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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诗学中“以古为律”思想的演进(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艺理论研究》2013年 刘占召 参加讨论

    二、“以古之比兴就今之声律”:唐人的“以古为律”
    “以古为律”的诗学思想最早由中唐学者提出。中唐前期的杜確在《岑嘉州诗序》中称:“自古文体变易多矣,梁简文帝及庾肩吾之属,始为轻浮绮靡之词,名曰宫体。自后沿袭,务于妖艳,谓之摛锦布绣焉。其有敦尚风格,颇存规正者,不复为当时所重,讽谏比兴由是废缺。物极则变,理之常也。圣唐受命,斫雕为朴,开元之际,王纲复举,浅薄之风,兹焉渐革。其时作者,凡十数辈,颇能以雅参丽,以古杂今,彬彬然,粲粲然,近建安之遗范矣”(陈铁民侯忠义463)。杜確认为齐梁宫体诗歌形式华美,但是丧失了《诗经》以来的“讽谏比兴”、“颇存规正”的传统。盛唐开元时期的诗人能够做到二者的结合,“以雅参丽,以古杂今”,将充实的内容和华美的形式相互融合,这实际是一种“以古为律”的思想。独孤及在《唐故左补阙安定皇甫公集序》中称赞皇甫冉“其诗大略以古之比兴,就今之声律”(转引自董诰388:3940)。独孤及认为皇甫冉的诗歌融合了古诗的“比兴”和律诗的“声律”,这是对“以古为律”更为清晰的理论概括。
    唐代“以古为律”的诗学思想表达得最为明确的是白居易和元稹,他们提出的“律讽”这种诗体,就是在“以古为律”观念的指导下创作出来的一种新诗体。元和五年(810年),元稹被贬为江陵士曹参军,写了五首《放言》诗抒发愤懑之情。元和十年(815年),白居易被贬为江州司马时也创作五首《放言》以唱和。白居易《放言五首》诗序云:“元九在江陵时,有《放言》长句诗五首,韵高而体律,意古而词新。予每咏之,甚觉有味,虽前辈深于诗者,未有此作。唯李颀有云:‘济水自清河自浊,周公大圣接舆狂。’予出佐浔阳,未届所任,舟中多暇,江水独吟,因缀五篇,以续其意耳”(白居易318)。白居易评价元稹的《放言》五首韵味高妙但遵守格律体式,意味虽古但却遵守新的体制,这是诗体上的一大创造,和李颀的古体诗《杂兴》“济水自清河自浊,周公大圣接舆狂”一样有古意。诗题云“放言”,就是无所顾忌,畅所欲言之意。这组诗虽然合乎律诗对仗、声律、粘对等原则,在格律上是标准的七律,但是和初盛唐以来盛行的模山范水、宴饮酬唱、应制颂圣的七律不同,这组诗歌以议论为主,集中探讨了人生的真伪、祸福、贵贱、贫富、生死等问题,阐述了老庄福祸无常、避世养生的思想,体现了古诗高古的韵味和律诗严格的格律规则的结合。
    同年,元稹在《叙诗寄乐天书》中对各种古、近诗体进行了细致的辨析,并用“律讽”来称呼元、白二人的《放言》组诗,其云:“其中有旨意可观,而词近古往者,为古讽;意亦可观,而流在乐府者,为乐讽;词虽近古,而止于吟写性情者,为古体;词实乐流,而止于模象物色者,为新题乐府;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仍以七言、五言为两体;其中有稍存寄兴、与讽为流者,为律讽”(元稹30:351)。元稹将古近体诗歌分为古讽、乐讽、古体、新题乐府、律诗和律讽六种,前四种属于古体,后二种属于律诗。其分体的标准是讽喻功能、音乐和格律,其中古讽、乐讽、律讽都具备讽喻功能,乐讽、新题乐府都和音乐有关,古体和律体的区别在于是否讲究格律。用元稹的话来说,古、近体诗的区别主要是“意”和“词”的差别:“意”是思想内容纯正,有寄兴,具备讽谏功能;“词”,是对仗、声律、用韵等诗歌体制方面的要求。“律讽”,是一种介于古、律体之间的新诗体,这种诗体既有“古讽”诗体的“寄兴”和讽谏功能,可以“与讽为流”;同时又有律诗“声势沿顺,属对稳切”的格律体制。可以说,“律讽”是融兼古、律二体之长的新诗体,或者说是用“古讽”诗体来改造律体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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