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红楼梦》的创作,是中国文化史乃至人类文化史上的一件盛举。作为18世纪中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恢宏画卷,是封建意识形态的总结。《红楼梦》的虚构性质与自我叙述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对宝玉性格的描述,体现了曹雪芹对程朱理学的反抗和对自由个性的追求,鲜明地体现着对李贽“童心说”的接受。以塑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性解放的人物为手段,藉以表达作者的个性自由思想。以梦的结构来加以预先设定文本中的事件时间。叙述体系的复杂性、混杂的指向以及宗教意识的影响等是《红楼梦》思想的主要局限。 1 关于曹雪芹、《红楼梦》及贾宝玉等三者之间的真伪关系,在已有“红学”的研究中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胡适的“自叙传说”和鲁迅的“模特说”。无论哪一种说法,都或隐或显地承认了作者曹雪芹与《红楼梦》及其人物形象贾宝玉之间存在着某种真切关系。 正如胡适在其《红楼梦考证》中所言,曹雪芹确实经历了曹家的盛衰,这一点已为学界不疑。当然,胡适考证的目的乃在于力图确认小说作品的描述内容与作者曹雪芹之间的自叙关系,并且引《红楼梦》第一回“作者自云,曾经历过一番梦幻”、“将真事隐去”等语,用以表明作品《红楼梦》毋庸置疑的自叙传性质。这在当代文艺创作理论或文艺批评来看,将作家身世与作品内容这样机械地联系起来是牵强的。然而,《红楼梦》也绝非如曹雪芹在开篇时所谓之“又何妨用假雨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这么简单,其本意也不只是“则知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这般闲淡,《红楼梦》第一回以这样的叙述方式开篇令人颇为困惑。就此,我们认为鲁迅先生的看法是可以认同的。 关于人物形象塑造,鲁迅曾表示有两种:“一是专用一个人”、“二是杂取种种人,合成一个”,这样的观念正反映了鲁迅对作家与人物形象间关系的认识,所以他认为曹雪芹是贾宝玉这一人物形象的“模特”,并且明确指出,“模特”与人物形象是不能等同的。对照胡适与鲁迅的不同看法,二者的区分基础在于对“小说”观念的不同理解。在中国古代文学传统来看,“小说”本自“志怪”、“传奇”,即“正史之余也”,常常将“小说”这种体裁与史料联系在一起。胡适与蔡元培等人对《红楼梦》的认知或解释就显示出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这种区分意识到鲁迅这里才体现出来。 自我叙述在我国古典文学中已有存在。我国古典小说多是写前人、别人的故事,绝少写自己的实事,尤其是长篇小说,几无例外地以第三人称来叙述。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第三人称叙述的复杂性,即常常或隐或显地体现为第一人称叙述和第三人称叙述的结合这样的情况。如李朝威的《柳毅传》,作者在结尾提出了写作的缘由:“愚义之,为斯文”,还有白行简的《李娃传》在结尾更是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议论文中的主人公,并把自己的名字直接写进了文本,包括写作的具体时间:“时乙亥岁八月,太原白行简云。”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叙述人开始有意识地选择自己喜欢的题材来叙述,带上了自身的某些特质。直接把自身写进情节的作品还有王度的《古镜记》,张文成的《游仙窟》等。唐传奇小说,主要是以爱情为主题的,大多是根据作者亲身的经历来写成的,这包括元稹的《莺莺传》等,《莺莺传》中的张生,被指为元稹自己,已得到普遍的公认。概括之下,这些作品中出现的自我叙述成分还没有能够构成一个个性完整的人物形象,并且与作品人物形象也不存在直接关系——尤其是个性精神关系,大多是以一个伦理道德评判者的身份出现在作品中的。 