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石昌渝先生连续撰文,力主《水浒传》成书于明嘉靖间。我们曾撰《<水浒传>成书于嘉靖说辨证》(简称《辨证》)一文与之商榷①,石先生则撰《<水浒传>成书年代问题再答客难》(简称《答客难》)予以辨难②。学术问题,越辩越明,且的确还有些问题需要辩论,故再撰一文予以回应。 一 《水浒传》中的子母炮绝非佛郎机 石先生在《答客难》中说:“我举证的这些名物,都有时代痕迹,但有的只能标明大致时期……惟有子母炮出现的时间点比较清晰,可以确定为正德末年。正是以‘子母炮’为时间坐标,综合以上几种名物(按:指腰刀、土兵、碎银子等)具有的时代特征我才作出《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初年的判断。”按照石先生近些年发表的几篇文章,结合上引一段话,将石先生的观点说得更明白、具体点就是:佛郎机在正德末年传入中国,而佛郎机就是子母炮,故子母炮也可确定是正德末年的产物;《水浒传》写到子母炮,所以《水浒传》只能出在嘉靖间。可见“子母炮即佛郎机”一点,乃是石先生《水浒传》成书于嘉靖间新观点的最为重要的支撑。若是我们能否定这个结论,则也许就能说服石先生放弃或暂时放弃这个“嘉靖说”,故我们选择先从这个问题谈起,看看能不能达到目的。 我们认为,明代嘉靖间一些文献中记载的子母炮绝非佛郎机,对于这个问题,在《辨证》一文中,我们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证。但在《答客难》中,石先生仍说我们对佛郎机与子母炮的不同语焉不详。下面我们就再来详一详: (一)文献的表述说明它们不同。 根据胡宗宪《筹海图编》卷一三的记载:“……唐顺之云:‘……天助圣明,除凶灭虏,而佛郎机、子母炮、快枪、鸟嘴铳皆出嘉靖间,鸟嘴铳最后出而最猛利……’”后来的《元明事类钞》卷二三则说:“唐顺之疏:‘佛郎机、子母炮、快枪、鸟嘴铳皆出嘉靖间,鸟嘴铳最后出而最猛利。’”③无论是在《筹海图编》还是在《元明事类钞》中,“佛郎机、子母炮、快枪、鸟嘴铳”这几种武器都是并列的,这种并列的表述,已经清楚地说明,当时的记载者是没有把子母炮和佛郎机当作同一种武器的,就像他们没有把“快枪”当成“子母炮、佛郎机”一样。如果佛郎机、子母炮是同一种武器,那就应该表述为“佛郎机即子母炮”。另外,在《筹海图编》卷一三、《纪效新书》卷一五等文献中,子母炮、佛郎机都是分开立目;叙述它们的形制和制造方法,也是分开独立进行的(详下文)。若它们是同一种武器,何必如此费力? (二)它们的形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功效不同。 1.形制和制造方法 (1)子母炮的形制与制造方法:戚继光《纪效新书》卷一五载:“此炮用木信雕成螺丝转形为渠,以药线随渠缠足,下露线一节,在底上露出,信之上用褙纸信外卷紧,与子铳口合。乃将好药入瓶八分,将信送入口,即将瓶覆向下摇摇,按入其信。……” 《纪效新书》卷一五“子母炮”名下“装放子母炮法”中绘有“总形”、“子母瓶”、“母炮”、“柄”的竖截面简图(按:《筹海图编》卷一三也绘有简图),可以参看。 (2)佛郎机的形制与制造方法:《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卷五“军器解”载:“其造法铜铁不拘,惟以坚厚为主。每(母)贵长,七尺更妙,则子药皆不必筑矣。五尺为中,三尺则仅可耳。再短则不堪也。腹洞与子口同……子铳后尾须抵闩,前后紧逼无缝”,而且每门佛郎机炮须配置“子铳九门、铁闩二根、铁凹心送一根、铁锤一把、铁剪一把、铁椎一件、铁药匙一把、备征火药三十斤、合子铅子一百个、火绳五根”。 《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卷五“军器解”中绘有大小佛郎机的简图,亦可以参看。 由上可知,两种武器的形制和制造方法不同。 2.使用方法 (1)子母炮的用法:《纪效新书》卷一五载:“其放时先用木马将大铳装毕,以瓶入上大口,先点瓶线燃入木信不见,即点母炮线打去……又有一法:共拴一线,居中点火,终是不齐,还是两点为妙。” (2)佛郎机的用法:《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卷五“军器解”载佛郎机放法: 先以子铳酌大小用药,旧用木马,又用铅子。以轻马摧(推)重子,每致铳损,又多迟滞。今用入药不必筑,不用木马,惟须铅子,合口之半,旧以平顶送杆将子打平,出则不利,今制铁凹心送一根,送子入口,内陷八分,子体仍圆,而出必利…… 无敌大将军(似乎是一种改装的佛郎机)放法: 先将子铳刷净,用药线一条燃入。外以布裹之,恐击下马子摧动也。次下药三升不等,以纸一层盖之,亦防药被打马子击泛耳。药不过二箍下口。次用木马,厚三寸。马初试不用力,自与上口平,下至二箍平止。子铳口小腹大者不可用。其马子上以少土塞之,所以防木马与铳腹有隙处。次下铁子一层,又下土一层,俾子缝皆以土实之。再用木送筑之。如此五次。如尚不满,土子一层,铁子不拘六七层,以平于上第五层箍下口而止。此层不用生土,就于子药上加微湿泥粘,高过铳口,筑实,母(毋)使子覆出。乃将母铳酌量远近,以木枕之高下所至为准,下子铳入腹,闩定举放。 又《筹海图编》卷一三载:“参将戚继光云:‘……放铳之人用一目眇看,后照星孔中对前照星,前照星孔中对所打之物……’”(按:这里讲的是小型的佛郎机的瞄准方法) 由上所述,可知两种武器使用的方法完全不同。 3.功效 (1)子母炮的功效:《阵纪》卷二记载:“子母炮者,功在悚敌之马,惊敌之营,乱敌之伍,夺敌之气。”《纪效新书》卷一五载:“子母炮。此用惊营或夜间远远放入贼垒,少停于贼垒中铳发,无制之兵,乌合之众,夺气之寇,势必惊惶,我得乘之。”这种武器主要用来吓阻敌人。 (2)佛郎机的功效:《筹海图编》卷一三云:用它攻击敌船,“经其一弹,则船板打碎,水进船漏,以此横行海上,他国无敌”。大型的佛郎机(经过中国人改制的也称“发贡”),“其石弹如小斗大,石之所击,触者无能留存。墙遇之即透,屋遇之即摧,树遇之即折,人畜遇之即成血漕,山遇之即深入几尺。又不但石不可患而已,凡石所击之物,转相搏击,物亦无不毁者,甚至人之支体血肉被石溅去亦伤坏。不但石子利害而已,火药一熟之后,其气能毒杀乎人,其风能煽杀乎人……”;《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卷五“军器解”也说它“可打一里有余,人马洞过”。它是一种直接致敌死命的武器。 由上所述,可知两种武器的功效完全不同。 它们不仅形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功效不同,而且就是要防止出现的事故,两者也很不相同。子母炮所要防止的是: 若仰瓶装信,则信底有药,放时药催信出,而瓶不破响,惟覆装其信,则将信务入到底,庶底下无药,药在周围,信线燃入药,乃作(炸)破子瓶。若瓶线点早,母线太长,则瓶不出口而响矣;若点瓶线太迟,未及燃入,打去则闪风而灭矣。④ 而佛郎机要防止的则是: 苟子马俱大则难出,出则力大要坐后,而人力不能架之;若子小则出口松而无力,歪斜难准。凡铸铳之法,子铳口大,则子难出,要破母铳;母铳口大而子铳口小,则出子无力。子铳后尾须抵闩,前后紧逼无缝,乃不伤闩及他虞。⑤ 要之,文献没有说子母炮即佛郎机;文献的表述又总将子母炮和佛郎机分别开来;文献还证明它们之间有许许多多的不同:那个时期的子母炮非佛郎机,十分明显。 后来有没有将佛郎机一类炮叫做子母炮的呢?有。我们在与石先生商榷的那篇文章中已经作了交待:“明代以后,也有一种叫子母炮的武器,康熙平台、征葛尔丹、与俄罗斯的战争中都使用过,但这种子母炮的构造、功用都与上述的‘子母炮’(包括《水浒传》中的子母炮)完全不同。这里就不赘言。” 明代那个时候的子母炮不是佛郎机已经说明。下面要论证的是《水浒传》中的子母炮绝非以石先生所认为的明代正德末刚刚传入中国的佛郎机为“模特”,而且亦不是以那时一些文献中记载的子母炮为“模特”。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将《水浒传》中所写的子母炮与《筹海图编》记载的佛郎机和子母炮作一比较: (一)《水浒传》第五十七回所写子母炮是“那一个母炮周回接着四十九个子炮”,请注意“周回”两个字;而《筹海图编》卷一三记载的佛郎机的“五个子铳”应该是装在“母铳”的“巨腹”中,其子母炮的子瓶也是放在母瓶之中的,任怎么说也不会在那“巨腹”或母瓶周回吧。(二)《水浒传》第五十五回写道:“安排三等炮石攻打:第一是风火炮,第二是金轮炮,第三是子母炮。先令军健整顿炮架,直去水边竖起,准备放炮。”“凌振、杜兴,载过风火炮,架上高阜去处,竖起炮架,搁上火炮。”这炮的发射,是用炮架还是用管筒发射出去并不很清楚,根据那“整顿炮架,直去水边竖起”,“架上高阜去处,竖起炮架,搁上火炮”数语来看,这发射的方法,似乎与石炮的发射方法相同,王曾瑜曾说《水浒传》所写包括子母炮在内的所有火炮,“显然都不是指管状火炮,而是南宋后期的铁炮一类”⑥。上面所说《水浒传》中子母炮“那一个母炮周回接着四十九个子炮”的形制,也说明它的发射方法应该与石炮的发射方法相同。而《筹海图编》卷一三中记载的子母炮的用法是“其放时先用木马将大铳装毕,以瓶入上大口,先点瓶线燃入”,看得出是用管道火药推动子炮前行的,佛郎机更是属于管状武器。(三)佛郎机的威力非常大,是直接致敌于死命的,前面已经讲过;嘉靖时的子母炮虽不是直接致敌于死命,但威力亦不小;而《水浒传》中所写的子母炮明显只是用来吓阻敌人的,其威力与当时刚刚传入中国的佛郎机比相去天壤,就是与那时的子母炮比也有一定距离。 这一切都说明,就是把《水浒传》中描写的子母炮当作完全的写实,它与上述文献中记载的那两种武器,无论形制、用法还是功效,区别都非常大。它不是以明嘉靖时期的子母炮或佛郎机为“模特”。而且《水浒传》是一部小说。小说是一种虚构的文学样式,描写武器,无中生有,极力夸饰,比比皆是。按照一般的规律,《水浒传》的作者写子母炮,若真是以明代那个时候的子母炮甚或佛郎机为“模特”,一定会写得比那个时候的火炮更先进,威力更大,但实际情形却并不如此。为什么会这样?一个合理的解释亦是,《水浒传》作者所写的子母炮绝非以明代嘉靖间文献记载的那种子母炮为“模特”,其“模特”当然更非佛郎机。《水浒传》作者所处时代的“子母炮”要比明代那个时候文献记载的管状“子母炮”,尤其是刚刚传入中国的佛郎机落后得多。 在《答客难》中,石先生责备我们为了“证明‘子母炮绝对不是当时才发明的一种武器’”,而将“子母炮”“说成是相当简单的火器”,曲解了戚继光的原意,指责我们“置如此明显的历史事实于不顾”,“把中国火炮使用的时间提前”,我们亦不敢苟同。这里我们将《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券五“军器解”中戚继光的原话一字不落地全引如下: 以上之外有火砖、一窝蜂、地雷、千里炮、神枪等百十名色,皆不切于守战,故不备,今皆一切禁之,以节靡费。惟有子母炮尚属可用,未当终弃,亦一奇品也。 诸位可仔细想一想,如果子母炮方才发明,或发明不久,戚继光怎么会把它列于“皆不切于守战,故不备,今皆一切禁之,以节靡费”的武库之中(按:《练兵实纪·练兵杂记》卷五“军器解”中未列“子母炮解”)?怎么会说“尚属可用”?再看看当时人们对佛郎机的评价:“海船中之利器也。”“以此横行海上,他国无敌。”“参将戚继光云:此(按:指佛郎机)乃天下通有利器。”⑦“最利水战,所击辄糜碎。”⑧两相比较,我们把这子母炮定在“绝对不是当时才发明的一种武器”中,究竟有没有道理?是否曲解了戚继光的原意?至于我们有没有“把中国火炮使用的时间提前”,大家也可去看一看拙作。在拙作中,我们说“早在金元时代,火器的制造和运用就已相当普遍”,这话没错吧?