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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生产的文学理论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语言文学研究》 邢建昌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文学理论作为知识生产,是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科学性与人文性、价值正当性与程序合法性的有机统一。“事实”是文学理论知识生成的动力,“价值”则提供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方向,“评价”是在文学认知基础上的意义生成的活动。文学作品的优劣、好坏,文学境界的高低,文学对于可能世界的拓展以及文学在历史、当下和未来的意义等的“定性”,主要是通过文学评价机制来实现的。文学理论在知识学属性上有自己的特点:文学理论的对象具有鲜明人文性,旨趣上强调回到内心经验,强调阅读、体验、分析、综合、思辨等。科学性是文学理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合法性根据不能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得到根本说明,而要通过“实质合法性”来说明。
    关 键 词:知识生产/文学事实/价值/认知/评价/科学性/合法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文艺理论与批评建设及关联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2AZD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世纪80年代文学理论的知识生产及其相关问题”(项目编号:14JJD750002)、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邢建昌(1963- ),男,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美学、文艺美学、基础文艺理论和当代文化批评
     
    当前,文学理论的反思研究呈现一种方兴未艾之势。文学理论的反思研究不再局限于对某种观点、某种思想、某种命题或某种方法的“时间在后”的反思,而呈现一种从某种特定“视角”进入反思的知识学模式。知识学模式下的文学理论反思,需妥善处理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科学性与合法性等问题,本文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 事实与价值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有一段被人广为引用的文字,被认为是事实与价值讨论的“休谟问题”。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P509-510)
    休谟这段文字主要是讨论道德命题的来源的。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与理性无关,“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1](P498),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而道德判断关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1](P497),是一个“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在休谟看来,以往道德学体系本来是由“是”与“不是”所构成的判断,却被没有说明地转换成了“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
    休谟这段话被认为是哲学史上关于“事实”和“价值”二分关系确立的开始。沿着这个思路,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通过建立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两个领域来解决“事实”和“价值”二分问题:“自然哲学针对的是一切存有之物,道德之哲学则只针对那些应当存有之物。”[2](P634-635)强调“是什么”与“应该怎样”的问题分属于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英国哲学家乔治·摩尔也认为,“描述事实”与“什么是应当”不是一回事,从“事实陈述”推演“价值陈述”是一种“谬误”。在摩尔看来,“善”作为一种单纯的性质是不能被定义的,一切试图为“善”定义的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因为描述事实与价值评价并不存在决定性关系[3](P15)。20世纪20年代,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哲学家进一步为事实与价值关系划出一道鸿沟。在艾耶尔看来,伦理概念不同于经验概念,价值判断在经验上是不可证实的。“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4](P87)一切试图使伦理判断成为经验上可证实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只要它通常是被认为正在做出一个伦理判断,那个有关的伦理的词的功能就纯粹是‘情绪的’。这个伦理的词是用来表达有关某些对象的情感的,但并不对这些对象做出任何判定”。[4](P88)逻辑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判断”逐出科学的地盘,认为价值判断本质上是属于“情感”的,而不是真正的命题。如罗素认为:“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是可靠的事实。”[5](P1336)
