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lO月在上海参加全国红学讨论会,笔者怀着极大的兴趣,听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张书才同志关于新发现曹家满汉文档案史料的专题报告——其中着重介绍了涉及曹頫被抄家问题的两件档案。不久以后,又在《历史档案》1983年第一期上,读到了邀批档案的汉文原件的全文。说实在的,凡跌进了红学这个偌大旋涡的人,在种种独特难解的疑团困扰之下,一当听说发现了哪怕是点滴的新材料,便如溺水之人抓住了一条树枝,其在心中引起的狂喜和唤起的希望,是难以言表的。然而这一次,在狂喜和希望之余,我的心中却浮上一丝迷惘和忧虑。 诚然,这一次的新发现,对于进一步研究,《红楼梦》作者曹雪芹的家世和创作的背景材料等,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尤其对于了解曹雪芹的父亲(或谓叔父)曹頫在雍正五年因“骚扰驿站”被“交部严审”之后的下落,以及抄家后有关财产、家属的处置安排等,都提供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线索。 例如,关于查封曹頫的房地产问题。由于过去所能见到的有关档案材料行文简略,仅叙及江南总督范时绎和继任江宁织造隋赫德先后到江宁查封并清理曹頫房地产的总数,以及奉旨将查封的家产悉数赏给隋赫德等情况。却不像过去同样能见到的一份查抄苏州织造李煦家产的档案材料那样,在叙及“查过其家产”的具体数目之后,又叙及了查过其“京城家产”的具体数目。查封曹家的这种简略行文,在当初也许不成问题,却给我们今天的研究者带来了一些难以捉摸的疑问:到底在查抄并赏给隋赫德的曹氏家产中,包不包括其京城的房地产呢?隋赫德后来奏称“奴才应将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拨给(曹頫迁返北京的家属)”,到底是指从一并抄没的曹頫“在京房屋人口”中拨还一部分,还是指从已被任命继任江宁织造并获得曹頫全部家产的隋赫德自己的“在京房屋人口”中拨给呢?过去,许多研究者似乎都倾向于作后一种理解。现在根据新发现的两份档案材料,问题终于迎刃而解了。原来,上面明确地写道: 曹頫之京城人口江省家产人口及,俱经奉旨赏给隋赫德。(着重号系引者所加,下同) 并写道。 后因隋赫德见曹寅之妻孀妇无力,不能度日,将赏伊之家产人口内,于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屋十七问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 这就说明:雍正五年所籍没并赏给隋赫德的曹頫家产,既包括其江南家产,也包括其京城家产。同时还使我们首次了解到:曹家迁返北京后的第一个落脚点,正是经抄没后又发还给他的崇文门外蒜市口房屋十七间半——加上“家仆三对”,即是当年隋赫德所称“酌量拔给”的“在京房屋人口”。这一住址,这样清寒的生活境况,究竟持续了多久,有没有在雍正末年或乾隆初年因政治境遇的改善而发生变化?目前尚无确切的材料可以证明。但在人们对曹頫被抄家后的家庭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突然冒出这么一个曹家末世曾经居住过的确切地址,和“房屋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的今非昔比的家境规模的描述,则实在是一个引人遐思、值得玩味的新情况。 以上仅仅是举一个例子。这几件新材料的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此处就不赘述了。我只想就目前一些同志对该新材料的理解,提一个疑问:它果真能改变过去有关档案材料的结论,证明曹頫被抄家的直接原因是“骚扰驿站”吗? 张书才同志在1983年的红学讨论会上,首先作出了这样的分析。他认为: 曹頫被抄家治罪,原因可能很多,政治背景可能也很复杂,但直接原因却是曹頫骚驿站。