我们不想再赘引历史文献,王兆春的《明初火铳镌文浅析》一文就指出:“火铳是我国元明时期对管状射击火器的统称,它创制于元代前期,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不但元军使用火铳作战,而且农民起义军也使用火铳作战,尤其是朱元璋率领的起义军使用最多。”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还藏有“水军左卫进字四十二号大碗口筒重二十六斤”、“洪武五年十二月”造的大铳呢⑨。跟这“大铳”相比,《水浒传》中所写的那种子母炮是不是简单? 嘉靖前后,还有一种叫“天坠炮”的武器,唐顺之《武编》卷五说这种“天坠炮即子母炮”。胡宗宪的《筹海图编》目录中列“天坠炮图说”,卷一三绘制了这种炮三个母炮、七个子炮的截面图;《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四引茅元仪的《武备志》则说:“天坠炮一母十四子炮。”至于它的用法、功效,《筹海图编》卷一三云:“其大斗用法:升至半天,坠于战(“战”字疑衍)贼巢,震响如雷,黑夜令贼自乱相杀,有火块数十,能烧敌之营寨。”这种子母炮石先生的几篇文章都未提到过。它与上面所说的子母炮不同,当然就更非佛郎机了。《水浒传》所写子母炮与它之间或许还有一些渊源,它们的形制构造、发射方式以及功效都有相同的地方:《水浒传》中的子母炮是“一个母炮周回接着四十九个子炮”,天坠炮是“一母十四子炮”;《水浒传》写那子母炮的功效是“响处风威大作。呼延灼军兵,不战自乱”,天坠炮的功效是“震响如雷,黑夜令贼自乱相杀,有火块数十,能烧敌之营寨”。甚至用法也可能一样:《水浒传》中的子母炮如上所述,似乎与石炮的发射方法相同;天坠炮则是“其大斗用法:升至半天,坠于战(“战”字疑衍)贼巢”。但这种被称作天坠炮的武器,所有的文献都未说它出现在成化后、嘉靖初,也决不是舶来品,从其形制、使用方法、功效看,更应当是中国早有的一种武器。 二 文徵明确实抄过古本《水浒传》,抄录的时间在成化间 拙作的第一部分,涉及到对一些文献的解读,石先生确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进行诠释。但石先生认为“说到底,熊南沙《故相国石斋杨公墓表》仍然不是嘉靖以前的文献”,强调“我说嘉靖以前的文献中未见《水浒传》的记载,要反驳我,就应当举出嘉靖以前的文献记载,如此才能称得上有的放矢、针锋相对”,而且说“其实他们所指的‘文献’应加上‘嘉靖和嘉靖以后’的时间限定,方为准确”。 我们先说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拙文一开始就作了这样的交待:“我们检索有关《水浒传》的资料时”,“仍未发现有嘉靖以前的文献记载过《水浒传》一书”。这不正是石先生所要求作的“限定”?说我们没限定时间,这很显然是一种未细读辩方文章产生的不应有的指责。 能不能用后出的文献记载来证明前代曾出现的某种事物呢,答案则应该是“能”,研究成果中用后出文献证明前代曾出现的事物的例子比比皆是,毋庸多说。在书画界、文博界,后人鉴定某一件作品系前代的某位书画家所作,某种物品出自前代的某个时期,更是常见的事情,这更毋庸多说。拙作用嘉靖间和嘉靖后出现的记载有《水浒传》的文献资料来论证嘉靖以前就存在《水浒传》并无不可,特别是用像张丑这样的书画鉴赏大家的鉴定成果,指出文徵明确实抄过一个古本《水浒传》,应该说更无不当。倒是石先生所说拙文认定张丑“‘当然不会是个说谎的人’,似乎诚实的人就不会记错事,而记错事就等于说谎,这个逻辑也令人费解”的话颇值得注意。但再次省视拙作,我们同样不能不说,是石先生未细读辩方文章所作的不应该出现的指责。拙文在这部分一开始就提出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这个文徵明抄古本《水浒传》是否真实存在过?二是,抄录的时间大概在什么时候?”文章引《清河书画舫》卷一二、《真迹日录》卷五、《书画见闻表》中的记载并进行分析。在分析《清河书画舫》的记载时,因为其中“有一好事家收文徵仲小楷古本《水浒传》全部”的下面注有“未及见之”一语,故我们通过对张丑为人等方面的分析,指出他“当然不会是个说谎的人”,当时虽没见过这手迹,却肯定听人说过它的存在。接下来,文章又分析“这个信息会不会是讹传”,指出到撰写《真迹日录》时,“未及见之”几字已经去掉,又引其序指出,这书中的书画是“随见随录”,此时张丑应亲见过文徵明这一书法作品。最后再引《书画见闻表》中所记,指出文徵明的这一书法作品系于其“目睹”栏内,以解决那会不会是讹传的问题。两个问题联系紧密,又是一种递进关系,这样分析,自认为逻辑还算严密,有什么费解的呢? 应该说,至此,两个问题也完全得到了解决。如果在这样的史实面前,石先生还不相信这文徵明抄古本《水浒传》确实存在,我们就实在没话可说了。 至于文徵明所抄古本《水浒传》的性质是否与吴从先所见的古本《水浒传》相同,那是要联系李开先《时调·一笑散》“崔后渠、熊南沙、唐荆川、王遵岩、陈后冈谓《水浒传》委曲详尽,血脉贯通,《史记》而下,便是此书。且古来更未有一事而二十册者”、天都外臣“嘉靖时,郭武定重刻其书,削去致语,独存本传”,特别是钱希言《戏瑕》“文待诏诸公暇日喜听人说宋江,先讲滩头半日,功父犹及与闻”⑩等记载来理解的。文徵明所抄的古本《水浒传》应当就是这些记载中的《水浒传》——那种“委曲详尽,血脉贯通”,“一事而二十册”,可能尚存“致语”的书。因为能入文徵明法眼并获得他喜欢的《水浒传》决不会是一部草创阶段的蹩脚书,而喜欢和用为习学书法的底本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石先生将吴读本《水浒传》提出来,似乎想说明文徵明所抄可能也是这一类的书,但这种“可能”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吴从先读过的那本特殊的《水浒传》,竟然把宋江当成南宋人,把宋江起事的时间放在南宋,正是无稽之尤。 