    西方有学者如普拉茨就曾经谈到道德判断“事实上是认识的”的观点,认为这种道德判断一样可以被评价为真、假,这“真或假像任何其他关于世界的事实主张一样是人类知识的可能对象”[6](P86-87)。很明显,普拉茨在这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强调道德判断也是包含真假陈述的知识的对象。希拉里·普特南认为:“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至少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7](P145)在普特南看来,每一事实都含有价值,每一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因为“事实(或真陈述)的概念,是对于能合理相信的陈述的概念加以理想化的结果”。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普特南更加明确地指出,事实与价值二者密不可分,价值是与全部经验有关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distinctions)不等于形而上学的“二分法”(dichotomies),“日常的区分有它的适用范围,如果它们并不总是适用,我们也无需惊奇”。[8](P12-13)他进而指出,“评价”与“描述”是相互依赖的,“我们的大量描述性词汇是而且必定是‘缠结的’”。[8](P75)罗蒂也否定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理论:“在关于应该是什么的真理与关于实际上是什么的真理之间,没有任何认识论的区别,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形而上学的区别,在道德与科学之间没有任何方法论的区别。”[9](P48)可以说,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价值是可检验的事实或者可以直接把握的存在,“是”与“应当”之间没有不可通约性。
    文学理论是以知识的形态表达的对于文学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事实与价值问题无法回避。文学理论不是谈玄的学问,它有具体的研究对象即文学。“事实”即“文学事实”,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首先面对的问题。对于“事实”,人们多从经验与常识的角度来理解,以为“事实”就是“物”,“物”是本然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界的风雨雷电、春夏秋冬等。这种关于“事实”的理解实际上是把人看作外在于“物”的存在,人在“事实”面前是缺席的。然而,“物”——自在之物,还不是理论研究的“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说:“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0](P178)“无”即是不存在、无意义。分析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也说过:“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dos Ding)的总和。”[11](P22)
    由此可见,进入视野、构成研究对象的“文学事实”,实际是研究者的一种发现、一种选择,也是一种建构。发现,即从“已然”存在的诸多“物”当中“发现”有研究价值的“事实”。发现了“这一事实”而不是“那一事实”,本身就是研究者积极介入的结果。英国学者霍克斯强调:“任何观察者必定从他的观察中创造出某种东西。”[12](P8)“物”被表述为“事实”即陈述,体现了话语的建构功能。在科学研究当中,有学者提出“科学事实”的概念,以区别那种未纳入研究“视野”的“自在之物”。科学事实即研究者基于研究建立起的关于“事实”的陈述。作为科学事实,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实证性或可检验性。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科学事实”是可以被实证或检验的。第二,主体渗透性。主体参与了“科学事实”的塑造。“科学事实”是在特定的知识背景下被言说、被把握的。第三,共享性。“科学事实”不是“私人知识”,而是“公共知识”。“科学事实”一经诞生,就具有公共性,能够为一类共同体成员所接受,成为“普遍的真理”,而不以个别的研究主体的意志而改变。[13]这个观点告诉我们,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事实”,实际是科学研究共同体成员内部的一种建构。
    德国解释学大师保罗·利科在谈到“历史事实”时也说过:“在历史学家还不想对它提出问题之前,文献并不是文献,因此,可以说,历史学家在他后面和根据他的观察建立了文献;历史学家同样以这种方式建立历史事实。在这方面,历史事实和其他的科学事实并无根本不同之处。”[14](P6)他引用法国哲学家康吉扬的话说,“科学事实”就是科学在产生过程中产生的东西。
    由此看来,构成文学理论之研究对象的“文学事实”,实际是被构造出来的。研究者已经根据自己的“前见”、“视点”预设了“文学事实”。“文学事实”构成了文学理论知识展开自身的一个逻辑起点。“事实”一旦进入研究,就不再是一个孤立的“物”,而是作为研究者的对象参与了“属人的世界”的建立。文学理论作为人文学科,说到底就是一个从已有的“文学事实”出发而建构新的“文学事实”的过程。这种情况在文学史的写作中表现得尤其突出。文学史的写作体现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主要体现在研究者对于历史对象的选择、叙述以及评价上。然而,高明的文学史叙述者并不急于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往往通过“文学事实”的组织和叙述,表达出主体意味强烈的判断和取舍。我们看下面一段文字:
    沈从文是一位独特的作家。他的小说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间长河中,在乡村和城市的题材空间里,通过对人性世界(包括“神性”世界)和病态世界的对比,严肃地探讨了人生,讴歌了健全的人性形式,从而构成了一个从人性道德角度去表现人性之“常”的独立自足的艺术系统。他的人学观和文学理想不是从政治经济角度探索社会进步的道路,而是从人性角度去寻求重造民族灵魂的门径。[15](P195)
    这是出现在朱栋霖等人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1917-2000》(上)里的一段关于沈从文的陈述。这里面包含的潜在的价值立场和美学标准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面对“文学事实”,应该丢弃自然主义的偏执。声称以客观中立的态度研究文学,实是一种幻觉。
    文学理论是一种包含了价值因素的知识形态。价值——价值认知、价值评判、价值追求,是文学理论作为人文学科无法避免的。文学理论知识形态的科学性,不能靠回避价值判断来得到说明。重要的是要弄清楚价值在文学理论知识生产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价值评判的合法性或有效性通过什么来保证。
    如果说,“事实”是文学理论知识生成的动力——文学理论知识生成于对“文学事实”认知与理解的渴望,那么,“价值”则提供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方向。在价值理想的牵引下,文学研究最终指向人的精神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建构。“价值”是贯穿在文学理论活动始终的因素,从文学事实的选择、发现与安排,到文学概念的建立、文学活动的命名以及结论的形成等,价值始终是“在场”的。
