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浦江
雖然這兩個文本從內容到文字都頗有差異,但仍不難看出《進呈存目》是在姚稿的基礎之上修改而成的。[32]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一是關於此書是否收入《四庫全書》的分歧,二是《新集》是否分卷的區別。 有證據顯示,《元典章》一書原擬收入《四庫全書》,後來纔改爲存目。此書今見《總目》史部政書類存目,其提要明確説道:“此書於當年法令,分門臚載,采掇頗詳,固宜存備一朝之故事。然所載皆案牘之文,兼雜方言俗語,浮詞妨要者十之七八。又體例瞀亂,漫無端緒。觀省札中有‘置簿編寫’之語,知此乃吏胥鈔記之條格,不足以資考證。故初擬繕録,而終存其目焉。” [33]然而無論是姚氏分纂稿還是《進呈存目》,均未提及此書究竟是應抄還是應存目。這是因爲收入《惜抱軒書録》的姚稿已非其原貌,不像翁方綱提要稿末均有“應抄存之”或“應存其目”之類的結論性意見;[34]至於《進呈存目》,如上文所言,其提要中皆無此項內容,這是由它的體例所决定的。 儘管如此,如果認真對讀上述兩篇《元典章》提要,還是能够看出其中的某些端倪。要知道,對於應刊、應抄、應存目三類不同書籍,在提要的寫法上是有一些講究的,于敏中在寫給陸錫熊的一封信中曾談到這個問題:“愚見以爲提要宜加核實,其擬刊者則有褒無貶,擬抄者則褒貶互見,存目者有貶無褒,方足以彰直筆而示傳信。” [35]知道這個不成文的規矩,對於我們理解《元典章》提要所隱含的傾向性意見很有幫助。姚稿對此書的評價是:“此書載案牘之文,未免細碎猥雜。……然一朝制度之詳,史所不書者,此略備之。”而《進呈存目》則是另一種説法:“所載皆案牘之文,兼雜方言俗語。觀省札中有置簿編寫之語,知此書乃吏胥鈔記之條格,冗雜特甚,蓋有由矣。”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前者可謂“褒貶互見”,後者顯然是“有貶無褒”了。如此看來,姚鼐原本是將此書列入擬抄書目的,後來大概根據某位總裁官的意見將其改爲存目,這應該是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以前的事情。 《新集》是否分卷,是兩篇提要的另一個重要差異。據姚稿説:“前集六十卷,《新集》未分卷,今酌分爲十二卷,合爲七十二卷。”而《進呈存目》則僅稱“《元典章》前集六十卷,《新集》未分卷”,與後來《總目》存目的著録是一致的。據《總目》標注,知列入存目的本子爲“內府藏本”,一般認爲就是後來在齋宫發現的元刻本。至於姚氏所據底本,則很可能是另一個抄本。據《四庫採進書目》,此書僅有一浙江巡撫進呈本,見《浙江省第九次呈送書目》。[36]《浙江採集遺書總録》著録爲抄本“《元典章》六十卷”及“《元典章》新集二册”,[37]但具體版本情況不詳。姚氏提要分纂稿所依據的應該就是這個本子。[38] 此抄本《新集》原來也是不分卷的,姚鼐之所以要將其“酌分爲十二卷”,正是因爲當時打算將此書收入《四庫全書》的緣故。這種做法實際上反映了四庫館早期的一種成例,告成於乾隆四十三年的《四庫全書薈要》,其《凡例》中就有這樣一條:“舊本有未分卷次者,並加編定,以符體例。其舊本雖分卷而篇頁過多者,今亦釐爲子卷,用便檢閲。” [39]可見姚鼐將《新集》分爲十二卷,完全符合當時四庫館辦理全書的通例。因此書後來被改爲存目,於是遂以內府藏本著録,是以《進呈存目》删去姚稿“今酌分爲十二卷,合爲七十二卷”一語。 (二)《識遺》 羅璧《識遺》見於《進呈存目》子部雜家類,提要分纂稿出自翁方綱之手。但問題的複雜性在於,翁氏所撰此書提要稿有兩篇,爲何會出現這種情況?且《進呈存目》與這兩篇提要稿之間究竟是什麽關係呢?兹將三種文本並列於此,以資比較(字下加點者爲《進呈存目》與翁稿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文字):
在《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中,有摘録《識遺》若干內容的札記數頁,顯然是爲撰寫提要所做的前期準備工作。提要先後寫過兩稿,前一篇較略,後一篇較詳,且前者與札記連書,版心有“羅璧《識遺》”字樣,後者書於另紙,版心無標識,當是後來的改寫稿。[43] 《識遺》亦見於《纂修翁第一次分書二十四種》,這是乾隆三十八年翁方綱向總裁官提交的一份圖書校閲清單(説詳下文)。值得注意的是,該校閲單羅璧《識遺》條上有一翁氏眉注:“六月十二日總裁劉取閲。” [44]四庫館總裁有兩位劉姓者,一爲劉統勳,一爲劉綸,皆於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出任正總裁,[45]此“總裁劉”當即二者之一。據翁氏眉注可知,這位總裁曾於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調閲《識遺》一書,或許是在此次調閲時對提要初稿提出了什麽修改意見,故翁方綱又重新改寫了一稿。改寫稿與初稿的不同之處,除了調整文字順序外,主要是增加了有關該書經史考證的一段評述。 既然如此,照説後來進呈的《識遺》提要理應是在翁氏改寫稿的基礎之上修改而成的,但拿《進呈存目》與翁方綱兩篇提要稿的內容作一對比,就會發現實際情況可能並非這麽簡單。因爲《進呈存目》中的部分內容雖同時見於翁氏初稿及改寫稿,但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今觀其引經述史,頗有訂正”句只見於初稿,二是整篇提要中並没有僅見於改寫稿而不見於初稿的文字。這種情況説明,《進呈存目》似是以翁氏初稿爲藍本修改而成的,看不出它曾參考過翁氏改寫稿。 