(参见《文学报》1982年11月18日丁一同志的报道) 这一分析,旋即被新华社电讯和国内一些主要报纸作了结论性的公开报道,宣称这是找到了“曹頫为何获罪,曹家为何被抄”的“新的答案”。以致后来一些研究者在结集出版他们的红学专著时,也急急忙忙参照这一观点修订了他们过去的有关论述。这样一来,“曹頫获罪抄家的直接原因(或日导火线)是骚扰驿站”,便似乎成了定论。 还在这一届红学讨论会进行的过程中,我见报上异口同声作这样结论性的报道,即曾向与会的周汝昌先生谈起我构怀疑。他当时也有同感(不过他看待这一问题的角度与我不一样)。后来读了《历史档案》杂志公布的该档案全文,则使我的怀疑有了进一步的加深。 所公布的新档案材料,一共有五件。其中与曹頫获罪一事有关的,只有两件。一件题为:《刑部为知照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业经转行事致内务府移会》(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另一件题为:《刑部为知照查催曹寅得受赵世显银两情形事致内务府咨文》(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按过去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辑出版的《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曹家档案》)的“凡例”所称,此类档案材料“原无标题和标点”,排印时的“标题和标点均为编者所加”。而编者加上的这些标题,又都是从每一件档案内容中抽取适当的原文概括而成,一般并无主观杜撰之词。 然而,我想首先指出的是:上述第一件新档案材料所加标题中的“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一语,却一反以前的惯例,有着极重要的杜撰成分在内。查该档案材料的内容,仅提及曹頫本人“获罪”的缘由(即“骚扰驿站”),并无只字提及曹家被“抄没”的缘由——甚至连“抄没”这个字眼也在该档案中无从见到。或许有人会问:“获罪”与“抄没”,难道不是一回事吗?或者说,二者难道不可以互为因果吗?我的回答则是:在通常情况下,“获罪”与“抄没”也许确有某种联系,或頫者确系互为因果——但决非同一回事,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则可能毫无关系。曹的“获罪”与曹家的“抄没”,正属于后一种情况。这在过去已知的历史档案材料中,记载得明明白白。现在新发现的档案材料,恰恰在这一点上并没有提供什么新东西。 这两件与曹頫“获罪”有关的档案,均系刑部为追查原任江宁织造曹寅(注意!并非曹頫)名下曾收受赵世显八百两银子一案,责成有关部门咨报曹家有无可以追赔的人。于是在经过查询以后的咨报中,提到了曹寅之子曹頫的近况,也提到了曹寅遗孀的情况.文中先后具引原江苏巡抚尹继善、继任江苏巡抚彭维新及总管内务府的咨报,均提及“曹頫因骚扰驿站获罪,现今枷号”,亦曾提及“曹頫之京城家产”云云,但绝无只字提当初曹頫因何被抄家。更可注意的是,有关方面咨报上述情由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曹寅名下应赔补的这笔银款“实无可追之人”,请求将“承追职名”予以“缴免”——并非是要在“业已带罪在京”的曹頫和“孀妇无力,不能度日”的曹寅之妻身上去“催追”此款。这一点,在两件档案的原文中是显而易见的(文长不赘引)。所以,如果说新档案材料中所称对曹頫的“现今枷号”,是在施行雍正五年谕令对“拖欠官私银两”之人实行“枷号催追”的定例,那么,对曹頫的“催追”,也只可能是“催追”他应负直接责任的“骚扰驿站”所应赔的四百四十三两二钱银子,并不包括新档案中所称曹寅收受赵世显八千两银子这样的款项,更不包括曹寅遗下的大宗“亏空”银两。这在后来雍正末年对内务府欠款人员实行“宽免”的残存档案中,可以得至其间接的证明。档案所载对曹頫名下的“宽免”,仅为“骚扰驿站”案内应分赔银两中的“尚未完银三百二两二钱”(《曹家档案》第201页);而对江宁织造府亏空款项的“宽免”,则统归到“原任织造郎中曹寅亏空案”内(《曹家档案》第204页)——实际上等于早就把它一笔勾销了。 