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两会”召开,网络实名制立法再度引起关注。关于网络实名制立法的赞同和反对争论声沸沸扬扬,网络实名制再次成为互联网焦点。本文从探究网络实名制反复被提出的原因出发,探讨网络实名制为何能对网络信息传播起到规范作用,希望能对网络信息传播中失范现象的规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网络实名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系李希光教授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的建议。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2004年5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客户资料。2004年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点中就明确提出“高校校园网BBS是校内网络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内容服务的IDC、ISP来备案登记,或者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网站,或是个人网站,都必须在备案时提供有效证件号码。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开始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非经营性个人网站实行实名制登记。2005年7月12日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二点中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2005年7月20日,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公司腾讯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公安局《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配合中国有关部门对腾讯开展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进行整理,对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2005年年底召开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信产部首次明确表态,将启动手机实名制管理工作。2007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实名注册,包括提供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2008年1月起公安部等13部门在全国展开整治网络秩序联合行动,着力推广论坛版主、吧主和聊天室主持人实名制。 二、发达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已见成效 在发达国家,网络实名制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2006年,美国参议院审议的一项游说改革法案的第220条第一款的规定,拥有500个以上读者的博客必须进行注册,并且要像说客一样每个季度向国会做一次报告,否则将面临监禁。2007年,德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档案保管及互联网监管的法例,要求邮件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每个邮箱用户的个人身份确认资料。此项立法被视为德国形式的邮件实名制。2008年,法国政府开始准备确立网络签名制度,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执行新的严格立法以全面净化网络环境。对于博客,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采取博客实名制管理。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博客实名,但博客用实名却比较盛行。而韩国则是实行网络实名制和贯彻网络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海尔特·霍夫斯泰德在《与孔子相关:从文化之根看经济的增长》中分析中韩文化属于同一文化圈,都有儒家文化之根,中韩有很多相似之处。①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举措对我国加强网络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网络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经济权益,韩国政府从2002年起推动实行网络实名制。到2003年年底,包括信息通信部在内的31个部门网站实行了留言板实名制;在十大门户网站中,除Daum和MSN外都引进了这一制度,使韩国成为最早引入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2005年10月,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为网络导入监督、约束和处罚机制。为打击恶搞行为,2006年7月韩国国会修订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为在门户网站和网络媒体实施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修正案规定每天访问人数达30万的门户网站和访问人数达20万的媒体网站必须实行实名制。韩国的DAUM和NAVER两大商业性门户网站率先从2007年6月28日起要求网民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才能在网上发帖和发布各种影像资料。7月起,《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韩国政府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网站收取最高3000万韩元(约930韩元兑换1美元)的罚金。与此同时,韩国信息通信部设立了24小时运行的“非法有害信息举报中心”,用技术手段阻止网民从国外网站下载并转载淫秽视频。韩国警察厅还在网上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韩国政府要求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提供严格保护。为了保护留言者的隐私,韩国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认证后,用代码替代真实姓名留言。迄今,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2008年,韩国信息通信部在推行网络留言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收效显著。 三、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要手段 本文所指的网络实名制是指网络有限实名制度,即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发表。当用户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真实身份信息属于隐私,甚至可以永远隐藏真实身份信息并得到保护。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通过受保护的实名关联可以找到现实中对应公民,隐私将不再成为隐私,将会受到监管,甚至法律的制裁。② 这一实行办法对网民的隐私有较好的保护,而且韩国实行的同样是后台实名制。 网络信息传播是基于互联网的传播。互联网是源于美国ARPA网的全球范围的网际网。ARPA网设计初衷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所以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开放性、反控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其本质特征切实推动了信息的自由传播。