如上所述,經翁方綱重新改寫的《識遺》提要稿不知何故未被《進呈存目》采用,但筆者發現的另一個線索,似乎與此結論不無矛盾。檢核後來屢經修訂的諸閣本書前提要及《總目》,可知《識遺》提要大致是在《進呈存目》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的,但其中的一句話很值得注意:“徵據舊文,尚頗可采,不獨錢曾《讀書敏求記》所舉孔子生卒年月一條,爲足資考證也。”[46]我懷疑這句話是從翁氏改寫稿“第四卷內辨孔子生年一條,亦有考據”一語衍生出來的。因爲它既不見於翁氏初稿,也不見於《進呈存目》,所以不能不讓人感到困惑:既然《進呈存目》中已經看不到翁氏改寫稿的痕迹,那麽時間更晚的書前提要和《總目》提要怎麽可能參考這個文本呢?據我估計,抄成於乾隆四十二年八月的文淵閣本書前提要,也許正是由翁方綱本人重新改定的,並參考過他在乾隆三十八年撰寫的兩篇提要分纂稿。若果真如此,上述疑問便可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 (三)《周易旁注前圖》 朱升《周易旁注前圖》見於《進呈存目》經部易類,提要分纂稿爲姚鼐所作。關於此書《總目》提要之淵源,學界有不同看法,需要在此加以討論。故將三種文本並列於此,以便比較:
首先需要對此書書名作一點解釋。朱升所撰《周易旁注》十卷,冠以《前圖》上、下二篇,而這裏所著録的本子皆僅有《前圖》二卷,故稱《周易旁注前圖》(一作《周易旁注圖説》)。姚鼐分纂稿雖稱《周易旁注》,但文中謂“此本又盡佚其經注,而獨存其全圖上、下二篇”,可見仍是指《周易旁注前圖》。 日本學者瀧野邦雄在研究翁方綱四庫提要稿時,稱翁方綱、姚鼐二人皆撰有此書提要,[50]這個説法不够準確。翁方綱提要稿是這麽説的:“謹按:《周易旁注》十卷、《前圖》二卷,明朱升著。……《旁注》十卷,初用注疏本,其後程應明更定從《本義》本,於是上、下經與十翼分卷。此本即程應明所更定者也。” [51]很顯然,翁方綱所見是包括《周易旁注》十卷和《前圖》二卷在內的全本,而姚鼐則只是爲《周易旁注前圖》撰寫的提要,《進呈存目》及《總目》提要也都是如此,兩者不可混爲一談。 從《四庫採進書目》也可以看出各個提要所據底本的區別。《浙江省第四次吴玉墀家呈送書目》有“《周易旁注》十卷”,[52]《浙江採集遺書總録》則著録爲“《周易旁注》十卷、《前圖》一卷”,[53]兩者係同一本子,前者漏記了《前圖》二卷,後者“一卷”當爲“二卷”之誤。這就是翁方綱所見的本子。又《兩淮鹽政李續呈送書目》有“《周易旁注前圖》二卷,……二本”,《山東巡撫呈送第一次書目》有“《周易旁注圖説》二卷,……四本”,[54]此二種皆僅有圖二卷而無《旁注》十卷,所不同者,惟書名小異耳。《進呈存目》提要書名作《周易旁注前圖》,姚鼐分纂稿亦稱《旁注前圖》,當是據兩淮鹽政進呈本著録;《總目》提要書名作《周易旁注圖説》,且明確標注爲“山東巡撫采進本”,與《山東巡撫呈送第一次書目》恰相吻合。 由此可知,四庫館當時采進的各省遺書中,既有包括《周易旁注》十卷和《前圖》二卷在內的全本,也有《前圖》二卷單行的本子,兩者分別由翁方綱和姚鼐撰寫了提要稿。但不知什麽緣故,最後《總目》著録的卻是後者。[55]不過,這裏還有一個小小的疑問。《總目》卷一九一集部總集類存目一著録的朱升編《風林類選小詩》,其提要稱“升有《周易旁注》,已著録”,似乎《總目》曾一度著録過《周易旁注》,抑或這裏所稱的《周易旁注》實際上就是指《周易旁注圖説》? 關於《周易旁注圖説》一書《總目》提要之來源,瀧野邦雄氏曾提出一個大膽的推測。他指出,雖然翁方綱、姚鼐二人皆撰有此書提要稿,但從《總目》提要的內容卻完全看不出曾采用過翁稿和姚稿的迹象,根據此書共有三部進呈本這一點來判斷,很可能還有第三份提要分纂稿,《總目》提要即來源於此。[56] 這是一個亟需澄清的誤解。上文説過,翁方綱所撰寫的是《周易旁注》附《前圖》提要稿,而《總目》所著録的卻是《周易旁注圖説》,自然與翁稿没有什麽干係。但《總目》提要與姚鼐提要稿究竟有無淵源關係呢?如果直接拿《總目》與姚稿進行比較,確實很難看出它們之間有什麽瓜葛,但若是將它們與《進呈存目》放到一起來比較,問題就很清楚了。顯而易見的是,《進呈存目》出自姚稿,無論是文字還是內容都很接近。再看《總目》與《進呈存目》,其間的親緣關係也十分清楚,其中“是書原本十卷,冠以《圖説》上、下二篇。上篇凡八圖,下篇則全録元蕭漢中《讀易考原》之文。萬曆中,姚文蔚易其旁注,列於經文之下,已非其舊。此本又盡佚其注,獨存此《圖説》二篇”云云,這一大段《總目》文字基本上是照抄《進呈存目》原文。因此,借助於《進呈存目》提供的重要線索,可以判定《總目》提要就來源於姚鼐提要稿。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進呈存目》對於研究《總目》編纂史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獻價值。由於今天能够看到的諸閣本書前提要及《總目》提要的形成時間都相對較晚,其間歷經多次修改,往往難以判斷它們與提要分纂稿之間的源流關係。至於《總目》中的存目提要,因爲缺少書前提要這一中間環節,欲追溯其源流就更爲困難。收入《總目》存目的《周易旁注圖説》提要,目前能够看到的最早的本子,是藏於天津圖書館的《總目》殘稿。[57]據筆者考訂,該稿本抄成於乾隆五十一年。[58]但因其《周易旁注圖説》提要與浙本《總目》一字不差,仍然無助於判斷它與姚鼐提要稿之間的關係。只有通過《進呈存目》所保留的提要文本,纔得以最終釐清這篇四庫提要的來龍去脈。 三、四庫提要編纂成書過程中的若干問題 以往學界對《總目》早期編纂情況的了解,主要得自於翁方綱、姚鼐、邵晉涵、余集、陳昌圖等人的提要分纂稿,而今《進呈存目》的影印出版,終於使我們得以一識《總目》初稿的廬山真面目。