这就涉及到我在前面提到的曹頫“获罪”与“抄家”为什么不可以混为一谈的问题了。 不错,在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令查封曹頫家产之前二十天,已有将“骚扰驿站”的江、苏、杭兰处织造差员交部“严审定拟具奏”的“谕旨” (《曹家档案》第183页);紧接着又有关于“江宁织造曹頫审案未结,着绥赫德(按即隋赫德)以内务府职衔管理织造事务”的“谕旨(《曹家档案》第184页)。最后这道“谕旨”,等于无形中免去了曹頫的江宁织造主事职务。这些都是过去已知档案材料中明确记载着的,它同现在新发现档案材料中“因骚扰驿站获罪,现今枷号”的记载,可以互为佐证。说明曹頫本人的获罪乃至罢官,皆因其“骚扰驿站”所致 (实际上,这条新材料中的“因骚扰驿站获罪”一语,除可以超到对旧有材料的“佐证”作用之外,并非什么新情况——《曹家档案》对此记载甚详;这条材料的“新”,主要新在“现今枷号”四个字上——这才是以前的材料中不曾见过的)。但是,上述新旧档案材料所揭示的曹頫“骚扰驿站”问题,是否就可以看作导致营家被“抄没”的直接原因或导火线呢?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第一,从情理上分析。 “骚扰驿站”之事,虽被雍正皇帝斥为“甚属可恶”,但毕竟只是经济上的“背公营私”,所涉也不过三、四百两银子。以区区三、四百两银子的经济犯案而致封人家产,这在雍正皇帝的行事中绝然找不出例证来。 第二,以事实材料查证。雍正下令将参与“骚扰驿站”的三处织造官员交部严审,以及随后下令派隋赫德接管江宁织造事务,从现存记载这两件事情的“谕旨”档案材料中,均无抄家之意。如果“骚扰驿站”真是抄家的直接原因或导火线,在上述的两道“谕旨”中便会有所反映。而事实上却丝毫这样的迹象也没有。不仅上述的两道“谕旨”中没有迹象,在新发现的这两件档案中,仍然没有一点迹象。所以我真不明白,就凭了新发现的档案中有着早已不是“新闻”的“曹頫因骚扰驿站获罪”一语,怎么就可以风风火火地以新华社电讯向全世界公布——发现了“曹家为何被抄”的“新的答案”! 第三,曹家被抄的直接原因,在新发现的档案中可以肯定地说是绝无踪影;但在过去已知的《曹家档案》中,却记载甚明。所以,要说“发现”了曹家被抄的“直接原因”云云,这在十多年前公布《曹家档案》以后,就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该书所收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一份题为《上谕着江南总督范时绎查封曹頫家产》的满文上传档中,正明白记载着“曹家因何被抄”的这段公案。该档案的译文篇幅不长,现金文照录如下: 奉旨:江宁织造曹頫,行为不端。织造款项亏空甚多,朕屡次施恩宽限,令其赔补。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应尽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有违朕恩,甚属可恶!着行文江南总督范时绎,将曹頫家中财物,固封看守;并将重要家人,立即严拿。家人之财产,亦著固封看守。俟新任织造官员绥赫德到彼之后办理。伊闻知织造官员易人时,说不定要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财。倘有差遣之人到彼处,着范时绎严拿,审问该人前去的缘故,不得怠忽。钦此。(《曹家档案》第185页) 这件满文上传档,因是迻录自雍正皇帝的“谕旨”,故仍保持着他惯常的文风,言简意赅,清晰流畅。不过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于1975年编辑出版《曹家档案》时在这件满文档译文的标点上,稍有失误。即把开头的“江宁织造曹頫,行为不端,织造款项亏空甚多”误断为一整句。表面看似乎是通顺的,仔细研究上下文,则与原意大有出入。照这样标点,也就滋生了一个误会,似乎雍正皇帝开宗明义给曹頫定下的罪名是两条——一是 “行为不端”,一是“织造款项亏空甚多”。张书才同志正是按这样的错觉将其与新材料挂上了钩。