    作为文学价值活动结果的“价值事实”,一方面作为“客观存在”进入理论家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作为人类文学“知识”的结晶和积淀成为理论家进入文学研究的“前理解”或“支援意识”。同时,“价值事实”还作为“社会存在”成为文学理论家与社会大众联系的桥梁。社会大众通过对“价值事实”的理解,获得了对于文学的把握。
    显然,在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内部,是不存在截然分明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没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制造对立的鸿沟。事实与价值,是有机地统一在文学理论知识形态内部的。“事实”是“人文化”的事实,也是人的发现、组织、安排的“事实”,还是倾注了价值关怀的“价值事实”;“价值”,是基于“事实”的价值,也是基于理想的价值。文学理论的“是”与“应是”之间,是互为根据、相互支持的,还是流淌往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在具体的研究中可以各有侧重,例如,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似乎更多关注属于“事实”的文学,试图通过引入“结构”的思想,发现蕴含在文本中的“结构”及其深层意蕴;而法兰克福学派几乎无一例外地发挥了理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引领的功能,在“应然”层面做足了文章。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事实层面的批判最终应当通向价值层面的伦理学建构。他们坚信:“在伦理的思考之中,‘是’与‘应当’的辨清不是为了一种非此即彼的目的,而是在‘应当’之中提升‘是’的价值,发挥‘是’在‘所是’之中的自觉。”[16]基于这样的信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积极展开了对于现实的批判,敢于超越传统哲学的盲见,伸展基于价值的理想维度。葛兰西格外看重知识分子对无产阶级大众的伦理教化功能,因为正是这种“教化”,可以构成新的文化和社会形态的良好基础。马尔库塞则高扬艺术的“审美之维”,来抵制技术理性统治下的“片面的人”,弗洛姆认为自由的基本前提是健全的人格,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将“理性合理性”转化为“交往理性”,来实现对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塑。
    价值的“在场”是否意味着文学理论是高度主观化的知识生产场域呢?文学理论研究看似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活动,关乎个人的喜好憎恶,但是这种“喜好憎恶”并不是主观妄为的,而是有内在逻辑的,具有某种客观的性质。就是说,只有当这种主观的个人“喜好憎恶”获得多数人的“心同此理”的感受和认可,并构成“人类经验”的一部分的时候,这种主观的个人“喜好憎恶”才会转化为“客观化的主观性”。列宁早就指出,“客观的两个形式”,即是“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和人的有目的活动”[17](P200)。保罗·利科说得更明白:“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整理的和理解的东西,理性思维能以这种方式使人理解的东西是客观的。”[14](P3)价值活动的主观性,不是一种任意的“没有方向的”主观性,而是一种“正好适合历史的客观性的主观性”[14](P4)。文学理论家的职业活动,在于判断“好的主观性”和“坏的主观性”,并提供根据。
    那么,又该怎样理解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的“价值无涉”的主张呢?马克斯·韦伯强调:
    研究者和描述者应当无条件地把经验事实的规定(包括他所研究的人的、经验的人的“有价值取向的”行为,这个行为是他所要加以说明的)与他的实际价值判断态度,亦即在判断这些事实(包括经验的人的可能成为研究对象的“价值判断”)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的意义上的“鉴定”态度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18](P146)
    马克斯·韦伯一生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尝试建立起能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正是韦伯向这一方向努力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目标。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研究“主观意义现象”时如何使客观研究在逻辑上是可能的。韦伯试图区分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和价值判断。他认为,价值判断是从伦理、文化和哲学观点中推演出来的实践判断,属于科学之外的问题,不能依靠科学来解决,而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就是强调在科学研究中摆脱价值判断,不做价值判断,暂停价值判断,这样就可以实现科学研究的客观化效果。他反对将学术和政治搅和在一起,认为讲课和演说也有区别,前者是科学研究活动,而后者则是科学之外的事情,可以而且应该有价值判断。显然,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不涉及价值,倒不如说是学术研究中的规范原则,提醒研究者保持对事实材料的充分尊重,要将纯粹的经验事实与个人的价值判断区分开来,避免以科学之名宣扬个人价值立场。但他并不否定文化科学研究中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立场,他甚至认为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确立离不开价值的指导,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那么课题的选择就失去了原则,关于具体的实在也失去了有意义的知识。[19](P1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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