那麽,從提要分纂稿到《進呈存目》究竟是如何編纂成書的呢?四庫應刊、應抄、應存目書以及不存目書究竟是如何確定的呢?這就是本節試圖探討的問題。目前能够看到的提要分纂稿,大都只能通過與《進呈存目》的比較發現它們在內容上的彼此差異,而無法了解發生在分纂稿到《進呈存目》之間的“過程”。幸運的是,保存於四庫進呈本上的兩份提要稿,向我們呈現了它們在這個過程中的某種真實狀態。下面以《南夷書》和《筆史》爲例,對四庫提要編纂成書過程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一)程晉芳所撰《南夷書》提要稿 明張洪《南夷書》一卷,明抄本,今藏中國國家圖書館。書衣有一長方進書木記:“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浙江巡撫三寶送到范懋柱家藏《南夷書》壹部,計書壹本。”(按:印文正楷,字下加點者係墨筆填寫)扉頁書名上下方各有一戳記:“總辦處閲定,擬存目。”書名下方又有“臣昀臣錫熊恭閲”長方印。首頁正上方鈐“翰林院印”滿漢文大官印。此皆係四庫進呈本標誌。卷末抄有提要一篇,末署“纂修官程晉芳”,後鈐“存目”木記。[59]現將程晉芳提要稿抄引如下: 謹按:《南夷書》一卷,明張洪撰。考明永樂四年,緬甸宣慰使那羅塔劫殺孟養宣慰使刀木旦(此二字原連寫爲“查”,旁有小字校改爲“木旦”)及思欒發而據其地。洪時爲行人,奉詔賫敕宣(原誤寫爲“德”,校改爲“宣”)諭,因撰是書。所載皆洪武初至永樂四年平雲南各土司事,略而不詳。其於雲南郡建置始末,如南詔爲蒙氏改鄯闡府,歷鄭、趙、楊三姓,始至大理段氏,而書中遺之。孟養、麓川各有土司,而敍次未詳。惟載梁王拒守及楊苴乘隙諸事,史所未載。瀾滄之作蘭滄,思欒發之作思鸞發,與史互異,亦足資(原誤寫爲“盜”,校改爲“資”)考證之一二也。洪字宗海,常熟人。洪熙(原誤寫爲“照”,校改爲“熙”)初,召入翰林,官修撰。纂修官程晉芳。[60] 值得注意的是,這篇提要抄寫時頗多誤字,甚至連“宣諭”、“洪熙”、“足資考證”這樣簡單的字句都抄錯了,想必不會出自程晉芳之手,可能是負責替他謄録的“助校”所爲。[61]抄完後有人校改過一遍,墨筆校改的筆迹與原文不同,大概這纔是程晉芳的親筆(見圖一)。 圖一《南夷書》提要稿書影 《南夷書》提要亦見於《進呈存目》史部地理類(第4册,頁573—574),拿它與程晉芳提要稿做一對比,可知是在程稿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其中有兩處異文值得認真分析,從中可以大致了解從提要分纂稿到形成《進呈存目》過程中的某些修訂細節。 程稿“其於雲南郡建置始末,如南詔爲蒙氏改鄯闡府,歷鄭、趙、楊三姓,始至大理段氏,而書中遺之。孟養、麓川各有土司,而敍次未詳”一段,《進呈存目》改作“其於雲南郡建置始末,亦未能敍述明晰。如南詔爲蒙氏改鄯闡府,歷鄭、趙、楊三姓,始至大理段氏,孟養、麓川各有土司,書中皆遺之”(字下加點部分係兩者不同之處)。乍看起來,修改稿的文字敍述似乎更爲簡潔明瞭,其實這是一處明顯的誤改。按程晉芳的原意,該書漏記雲南郡建置始末,是指從南詔改鄯闡府到大理段氏這一段歷史,而孟養、麓川二土司只是“敍次未詳”而已———因爲原書其實是記有孟養土司的,被漏載的只有麓川土司。經修改之後的文本,則以爲孟養、麓川二土司“書中皆遺之”,與原書內容不符。由這個例子不難判斷,收入《進呈存目》的本子顯然不是經程晉芳本人修改的,而是某位没有看過原書的總纂官 想當然的妄下雌黃。[62] 另一處有趣的異文是,程稿“孟養宣慰使刀木旦”中的“刀木旦”一名,在《進呈存目》中被誤寫爲“刀查”。這一錯誤不僅爲後來的殿本、浙本《總目》所沿襲,且更有甚焉,最終竟變成了“刁查”。值得注意的是,《南夷書》卷末抄寫的提要稿就曾誤將“木旦”二字連寫爲“查”,雖已由程晉芳做過校改,而收入《進呈存目》的修改稿卻再次出現同樣的錯誤,這説明了什麽問題呢?只有一種可能性,總纂官是直接在程晉芳的手稿上進行修改的,改定後由四庫館謄録按照統一格式謄寫清本並編入《進呈存目》。估計是程稿將“木旦”二字寫得過於緊湊了,易被誤認爲“查”,故一誤再誤。 (二)鄭際唐所撰《筆史》提要稿 明楊思本《筆史》二卷,清抄本,今藏中國國家圖書館。此書亦爲四庫進呈本,首頁鈐“翰林院印”滿漢文大官印,書後附有一紙提要,係另紙書寫,黏貼於卷末。提要左方鈐“存目”木記,右方書“已辦”二字(見圖二)。提要後署“纂修鄭”,已有學者指出即鄭際唐,[62]此説是也。按鄭際唐於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入四庫館爲纂修官,[64]浙本《總目》卷首《職名表》列入“校辦各省送到遺書纂修官”。查四庫館臣中鄭姓者,僅纂修官鄭際唐和分校官鄭爔二人,而分校官並不撰寫提要稿,故“纂修鄭”當爲鄭際唐無疑。 圖二《筆史》提要稿書影 《筆史》提要內有多處删改墨迹,對原稿改動頗大,現將原稿和修改稿並列於下,以資比較:
筆者注意到,《筆史》提要的修訂方式與《南夷書》似乎有所不同。《南夷書》提要稿上只有校改誤字的痕迹,而《筆史》則是直接在附於書末的提要稿上進行文字修訂。爲何會采取這種不同的操作方式呢?大概是因爲前者的提要直接抄在原書卷末副頁上,而後者的提要則是黏貼在書上的浮籤,便於取下謄録的緣故。從《筆史》提要修訂者的筆迹來看,與原稿抄寫者顯非一人,想是出自總纂官之手。提要右上方所書“已辦”二字,與修訂者筆迹相同,當然也是總纂官所寫,意謂此篇提要已改定也。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見於《進呈存目》子部小説家類的《筆史》提要,卻又是另一副面貌:“《筆史》二卷,明楊忍本撰。忍本,字因之,江西建昌人。其書內編一卷,分原始、定名、屬籍、結撰、效用、膺秩、寵遇、引退、考成九門。外編一卷,分征(徵)事上、下及述贊三門。