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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传统婚恋观管窥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刘玮 参加讨论

    在肯定与认同《红楼梦》的民主主义倾向与反传统锋芒的大前提下,本文想从一个“小”问题出发,即从几位“红楼”少女如何处理两性关系问题着眼,管窥作家对儒家伦理观念(主要是女德规范)的承传。换言之,本文不涉及对这些女性形象的整体评估,也不是对作家与儒家关系的全方位考察。
    儒家伦理秩序的大原则之一是“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未出嫁的少女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除父兄外,几乎没有机会池不允许与其他异性接触;即使有所接触,也多限制在亲属之间。而在这有限的范围内,又要谨守“男女之防”,特别是涉及性爱问题时,要求更加严格,“女子守身,当兢兢业业,如将军守城。稍有一毫疏失,则不得生。故曰:无不敬也,敬身为大焉。”①只有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②才能与某一男子亲近,而这一男人就是她一生的依附与权威。因此,儒家传统伦理秩序下,特别是宋明以降,女子若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与人结合,则被视作“浮”,将遭到舆论的唾弃,这一罪名将伴随其一生,成为她身上永远抹不掉的污点,并进而影响到家族的声誉。这也就是封建时代“女德”教育在两性交往问题上特别重视的一个原因。而有一定地位的贵族之家,更要以此标榜门风。贾府作为世代替缨的“国公府”,自然也不例外。
    稍有不同的是,因宝玉受到特别宠爱,得以在大观园中与姊妹们同吃同住,而姊妹中除了同父异母及叔伯之外,亦有如黛玉、宝钗湘云等“中表”之亲,这就使贾府少女拥有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小环境。也就是说,家族的小环境给这些贵族女孩儿们提供了与父兄之外的异性较多、较近的接触和交往的机会,尽管对象仍很有限,活动的范围仍很狭小。不过正因为这样,恰恰构成了对她们“女德”的一种“考验”。事实也的确如此。无论众女儿如何经历有别,性情各异,都不同程度地烙守着传统女德,并在日常生活的言行举止间有所体现,否则便难以立足。对此,作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认可:将人物内心沉重的礼教包袱和外在的受制于传统道德的言行举止视为品行的高洁或端方,加以赞叹和欣赏;对人物受制于礼教的无奈和愁闷虽给予怜爱和同情,但缺少对酿造悲剧之环境与恪守礼教之个体的批判精神。
    从整体看,作家对林黛玉高洁、清介的气质个性是欣赏的,其欣赏之情氤氲于字里行间。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对她在处理与宝玉关系问题上始终谨守礼仪,敬身自重的自我约束的心理和行为由衷赞赏。正是这一心理与行为特征,使得这一形象在前代及当时充斥文坛的众多“佳人”俗丽中,以其特有的清纯、高洁而独树一帜,独具魅力。这里,我们不能仅停留于对人物个性本身分析的层面上,而是再深入一步,从社会环境和传统伦理观念的角度开掘其成因,不难探察出作品藉此展示的人物意识深层对传统女德观的认同以及作家对此的肯定。作品多次写到黛玉因宝玉出言冒撞而气恼,写她避免与宝玉“拉拉扯扯”,写她在婚姻之事上对“父母之命”的深深依赖,写她与宝玉之间漫长而痛苦的相互试探的心路历程,等等,客观上揭示出人物受传统礼教枷锁禁锢之重,同时也让读者觉察到了那层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迷雾。这层迷雾是弥漫于整个大观园乃至贾府的女儿世界的。黛玉的矫情、龄官的郁闷,司棋的痛悔,都是由于没有逃脱这层雾霭笼罩之故。而作家对她们的怜爱与同情,仅仅限于她们的身世遭际,服务于“千红一哭”了万艳同悲”的题旨,寄寓着身世之感和无常之悲,而并非对儒家传统礼教的怀疑。这恰恰说明作家在这个问题上是倾向于传统女德原则的。
    当然,人的内心世界是极其复杂的,林黛玉们的矛盾重重、痛苦忧郁除了上述传统礼教的因素外,从心理学上讲,与她们所处的年龄阶段也不无关系。《红楼梦》一书中,这些女孩儿多为十三四——十七八岁,正处于生命的“徘徊”期,“傍徨于欲望与憎恶之间,希望与恐惧之间,拒绝她所需要的”, “徘徊不决于童年独立期与妇女屈服期中间”③。 这种产生于特定成长阶段的苦闷与受制于传统道德规范的压抑共同滋长于这些生活空间狭小、“前途”单一的少女们的心灵之中。敏感一些的,内心体验丰富一些的,感情细腻脆弱一些的,如黛玉、龄官诸人,自然就多了些痛苦和抑郁;天性豁达一些的,见闻稍广一些的,接受外物或自我调节能力稍强一些的,如宝钗湘云诸人,则能从生命的苦闷中挣脱出来,将“外来”的传统观念的禁约化解为个人立身行事的准则,形成自己个性的一部分,自然自觉地履行,而较少内心的冲突和痛苦。
    作家在描写塑造后一类形象时,笔墨中同样包含有赞赏之情。史湘云在作家笔下是一个“幸生来英豪阔大宽宏量,从未将儿女私情略萦心上”的有男子心胸气概的少女形象。她的“割腥啖膻”, “争联即景诗”, “醉眠芍药菌”,以及平日的其他言谈举止,几乎无不给人以慷慨洒脱的印象。对这一气质风度的描写,作家不惜笔墨,文字间亦流溢出掩饰不住的欣赏之情;而特特指出“从未将儿女私情略萦心上”一点,显然是有一定用意的。我们说,一种个性的形成,往往可以归结为天赋和后天的培养习学及其相互融合等因素。对于史湘云的上述个性,从文本看,作家显然更倾向于“天赋”的原因。然而,倘无根深蒂固、渗透力极强的传统女德观念的教导和熏陶,湘云本应活得更洒脱更少顾忌。她不是也曾因男性家长在场而“缄口禁言”吗?她不是因“醉眠芍药菌”而满面羞惭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作家对湘云不挂怀“儿女私情”个性的欣赏,实际上已暗含着对传统女德意识的认同,只不过由于史湘云气质个性的特殊性而表现得较为隐蔽罢了。
