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凡例”的三个辩论点 论及《红楼梦》甲戌本的“凡例”,便使人想起有关“凡例”的三个逐次深入的辩论点。 第一个辩论点:“凡例”是真是伪? 1980年6月,冯其庸先生在美国举办的首届国际《红楼梦》研讨会上提交了《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凡例”》的论文,论证的中心意思为:《红楼梦》甲戌再评原本上并没有“凡例”,今存甲戌本上的这个“凡例”是后人伪造的。他的结论如下:“我认为甲戌本《石头记》的‘凡例’其前四条是后加的,其第五条是就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第一回的回前评改窜的。‘凡例’伪造的时代,最早大致不能早于乾隆四十九年前后,……”①但经过一番辩论,红学研究者维持了这样的共识:“凡例”应是脂砚斋甲戌再评原本上原有的,并不是后人伪造的。 第二个辩论点:“凡例”是谁写的? 既然“凡例”是甲戌再评原本上原有的,那么它是何人所写?有人说是曹雪芹所写;还有人说是脂砚斋所写。又经过一番辩论,红学研究者取得了一致的看法:“凡例”是脂砚斋所写,而不是曹雪芹所写。因为“凡例”如果排除了其中后人文字的改动和后人抄写的错漏,它无论从用意到风格、还是从句式到遣词实在与脂砚斋的评语如出一辙,的确是典型的脂砚斋手笔。 第三个辩论点:“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与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哪个是原文,哪个是改文? 这一点,正是我们现在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比较一下甲戌本“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与庚辰本等抄本的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我们会发现,它们实际上大同小异,那么哪个在前哪个在后,也就是说,哪个是原文哪个是改文的问题就摆在大家面前了。 通常的看法为:既然“凡例”出现在脂砚斋甲戌再评原本的后代抄本上,第一回回前总评出现在脂砚斋己卯庚辰四评原本的后代抄本上,则前者为原文,后者为改文,即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是根据“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改写而成的。 不过,事实并不如此简单。 我以为,脂砚斋甲戌再评原本上的“凡例”并没有今存甲戌本“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而这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是曹家某后人将脂砚斋己卯庚辰四评原本上的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改写后移植到“凡例”第五条前部的。 要说明我的观点,先得从“凡例”的写作年代讲起。 二、“凡例”的写作年代 一般说来,“凡例”的写作应当在全书完成之后方可进行。根据脂砚斋有关书稿“睹新怀旧”的批语,可知他把书稿分成了旧与新两种。那么,这个“凡例”写作于旧稿完成之后,还是写作于新稿完成之后呢? 从甲戌本第一回的文字和脂评的介绍中,我们知道,旧稿最初的原名为《石头记》。在甲戌本第一次出现《石头记》三个字处,脂砚斋有两字评语“本名”。后来吴玉峰在旧稿上又题一书名曰《红楼梦》,孔梅溪在旧稿上也题一书名曰《风月宝鉴》。要说明的是,这只是同一书稿多种题名而已。根据脂砚斋的另一条评语,我们还了解到,这一旧稿前曾有曹雪芹的弟弟曹棠村所写的序文。“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这个由曹雪芹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而修改出来的、并由曹雪芹命名为《金陵十二钗》的书稿就是所谓的“新稿”。 显而易见,“凡例”写作于新稿完成之后。 