大旨由韓愈《毛穎傳》而推衍之,雜引典故,抄撮爲書,不以著作論也。” [66]在這個文本中,雖然多少還能看出一點鄭際唐原稿的影子,但卻完全看不出它吸收了修改稿的成果。由此推斷,收入《進呈存目》的本子可能是某位總纂官根據鄭氏底稿重新改定的,而保留在《筆史》書末的修改稿不知何故没有被采用。這個最後改定進呈的文本,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方面是對鄭氏原稿及修改稿中某些不够準確的地方進行了訂正,如將內篇、外篇改稱爲內編、外編,又如稱外編“分征(徵)事上、下及述贊三門”,也比原稿和修改稿都更爲詳確;另一方面是新出現了幾處文字訛誤,作者楊思本均被誤抄爲“楊忍本”,又將告成門誤爲“考成”,而這些錯誤都被後來的《總目》沿襲了下來。 以上所述《南夷書》和《筆史》提要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四庫全書》編纂過程中提要分纂稿的某種真實狀態。與這種“狀態”相關的兩個問題,還需要略加説明。 一是早期提要稿的書寫格式問題。與保存於姚鼐、邵晉涵、余集、陳昌圖等人文集中的提要分纂稿不同,《南夷書》、《筆史》提要稿仍保存了原來的書寫格式,即前有“謹按”字樣,後有纂修官題名。不過這兩篇提要的纂修官題名都不够規範,前者題爲“纂修官程晉芳”,後者更是簡稱爲“纂修鄭”。最規範的纂修官題名,應該是像翁方綱在《周易注並略例》提要稿末所署的那樣:“纂修官編修翁方綱恭校。” [67]又翁方綱《天臺續集》提要稿眉端有批語云:“前不寫‘謹按’,後不寫‘恭校’。” [68]這是因爲此部《天臺續集》並非全本,不擬存目,故翁氏特意交代謄録者抄寫時不寫“謹按”和“恭校”。這條眉批恰恰説明,凡應刊、應抄、應存目之書,其提要前寫“謹按”,後署“纂修官××恭校”,是當時撰寫提要分纂稿的統一格式和要求。[69]後來辦理兩份《薈要》和七閣全書時,其書前提要的書寫格式均爲前寫“臣等謹案”,後寫“乾隆×年×月恭校上”,與早期提要稿的書寫格式不同。 二是提要分纂稿的抄寫位置問題。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六日上諭對辦理四庫提要曾提出如下設想:“應俟移取各省購書全到時,即令承辦各員將書中要指檃括,總敍厓略,黏貼開卷副頁右方,用便觀覽。” [70]後來的武英殿聚珍本、兩份《薈要》及七閣全書,確實都是將提要置於書前的。但目前看到的提要分纂稿,既有置於書前,也有置於書後的。如上海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陳禹謨《經籍異同》,有姚鼐提要稿一篇,即在卷首。[71]又如邵晉涵所撰《洪範統一》、《敷文鄭氏書説》提要稿,均稱“編次如左”云云,顯然也是置於書前的。但像《南夷書》和《筆史》這樣將提要置於書後的情況似乎更爲常見,如現存余集七篇提要稿,有四篇開首均稱“右”;陳昌圖《南屏山房集》卷二一所載十二篇《大典》本提要稿,有十一篇開首稱“右”,可見原來都是置於書後的。[72]有學者提出一種推測意見,認爲或許是有關規定前後發生過變化。[73]我覺得,在辦理《四庫全書》的過程中對於這一點未必有什麽嚴格的要求,而只是到正式刊刻或抄寫時纔統一規定將提要置於書前。 從最初的提要分纂稿到形成《進呈存目》的過程中,如何確定應刊、應抄、應存目書以及不存目書,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前面曾經談到,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諭謂“《四庫全書》處進呈總目,於經、史、子、集內,分晰應刻、應抄及應存書目三項”云云,然而從現存《進呈存目》來看,無論是四部的各個類目之下,還是各篇提要之內,均無應刻、應抄及應存書之區別。既然我們認定今本《進呈存目》是包括三十九年七月所進呈千種提要在內的《總目》初稿的一部分,那就必須對高宗的這段話有一個合理的解釋。上文指出,《總目》初稿是采取分次進呈的形式彙編成書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每次進呈提要時,當會同時進呈一份目録,按照經史子集四部分別開列應刊、應抄、應存目書目,高宗所説的可能就是這樣一個目録。 這個目録實際上來源於各位纂修官所提交的“校閲單”。校閲單是纂修官在對自己負責校閲的書籍進行初步處理並擬出提要草稿後,向總裁官提交的包括應刊、應抄、應存目幾類書的分類清單,總裁據此書目及提要稿加以審核,以確定取捨。翁方綱四庫提要稿中就保留了兩份這樣的校閲單,一份是《纂修翁第一次分書二十四種》,分別列出“擬先進呈者一種”、“備刻三種”、“擬抄者十九種”以及“僅存名目者一種”(見圖三)。[74]另一份名爲《纂修翁第二次分書三十四種》,包括“備刻者二種”、“擬抄者十二種”、“備抄者八種”和“僅存名目者十二種”(見圖四)。[75]兩份校閲單還在部分書目下用雙行小字按語簡要説明列爲應刊、應抄或應存目的理由,如第一份校閲單“擬抄者十九種”下有林表民《赤城集》,小注云:“編類台州文字,於台州掌故足備采核。”又“僅存名目者一種”下有佚名《宋名臣獻壽集》,小注云:“所載皆一時公卿大夫相與獻壽之文,蓋當時偶抄備用者,且編次亦無體例。毋庸抄録。”第二份校閲單“備刻者二種”下有張萱《彙雅》,小注云:“外間雕本久亡。”又有朱謀《駢雅》,小注云:“外間傳本亦少。此以上二書皆應刊刻,以廣小學。”又“備抄者八種”下有周汝登《聖學宗傳》,小注云:“皆先儒諸書中已見之言,重加摘輯而成書者,但以其所記皆先賢行詣,或可備抄。”不過這兩份校閲單上並没有審閲者的墨迹,只有翁方綱過録總裁意見的小注,説明它們應該是校閲單的底稿。 