以为雍正下令查封曹家时,给曹頫拟定的罪名既包括了“亏空帑项”,又包括了可以任意解释为“骚扰驿站”、“御用褂面落色”之类的“行为不端”。因而便在这导致抄家的“行为不端”一项罪名中,主观臆断地塞进了“骚扰驿站”的内容——岂止“塞进”,简直是“取而代之”。这从张书才同志的最后结论,和新华社电讯及各大报纸将“骚扰驿站”指为“曹家因何被抄”的“新的答案”的公开报导申。即可看出其误解愈演愈烈的惊人后果。 其实,精明深细的雍正皇帝并没有把“织造款项亏空甚多”当作曹頫的罪名;他这里所指斥的罪名,实际上只有曹頫“行为不端”一项。这段文字的正确标点应该是:“江宁织造曹頫,行为不端。”一一这里必须打上句号。因为这是雍正所下这道查封曹頫家产的“谕旨”中开宗明义、也是唯一无二的罪名和理由。什么样的“行为不端”,会导致采取查封家产的非常措施呢?雍正皇帝接下去说了:“织造款项亏空甚多(按:这是就整个织造署而言,不定指是谁人造成的亏空;若定指,则主要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曹寅。曹頫代父补亏,在当时虽是正理,但毕竟不能指斥是他把‘织造款项亏空甚多’。故雍正于此句作囫囵语,亦见其深细。——引者),朕屡次施恩宽限,令其赔补。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应尽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有违朕思,甚属可恶!”这便是对“行为不端”所作的全部注脚。而里面的要害,则并不在于已经造成巨额亏空这件事情的本身——雍正虽不放松此事,却也明知这是曹寅身后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并不在曹頫。故“朕屡次施恩宽限”之语,亦非虚泛之词,而是的确反映了当时对曹頫的真实态度。以雍正的政策作风,刚一上台,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抄没了可说是同一亏空案的另一尚健在的祸首李煦的家产,并将李煦下狱问罪;却给予了曹頫“将织造补库分三年带完”的特殊恩惠。三年早巳期满,“补库”仍属空话,却也并没有动曹頫一根毫毛。若非发现了使雍正深感震怒的“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的现行破坏活动,抄家之事,或许不会发生——至少也会往后推迟,或采取其他什么形式。 所以,“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这件事,才是雍正所谓“行为不端”的要害,也是导致曹家被抄的直接原因和导火线。 这从雍正抄家指令中极其简单草率的布署中,亦可得到印证。对于整个的这次抄家行动,“谕旨”中只要求:“将曹頫家中财物固封看守,并将重要家人立即严拿;家人之财产,亦著固一封看守。俟新任织造官员绥赫德到彼之后办理。”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一次在十分伧促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若是正常的抄家,理当由执行抄家的官员当即对财物进行清点登记之后,才封存处理。而这次却等不及执行官员抵达,便匆匆责令江南,总督范时绎预先将曹頫及其家人的财物尽行“固封看守”,并严拿其“重要家人”。说明确因偶然察觉了曹頫“暗移家财”的不轨行为,才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一这一措施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制止曹家财物的继续转移。所以在这道“谕旨”的后面,还加了一条预防性的指令:“伊闻知织造官员易人时,说不定要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财。倘有差遣之人到彼处,着范时绎严拿,审问该人前去的缘故。不得怠忽!”这样预防性的措施,更可见出此次行动是针对着“暗移家财”之事而来的。 