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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黑龙江民族丛刊( 双月刊 韩小兵 喜饶尼玛 参加讨论

    二 、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先行
    鉴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早在全国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2011 年 2 月) 颁布前,已有一些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规定的立法权限,颁布实施了以保护本辖区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立法 。
    第一个旨在重点保护本辖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就诞生在云南省 。 云南省居住着 26 个世居少数民族,其中, 15 个为云南特有民族,是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濒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 。 2000 年 5 月颁布实施了 《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 2000 年 9 月 1 日施行) 。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早十余年 。 其后,还有 《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 (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 (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 2006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 《 云南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等 。
    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颁布前,由民族自治地方或多民族聚居省份颁行的旨在重点保护本辖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有: 《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 ( 200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 2005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四川省 《 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海南省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贵州省 《 玉屏侗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等 。
    以上立法条例概括说明,就实质而言,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在时间上先于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从现有立法的数量上来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立法多于其他地方立法 。 这是相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自治权的积极行使保护其辖区内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果 。 这些立法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及时的法律依据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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