说到“或说七等《水浒传》宋江赦者”一语的解读,石先生认定应诠释为“有人说刘七等同于《水浒传》宋江求赦之事”,说那“说”字是说话的“说”。但接下来一句是“遂阴结上所幸通事王永,彦明遂潜见上豹房”。前一句与后两句之间,明显是一种因果关系——刘七、齐彦明采纳了某人(或)的劝说(说shuì),于是就“阴结”、于是就“潜见”。几句话连起来,当解读为“有人劝刘七按照宋江求赦的故事,请求皇帝赦免,于是刘七就暗中结交皇帝宠幸的通事王永,齐彦明就暗中进入豹房见皇上”,我们对这几句话的意义,理解上并无错误。如果把“说”训为“说话”之说,谓“有人说刘七求赦之举与《水浒传》相像”,尽管其他的文献有刘七赴京求赦未遂的记载,但本文中先前未有刘七人内廷求赦的叙述,何来与《水浒传》相像?而且那两个“遂”字又如何落实?可以肯定地说,就本文而言,石先生的理解并不顺畅。现将《熊南沙先生文集·故相国杨公墓表》相关文字全引如次: 豹房义子多与诸贼通,以故内阁功绪不竟。群贼先时则已冒入禁内,观豹房游幸所在及内廷动静举闻。或说七等《水浒传》宋江赦者,遂阴结上所幸通事王永。彦明遂潜见上豹房。事发,下狱,杖永杀之。 大家可以判断哪一种理解对。 关于刑部审问赵并无模仿《水浒传》一说,从现今发现的文献资料看,确是事实,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墓表》所举材料真实性的证据。而且朝廷的文件中夹一个刘七模仿《水浒传》的故事,也太不伦不类了。 因此,到现在为止,我们还认为,《辨证》关于文徵明确实抄过一种古本《水浒传》,而抄录的时间应该在文徵明年轻学书、目力甚佳之时,至迟不能迟于他为官之后(详拙作《辨证》);《墓表》中关于《水浒传》的文字证明了正德时就有《水浒传》流传,而石先生的《水浒传》成于嘉靖间的观点则是缺乏根据的。 三 《水浒传》中所写的腰刀宋金时已经大量使用 石昌渝先生在《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一文中曾引《武经总要》,断言宋代“绝无腰刀”,又引《黑鞑事略》、《宣和遗事》认定元代只有环刀,而“腰刀产生在环刀之后,是明代才有的兵器”。有人以元杂剧中写到腰刀问难,则以《元曲选》乃明代臧懋循所编,版本不可靠,要问难者先证明这腰刀“不是臧懋循自己写的”(关于版本的问题,下面再谈)。在我们大量列举宋人记载宋代就有用为作战武器的腰刀,并举出金人也有腰刀,那腰刀还保存在金源博物馆中的证据之后,石先生知道,宋代有腰刀是个有文献证明的不争事实,要坚持己见,说“宋代绝无腰刀”不行了,得证明宋人文献中记载的腰刀与仍保存在金源博物馆中相类似的腰刀非《水浒传》中所写的腰刀;《水浒传》中写到的腰刀是明代的嘉靖或稍前方才出现才行。石先生知道这两个问题,本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均需要论证清楚。但要证明宋人文献中记载的腰刀与仍保存在金源博物馆中相类似的腰刀非《水浒传》中所写的腰刀很难或不可能,于是重点论证后一个问题。在《答客难》中,他再一次详细地描述《武备志》及《练兵实纪》里腰刀的形制,反复说明《水浒传》里武松所用腰刀的形制主要特征与戚继光的记录相同。 按照石先生的描述,那两部书里记载的腰刀一种是“长三尺二寸,柄短形弯”(《武备志》)、一种是“长三尺,重一斤十两”(《练兵实纪》)。检索《水浒传》中写到腰刀的所有章节,尤其细细地检看了有关武松用腰刀杀公差、蒋门神徒弟、蒋门神、张团练及张团练全家老少主仆的所有文字,却任怎么说也找不到《武备志》、《练兵实纪》里所记述的那种腰刀(只有有刀鞘一点相同,而这却不是那腰刀本身形制的主要特征)。原来“武松所用腰刀的形制主要特征与戚继光的记录相同”亦只是石先生分析归纳出来的。石先生是如何分析归纳的呢,文字太长,概括一下:一、有刀鞘,刀鞘系在腰上;二、用刀的动作是“劈、剁、砍”;三、有相当的长度,理由是“能够一刀下去,不仅‘劈’了蒋门神的脸,还砍翻交椅;也因为此‘腰刀’有一定长度,他(武松)无需逼近,回身一刀,就把张团练‘齐耳根连脖子砍着’”。像这样分析归纳得出的所谓形制相同的结论究竟有几分可靠,岂不很值得思考?《水浒传》中描写的腰刀究竟有多长、多重?要我说,金源博物馆中那把已经锈蚀的腰刀,长最少也有两尺多,不能算短,绝不是匕首;重至少有一斤多,与那《练兵实纪》里的腰刀差不多;刀形微弯,从形状上看,也是可以用来劈、剁、砍的;刀也有鞘,应该也是悬挂在腰间的。“作为严谨的学术考据”来说,石先生是如何断定这金源博物馆中的腰刀就一定不像《水浒传》中描写的腰刀呢?难道作者就不能写武松拿着类似金源博物馆中的腰刀杀张团练、蒋门神? 我们不能不说,石先生并没有真正找到《水浒传》里武松所用腰刀的形制主要特征与戚继光的记录相同的证据,也没有找到金源博物馆中的腰刀与《水浒传》中所写腰刀区别的证据。 宋代的腰刀与明代的腰刀本质上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不能回避的。因为若宋代出现的腰刀在本质上与明代的腰刀没什么不同,则《水浒传》中所写的腰刀即使与明代那两部书中所记载的腰刀在形制上基本一样,也不能就证明《水浒传》所写是完全以明代的腰刀为“模特”。石先生十分清楚这一点,故在重点论证上一个问题的同时,也点了一下另一个问题。比如我们所举《宝庆四明志·四明续志》卷六里,明明记载有用于阵战的腰刀,石先生却从那“刀鞘八百八十九个、腰刀一千四百三十九柄”的记载中,读出“显然这里的‘腰刀’是不带刀鞘的”,否则鞘与刀的数量为什么不相等?进而指出,这腰刀“是匕首式的短刀还是三尺长的刀,实在不能断定”。按照石先生的逻辑,我们是不是也可以问一问,这记载中的刀鞘又是与哪种武器相配的呢,这里面并没有匕首式的短刀或其他刀的记载。