圖三《纂修翁第一次分書二十四種》 圖四《纂修翁第二次分書三十四種》 從這兩份校閲單來看,總裁官對於纂修官提交的應刊、應抄、應存書目,有時會提出不同處理意見。如第一份校閲單中的吴自牧《夢粱録》,原列入“擬抄者十九種”,上有翁氏眉注云:“六月十二日總裁李於小序簽上删去數句,謂應存目。”《夢粱録》提要稿上亦有同樣內容的眉注:“六月十二日總裁李於此序删去數句,改云‘應存其目’。今且不細校。” [76]據翁方綱《四庫全書纂校事略》記載,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初八日“於寶善亭分看外省遺書,每人分廿四部”,[77]《纂修翁第一次分書二十四種》顯然就是此次分到的校閲書籍,可知翁氏眉注中所稱“六月十二日”即是乾隆三十八年。“總裁李”指四庫館副總裁李友棠,因四庫館歷任正副總裁中僅此一李姓者也。《于文襄手札》第三函謂“前蒙詢及館中現辦應刊應抄各種係何人專辦,中因舉李閣學以對”云云,[78]此“李閣學”即李友棠。該札約作於乾隆三十八年六月,知當時李友棠在四庫館中專門負責審核應刊、應抄書事宜。在翁方綱提交的這份校閲單中,《夢粱録》原在應抄之列,但李友棠主張改爲存目,翁氏在校閲單和提要稿上所寫的兩條眉注即是過録李友棠的審核意見。所謂“小序簽”和“此序”都是指《夢粱録》提要稿,翁方綱習慣於將提要稿稱爲“序”或“小序”,“小序簽”大概是指黏貼在書前或書後的提要,説明李友棠可能是直接在原書提要稿上進行修改的。 除了《夢粱録》外,第一份校閲單中還有另外三種書按照總裁意見作了調整。其一是《宋紹興十八年登科録》,原列入“擬抄者十九種”,眉端有翁氏小注“改刊”二字,説明總裁的意見是將此書由應抄改爲應刊;此書提要稿亦云“應校正重刊,以備故事”,[79]可見這是采納總裁意見後重擬的提要。其二是俞松《蘭亭續考》,原列入“擬抄者十九種”,亦有翁氏小注“改刊”二字。其三是周密《武林舊事》,原列入“備刻三種”,雖然校閲單上並未注明總裁有何不同意見,但此書提要前有翁氏小注“《武林舊事》已改,應抄”,提要末亦云“應訂定抄存之”。[80]知此書原擬刊刻,後經總裁改爲抄存。第二份校閲單中也有兩種書由總裁進行過調整,一是張敔《雅樂發微》,原列入“擬抄者十二種”,提要稿亦云“應抄録”,但旁有朱批“總裁李閲”,稱“亦是老生常談,存其目而已”。[81]知李友棠的意見是將此書由擬抄改爲存目。二是朱睦《授經圖》,原列入“擬抄者十二種”,提要稿又云“應抄存之”,然亦有朱批“總裁李閲”,批語稱“無所發明,存目可也”。[82]此書亦由擬抄改爲存目。[83] 從翁方綱的兩份校閲單可以看出,只有應刊、應抄、應存目三類書纔會列入校閲單,而不擬存目書是不入校閲單的。關於這一點,我們在翁方綱所撰提要稿中能够找到更爲明確的證據。《宋徽宗宫詞》提要謂此書“非全書也,不應入校閲單內,毋庸記戳”。[84]《誠齋詩抄》條云:“此係吴孟舉《宋詩抄》內之一種,不應入進書單內,毋庸另存其目,亦毋庸印戳記。” [85]這裏説的“進書單”就是校閲單。又茅元儀《澄水帛》、《六月譚》條説:“此二種係在茅元儀所著各種內,不必存目,並不應入校閲單內,亦毋庸印戳記,不列銜名。” [86]屢屢提到不存目書不應入校閲單內,且謂“毋庸記戳”、“毋庸印戳記”云云,這裏説的“戳”或“戳記”,就是指《南夷書》和《筆史》進呈本上那樣的“存目”木記。因爲此等書“不但不應校辦,而且應發還原進之人”,[87]所以按規定不應在書上留下任何印記。不過,不存目書雖然不入校閲單,但照樣需要撰寫提要。《莆陽全書》提要説:“此書不應入於校閲之單內,不特不應抄而已,並毋庸印戳記。”旁有翁氏批語:“如照此序寫下,止寫‘纂修官某人’,不寫‘恭校’。此序且緩交,至各書俱完時交之。” [88]後面這段批語是向謄録者交代繕寫提要(即所謂“序”)的注意事項,説明不存目書的提要後只署纂修官名氏而不寫“恭校”。可見即便像這種不入校閲單的書,提要還是要交的。 對於校閲單的性質和作用,過去學界有一些誤解。有人以爲校閲單是總裁向纂修官分派校閲任務時的清單,其中一些書未被列入校閲單,“尚未經校閲即被剔除”。[89]還有人説,翁方綱校閲之書“均由四庫館據校閲單頒下,頒發之時已有‘備刻’、‘擬抄’、‘備抄’、‘僅存名目’之初步歸類”,“校閲單對所校之書已有初步處理意見”。[90]這些説法都是將纂修官向總裁官提交的校閲單當成了總裁官向纂修官派發的任務清單。試想,各省進呈的大量圖書在尚未經纂修官校閲之前,總裁官怎麽可能就已經有了按“備刻”、“擬抄”、“備抄”、“僅存名目”等項歸類的初步處理意見呢?且未經校閲之書又如何判斷該不該剔除呢?根據上文談到的情況來看,可以肯定校閲單的性質是彙總校閲結果的“進書單”,而不是分派校閲任務的“派書單”。 如上所述,在《四庫全書》纂修過程中,如何確定各種書籍應刊、應抄、應存目或不存目,大致是這樣一種程序:首先由各位纂修官對圖書進行校閲,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擬好提要稿,然後將應刊、應抄、應存目三類書彙總爲校閲單,經總裁官審核後確定取捨;最後將各位纂修官提交的校閲單彙總到一起,按照經史子集四部分別列出應刊、應抄、應存目書單,與四庫提要同時進呈———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諭所稱“《四庫全書》處進呈總目,於經、史、子、集內,分晰應刻、應抄及應存書目三項”,就是指的這樣一個目録,只是這份目録未能保存下來而已。 以往的《四庫全書總目》研究主要偏重於對各種不同版本的提要內容進行比對,而有關四庫提要編纂成書過程的認識始終是一個薄弱環節。今天,隨着多種《總目》稿本及提要分纂稿的陸續發現和披露,有必要也有可能將《總目》的研究進一步引向深入,本文的努力就是這樣一個初步嘗試。 附識:本文承苗潤博、邱靖嘉、陳曉偉、任文彪、趙宇、張良諸君提供修改意見,謹此銘謝。 