    相比较而言,同样生性豁达的薛宝钗,则少了几分豪爽,多了些矜持、沉稳;少了几许天性的洒脱,多了些社会化的成熟。尽管作为少女,同样难免青春感情的流露,在与异性厂主要是宝玉少的交往中,也并不呆若木鸡;但无论与林黛玉还是与史湘云比较,在恪守“男女之大防”方面,都表现出由“率性”到“守礼”的成熟化轨迹。作品多处写她“避嫌”,写她有意“远着宝玉”;又通过心理活动或语言神态的描写,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她在两性乃至婚恋问题上的见解。她不仅以传统的伦理道德约束着自己,并以此为标准去衡量品评他人。如此,她在自己婚姻这件令人瞩目的大事上,明知不妥,仍拘泥于“父母之命”的做法便不显得突兀了。不管续作的得失优劣,作为一个完整的形象,薛宝钗此举还是基本符合其性格发展的逻辑的,与她以往的言行举止有着共同的思想根源,即:自觉地以传统女德规范自己,尽力将其内化为个人意志的有机组成部分,内化为自我人格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看来,作家对宝钗这种来自良好教养的、严守男女之防的端庄稳重性格,是持肯定态度的。虽然在个别事件的叙写中,如对小红的非议,对宝琴两首怀古诗的挑剔,对尤三姐之死的冷淡等,寓含微词,但并没有影响到作家对她的那种“稳重和平”的整体气质个性的欣赏。而在处理两性关系问题上的自重端庄,则是这一性格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突出特征便是虽亲不昵。作家对这种气质风范的欣赏正说明他对其背后起支配作用的传统道德观念有着相当程度的认同。异性之间的交往一向是个敏感问题,而且往往能比较典型地体现出一个人生活品位的高低和人格修养的优劣。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个人的声誉和前途,也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传统礼教将异性之间的许多正常交往也视作“非礼”,加以重重禁锢,自然是对人的正常欲望和天性的扼杀。这种过度的压抑,必然逼迫得正常人欲呈现出扭曲的面貌,甚至以某种畸形的、不适当的方式宣泄出来。因此,无论是历史上,还是文学作品中,都出现过不少令今人感到震惊的“勇敢”之举和继之而来的惨烈收场。《红楼梦》中司棋和尤三姐的遭遇就是明证。
    作家对这两个人物着墨不多,但有限的文字,却给读者留下了个性鲜明的形象。二人都属性情热烈、泼辣的类型,在与异性交往中,都有逾越“常规”之举,最终又都以自戕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对后一点,无论作者还是后世评家都给予了同情甚至赞叹。而这种赞叹中,往往自知不自知地包孕着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认同。
    司棋与表弟“私订偷盟”被发现后自杀,虽有自悔认错人的因素,主要原因还在于世俗道德观念的压力;而尤三姐无论在珍琏兄弟二人之前的嘻笑怒骂、肆意挥洒,还是她的自择夫婿,都显示出其不甘于被侮辱被玩弄,以及大胆追求个人幸福的顽强个性和自主精神,是与世俗礼教相悖的,但她的将“订亲”视作不可更改的“终身大事”,以及最终的羞愤自陨行为,又同样没有跳出传统道德和世俗观念的樊篱。
    以上二人带着沉重礼教脚镣的自栽,被作家写得何其绚烂、何其壮美,又赢得历代多少读者评家的同情和叹惋。的确,她们的个性有值得称颂的一面,她们的命运也有令人同情之处。然而,同时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尽管她们的个性和遭遇不同,自栽的具体方式也有差别,但在选择“自戕”这一点上,却有着共同的内在心理动因:即违背了传统道德和世俗礼法之后,以这种方式来保全“自我”,维护自尊,即所谓“自杀明志”,这是胜过一切解说和辩护的。事实也恰恰说明,正是她们的自戕,才博得了亲近之人的同情和几许赞叹;而这唯一的选择,又是作家加意渲染,并被后世评家大为赞赏的。换言之,在作家的设置与安排中,在后世的读者评家的同情与赞美中,都无一例外地弥漫着传统女德观念的气息。
    “红楼”女儿,是作家倾心塑造的一批多姿多彩、美丽动人的艺术形象。贯穿全书的主旋律是“使闺阁昭传”。同时,又流露出对这些女性身世命运的悲悯和感叹。然而,作家尽管营造出一种社会历史悲剧的氛围,却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传统女德对众女性的外在禁锢与内在摧残,这是作家所处时代的制约和所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所致。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中文系研究生)
    注解:
    ① 清·蓝鼎元《女学·妇德篇中》,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
    ② 《孟子·滕文公下》 。
    ③(法)西蒙·波娃:《第二性——女人》,第78 页,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 年12 月版,1988年3月第二次印。
    原载:《学术交流》1998年第3期
    
    原载:《学术交流》1998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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