要知道,刀用多了是会有缺口的,鞘却不一定随刀同时坏,就像武松在张团练家所用的那口刀因为杀人多了,有了缺口,不能再用,但武松所用刀的鞘却并没有坏。制造刀鞘和刀,数量为什么一定要一样多?刀为什么就不能打制多些?分配给某个兵器作坊打制腰刀和刀鞘的数量为什么就不可能一少一多呢?再说《宝庆四明志·四明续志》“出戍”中还有“若军装则……若军器则……长枪一百二十条、腰刀一百七十柄……”的记载;《景定建康志》卷三八也记载:“给军器衣甲付各屯桩管,以备使用……腰刀二千五百一十把。”明代嘉靖间姚虞的《岭海舆图》则记载:“每卫……腰刀五十把、斩马刀二十把……每千户……·腰刀十把、斩马刀五把。”这些记载里连刀鞘还没有呢,能肯定说就没有别的地方的作坊生产刀鞘与这些腰刀相配?能说这些记载(包括明嘉靖间的记载)中的腰刀都是匕首式的短刀? 这些资料里记载的腰刀,均与“长枪”、“军装”、“衣甲”等军需品并列,腰刀当然也适用于作战,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石先生说《太平广记》中“《章邵》所写商人章邵见一人熟寐树下,‘遂就抽腰刀,刺其喉’,这‘刺其喉’的用刀动作说明那刀是别在腰间的匕首”。但《水浒传》里写李逵杀虎,说:“放下朴刀,胯边掣出腰刀。那母大虫到洞口,先把尾去窝里一剪,便把后半截身躯坐将人去。李逵在窝内看得仔细,把刀朝母大虫尾底下尽平生气力舍命一戳,正中那母大虫粪门。李逵使得力重,和那刀靶,也直送入肚里去了。”又《水浒传》写道:“张顺攒下水底,拔出腰刀,只顾排头价戳人,都沉下去,血水滚将起来。”这两处“戳”也是“刺”的意思。我们举《传家集》卷四○农妇用“腰刀”“砍”死其夫的事例,是“砍”,可石先生又不加证明地硬说那刀是“农民砍柴等用的农用的刀具”。笔者是从没看见过称农用刀为腰刀的文献资料,不知道石先生是否见到过。这样的论述,未免显得随意了一点。 腰刀作为阵战用武器,实际上不是宋代才开始出现,至迟唐代的文献中就已有记载。唐安南从事樊绰所撰《蛮书》卷九载:“每岁十一、十二月,农收既毕,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各依四军集人,试枪、剑、甲胄、腰刀,悉须犀利一事,阙即有罪。其法一如临敌布阵……”(11) 要之,宋代作战时士兵曾大量使用腰刀,石先生既没找到“水浒”英雄等所用的腰刀与宋代文献记载的腰刀相异的证据,从《水浒传》里也没找到“水浒”英雄等所用的腰刀与明代《武备志》及《练兵实纪》里所描述的腰刀形制相同的明显特征,且分析也多不合理,因此仍不能证明《水浒传》出于明代嘉靖间。 四 《水浒传》中用银的描写反映了宋元经济生活的实际 《水浒传》大量写到用白银贸易的事情,而这种情形只在成化、弘治后才有,石先生是这样认为的。我们不想在这个问题上再多花笔墨重新论证一次,只在这里提几个问题,并试着自己作些回答: (一)宋、金、元政府是否曾经允许以银代输?答案是肯定的。有大量的文献资料为证,石先生也承认这一点,还为我们的文章补说了理由:银比钱轻,便于运输;宋政府积弱,进贡需要白银。这就行了,我们的文章本就先要说明这一点。政府允许民间以银代输,老百姓用银进行交易的情况会不会出现?我们认为,那答案也是肯定的。石先生并不认同这一点,说:“老百姓拿自家出产的实物换取金银以代输,与把金银作为货币去购买实物乃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发生的、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我们认为,其间的关系正是十分紧密:用实物换取银子以代输,并不是古时的以物易物,而是把实物给(出卖)人家,拿人家的货币——银子,这不是一种用银贸易的行为又是什么?政府允许以银代输,别人拿银子来买你的东西,如果你有,并且多余而又合算,你肯不肯卖?当然肯,因为卖了可代输,而交税是年年都必须尽的义务。这会不会促进用银子进行贸易的行为发生?也当然会,因为交税是家家都必须尽的义务。萧清的《中国古代货币史》也说:“赋税征银,对于进一步促进货币经济的发展,推广白银的使用非常重要。”(12)如此,拙文中的上述观点究竟错在哪里呢? 在谈到以银代输这个问题时,石先生引述拙作中“宋元和明初,官方确曾禁止用银代输,且也曾下令禁止民间用银子作为货币,但是否始终严厉禁止”后指出,“这不符合历史事实”,“有违历史事实”,因为朝廷“并未禁止用银代输”,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始终禁止或政府禁而官员违禁的问题。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是无助于证明石先生的新观点,也没能在关键问题上驳倒拙作关于宋、金、元时代存在以银代输的现象,而政府既允许以银代输,则百姓中就会出现以银贸易情况的观点的。但石先生既然把这一点提出来了,我们也不能不作个回应。虽然政府不曾明令禁止以银代输,但事实证明,宋、金、元及明初,以钱钞实物纳税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只是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才允许以银代输。拙作曾举出许多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比如说,《皇朝文献通考》卷一三就记载着“诏诸路岁输缗钱”,而只许“福建、二广易以银”;吕午的《左史谏草》则反映安徽地区本不准以银代输,而当地官员却“复勒纳银”。对于“福建、二广”以外的地方,这不是实际上的“禁”?而对于福建、二广,这不是实际上的“解禁”?安徽本不许以银代输,而官员“复勒纳银”,不是朝廷不许而地方官“违禁”? (二)金哀宗时是否有过开放民间用银进行交易的政令?