注釋: [1]參見沈津《校理〈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殘稿的一點新發現》,《中華文史論叢》1982年第1輯,頁133—177;黃燕生《校理〈四庫全書總目〉殘稿的再發現》,《中華文史論叢》第48輯,1991年,頁199—219。根據各種迹象判斷,這兩部殘稿原本應是出自同一書稿。 [2]參見王菡《國家圖書館所藏〈四庫全書總目〉稿本述略》,《文學遺産》2006年第2期,頁121—128。 [3]《紀曉嵐删定〈四庫全書總目〉稿本》,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1年。有關該稿本的情況,詳見李國慶《影印紀曉嵐删定本〈四庫全書總目〉稿本前言》,頁1—21。 [4]《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臺北,商務印書館,2012年。 [5]夏長樸《〈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初探———編纂時間與文獻價值》,《漢學研究》30卷第2期,2012年6月,頁165—198。下簡稱“夏文”。 [6]參見《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影印本《凡例》,頁1—2;張子文《四庫縹緗萬卷書———國家圖書館館藏與〈四庫全書〉相關善本敍録》,臺北,“國家圖書館”,2012年,頁149—151。 [7]夏長樸《〈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初探———編纂時間與文獻價值》,頁183—187。 [8]《諭內閣所有王士正之名著改爲王士禎各館書籍一體照改》,軍機處上諭檔,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頁302。 [9]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全書處彙核七月至九月繕寫全書譌錯及總裁等記過清單》,軍機處録副奏摺,《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下册,頁1422—1423;乾隆四十七年二月《全書處彙核上年十至十二月全書內繕寫譌錯並總裁等記過次數清單》,軍機處録副奏摺,《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下),頁1488,1504。 [10]見《四庫全書總目》卷首“聖諭”,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5年,頁2下。《纂修四庫全書檔案》題爲《諭內閣著四庫全書處總裁等將藏書人姓名附載於各書提要末並另編〈簡明書目〉》,頁228—229,文字略有出入。 [11]參見陳垣《書于文襄論四庫全書手札後》,見《于文襄手札》,國立北平圖書館影印本,1933年。 [12]《于文襄手札》,葉28B—29A。該書原無頁碼,爲便於引用、覆按,此頁碼係筆者自編。 [13]胡適《跋〈于文襄手札〉影印本》,《胡適全集》(13),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頁534。 [14]《于文襄手札》,葉44B。 [15]胡適《跋〈于文襄手札〉影印本》,頁539。 [16]徐慶豐《〈于文襄手札〉考釋———並論于敏中與〈四庫全書〉纂修》,北京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頁16。 [17]參見郭伯恭《四庫全書纂修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頁210—211;杜澤遜《四庫存目標注》“序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4。 [18]《諭內閣編四庫全書薈要著于敏中王際華專司其事》,軍機處上諭檔,《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上),頁108。 [19]《于文襄手札》,葉25B。 [20]同上書,葉49B—50A。 [21]胡適《跋〈于文襄手札〉影印本》,頁535。胡氏對《于文襄手札》繫年之誤有一解釋:“影本誤編在乾隆四十年各札之後。誤編之故,是因爲自此以後各札均改用短箋,陳垣先生把短箋各札均編在四十年五月之後。” [22]房兆楹於1945年7月24日致胡適函已有類似意見:“或此函是三十九年八月九日所寫,陳先生誤置於四十年歟?”但未被胡適采納。見耿雲志主編《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29),合肥,黃山書社影印,1994年,頁238。 [23]《于文襄手札》,葉51B。陳垣將此函列於乾隆四十年,經胡適考定爲乾隆三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見《跋〈于文襄手札〉影印本》,頁536。 [24]《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4),頁475—476,513—514。 [25]《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8),頁601。 [26]張子文將此“存目”與後來成書之《總目》存目視爲同義詞,因謂此書提要不限於存目之書,故疑《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非其原名,見《四庫縹緗萬卷書———國家圖書館館藏與〈四庫全書〉相關善本敍録》,頁151;夏長樸因認定此稿本並非乾隆三十九年七月的初次進呈本,亦推斷其書名係收藏者補題,見《〈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初探———編纂時間與文獻價值》,頁186—187。以上兩説皆係誤解。 [27]夏文稱僅有五篇提要標注了版本來源,見《〈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初探———編纂時間與文獻價值》,頁184—185,不確。 [28]不過需要説明的是,《進呈存目》中七篇標注版本來源的提要,均是以單行小字標注於首行書名下,與乾隆四十六年以後的《總目》以雙行小字標注版本來源的體例有所不同。 [29]參見張子文《四庫縹緗萬卷書———國家圖書館館藏與〈四庫全書〉相關善本敍録》,頁150。 [30]姚鼐《惜抱軒書録》卷二《史録》,光緒五年刻本,葉5A—6A。 [31]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4)史部故事類,頁893—894。 [32]需要説明的是,此書通稱《元典章》,全名《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姚稿作《大元聖政典章》,不確。按姚氏《惜抱軒書録》所收提要分纂稿,著録書名每多歧異,固不足爲奇。 [33]《四庫全書總目》卷八三史部政書類存目一,頁714上。 [34]上海圖書館藏萬曆刻本《經籍異同》,其卷首所載姚鼐提要有“其書應不必抄”一語(見杜澤遜《讀新見姚鼐一篇四庫提要擬稿》,《中國典籍與文化》1999年第3期),可見姚氏分纂稿原本亦應有此項內容,大概是後來結集時被删去的。 [35]《于文襄手札》第三十五函,葉37B。此函末署“五月廿九日”,陳垣、胡適皆列於乾隆四十年。 [36]《四庫採進書目》,吴慰祖校訂,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年,頁130。 [37]《浙江採集遺書總録》丁集史部掌故類,乾隆四十年刻本,葉54A—B。 [38]按《浙江省第九次呈送書目》一百五十六種進呈於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元典章》即在其中。據此推斷,該書提要應是三十九年七月所進千種提要之一。 [39]《景印摛藻堂四庫全書薈要》(1)“凡例”,臺北,世界書局,1988年,頁91下。 [40]《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3),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影印,2000年,葉170A—B。 [41]同上書,葉171A—B。 [42]《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6)子部雜家類,頁569—570。 [43]參見《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3),葉162A—171B。 [44]吴格整理《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5年,頁1206。此書與影印本《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同名,極易混淆,爲加以區別,以下稱“《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 [45]見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十一日《諭著劉統勳等爲四庫全書處正總裁張若溎等爲副總裁》,軍機處上諭檔,《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上),頁73。 [46]《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八子部雜家類二,頁1024下。文淵閣、文溯閣及文津閣本書前提要與此略同。 [47]姚鼐《惜抱軒書録》卷一《經録》,葉3B—4A。 [48]《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1)經部易類,頁151—152。 [49]《四庫全書總目》卷七經部易類存目一,頁50中。 [50]瀧野邦雄《翁方綱之〈四庫全書提要稿〉》,朱誠如主編《清史論集———慶賀王鍾翰教授九十華誕》,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頁362—363。 [51]《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25。 [52]《四庫採進書目》,頁84。 [53]《浙江採集遺書總録》甲集經部易類,葉9A。 [54]《四庫採進書目》,頁60,150。 [55]崔富章據《浙江採集遺書總録》指出《總目》著録不當,參見《四庫提要補正》,杭州大學出版社,1990年,頁40—41。 [56]瀧野邦雄《翁方綱之〈四庫全書提要稿〉》,頁362—363。 [57]見《紀曉嵐删定〈四庫全書總目〉稿本》(1),頁630—631。 [58]參見劉浦江《天津圖書館藏〈四庫全書總目〉殘稿研究》,《文史》2014年第4輯即刊。 [59]參見杜澤遜《讀新見程晉芳一篇四庫提要分撰稿》,《圖書館建設》1999年第5期,頁70—71;王叔武《〈南夷書〉箋注並考異》,《雲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頁58—72。最早關注此抄本的是雲南騰沖張榮庭,今雲南圖書館藏有一部張氏抄本,係1939年據北平圖書館藏本轉抄者,末有張氏跋,稱四庫進呈本有“紀文達題箋一紙”,大概是將程晉芳所撰提要誤認爲紀昀題跋了。 [60]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255)影印北京圖書館藏明抄本《南夷書》,濟南,齊魯書社,1996年,頁203上。 [61]張昇認爲,爲纂修官謄録提要稿的人,應是各位纂修官自己聘請的助校,而不是四庫館中供事的謄録,因爲這是纂修官的私事,而非四庫館謄録的本職工作。參見氏著《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的構成與寫作》,《文獻》2009年第1期,頁166。 [62]又如程稿“瀾滄之作蘭滄”句,後殿本、浙本《總目》皆改作“瀾滄江作蘭滄江”,也是與之類似的錯誤。按原書“蘭滄”指“蘭滄衛”而非瀾滄江,此亦總纂官之想當然耳。 [63]參見杜澤遜《讀新見鄭際唐一篇四庫提要分撰稿》,《中國典籍與文化》1998年第3期,頁37—38。 [64]參見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十一日《辦理四庫全書處奏遵旨酌議排纂四庫全書應行事宜摺》,軍機處上諭檔,《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上),頁76—77。 [65]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253)影印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筆史》,頁721下。 [66]《四庫全書初次進呈存目》(6),頁891。 [67]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1。 [68]同上書,頁1074。 [69]前引王叔武《〈南夷書〉箋注並考異》將程晉芳爲《南夷書》撰寫的提要稱爲“四庫館臣按語”,就是因爲不了解提要分纂稿的書寫格式而産生的誤解。 [70]《諭著派軍機大臣爲總裁官校核〈永樂大典〉》,軍機處上諭檔,《纂修四庫全書檔案》(上),頁56。 [71]杜澤遜《讀新見姚鼐一篇四庫提要擬稿》,頁42—44。 [72]參見張昇《新發現的〈四庫全書〉提要稿》,《文獻》2006年第3期,頁151。陳昌圖所撰十二篇提要稿被收録於《南屏山房集》題跋中,也能説明這個問題。 [73]李祚唐《余集〈四庫全書〉提要稿研究價值淺論》,《學術月刊》2001年第1期,頁79—81。 [74]《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9),葉729A—730B。 [75]同上書,葉731A—733B。 [76]《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352。 [77]翁方綱《四庫全書纂校事略》,南京圖書館藏稿本,不分卷,第1册,葉1B。按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有此書膠卷,第1册題爲《四庫全書纂校事略》,第2册題爲《蘇齋纂校四庫全書事略(下)》,疑爲收藏者所題,故前後兩册題名不一。寶善亭在翰林院內,是當時校勘各省進呈遺書的地方。 [78]《于文襄手札》,葉3B。 [79]《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268—269。該書提要書名作《宋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録》,校閲單所列書名不確。 [80]《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352,355。 [81]同上書,頁1238。 [82]同上書,頁437。 [83]不過需要説明的是,在《四庫全書》的長期編纂過程中,抄録或存目書目曾經過反覆的調整,因此後來成書的《總目》未必與李友棠的意見完全一致,如《雅樂發微》後入經部樂類存目,而《授經圖》仍被收入《四庫全書》史部目録類一。 [84]《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677。 [85]同上書,頁727。 [86]同上書,頁1185。 [87]《鏡山庵集》提要,《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957。 [88]《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頁1150。 [89]潘繼安《翁方綱〈四庫提要稿〉述略》,《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1輯,頁216。 [90]吴格《四庫提要分纂稿》“前言”,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頁9—10;《翁方綱纂四庫提要稿》(整理本)“前言”,頁9。 作者简介:劉浦江,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原载《中華文史論叢》2014年第3期 原载:原载《中华文史论丛》2014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