当曹雪芹将新稿交给脂砚斋时,脂砚斋对曹雪芹新起的书名《金陵十二钗》似乎没有表示出喜爱的心情。这从脂砚斋随后写作的“凡例”中就可以看到,“然此书又名曰《金陵十二钗》,审其名,则必系金陵十二女子也,然通部细搜检去,上中下女子岂止十二人哉?若云其中自有十二个,则又未尝指明白系某某。” 要确定“凡例”写作的年代,首先要确定新稿完成的年代。 甲戌本第一回中还写道:“至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从这里,我们知道,脂砚斋第二次抄阅评点新稿是在甲戌年(乾隆十九年)。从今存的己卯本庚辰本中我们还得知,脂砚斋第四次抄阅评点新稿是在己卯年至庚辰年(乾隆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看来,脂砚斋在他的晚年,也是用了近“十载”的时间,抄阅评点了四次《红楼梦》书稿,其呕心沥血的情景可想而知。 从脂砚斋抄阅评点的时间表上看,他大约每两三年抄阅评点一次。既然甲戌年是脂砚斋第二次抄阅评点即再评的时间,则脂砚斋第一次抄阅评点即初评的时间可能是甲戌年的前两三年。而曹雪芹新稿完成并交给脂砚斋的时间会更早一些,定在甲戌年的前三年即辛未年(乾隆十六年)左右似乎比较稳妥。那么,写在初评书稿卷前的“凡例”,其写作年代则可定在壬申年(乾隆十七年)左右。 甲戌年再评时仍用《石头记》的“仍用”,还表示出两种意思。第一,《石头记》作为书名以前曾用过。大家已知道,旧稿的原名就是如此;第二,再评之前的初评用的书名不是《石头记》。我以为,初评时的书名为《脂砚斋评红楼梦》。这样,“凡例”第一条开始的所谓“《红楼梦》旨义”、“《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评时,脂砚斋已改书名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卷前保留初评时所写的“凡例”呢?我想恐怕是脂砚斋当时尚不愿忍痛割爱。到第三次抄阅评点时,或是到第四次抄阅评点时,脂砚斋舍弃了这一“凡例”,而在第一回正文前写作了第一回回前总评。 蔡义江先生在他的《红楼梦诗词曲赋评注》一书中写有“甲戌本《石头记》‘凡例’校释”的文章,其中讲道: “甲戌(1754)之前,已完稿了,‘增删五次’也是甲戌之前的事;甲戌之后,曹雪芹再也没有去修改他已写完的《红楼梦》稿。故甲戌后抄出的诸本如‘己卯本’、‘庚辰本’等等,凡与‘甲戌本’有异文者(甲戌本本身有错漏而他本不错漏的情况除外),尤其是那些明显经改动过的文字,不论是回目或正文,也不论其优劣,都不出之于曹雪芹本人之手。”② 蔡义江先生讲的这一段话,也许有他矫枉过正的用意在里面,然而说得过分绝对了,也不合适。 的确,曹雪芹在甲戌年之前的某一年将完成的新稿交给脂砚斋后,他可以撒手不管了。而且,脂砚斋在长期的抄阅评点中对回目和正文的修改也无需征求曹雪芹的同意。不过,曹雪芹与脂砚斋毕竟是亲戚,是亲戚就要来往,要来往就难免会谈论到《红楼梦》书稿,特别是在脂砚斋多次抄阅评点书稿的期间更应如此。举一个小例子,在书稿的评语中,脂砚斋对曹雪芹作诗的才情曾有过很好的评价,在庚辰本上,出现了脂砚斋这样的文字:“缺中秋诗,俟雪芹”。这一方面表明,脂砚斋有自知之明,作诗的水平低于曹雪芹;另一方面也表明,曹雪芹在脂砚斋的要求下,还是会少量地参与书稿修改的。如果新稿交出后,曹雪芹与脂砚斋根本就从不来往,或者来往也从不谈论《红楼梦》书稿,那么脂砚斋写下上述文字不就成为梦呓了吗?! 至于书稿从脂砚斋那里转到畸笏手里后,在畸笏的要求下,曹雪芹曾对书稿进行了一段时间的修改,这也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 三、“凡例”的演变情况 脂砚斋所写的“凡例”原貌应如下: “《红楼梦》旨义,是书题名极□□□□□﹝《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又曰《风月宝鉴》,是戒妄动风月之情;又曰《石头记》,是自譬石头所记之事也。此三名皆书中曾已点睛矣。如宝玉作梦,梦中有曲,名曰‘红楼梦十二支’,此则《红楼梦》之点睛。又如贾瑞病,跛道人持一镜来,上面即錾‘风月宝鉴’四字,此则《风月宝鉴》之点睛。又如道人亲眼见石上大书一篇故事,则系石头所记之往来,此则《石头记》之点睛处。然此书又名曰《金陵十二钗》,审其名,则必系金陵十二女子也,然通部细搜检去,上中下女子岂止十二人哉?