传统的“小说”观念只是到明清之际才有了明显变化,虚构成分的增加是这种变化的重要特征。其实,在《金瓶梅》诞生以后,虚构作为文人创作的一种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对蒲松龄《聊斋志异》这部神怪小说所流露的不满所言:“今燕昵之词,媒狎之态,细微曲折,摹绘人生,使出自言,似无此理;使出作者代言,则何从而闻见之?又所未解也。”这从另一角度表明纪晓岚对《聊斋志异》故事中所呈现的大胆想象和虚构的责备或不屑态度。然而,这样一种想象虚构的叙述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到了明代,特别是万历以后,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尤其在苏杭等部分江南地区,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地域限制开始松动,以士文化为代表的儒家伦理规范开始遭到新兴阶层的挑战。小说作为一种新兴人群确立自我价值规范的叙述手段,开始彰显它的魅力,并且这种新的愿望在小说叙述中逐步得以体现。这就意味着小说创作正在经历一个由外在的社会描写为主到反映个体内心情感的加强过程,逐渐把视野转向了身边的日常生活细节描述,个人情感色彩也逐渐加强。 清人所撰《读红楼梦随笔》开卷即谓“天下传奇第一书立意新布局巧……言情挚”,正如作品所述:“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也。”这是文中最为关键的关于书中叙述性质的自我表述,表明这一自叙涉及两种主要手法,即“梦”的结构和“神话”的结构。可见,作品在内容的结构和人物形象等层次上则采用了象征化的手法。 作品开卷就是通过对一块补天多余石头来历的叙述,达到赋予它象征和通灵的双重涵义,来为故事展开做好铺垫。“无才可去补苍天,枉入红尘若许年。此系身前身后事,倩谁记去作奇传。”可是石头却流落尘世,演绎出一场悲欢离合的故事来。这恰恰表明了它所必然具有人之属性之外的灵的功能,即谓“通灵宝玉”。作者力图由此说明,本书记述的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实的人生,而是通过现实生活来传达出灵魂的奥义。另一方面,作品亦表明贾宝玉在其自身行为中,并不具备自觉的通灵意识,他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刻拥有那样的倾向,即“宝玉”只有与人合二为一时,才拥有通灵的功能,文本的叙述也暗示了“灵”与“肉”、“欲”的分离和冲突。 2 承明清之际以来个性解放思想在文人中间影响的增强,其在文学创作中的体现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人物形象层次上的表现尤为引人注目。继曹雪芹《红楼梦》不久,出现了另一部以个性解放为主题的作品,即沈复的《浮生六记》。可以说《浮生六记》开创了第一人称抒情小说的美学风范,可谓遥启“五四”新文学之端。《浮生六记》属一部悼亡之作,以回忆录的形式记叙了作者沈复与其亡妻陈芸的一生情史。作品确实反映了礼教对人性的压抑,然而,作者的意旨主要还在于对人物性灵的表现,既无功利目的亦无道德追求,这一点同曹雪芹与《红楼梦》问的关系相仿。 前后对照之下,我们发现,同属以个性自由为主题的两部作品,文本层面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现实意识差异。《浮生六记》以回忆录的形式,记叙的是一对凡尘男女的人生爱恋,无论其人物形象还是故事本身都具有毋庸置疑的真实性;而《红楼梦》记叙的故事仍是情天幻海中的木石前盟,作品主干虽以具体的人物形象进行了演绎,然而其总体特征仍不脱梦幻色彩和象征意味。结合明清以来的时代境况,如果将前后两部作品连接起来分析,沈复《浮生六记》所呈现的现实意识完全可以说是对曹雪芹《红楼梦》个性自由意识的继承和发展。 循着个性自由解放这一主线,我们不得不承认,《红楼梦》与《浮生六记》同属一个个性自由的悲剧。之前,中国古代文学史中真正属个性自由悲剧的作品很少见,并且大多表现为将个性与爱情结合在一起进行描述,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情节如何曲折、人物命运任何困顿,结局总是完满的,总要返回到恒常的伦理秩序之中以得到肯定认同。