但是过去许多研究者,正是在接触到后面这段指令采取预防措施的文字之后,反而把思想给弄糊涂了:误以为“转移家财”之事并没有发生,似乎觉得这只是雍正皇帝的一种精心防范和猜测。因为文中不是分明写着“说不定要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财”么?——“说不定”者,“也许有可能”之谓也。却完全忽视了这道“谕旨”的开头早已说得明明白白:“然伊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有违朕恩,甚属可恶!”由此才指令对曹頫的家产进行查封看守的。可见,叙述已发生的“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在前,指令严加防范其“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财”在后,二者有其内在的联系,却并非一码事。这一点,只要稍加点破,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雍正指斥曹頫“暗移家财”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因为,雍正如果基于别的缘故如“拖延补库”、“骚扰驿站”之类要去抄曹頫的家,完全可以直说,无须隐讳其真意,而去转弯抹角地编造一个谎言。 还有一个可注意之点。现存的这件《上谕着江南总督范时绎查封曹頫家产》的档案材料,是专为指令江南总督查封曹頫在江南的家产而形成的。我以为在此之前,还当有一至二件奏告和处置曹頫“暗移家财”事件的档案材料存在,其中或包括有指令查抄曹頫在京家产的内容。只不过这样的档案材料迄今还未发现。另外,从查封江南家产的档案中有防范其“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产”之语来看,其江南的家产,在当时还未发现有转移的情况。说明雍正所指斥的“暗移家财”事,并不发生在江南曹家,而是发生在北京的曹家老窝——即从曹振彦当年“从龙入关”以来在京城逐步营建起来的“祖茔”基业。 还得补充说明一点。曹頫本人“获罪”,是因“骚扰驿站”,曹家被“抄没”,是因“暗移家产”——这二者发生的时间十分 接近,为什么雍正不将此二者加在一起,作为查抄曹家和给曹頫定罪的共同理由呢? 对此,我是这样分析的。 “暗移家财”,无疑在当时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其触怒雍正的程度,远远超过或者说完全压倒了雍正对“骚扰驿站”一事的愤慨。因而在下令查封营家时,雍正绝口未提、甚至可能根本就遗忘了“骚扰驿站”这样的区区小事——虽然此事也完全可以被罗列为曹頫“行为不端”的又一实例。那么反过来说,为什么在后来给曹頫结案定罪时,反而又把“暗移家产”这样“甚属可恶”的不轨行为给“遗忘”了呢?这原因,述说起来就稍复杂一些了。 如果在通常情况下,曹頫既是在职官员,不论明里或暗里转移一下自_己的家产,本无可非议。之所以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曹頫身上就被视为大逆不道,盖因其父亲曾寅过世前遗下了一个巨额亏空问题,须得由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曹頫去设法补足。更由于这巨额亏空,虽属因公(“接驾”)所费,却毕竟是以曹家名义为之,其动用作为“接驾”之用的种种花消,在曹家亦是一笔公私不分的糊涂帐。故雍正对这一亏空问题的解决办法确是格外开恩,特许曹頫“将织造补库分三年带完”。所谓“补库”、“带完”——这些颇有分寸的措词,即表明当政者一方,并未将此亏空款视为曹家私自挪用,而是基本上按照其父皇康熙厚待曹家的办法,当作因公动用织造专款的特例,让其在完缴织造钱粮的过程中,捎带着补完亏欠(当然康熙对曹家那是真正的“天恩浩荡”,在让曹家继续担任织造美差之外,还授以兼管两淮盐政的肥缺——后来则干脆让其他人代管盐差以偿曹家亏欠。雍正固然不会这样做。但让曹頫“将织造补库分三年带完”,比之对待李煦或其他任何类似情况的亏欠者,皆可谓“天高地厚隆恩”了)。然而作为承担补亏义务的曹頫一方,则又深深地懂得:过去曹家在动用这些巨额款项时,本来就奢靡无度、公私不分;自己目前的家产,实则无异于“公产”。