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词”说的价值和意义 “律词”说的提出,尤其对词的文本特征的强调,一方面固然有刻舟求剑、以偏概全之失,另一方面也启发人们更为系统地认识词体,综合乐曲、演唱、文本等因素来考察词体的构成、形成与演变,有助于完善和深化对词的本质特征及其历史形态的认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史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化对词体文本特征的认识。合乐是词之为词的历史前提,即词曾是合乐歌唱的音乐文学;合律是词之为词的现实结果,即词是有一套独特格律特征的韵文体裁。将词完全作为一种音乐文学的词体观,有时过于强调词对音乐的从属地位,反而忽略了文本的相对独立性,无法对词的本体特征及其历史演变作出切实说明。就明清以后的词体形态而言,词律是词的核心要素与最具代表性的文体特征;就整个词体发展史而言,篇章句式、平仄四声、调式用韵等是词体构成不可或缺的要素。“律词”说顺应了词、乐分离的发展趋势,由对词的乐曲、歌唱特征的关注,转向对词的文本特征的关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独立自足的理论体系——词律学,反过来可用以解释词的文本构成及其变化,进而上升为词的创作方面的新规范。 词的早期形态如敦煌曲子词也部分讲究平仄规则,但并未上升为一般规律,没有成为创作的自觉规范。正如王小盾老师所说:“我们在敦煌曲中找不到这样一支曲调——它所配合的多首歌辞平仄律一致;我们也找不到这样一首歌辞——它的上下段,有严格的平仄组合规律。”(47)在律词体系中,提出并强化了这种规范,使之成为词体的一般规律。词律的归纳与建构,体现了对词的文本诸要素的组合规则及一般规律的把握,凸显了词体文本诸要素的作用与功能,促进了词从音乐文学向语言文学的嬗变。 第二,促进了词的创作的规范与繁荣。一般认为词律是对词的创作的一种束缚,事实上它反而促进了词的创作的繁荣,是词体史上的一次观念更新与文体解放。作为一种新的创作规范,按谱填词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模板和路径,可让更多不精通音乐的文人循规蹈矩,填词酬唱,从而受到了文人们的广泛欢迎,促进了词的创作的推广与普及。在律词体系中,按谱填词“可以仅依据某词调之典范作品,模拟其字数、句式、分段、字声平仄和用韵规则而填写,而词人不必是精通音乐的了。(48) 由于词律形成和词体新观念的确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明清时期大量规范性词作的涌现。有清一代,词虽然不是主流文体,但作者之广、作品之多,都已超迈前代,这与律词新规范的形成不无关系。律词的写作更注重文字方面的规则与技巧,意随文生,会生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新奇瘦硬的词句组合。作词以合律为首要标准能帮助学词者快速入门,模式化批量创作,但也会造成作品的单调生硬,规整有余而变化不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词体的美感与韵味,这也是明清词的艺术价值相对逊色于律定之前的唐宋词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促进了人们对乐曲、唱法等音乐因素在词体发生演变过程中的作用的探究。按律填词,词律成了词体的核心要素,文本成了词体的唯一载体,但在词体研究中反而兴起了研究词乐的热潮。一些学者对词调、章句、声字、用韵及词的本质、词的起源等问题的探究,不约而同地寻求音乐方面的解释。律词兴起以后,词与乐器、词与燕乐、词与民间歌曲、词的演唱方式等问题,成了词学研究的热点。与此相反,唐宋时期对词体的音乐、歌唱因素的研究反而不甚凸显,众多词话着重关注的是本事、内容、风格等方面的分析与鉴赏。 以往的词体研究,常常是从某些要素出发,将其视为词体的本质特征,用以解释所有词体现象。词律生成和律词兴起之后,反而启发人们注意词体研究要建立在历史发展而非静态文本的基础上,注意对词体的全部特征而非个别特征的认识与把握。从局部来看,词之为词在于其律,律是词体的核心要素;从整体上看,词体是包括宫调、曲式、歌法等要素在内的综合艺术,不仅限于文本形式。静态的文本分析与归纳,无法对相关词体及词学问题做出圆满解释,必须结合活动与表演,把词放到活的文学生态与历史演变中,才能获得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 第四,启示我们应用历史形态的视角来看待词体的起源与演变问题。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从某一个方面或历史阶段来看,有其合理性;但从整体来看,又有片面性和不确定性。以部分代替整体,以静态代替动态,不顾词体构成的系统因素与词体形态的历史演变,不但不能完整把握词体形成的历史过程,也不能准确说明每一阶段的词体特征。 如关于词体格律的生成,事实上反映了一种文化积累,就应将其放在词的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来考察:“在民间辞阶段,获得歌调;在乐工辞阶段,获得依调撰词的曲体规范;在饮妓辞阶段,增加众多的改令令格;在五代以后的文人辞阶段,这些令格转变成由词谱所规定的种种格律。”(49)虽然“词谱所规定的种种格律”,并非五代以后的文人辞阶段就完成的,但词体的格律特征“反映了一种文化的积累”,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律词的成立在于律的形成,随着词谱、词律、词韵等专门著作的出现与普及,词律才成为人们创作和解读词的主要依据。 此外,“律词”说还有助于认识汉语韵文的审美特征及其传播规律。“每种文体,总要通过文字记录流传开来,获得尊崇与仿效,才能成为主流文体;因此,中国古代韵文体制的变迁,总是表现为发端于口传文学而确立于书面文学的运动。言语类的传播方式创造韵文体裁,而文字类的传播方式则确定其规范和权威。”(50)也就是说,诗、词、赋、曲等文体总是在传播发展中不断获得新规范,即表现为篇章、句式、声字、用韵等文本方面逐渐细密的规定。“律”这种文体规范,呈现了汉文字的独特之美,其“节奏、情思之美妙,均可得而睹焉”。虽然词的唱法与乐谱已经失传,“然即词之声字与其句、调之组织以求之,其本质之美妙犹在也”,因为“词之声字之运用与句调之组织,最合美学之原理”。(51) 总之,律词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词体的构成要素,包括篇章、句式、字声、用韵等逐步规范的过程。“律词”说立足于明清时期形成的格律词观念,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五四”以来以词从乐的词体观,是对以往不同词体观念的有益补充和矫正。对律词形态的研究,既可以对词体要素在系统结构的逻辑展开中获得一种结构定位,也有可能在词体发展演进的历史链条中获得某种历史定位。在当前词体研究推进不大的情况下,“律词”说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迪性和建设性的观点,推动了词的文本特征乃至词体历史形态研究的深入发展。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律词”说只是考察和分析宋代以后词体形态的一个视角,不能将律词作为词体的唯一形态,更不能将“律”视为所有词体形态的本质特征。对明清以来的律词的认识与评价,应参照夏承焘先生的意见,一不破词体,二不诬词体,既不否认“律”的基本存在及重要作用,又不夸大其作用及不可通融性,“盖前者出于无识妄为,世已尽知其非;后者似乎谨严循法,而其弊必至以拘手禁足之格,来后人因噎废食之争。是名为崇律,实将亡词也”。(5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