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不少学者都以《论语》作为研究孔子学说的最权威文献,《论语》之外,免谈孔子,因此研究孔子的政治思想,也就自然以《论语》为唯一的文献依据。《论语》中的孔子是纯粹的仁政德治论者,刑罚不是《论语》中孔子政治主张中的义项。《论语·里仁》中孔子有“君子怀刑”之说,朱熹在《论语集注》中将“怀刑”解为“畏法”,即畏惧法度,而这个法度主要是指礼仪规范。《论语·子路》中孔子又有“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之说,但孔子这段关于刑罚的言论是从“名不正”的后果推导出来的。所以上述“刑”或“刑罚”都不能作为孔子倡导刑罚的证据。当代一批有影响的中国思想史论著,如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匡亚明《孔子评传》等,都是根据《论语》论述孔子政治学说,而只字不谈孔子的刑罚思想。 但是上述做法受到地下出土文献的挑战。《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中收有一篇《季庚子问于孔子》。据专家研究,季庚子就是鲁国执政世卿季康子。季康子向孔子问政,应该是在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孔子自卫返鲁之后,当时鲁国正处于内外交困、天灾人祸之际。竹书中季康子向孔子咨询治国方略,孔子向季康子详细地阐述了他一贯倡导的“仁之以德”的政治主张,希望季康子“玉其言而慎其行,敬成其德以临民”。但是,作为一位经历了几十年政治风雨、谙熟历史与现实的老资格政治思想家,孔子深知“仁之以德”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治国灵药,因而在竹书第二十简、第二十一简、第二十二简,孔子提出,在“仁之以德”方法失效的情况之下,可以辅之以必要的刑罚措施:“大罪杀之,臧罪刑之,小罪罚之。”从孔子反复强调“仁之以德”来看,刑罚手段是在山穷水尽、无计可施的情况下的最后选择。竹书表明,孔子确实主张以刑罚作为“仁之以德”的补充手段,虽然在孔子政治思想体系中,刑罚内容相对于仁政德治思想主体来说是次要的,但如果舍弃了这个次要成分,就不能看到孔子政治思想的全貌。 实际上,早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中《季庚子问于孔子》面世之前,大小戴《礼记》、《荀子》、《尚书大传》、《说苑》、《汉书》等传世文献中,就已经记载了孔子一些刑罚言论,特别是《孔子家语·刑政》,堪称系统阐述孔子刑罚观点的专门文献。只是过去人们怀疑这些文献材料的权威性,以为这些孔子刑罚言论是好事者所为。如今出土竹书表明,传世文献所记载的孔子刑罚言论大体可信。《论语》中的孔子不谈刑罚,这是编纂者为了保持孔子至纯的仁者形象,而刻意舍弃了孔子关于刑罚的语录。《季庚子问于孔子》的学术价值,就在于它还原了孔子政治思想的本来面目,说明刑罚是孔子政治学说的应有之义。同时它也提醒人们,研究孔子学说不能单纯依赖一本《论语》,而应该参照其他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 既然孔子政治学说中包含了刑罚内容,那么随之而来的任务就是要全面地探讨孔子刑罚思想。结合出土竹书与传世文献来看,孔子刑罚思想具有以下要点: 一是主张先教而后刑。《荀子·宥坐》载孔子曰:“《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故先王既陈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贤以綦之;若不可,废不能以单之,綦三年而百姓往矣。邪民不从,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治国的首选手段是德治教化,即《季庚子问于孔子》所说的“仁之以德”,只有在统治者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而社会上仍有犯罪现象的时候,才可以施用必要的刑罚。《孔子家语·刑政》载孔子与仲弓论刑政:“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文中孔子特别列举了四种可以杀头的罪行:“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这一节文字又见于《礼记·王制》。《尚书大传》载孔子曰:“《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以刑。’谓有礼然后有刑也。”《孔子家语·五刑解》载孔子曰:“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在《大戴礼记》的《子张问入官》、《千乘》、《四代》、《虞戴德》、《盛德》等篇章中,孔子都反复阐明了刑罚作为仁政补充的必要性。 二是倡导恤刑。《尚书大传》载孔子曰:“古之听民者,察贫穷,哀孤独,矜寡,宥老幼不肖无告。有过必赦,小罪勿增,大罪无累。老弱不受刑,有过不受罚。”贫穷、孤独、矜寡、老弱都是社会上的弱势阶层,属于统治者恤刑的对象。同篇又载孔子说:“听讼,虽得其旨,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续也。”“今之听民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民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之道,乃刑杀。”用悲哀、怜悯的心肠来听狱断讼,能不杀的尽量不杀,这是将仁爱精神贯彻到刑罚之中。孔子对那些以刑杀为快的听讼官员深为不满,《汉书·刑法志》载孔子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 三是提出量刑原则及程序。《孔子家语·刑政》载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这是说,在处理五刑讼狱案件的时候,应该原察父子之间的亲情和君臣之间的大义,然后加以权衡;考虑案件情节轻重浅深的因素而加以区别对待;充分发挥主审官员的聪明才智和忠爱之心。大司寇在审定刑律、判决案件时,应该实行三讯制度。孔子强调听讼断狱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之所以强调这个由吏、正、大司寇、王构成的逐级上报程序,乃是为了体现慎刑的精神,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 四是以“无讼”为最高境界,做到有刑而不用、无刑而民不违。