Web2.0技术出现后,网络赋予每个人充分的话语权,每个网名都可以更自由、自主、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尺度再次放大。 (一)网络实名制是创建和谐网络信息传播环境的迫切需要 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目前中国网民数仅以500万人之差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③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互联网已逐渐渗透到国民的经济生活中,并扮演了重要角色。目前,网络信息传播状况大体上是良好的。互联网带给信息传播巨大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近年来由于少数网民挑战法律违背道德行为产生的危害令人发指。诸如色情信息猖獗,虚假信息泛滥,隐私信息泄漏,垃圾信息成灾,网络舆论暴力肆意妄为,诽谤谩骂随处可见。这些信息的传播闹得互联网上乌烟瘴气,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其他网民权利。 继Web2.0技术后,网络社区作为网络中的开放性社区,作为社情民意中最活跃的部分,最能体现言论的自由。每一位网民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属于公共领域。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金伯利·S·扬在“互联网依存”的研究中指出,“网络交往的匿名性主要是指个人属性隐没的非评价状态,匿名意识使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下降、行为的冒险性增加,易发生‘去个性化’,网络攻击、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犯罪等都与匿名性有关。”④ 正如流传很久的一句话,“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传统媒体的“把关人”机制在网络媒体上出现了缺失。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同时为网络犯罪和不道德行为充当了“保护伞”,是网络犯罪爆发及网络信息传播失范的根源。 现实世界中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度,网络空间的自由同样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任何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损害的活动的权利”。在一方面是一定的自由;在另一方面是一定的约束,自由与约束都有一定的边际。⑤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曾这样谈道,“博客行业允许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发展,但是现在的情况显得有些无序化。尤其是极少数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来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当一部分人的自由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时,必须在现有“自由”和“约束”之间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否则网络空间必然变得混乱不堪,网民最终将牺牲更大的自由。为了网络安全畅通、社会稳定,尽管实名制有违网络存在初衷,挑衅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匿名性和虚拟性,但推行网络实名制已迫在眉睫,实属无奈之举。 (二)用网络实名制约束网络信息传播是必然选择 从心理学上讲,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⑥ 从法学角度讲,当人处于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而网络言论现在正处于匿名性与虚拟性交织的状态。这使得发言者不考虑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从而使一些不良性言论广泛流传,甚至形成负面舆论或非法言论。⑦ 由此可见,匿名性必定会导致互联网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高度。自律的前提条件是网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而中国社会现在面临着道德滑坡与诚信缺失。2001年的高考作文要求以“诚信”为题折射出整个社会缺乏诚信。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八荣八耻”,涉及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都是强调最基本的素养,反映出社会道德的滑坡与扭曲。所以,网民自律在现有环境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网络是虚拟的,但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匿名制”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所以在推行网络自律的同时,有必要由外部力量介入,让网民在享受信息传播自由时考虑相应的责任,令其客观地对信息进行思辨,尊重事实、尊重他人权利。自其他国家介入国际互联网后,一方面承认现行的传统法律法规原则都适用于互联网空间的传播环境,⑧ 另一方面,逐步制定网络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我国同样如此。自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网络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截至目前,我国颁布的网络法规共有数十部,内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信息传播、域名注册、电子商务等多个方面。⑨ 方式上除制定专门的网络法规外,在修订旧有法规、制定新法规时,也尽量考虑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我国除了法律法规外,还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约束。倡导道德伦理约束和自律是对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又一约束。只是前两者是强制性措施,主体是国家或相关部门,而后者强调自觉性,主体是网民个体。而技术手段和倡导自律都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网络实名制的提出是在现有环境下对网民自律效果的失望,其实质是在现有的网民自觉性与国家强制性的选择中选择了后者。 四、网络实名制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作用 (一)关键在于方便公安机关确定犯罪目标 网络上的网名或ID与现实生活中的公民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网民触犯了法律或违反了道德,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实行网络实名制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这种一一对应关系找到网络上虚拟实体对应的现实实体,准确查出信息的传播者,达到监管的目的。网络实名制可以加快和帮助确认网民的真实身份,增加破案线索,节省社会运行成本。为公安部门有效打击违反犯罪活动提供方便,以有效遏制利用网络匿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滥用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势头。实行网络实名制还是有效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的前提。离开网络实名制,许多涉及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定将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较难找到侵权人,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其主张的权利很难得到支持。