答案是肯定的。这有《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七的记载为证:“至金章宗时,因钱钞法弊,乃权以银货继,复罢钱而专用银钞,铸银名‘承安宝货’。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当时俸给皆银钞相兼。迨哀宗至大间,钞竟不行,民间一以银交易。”石先生好像也没有否定这一事实。不过我们还要在这里强调一下:请注意那“钞竟不行,民间一以银交易”两句话,这两句话不但说明金哀宗时代存在民间用银进行交易的情况,而且是交易只使用银,而不用钞。笔者这样说可能绝对了些,但这种情形最少也说明,其时民间使用银子进行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萧清的《中国古代货币史》也说:“至金哀宗正大间(公元1224-1232),民间便都以银市易。”(13) (三)元代是否存在政府禁用银两而又未始终严厉禁止,且时禁时不禁的情况?答案也是肯定的。关于“禁”,这是共识,无须在这里多说;关于“弛”,也有文献证明,我们举了《钦定续文献通考》卷六○所载至元二十二年世祖从卢世荣之请,“诏弛民间买卖金银”的记载;至大四年四月颁布的“丁卯罢行至大银钞铜钱诏”则记着:因为“钞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其弊滋甚”而再次开放金银买卖的事。而且至大以后,我们就再也没有查到禁私自买卖金银的政令。承蒙石先生启发,笔者也读了些当代经济史学家的论著,也引些他们的论证来作说明: 为了保障纸币行用,禁止金银在民间流通。……但是几度禁止,几度解禁。至元二十年(1283)六月,“申严私易金银之禁”,二十二年(1285)正月解禁。禁令不过实行一年多。二十四年(1287)又禁。大德八年(1304)七月又解禁。至大二年(1309)九月禁止民间私相买卖,到四年四月,又解除禁令。自此以后,民间使用金银者愈益增加。这种禁令毕竟都是短期的,而且执行结果也不见得有效。(14) 金银能够自由买卖,民间出现用银进行贸易的经济行为还会奇怪么?《元史》卷一五○《张荣传》“时贸易用银,民争发墓劫取,荣下令禁绝”的记载,就是其时济南老百姓普遍用银贸易的明证。萧清的《中国古代货币史》说“为了推行纸币制度,扩大纸币流通,元代虽曾明令禁止民间金银的流通与买卖,可是实际上民间使用白银的情况还是存在的”(15),正道出了这方面的历史事实。 在《水浒传》中,写及的用银情况,可分以下数种:一是赏赐,皇帝赏给臣下及梁山好汉、主人赏给仆人、财主赏给(包括周济)穷人、寨主赏给喽啰;一是赠送,送给好汉、送给师友;一是作为盘缠。以上数种,用银的数量较大。另有一种是使用“碎银子”买卖吃用物品——石先生所特别重视的经济现象。相比较而言,前三种现象出现得很多,后一种现象出现得稍少,而且用银用钱在书中交替出现,这与历史文献中记载的宋、金、元时代的生活实际也十分相似(详参拙文《辨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中有六处写到“花银”:一是写史进谢师,将一百两花银送给王进(第二回),二是晁盖送给雷横十两花银(第十四回),三是晁盖将三十两花银送给阮氏兄弟(第十五回),四是写宋江将二十两花银送给来抓他的两位都头(第三十六回),五是写蔡九知府送给戴宗二十五两花银(第四十回),六是写宋江赏给来报朝廷招安信的济州差人花银十两(第七十五回);写到“纹银”的只有一处,即写张世荣送给王庆“纹银二两”(百二十回本第一百三回)。“花银”是南宋到明初社会上对成色高、有纹路的银子的习称,后来则习用“纹银”(16),这也是百回本《水浒传》成书于元末明初的重要证据,田王二传则是后出之作。 综上所说,纵使一直到明代的成化、弘治间,银才真正完全成为一种合法的货币,也不能证明《水浒传》所写一定只是以明代这个时候的贸易状况为“模特”,从而否定它成书于元末明初。“严谨的学术考据”要指出一件事物产生的时间上限,就必得证明在这个上限以前不曾出现过这种事物,对于以虚构为主要特征的小说中事物出现的上限的认定,尤须如此。就算《水浒传》中贸易用银的状况,比起宋、金、元时代民间实际的用银状况更为普遍,这也可视为文学作品的一种“更高”、“更集中”的表现。我们不能,也不应将小说中描写的事物完全与历史实际等同起来。 石先生《答客难》中关于这一问题真正反“难”的笔墨,实际还主要集中在对我们引《元刊杂剧三十种》中大量用银贸易描写的文字,以说明这是对元代社会现实的反映的反“难”上。这牵涉到对一些引文的解读。由于立场不同,解读会出现歧义,这很正常。比如我们认为《元刊杂剧三十种》中“[天下乐]把这一套儿衣服旧改新。(带云:)与十两银做盘缠”(17)、“[剔银灯]又不是多年旧积,则是些寒冷物重伤脾胃。子那建中汤我想堪医治,你则多加些附子和当归。(外与药了。)(正末与银了。)”(18)、“[醉中天]卖弄他指下明,看读广,止不过宣明论、瑞竹堂、通圣散、青龙丸、白虎汤。怎莫这付药值银十两”(19)里的“银”是“白银”,石先生却说这些戏剧中写到的“银”只是“银钞”等等。究竟是“银”还是“银钞”,一时难以辩明,但我们是据实说事,石先生则只是推测,这恐怕大家都能看出。我们把“[赚煞]……俺这里别是个三街市井,另置下二连等秤,恰好的交您一分银买一分情”(20)看成是反映元代民间用银交易的例证,石先生加以否定,说:“这引的是一句俗语,犹如‘一分钱,买一分货’,非指实际的市场交易。”石先生固然说得没错,但俗语是现实生活的提炼概括,那“俺这里别是个三街市井,另置下二连等秤”一语,不正说明那时市井是用银交易?既说“另置下二连等秤”,这“银”任怎么说也不会是银钞吧。 石先生更对“难客”(包括我们)引《元曲选》的例证,以说明元代民间存在用银贸易的现实进行反驳。这牵涉的是个版本问题,拙作曾指出,论及版本不能采用双重标准,但没有展开论述。