《论语·颜渊》载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子路》载孔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无讼标志着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获得了成功,社会上彻底消除了犯罪现象。《孔子家语·五刑解》载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国家虽有五刑之法,但并不付诸实施,刑法只是让人民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大戴礼记·主言》说,只要能够成功地实施“七教”,“则四海之内无刑民矣”。在有刑而不用之上,还有更高境界,这就是“无刑而民不违”。这种虽有刑法而不用、无刑而民不违的情形并不是完全出于政治思想家的理想,它在西周成康之际曾经出现过。《史记·周本纪》载:“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谙熟古代历史的孔子,可能正是从成康之治中获取思想灵感。 孔子刑罚学说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既有悠久的历史学术渊源,又有复杂的现实背景。 早在孔子之前,《诗》、《书》、《易》等典籍均有刑罚思想的表述。《尚书·尧典》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的记载。《尚书·皋陶谟》载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对于孔子省刑、慎刑、恤刑、无讼的思想,应该有很大的启示。《尚书》其他篇章也涉及刑罚内容,如《盘庚上》载盘庚曰:“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尚书·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康诰》:“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人,无或劓人。”“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不畏死,罔弗憝。”《吕刑》更是《尚书》中的刑法专著。其他《诗》、《易》、《礼》、《春秋》中也不同程度地记载了刑罚内容。 从现实背景来看,从鲁定公十年(公元前500年)到定公十三年(公元前497年),孔子为鲁国大司寇,这是鲁国职掌刑罚的最高官员,这一履历必然帮助孔子认识到刑罚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鲁国尖锐的社会矛盾也促使孔子思考刑罚问题。鲁国公室与世卿、世卿与世卿之间矛盾持续尖锐,《论语·季氏》“季氏将伐颛臾章”载孔子曰:“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这个“萧墙之内”指的就是公室,可见公室与世卿敌意很深。三家世卿之间也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齐国侵鲁,冉求提出“一子守,二子从公御诸竟”的战略,希望三家世卿同仇敌忾齐心御敌,季氏答以“不能”,冉有说:“二子之不欲战也宜,政在季氏。”杜预注:“言二子恨季氏专政,故不尽力。”在战斗中,孟孙氏的消极怠惰导致鲁国右师惨败,如果不是冉求率领的左师力挽狂澜,那么这次郊战的后果就不堪设想。天灾又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当时鲁国旱蝗频仍。《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中收有一篇《鲁邦大旱》,篇中记载鲁哀公向孔子求教御旱之策。《左传·哀公十二年》载:“冬十二月,螽。”“螽”就是蝗灾,蝗灾一般发生在秋季,而鲁国此次是在冬天发生蝗灾,季康子曾为此事专门向孔子咨询。天灾直接导致鲁国财政危机,《论语·颜渊》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若之何?’有若对曰:‘盍彻(十分抽一的税率)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有若主张用减少税收、藏富于民的方法应对财政危机,但鲁国并没有采纳有若的建议,而是采用增加赋税的方法嫁祸于民。没有活路的鲁国百姓只好走上偷盗之路,《论语·颜渊》记载:“季康子患盗,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同篇又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季庚子问于孔子》一文中,季康子主张用“强”的手段治国,就是出于对鲁国偷盗现象丛生的忧虑。鲁国的政治舞台也是一片乱象,《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鲁大夫公叔务人曰:“事充,政重,上不能谋,士不能死,何治民?”鲁国的社会矛盾还不止于此,在国际上它一直受到强邻齐国的军事威胁,虽然相继取得了郊战和艾陵之役的胜利,但前者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冉求杰出的军事才能,后者则是借力于吴师。所以两次对齐战役的胜利并没有解除鲁国的外患,当年冬天季康子就表达了“小胜大,祸也,齐至无日矣”(《左传·哀公十一年》)的恐惧。面临如此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仅凭“仁之以德”的方法显然是不够的。 承认刑罚思想是孔子政治学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战国时期儒学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战国时期某些学派之间的相生相成关系。孔门弟子中有仲弓一系,他们的学说特点是在孔子政治思想基础之上倡导礼乐刑政。战国后期的荀子往往将孔子、子弓相提并论,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认为,子弓就是孔门弟子仲弓。从孔子的仁之以德、以刑辅德,到仲弓的礼乐刑政,再到荀子由霸而王、礼法并用的政治主张,其间的学术联系一脉相承。孔子关于刑罚的论述,可能对催生战国法家学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据文献记载,战国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吴起、李悝出于子夏门下,而战国后期两大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都学于荀子。战国法家与儒家这种师承渊源,与孔子刑罚思想或有一定的关系。 原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