若云其中自有十二个,则又未尝指明白系某某。及至红楼梦一回中亦曾翻出金陵十二钗之薄籍,又有十二支曲可考。 “书中凡写长安,在文人笔墨之间,则从古之称。凡愚夫妇儿女子家常口角,则曰‘中京’,是不欲着迹于方向也。盖天子之邦亦当以中为尊,特避其东南西北四字样也。” “此书只是着意于闺中,故叙闺中之事切,略涉于外事者则简,不得谓其不均也。” “此书不敢干涉朝廷,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盖实不敢以写儿女之笔墨唐突朝廷之上也,又不得谓其不备。” “开卷即云‘风尘怀闺秀’,则知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矣。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阅者切记之。” 比较原貌的“凡例”与今存甲戌本的“凡例”,可知,前者第五条“开卷即云……”之前并没有后者第五条的前大半部分文字,那么,这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来自何处呢?又是什么时候加到“凡例”第五条前部的呢? 要解决上述问题,则需进一步了解《红楼梦》书稿的流传过程。 脂砚斋从己卯年至庚辰年完成第四次抄阅评点《红楼梦》书稿后,仅一年多时间他大概就离开了人世。这样,脂砚斋己卯庚辰四评原本就转到畸笏的手里。畸笏遂于壬午年(乾隆二十七年)在书稿上大量作评,同时他还要求曹雪芹对书稿作一些修改。没想到,曹雪芹修改的时间不长,其子夭亡,本人亦感伤成疾,于壬年除夕与世长辞。乙酉年(乾隆三十年)和丁亥年(乾隆三十二年),畸笏以超过七旬的高龄仍在这两年中对书稿作评。不料此间,某次书稿外借,借阅者竟将百回书稿遗失了二十多回。畸笏很是痛心,在丁亥年间的评语中他曾多次表示了深深的遗憾。不仅畸笏珍视此一书稿,照料畸笏老人生活起居的孙子(我们称之为“曹家某后人”)也喜爱此书。后来,怡亲王弘晓要借阅书稿,使得畸笏和曹家某后人左右为难,凭亲王地位和通家情义,不借不行,但外借又怕遗失事件再次发生。最后畸笏让曹家某后人组织两三个亲戚或至友,尽快抄写出一个副本,并分卷陆续送怡亲王府。正因为时间紧迫,且抄手们的文化水平不高,这一副本中的错抄漏抄实在太多了。例如,某一抄手将脂砚斋所写的第一回回前总评没按原样低两格抄写,故而使回前总评与正文“列位看官:你道此书从何而来……”混在了一起。 畸笏和曹家某后人用四评副本应付外借经过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在曹家某处竟又意外地找到了脂砚斋甲戌再评原本。那时,畸笏年事已高,精力不济,因此,曹家某后人主动承担了用四评原本和四评副本整理再评原本的工作,整理完成后也誊抄出了一个副本。因为这次抄写时间充足且由曹家某后人来过录,所以再评副本抄写的质量较好。要说明的是,在这个副本中,畸笏还写了少量的新的批语。此后,用于外借的就又多了这一再评副本。今存甲戌本正是它的后代。 凭什么说曹家某后人曾用四评原本和四评副本整理了再评原本呢?这是用版本遗传研究法研究版本情况而得出的结论。这次整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将四评原本和四评副本上有价值的评语经过加工调整后转抄到再评原本上。搞版本研究的红学研究者可以很容易的从再评副本的后代今存甲戌本上找到脂砚斋己卯年的评语、畸笏壬午年的评语、畸笏丁亥年的评语等等,只不过这些评语经过了文字的改动,并且删去了“脂砚斋”、“畸笏”的署名和“己卯”、“壬午”、“丁亥”等写作年份。仅有一个“丁亥春”的记年因曹家某后人的疏忽而保留下来,出现在甲戌本第一回的一条评语后面,成为了唯一的漏网之鱼。 甲午年(乾隆三十九年)正月,年过八旬的老人畸笏自觉已来日不多,要求在书稿上再作评语,曹家某后人遂急忙将再评副本送到老人面前,畸笏满怀深情地写下了他(包括了他的孙子)最后的心愿: “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幸)。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午八(人)日泪笔。” 知道了以上《红楼梦》书稿的流传过程,我们也就容易理解,今存甲戌本“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实际上来自脂砚斋所写的第一回回前总评。