故在其“恭谢天思”的奏折中一再表示: 奴才……惟有感泣待罪,只知清补钱粮为重,其余家口妻孥,虽至饥寒迫切,奴才一切置之度外,在所不顾。凡有可以省得一分,即补一分亏欠,务期于三年之内,清补全完,以无负万岁开恩矜全之至意。(《曹家档案》第157页) 所以,三年补库未完(岂只未完,恐怕连零头也没补上),曹頫便自然意识到已经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无论“暗移家财”也罢,“骚扰驿站”多索夫马、程仪、骡价银两也罢,都是在即将覆灭的前夕,想拼命地为自己和家庭多留一点后路。 殊不知这一切统统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利用职权“骚扰驿站”,反而提前断送了曹頫的前程为保全身家性而“暗移家财”,则导致了整个家庭的被查抄。 但是,“暗移家财”一事虽然极大地触怒了雍正,且由此而导致曹家被抄,而到头来真正要给曹頫定罪,却不能说一个在职官员转移自己的家产犯了何款何条。即便说曹頫有代父补亏的义务吧,也不好绝对地说他因此就不能移动自己的家产。因而,孤立地以转移家财事定罪,显然是不合适的,除非联系着此事以“亏空”论罪——就像当年对待李煦那样。然而雍正在这个问题上脑瓜一向是清醒的:织造钱粮造成巨额亏空这笔帐:终归算不到曹頫头上,甚至算到死去的曹寅头上也有点冤;要算,只能算到他的皇帝老子——康熙头上。再加上查封曹家的结果,除了房屋人口,“余则桌椅、床杌、旧衣、零星等件及当票百余张外,并无别项”(《曹家裆案》第187页);《永宪录续编》记录得更具体: 封其家资,只银数两,钱数千,质票值千金而已。上闻之恻然! 看!抄家前的曹家,已窘困到靠典当度日;抄家时几乎一贫如洗。连雍正“闻之”,亦感到“恻然”。在这种情况下,还去追究其“拖延补库”、“转移家财”的问题——甚至把这罪名全落到委实有些无辜的曹頫头上,岂不是太不尽人情了吗?应该承认,雍正处理这类问题,不至于如此昏聩。所以,后来给曹頫结案定罪,便仅列予“骚扰驿站”案内,按“拖欠公私银两”须实行“枷号催追”的定例,索赔其“骚扰驿站”所应赔赏的四百四十三两二钱银子而已。然而一败涂地的曹頫,竟连这些许之数,也无法偿清。直到雍正十三年获得“宽免”时,其名下尚记着三百零二两二钱银子的欠额。说明他在被“枷号催追”后的七、八年期间,一共只凑出了一百四十一两银子的赔款。其窘迫无援之状,可见一斑。 总之,就凭着原有的档案材料,已足证曹頫的“获罪”,确因“骚扰驿站”;而曹家的被“抄没”,其总的原因是“亏空”,其直接原因或日导火线,则为“暗中转移家财”。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发现的几件档案材料,除了可以作为对原有材料的补充佐证之外,我以为并不存在什么“新的答案”。 由此使我想到,今后说不定还会发现无数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档案材料。但不论怎样,在曹頫“获罪”和曹家被“抄”的问题上,恐怕都不会再有与上述结论完全相异的“新的答案”出现了。因为,关于曹“获罪”和曹家被“抄”的几件最原始、最直接的档案材料,早经发现并公布于世;即使再发现一千件一万件涉及此事的材料,也只能是“锦上添花”,补充一些更丰富、更仔细的情节而已,诸如曹頫“枷号”期中的境况,“骚扰驿站”和“暗移家财”的详情,等等。若将来真有这类新发现的细节材料,其走得最远的,大不了证明“骚扰驿站”和“暗移家财”皆属冤假错案;却无论如何改变不了已经发生并载入原始档案的因此而“获罪”与因彼而“抄家”的那些铁的事实。 这就是我的结论。 而且我认为是一个仅凭最起码的事实和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无须再用更多的事实去证明就可以成立的可靠结论。 如果有人对此仍表示怀疑,那就等着让将来新发现的事实,去一一加以验证吧! 1983年11月15日写毕于白下 1986年7月19—22日匆促整理 原载:《红学论稿》 原载:《红学论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