然而,自《金瓶梅》、《聊斋志异》等作品以来,尽管作品内容囿于小说结构形式的原因仍然缺乏现实意识,但是文学观念正流露出越来越多的有悖恒常伦理秩序的文人情感志趣,这一点毋庸多言。《红楼梦》对这一新观念趋向的继承,也有不少人进行过详细的论述分析。 明清文人的个性自由意识的增强与恒常封建伦理秩序的冲突日益加剧,但是来自社会现实体制的政治高压,以及广大普通民众个性启蒙意识的匮乏,使文人群体所秉持的这一个性自由解放的力量显得极为脆弱渺小。就文人自身来讲,在其文学创作中渗透或表现这样的反抗或叛逆意志的要求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对此,蔡义江先生在其《追踪石头:蔡义江论红楼梦》中,结合曹雪芹身世、生平以及现实境况和人物形象等方面,有“以假存真的特殊手法”的论述。或许王国维对《红楼梦》的评论能较深层次揭示这部作品与作者之间存在的关系。王国维发现,虽则这部作品以青年男女情爱故事为叙述中心,在其琐细平淡的日常生活描述,以及无数风花雪月、填词赋诗等闲情逸致之间,真正传达的却是切切实实的人生奥义。关于作者曹雪芹的创作态度,俞平伯在其《红楼梦研究》中表示:“红楼梦底第一第二两回,是本书底引子,是读全书关键。从这里边看来,作者底态度是很明显的。”在此,俞平伯进而指出三点,即“红楼梦是感叹自己身世的”“红楼梦是情场忏悔而作的”和“红楼梦是为十二钗作本传的”。对曹雪芹来说,仅以自然景情来比附个性自由理想的传统文学观念纯属自欺欺人,但是允许个性自由发展的理想社会又不存在,这样一来,艺术作为一种传递信息的特殊手段和方式,用以传达自我所能意识到的个性自由的要求也就不难理解了,即以塑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性解放的人物为手段,藉以表达作者的个性自由思想。著名红学家冯其庸先生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红楼梦》实际上是写一个人的人生。也只有曹雪芹,只有经历过这样事情的人才写得出来。” 3 既然自我叙述的文学作品是作者自我意识的展现,那么,这种展现就必然带有作者所处时代的局限性。《红楼梦》亦不例外。 《红楼梦》思想上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作品人物形象的内涵上。人物形象鲜明的个性自由内涵造就了《红楼梦》的巨大成就,但同时也削弱了作品的思想意义。我们注意到,作品中众多人物形象的刻画虽然是以个性自由为红线来塑造的,但是个性形象与现实伦理秩序的冲突却并非叙述的最终目的,正如鲁迅所指出的,《红楼梦》中诸多个性自由的毁灭仅只是社会上常有的事,是“小悲剧”,然而作品却以贾氏家业再振、兰桂齐芳为大结局,将一个本该更大的社会悲剧就这样在现实层面上消解削弱了。或许其中的原委已经不能详解了,然而,局限终归局限。其次,作品开篇和结尾的梦幻及神秘色彩所暗示的宿命意识,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将个性自由的悲剧意识留在现实层面的意义。这一点充分暴露了“市民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然而,《红楼梦》的宏观结构或许能更好地揭示出作品的思想局限性。 《红楼梦》是一部内容非常丰富驳杂的巨著,成书的过程经历了复杂的程序,而且前后部分是两个作者写就的,存有30余年时间跨度,加之早期传播方式比较特殊,更增加了该书叙述体系上的复杂性。《红楼梦》是曹雪芹一生思想和行为所有可能的再现,他在现实中所得的感悟必然会浸润到文本里,谓之融会着曹雪芹一生深切悲凉体验,当不为过。 在这里,试拿欧洲18世纪的自叙体名著《鲁滨逊漂流记》及其作者笛福来和《红楼梦》及其作者曹雪芹加以对比研究。 笛福出生在一个中产的商人家庭,双亲都是长老会教徒,经商失败后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又曾因为言论关系几次入狱。