这一次就稍微多说几句。 石先生曾责张培峰、沈伯俊先生考证不注意版本,所用的只是经过臧懋循修改的《元曲选》中的材料,《答客难》中又列举高丽末期高丽人所用的汉语教科书《老乞大》和明代中期经过修改的《老乞大谚解》的不同,来证明明代中期的《元曲选》确实是经过了臧懋循的修改。说《元曲选》经过臧懋循的润色修改,我们当然认同。只用(注意“只用”二字)《元曲选》的例子来说明其中的用银描写完全反映了元代的生活实际确实不够妥当。因此拙作不只是从《元曲选》中找例子,还从许许多多的文献资料和依据元代版本校点的《元刊杂剧三十种》中找例证,这且不说。这里要说的是,《元曲选》出自万历间,今存的《水浒传》也出自万历间。《元曲选》中那么多用银贸易的例子可能是臧懋循所改,《水浒传》中用银的例子会不会也是后来的出版者修改过的呢?《水浒传》经过人删改那也是有证据的。前所引天都外臣的话就证明了这一点。谁能证明郭武定等只删而不改?将“银钞”改为“银两”、“银子”是件很容易且史有先例的事情,石先生不就认为拙作《辨证》所举《元刊杂剧三十种》中的“银”其实是“银钞”么?石先生责别人不考虑版本,却忘了也应这样要求自己,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关于“腰刀”的论述也有这样的问题)。再有,石先生认为自己是选择了从“作者不经意的疏略处,找出他原来所处的时代”的例证,来论证《水浒传》的成书年代,那用银子贸易是作者的不经意处么?若《水浒传》里的用银贸易的文字是作者的不经意处,则《元曲选》中的同类文字为什么就不是作者的不经意处呢?再则石先生仅举上述例子,证明整部《元曲选》中凡写到用银贸易的文字都是臧懋循所加,这例子还是从高丽的译本中举出来的,也不够谨严,因为它可能是特例。而且即使我们从《元曲选》中找出的所有用银贸易的证据都是明人修改的结果,我们能认定其中的作品(包括《老乞大》)成于明嘉靖间?为什么对《水浒传》我们不做同样的思考呢?说一部作品成于何时,是指这部作品的体制、规模、描写的人物、故事的内容基本成为定制的时候。成于元末明初的《水浒传》到嘉靖时经过文人的修改润色,这是肯定的。不仅如此,由百回本到百二十回本,再到七十回本;由繁本到简本,《水浒传》在不断地演变,其间的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我们只把它们看成是版本上的演变,石先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小说总目》也是如此处理,这是对的。既如此,又怎能根据现行的百回本中的个别名物“银”及其使用实际可能(就算是可能吧)出于成化至嘉靖间,就断定此书成于嘉靖间呢?对没有著作权意识的中国古代人的文学作品,尤其是古代小说,用少量的名物来考证它们出现的年代,必须十分慎重,特别是对像《水浒传》这样的世代累积型作品更须如此!这当然是就算那用银描写真只是明代弘治、嘉靖间生活实际的反映的后退一步的话了。 五 《水浒传》中写到的都头、土兵是宋元兵制的一种反映 “土兵”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其实并不在元代、明代有没有土兵,以及这些土兵的职守如何、战斗力强弱,而在于宋代有没有土兵,在于宋代土兵的分布和职守,在于《水浒传》中写到的武松等所辖的土兵与史书中记载的宋代土兵有没有共同的地方。《水浒传》写的若与宋代的情形相同,即使是元代和明初没有土兵,土兵的战斗力发生了巨大的衰变,甚而也确如石先生所言,到成化以后,土兵已沦为军官的仆役,也不能证明《水浒传》一定出于成化以后。这应该是个十分明白的道理。 《答客难》问我们:“宋代的‘土兵’是属正规作战兵种,驻扎在营寨之内,它和《水浒传》中描写的隶属于县衙、维持地方治安的土兵是一回事吗?”我们的回答是:性质基本相同。 需要论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宋代土兵分布的范围是否涵盖了《水浒传》中描写的驻有土兵的地域;二是这些土兵的职守是否与《水浒传》描写的相同。对此拙文曾引多种文献予以说明,比如,我们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六载哲宗元年,“枢密院言:京东、西路安抚提巡司奏,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下全置土兵缉捕盗贼。从之”一则资料说明,宋代的京东、西路都有土兵,这些土兵的职责是“缉捕盗贼”。还曾据《宋史》指出,宋代有土兵建制的地方范围很广,它包括“京东西、河北、河东、江淮、荆湖、两浙、福建”诸路。《水浒传》中写到土兵的章回很不少。比如,第二回写“华阴县县尉在马上,引着两个都头,带着三四百土兵,围住庄院”;第十三回写朱仝、雷横,一个“管着二十匹坐马弓手、二十个土兵”,一个“管着二十个使枪头目、二十个土兵”;第四十三回写李云“点起三十个老郎土兵”去捉拿李逵。朱仝、雷横所在的郓城,李云所在的沂水县都属京东路,华阴县应属京西路,石先生特别提到的武松的相关故事则发生在阳谷县,亦属京东路,都在上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所标明的范围之内。武松等统领的土兵则都是缉捕盗贼,亦与上述文献的记载完全相符。 不仅如此,宋时的“都头”,除系作战部队的武将外,也确有是郡县缉捕盗贼兵丁头目的:(一)《钱塘遗事》卷三“刘雄飞”载“淳熙年间,鄂州江夏县尉司都头杨文,其妻八娘,常行善念。一日,隆兴解到贼徒二十五人来鄂州,发下尉司杨文收管拘锁。有刘雄飞者貌魁伟……”,说明县尉司下设有“都头”一职,与武松等的职位相同,其职责也是缉捕盗贼。《钱塘遗事》,元刘一清撰。四库馆臣曰:“虽以钱塘为名,实述南宋一代轶事……颇资考证。”