曹家某后人是在用四评原本和四评副本整理再评原本时,将四评原本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作了一些文字改动后加到了再评原本“凡例”第五条的前部。 当然,用版本研究的结论来证明我的观点,对那些研究版本的红学研究者来说,是可以验证和理解的;但对那些不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们来说,其说服力并不强。 那么,下面我想从文字水平和内容涵义上来比较一下“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与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 四、“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的真相 “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云云〕梦幻识通灵。但书中所记何事〔何人〕又因何而撰是书哉?自〔又〕云: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推了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我〕堂堂之须眉诚不若〔此〕彼一干裙衩〔哉〕,实愧则有余,悔〔又〕则无益之大无可〔如〕奈何之日也。当此时则自欲将已往所赖上赖天恩下承祖德,锦衣纨袴之时,饫甘餍〔肥〕美之日,背父〔兄〕母教育之恩,负师〔友〕兄规〔谈〕训之德,〔以至〕已致今日一〔技〕事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集〕记,以告普天下人,虽我之罪固不能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之〕不肖,〔自护己短,〕则一并使其泯灭也。虽今日之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其〔晨夕风露〕风晨月夕,阶柳庭花,亦未有〔防〕伤于我之襟怀笔墨〔,虽我未学,下笔无文,又何妨〕者,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亦可使闺阁昭传,复可〕以悦〔世〕人之耳目〔破人愁闷,不亦宜乎〕哉,故曰〔贾雨村云云〕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 我以为,此原文为脂砚斋所写的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曹家某后人在整理再评原本时,将这一段文字作了增删改动后,加到了“凡例”第五条“开卷即云……”之前了。方括号中的文字为曹家某后人删去的原文的文字,有着重点的文字为曹家某后人增加的文字。 当然,本文第一节中就提到的不少研究者的看法,与我的观点正相反,他们认为:今存甲戌本“凡例”第五条是脂砚斋的原文,而第一回回前总评才是后来的改文。蔡义江先生就此曾讲道:“这一大段文字被后出的诸本保留,以至有误作小说正文开头者。但首句删掉一‘书’字(当为另一人所删),成了‘此开卷第一回也’。应该说,这是妄改。”③按照他们的看法,有着重点的文字应是被后人删去的原文的文字,而方括号中的文字才是后人增加的文字。 我认为,脂砚斋的第一回回前总评的原文文字水平高,而曹家某后人的改动降低了文字水平,也就是说,曹家某后人的文字功夫低于脂砚斋。 而与我观点相反的研究者却认为,今存甲戌本“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的文字水平高,为脂砚斋所写,而被后人改为第一回回前总评后降低了文字水平,也就是蔡义江先生所说的“妄改”。 请大家自己先比较一番如何? 要说明的一点是,带有“凡例”的今存甲戌本,或带有第一回回前总评的今存各种抄本,均是曹家两个副本的后代。如前所述,不仅这两个副本难免有错抄漏抄,而且今存的这些抄本抄写时更难排除错抄漏抄了,所以,我们在比较“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与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时,就不必把精力放在个别字的正确与否上,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那些不可能是错抄漏抄的异文上。 