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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该不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郭倩王洪波 参加讨论
“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日前在北京举行。座谈会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会议主题是研讨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以及文献学界、法学界、法律界、出版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王自强司长介绍说,法律条款应该是高度抽象的,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的版权保护问题,不必将古籍整理单列一项。而文献学界和出版界普遍认为,既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等都做了一一列举,为什么不能将古籍整理也明确列出?
    古籍整理方面的专家认为,目前人们对古籍整理的价值认识不足,古籍整理作品的侵权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下,古籍整理作品被数字出版商简单地数字化,严重侵害了相关作者和出版社的权益,因此,新《著作权法》加大对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力度非常必要。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认为,现有的法律更多地局限于保护“从无到有”的创作类作品,而对“从有到有”的演绎类作品没有明确的保护条文。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把古籍保护单列一类,将古籍点校、注释作为独立的权利列入条例,保证出现相关纠纷时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司法依据。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李致忠说,这次关于《著作权法》的讨论是一次完善的机会,我们应该把尽量多的情况考虑进来。在进行概括和抽象之前应该先把具体问题搞清楚,归纳各种古籍整理方式和盗版可能性,只有在具体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抽象。另外可以出台一个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当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具体的时候,司法解释就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规定越具体细致,越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展开。中国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马建农认为,有很多基层法律工作人员对古籍整理工作不太了解,对其是不是有原创性的劳动存在疑问,期望通过司法环节来落实对古籍整理的版权保护不太现实,“如果我们在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时候,把篱笆扎紧,就能给基层法律工作者更多更严谨的依据。
    原载:《中华读书报》(2012年07月04日01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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