(二)《宋名臣奏议》卷一二四范纯仁《上哲宗乞拣阅保甲》载:“窃以先帝留神训练保甲,今以是累年,其间甚有人材武艺超出群众者,乞并给盘缠赴阙……如不愿者,委逐路安抚都总管司合量材于敢勇效用,或弓箭手军员十将内安排。更不愿,即于本乡保甲守阙副都头、保正,或依弓箭手例,特置正副都头、指挥使都虞候、都指挥使等阶级,及立定年限迁转……则人人皆有进身之望,有所顾藉,不肯轻易犯法。”这则资料是说范纯仁建议皇帝选拔人才,以防止强有才力者作乱。可注意的是,其中有不愿在外为武官者,可就近在家乡安排作正副都头等职,这个职位是“依弓箭手例,特置”。《水浒传》所写武松事,颇与之相同,只是未经皇帝选拔,直接由知县任用,但《水浒传》是小说,当然可以有一些虚拟。(三)《夷坚志》“丙”卷七“王宣二犬”载“绍兴二十九年冬,抚州宜黄县巨盗谢军九聚众百辈,椎埋剽劫,至戕杀里豪董县尉家。知县李元佐适在郡尉,遣弓兵出讨捕。都头刘超者,领数十人前行。翌日,王宣者继之。与盗遇,超即遁。宣所部不及盗之半,大呼索战,鏖斗黄山下……”,这则资料说明,此处“都头”是属于知县领导的。王曾瑜《用现代史眼光审读<水浒传>》说:“按照宋金制度,县尉手下有弓手,巡检手下有土兵,都负责地方治安。宋时弓手和土兵有‘都’一级编制单位,都头是一都之长。但从金朝开始,弓手又分马弓手和步弓手。《元史》卷一百一《兵志》载,元世祖时,设置马、步弓手。……可知小说(按:指《水浒传》)的叙述可能更接近于元代的史实。”(21)王先生的文章论述颇有根据,非常可信。 土兵是不是到成化以后,方才沦为军官的仆役?宋代的土兵会不会被军官役使?对于这个问题,拙作更作了详细的自信尚能服人的论证,并引了不少资料,说明宋代士兵地位低下,土兵的地位则比禁军更为低下。比如,即使战斗力很强的土兵,开销也只有禁军的三分之一左右;土兵成为禁军要“刺”,名将韩琦就曾说:“检刺土兵,自是祖宗旧法。今或只刺手臂,及充保毅弓箭手,名目终与民不殊,请黥为禁军。”我们还引了宋史研究专家王曾瑜《宋朝兵志初探》第85页的论断作为说明。最后我们说:“我们不明白,为何能替长官‘修造第宅,伐薪烧炭,种植蔬菜,织造缎子、坐褥,做木偶戏人,刺绣,奏乐’等等的土兵就不能为武松干家务活。”石昌渝先生既没有重视我们所举证的宋代士兵地位低下,土兵地位尤其低下的史实,也并未回答我们最后提出的问题,只在明代的土兵是土司之兵上做文章,这怎能解决《水浒传》所写是明代成化后的土兵而非宋代的土兵这个问题呢?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说《水浒传》成于明代嘉靖间的观点便也落了空。 实际上,就是石先生的明代成化后的土兵丧失战斗力,已沦为皂隶的观点也绝对化了点。《图书编》卷四七“大同”载:“巡抚延绥都御史卢祥等言……延安庆阳府州县,边民多骁勇,习见外夷,敢与战斗,若选作土兵,练习调用,必能奋力,各护其家……兵部复奏,请敕御史往会官占选,于是延安之绥德州、葭州,庆阳之宁州、环县,皆选民丁之壮者,编成什伍,号为土兵,每名量免户租,时得壮丁五千余名,委官训练听调,由是土兵强盛,而毛里孩连年入寇皆退却矣。”卢祥,东莞人,成化二年进士。这里所记的土兵,该不是土司之兵吧,他们就很能战斗,颇像宋时与元昊作战时的土兵。去除土司之兵,明代土兵战斗力有时颇强的例子,可以在各种方志中找出很多来。 最后,我们再引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一文中的最后一段话作结:“《水浒传》说,武松在阳谷县当‘步兵都头’,手下有‘土兵’,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宋时的土兵编制。”(22) 以上就是我们对石昌渝先生《答客难》一文的回应,也是我们对石先生近些年所写几篇文章提出的《水浒传》成书于嘉靖间观点的再次辨正。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注释: ①②文载《文学遗产》2007年第5期。 ③上引两书,都出自商务印书馆影印《四库全书》本,以下引文,除特别注明者外,皆出此本,不另注出。 ④⑤《纪效新书》卷一五。 ⑥《文史知识》2004年第11期,第45页。 ⑦《筹海图编》卷一三。 ⑧《明史》卷九二。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五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⑩均见朱一玄、刘毓忱《水浒资料汇编》,百花文艺出版社1981年版。 (11)《四库全书》本,纪晓岚谓《新唐书·艺文志》著录。 (12)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9页。 (13)(15)分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4页、第275页。 (14)李干《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9—390页。 (16)参张宁《从货币信息看<水浒传〉成书的两个阶段》,《文学遗产》2007年第5期。 (17)(18)(19)(20)分别见徐沁君校《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中《公孙汗衫记》、《张鼎智勘魔合罗》、《小张屠焚儿救母》、《诸宫调风月紫云亭》(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62页、第430—431页、第783页、第333页)。这个本子所用的底本,都是元代的刊本。 (21)《文史知识》2004年第11期。 (22)《水浒传序》,转引自朱一玄、刘毓忱《水浒资料汇编》。 原载:文学遗产2008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