“实名”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或被告,具有明确的管辖点,有利于被侵权人快速查找侵权人身份,减少了因网络非法言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纠纷的取证难度。 (二)本质是促进网民自律 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后,对于公安机关能方便获取网民真实身份信息,容易找到网络上网民或ID对应的现实个体;对于网民,则打破了“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定律。这对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匿名就可以逃脱责任的网民产生有效威慑。网络实名制的实行要求网民提高自我把关能力和自我素质,要求网民提高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要求网民为自己在网上的所有言行负责,引导网民正确使用网络,最大限度的提高网络道德水平,使网民在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时意识到网络空间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就是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合法权利。由此一来,对于违背社会道德的网民有所顾忌,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对于违反法律的网民,能够对其进行制裁。总之,网络实名制能规范网民行为,预防网上犯罪,从源头上约束网民,减少网上违反道德的事情发生,杜绝网络不文明行为,降低网络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发挥网络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优势。从本质上讲,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促进了网民自律。 社会是发展的,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对网络中的犯罪行为的约束不能面面俱到,对没有违反法律但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有时束手无策。对于从技术上的约束,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尺度可能再次放大。自律能从网络信息传播源头上进行控制,对于约束网络信息传播至关重要。 (三)目标是建设和谐网络社会 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本质是促进网民自律,网民自律有助于树立健康、负责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有助于建立文明绿色的网络氛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网络氛围。中国处在一个和平发展的年代,维护社会稳定才是网络实名制的主要职责。据《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4岁以下的青少年占总体网民的50.1%。实行网络实名制为网民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创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此外,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大大降低网上交易风险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之一就是诚信问题,由此导致了很多网络欺诈行为,致使很多网民不愿尝试或重复网络购物。网络实名制有助于建立个人交易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体系,促进网上银行发展,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社会的和谐与现实社会的和谐有着紧密的关系。虚拟的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折射,现实社会的不和谐会反射到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中的不和谐必定危害现实生活。另一方面,现实社会的和谐能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而网络社会的和谐也能为现实社会的和谐作出贡献。在和谐的网络氛围中,网络实名制可使网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犯,获取到的信息更加准确可靠,各种不良信息将退出网络平台,促进了先进文化和知识的共享和传播。从长远看,网络实名制不仅不会限制言论自由、侵犯隐私,相反还有利于公民相关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网民权益,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恶意侵犯。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使国家及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五、结语 网络实名制的再次提出侧面反映出现有的网络信息传播存在失范现象。网络实名制能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展示了网络信息传播自由的真正内涵。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在不侵犯他人自由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实名制是在现有“自由”和“约束”之间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这也说明自由和约束互相牵制,既要保证一定的自由,又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使两者达到利益最大化则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是动态的,当环境或对象或其它因素发生变化时,这个平衡点要做出相应调整。网络实名制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正是基于现有的网络社会不和谐现象,需要对网络信息传播加强管理,以使网民同时保证自己和他人自由和权力所作出的调整。网络实名制促进了网民自律,有利于网络和谐社会的建设,从长远来看,其对网络信息传播也具有促进作用。 收稿日期:2008-08-26 注释: ① 尹仔锋:《对“网络实名制”的文化传播学反思》,《新闻窗》2007年第1期。 ② 刘念:《关于高等院校网络及论坛实施实名制的探讨》,《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③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8/01/17/4966.htm(2008-7-2). ④ 晋晓兵:《网络传播中的匿名性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⑤ 马超:《网络发展中的无奈之举——网络实名制》,《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年第12期。 ⑥ 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⑦ 张雨林:《对网络言论监管之法律思考》,《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10期。 ⑧ 魏水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⑨ 陈建云:《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立法考察》,《新闻与法》2005年第4期。 原载:《山东社会科学》 20091 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