冯其庸先生在那篇关于“凡例”的论文中,虽然认定“凡例”为伪造的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外,但有关“凡例”第五条与第一回回前总评的比较仍是很有些可取之处的。 冯其庸先生讲道: “‘凡例’第五条第一句说:‘此书开卷第一回也’。……原来这个‘书’字是拼凑者为了与前两条‘凡例’格式上一致才硬加进去的,……殊不知加一‘书’字,马脚全露,……”④ 此后有一注,注脚写道:“吴世昌先生已指出:‘添一“书”字,反而弄得文理不通了’。见其所著《残本脂评“石头记”的底本及其年代》。”⑤ “‘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也,……’这不是把问题说得清清楚楚了吗?怎么忽然又横插一杠子,紧接着再问‘又因何而撰是书哉’呢?这样一句孤立突出的问句,不是十分明显的可以看出,它是后来被硬楔进去因而上下都无法贯通的多余的文字吗?”⑥ “‘故曰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这里已经讲了‘风尘怀闺秀’了,紧接下去,又说:‘开卷即云风尘怀闺秀,则知作者本意’云云,文字重床叠架,令人不可卒读。”⑦这正是因为曹家某后人看到“凡例”第五条和第一回回前总评都讲“开卷”云云,故而将后者改动后加到了前者的前面,所以这种重床叠架在所难免了。 还有,“自欲将已往所赖天恩祖德”一句,行文妥贴,而被插入“上赖”、“下承”之后,两个“赖”字相近,不仅重复,而且不顺。 除了从文字水平的高低上来分析之外,还有两个内容涵义方面的情况可以用来说明我的观点。 第一,在以《石头记》为书名的第一回回前总评中讲“撰此《石头记》一书”是合适的,但是将它移到“凡例”第五条之中就很不妥当了。“凡例”第一条为“《红楼梦》旨义……《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又曰《风月宝鉴》,……又曰《石头记》,……然此书又名曰《金陵十二钗》,……”从第二条以下再不称书名,而均为“此书”,脂砚斋根本不可能在第五条中突然称《石头记》。应该说这是曹家某后人将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改动后加到“凡例”第五条前部时的一个不应有的疏忽,他本该删去“石头记”三个字,即成为“撰此一书”。即便非要提到书名,也应根据“凡例”第一条的情况,使用总其全部之名的《红楼梦》,可写为“撰此《红楼梦》一书”,而不应该在三个“又曰”的书名中选出一个来。正因为曹家某后人的这一疏忽,使它成为我的观点的一个证据。 第二,脂砚斋原文中的“父兄”是特指的,但曹家某后人不清楚这一点。他也没有把它当成一回事,去问一问祖父畸笏,而是随手改为一般人所通常使用的“父母”。脂砚斋所写的“父兄”特指曹寅和曹颙。曹寅、曹颙不仅先后任朝廷的江宁织造,也先后任曹家的一族之长。脂砚斋很清楚,一个人可能因某种缘故而隐姓埋名,但养育亲情、族规家法不能忘怀。如果你不把它理解为特指,那么你也会发现“背父兄教育之恩,负师友规谈之德”这两句对仗工整,其中“父”对“师”皆为长辈,“兄”对“友”皆为平辈。而曹家某后人将特指的“父兄”改为通常的“父母”,又改后句的“友”为“兄”,这样就破坏了工整合理的对仗关系。“父”对“师”保留了,而“母”如何来对“兄”呢?!如果将“父母”与“师兄”都看成一个词组来对仗,就更没道理了。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即“凡例”第五条前大半部分文字是曹家某后人根据脂砚斋第一回回前总评第一段改写而成的,是言之有据的。 注释: ① 冯其庸《梦边集》354页。 ② 蔡义江《“红楼梦”诗词曲赋评注》408—409页。 ③ 同上404页。 ④ 冯其庸《梦边集》343—344页。 ⑤ 同上344页。 ⑥ 同上345页。 ⑦ 同上346页。 原载:《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原载:《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