他在写作《鲁滨逊漂流记》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改造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经验。相比之下,曹雪芹出身于显赫的贵族世家,早年生活在繁华的江南,在十几岁时因为家道中落而移居北京。虽然他博学多才,但一生性格傲岸,豪放不羁,不愿意为了生活去做违背自己内心的事情,最终贫病交加,在幼子天亡的极度悲痛之中英年早逝。曹雪芹经历了剧烈的人生起伏,这令他得以看到那个社会比较完整的面貌。然而,现实生活的窘迫和人生挫折,令他日渐退守内心,转而把著述作为观照世界的一种方式,然而退守和自持又无法让他真正进入到社会现实生活的核心,也无法找到一个更为切实可行的对待世界的方法。不同的人生经验,令他们的文学创作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精神面貌。 笛福把《鲁滨逊漂流记》的主人公设置为一个商人,他刚刚出场就因为一次意外事故流落到了一个与世隔绝的荒岛上,身边仅有可用的生存工具,但他却在那里开辟出一整个属于他自己的殖民化世界。这个独特的环境设置之所以可以出现,是和那个时代英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相吻合的,是把所有不利于资产阶级私人奋斗者独立开拓和组织一个全新世界的因素完全排除在外的一个理想化的空间,表达出了一个面向未来的叙述时间。《鲁滨逊漂流记》所叙述的小岛表面来看属一个被隔离的世界,然而,支配这一文本世界的却又蕴涵着在其之外的真实世界已然存在着的充满合理倾向的现实变革因素等新质,因而文本叙述呈现出一种充满着现实真实的倾向性,或可称之为即将成型的新时空范式。某种意义上,该书已潜含着一个具有清晰指向的时空构造体系,它为英国乃至新兴的资本阶层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新伦理规范的精神依据和行为模式,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红楼梦》描述的内容要比《鲁滨逊漂流记》复杂得多,它整体呈现的是一个两头虚拟、中间真实而且首尾衔接的闭合式结构。文本叙述的伊始,叙述人是在一个当下的时空里来追忆往事的,他将内心世界以隐喻的方式表达出来,然后再以梦的结构来将它加以预先设定。作品的叙述时间标示模糊不清,并且呈现出随意的割裂现象,如作品所设置的“一僧一道”,他们每次出现都或隐或显地影响到文本的叙事方向,宝玉和贾母的年龄在前后叙述上自相矛盾。因此可以说,文本中的事件时间,并非真正可以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它实际上处于一种混杂的指向之中。 此外,传统宗教意识对《红楼梦》自我叙述也产生着切实影响。作品开篇所引入的“一僧一道”起着关键的结构作用,在文中他们的每次出现都使情节得以向新的方向转折。将一个和尚和一个道士连接在一起,这在现实中显得并不符合常情,在其中包含了一种混合的道德意识,是作者矛盾内心的反映。两者出现先是很有兴致地讲神仙等超越的事,然后就开始说些人间的富贵荣华,这样的“高谈阔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既想超越,又无法舍弃的复杂蕴涵。道教是中国的传统宗教,世俗化地追求真实的人生快乐和逍遥;佛教则来自外邦,在清代,佛教是统治集团比较流行的信仰,佛教主要是舍弃人类的欲望,通过灵魂的净化而得以升华。在这里,道教可被视为一种物欲的代表,佛教则是一种精神化的象征,两者统一的基础是“虚空”的观念,最终的指向都是虚无。然而,两者却并不完全具备平等的关系,二者存在着一个由道入僧的趋势。故此,贾宝玉与甄士隐有着出家的不同原因,甄士隐仍牵挂着世间的亲朋好友,仍属普通大众,因此,甄士隐只能成为道士。而贾宝玉则与其父诀别,这是一种真正的摆脱,出家成僧象征着精神的皈依,这是一种主动的、相对完全的自我实现方式。 王蒙曾写作一篇《贾宝玉论》,其中认为,把贾宝玉说成封建社会的叛逆是评价过高了。如果将贾宝玉作为一个特定时代真实的社会层面的人,他的局限性是不难理解的。 原载:《郑州大学学报》2008、06 原载:《郑州大学学报》2008、0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