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家阿尔弗雷德·乔治·加德纳(1865—1946)在一篇题为《论雨伞道德》的文章里,提出一个关于“雨伞良心”的命题:一个人在公共场合(也许就是理发店或者餐厅),无意(天知道是怎样的无意)错拿了别人的雨伞。当然,被错拿的总是华贵的丝绸伞之类,留下来作为交换的恐怕只能是破布伞。“我的天哪,我拿错了别人的伞!”这主儿作惊愕状,“再回去也是白跑,他肯定早走了。哎,好在我,把我的一把留给他了!”于是,他跟自己的良心捉起迷藏,不让自己抓住把柄。 加德纳认为“雨伞现象”相当普遍。比如有一位死在头等车厢里的极有声望的牧师,被人发现他口袋里装着一张三等车票;比如一位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去世,私人藏书公开拍卖,那些难得的珍本全都盖有各地图书馆的图章,可能的理由是一直没有机会还书;比如帽子,有人就专门跟别人换帽子…… “雨伞现象”的普遍存在,缘于现实生活中有着一个诚实与不诚实难以区分的良心的边缘模糊带。尽管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健全的法制规范了行为,道德的约束力日渐增强,某些聪明人既惧于法,又惮于德,便去寻觅那个边缘模糊带。“错拿”云云最容易产生歧义,是劣迹得以藏身的隐蔽所,所以经常被聪明人自觉地运用,几成“奇技淫巧”。 令我感到遗憾的是,我屡屡看到我周围的“雨伞现象”,比如我所在的戏剧界。一部声明是“创作”的剧本,居然从别人的书里改编而来,只在文末用小一号或小几号的字体带上一笔:“在写作过程中曾参考过×××(书名)”。由是心安理得。又有一部戏剧剧本,编剧声称改编于“自家”同名电影文学剧本——这所谓的同名电影文学剧本其实也是改编而来,某公却称作编剧,但好歹还标上了原著者;而二度改编之后,连原著者的名字都“蒸发”了,此公独占花魁,由是顾盼自雄,无愧屋漏。我曾想,“编剧”二字大有歧义,独立创作可称编剧,改编小说、电影、话剧也可称编剧,职称的范畴里有编剧,从业人员的称谓里也有编剧,这是一条相当有用的“边缘模糊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也奈何他(她)不得! 我自己也曾被错拿过“雨伞”,但对方连“破布伞”也没留下。我的一部关于白玉霜的作品,当年在《戏剧电影报》上连载,被某公剽窃,是整段整段的抄袭。官司打了一年,版权局最后判定某公侵权,着令赔礼道歉、退还稿费,还要登报公开认错。某公不敢违令,到底愤懑,登报时煞费苦心,措辞相当“考究”,他把“抄袭”说成未打招呼的“参考”,且列出一长串“参考”书目,我的作品只是其中一部,既不“唯一”,也非“主要”。“参考”取代了“抄袭”,造成一种模棱,既应付了检讨差事,又不失文人面子,过错只缘疏忽。好一个“模糊边缘”!分明是移花接木、暗室欺心,然则窝囊如吾辈者,难道为此再打一次官司?也只好笑着从其漏网。 我不晓得周围的人对“雨伞现象”做何感想,我当然希望人人都讲“雨伞道德”,但我着实惭愧,我除了看好自家的“丝绸伞”,别无他法。我设想过,万一我的“雨伞”又被“错拿”,我将学学加德纳的样子,宁可淋雨,也“不愿举着那么一把像伞不成伞的鬼东西在人前露面”。 (郭启宏 北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