而到了近代,哪怕是短的铁钎,也能投到远处敌人身上。……‘铁钎’句针对‘戚’而言,‘铠甲’句针对‘干’而言。”
    按:以上解释着眼于“短”字,因而增字强释,结果违背了该段文字之主旨。所谓“干戚”,只是实施教化的道具,并非炫耀武力的真武器。韩非是说,尧舜时代强调教化,用不着武器;到共工时代则要凭借武力,在战场上,手执武器短的就要被敌人触及,穿铠甲不坚牢的就要伤及身体。因而“(执)干戚(舞)”只适用于古代而不适用于今世,故又云“事异则备变”。以上注释因误解原文句法,所以违背原意和逻辑。“及乎敌”“伤乎体”皆为被动句:前句引进施动者“敌”;后句“伤”的对象是“铠甲不坚者”之“体”。此段意在强调今世武备的重要,与前文所言“执干戚舞”的时代恰成对比。如此训释,方切合韩非原意。
    原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2006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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