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曰文学史研究的学术目的是认识和阐述文学史本体的存在状况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及其规律,当然这种认识与阐述必须是建立在对历史过程中的种种作为客观事实的文学现象的描述、认知与评价的基础之上,而我们所确认的文学史本体便应该是能充分地体现文学的这种存在状况和发展演变及其规律。那么,文学史本体到底应该包含那些成分呢?它的范围又应该如何厘定呢?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精神式样的文学及其历史本体,有其自身的结构系统,以及其发展演变历史。如果不是如欧美新批评派那样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文本范围,而是将文学视为一种由诸多因素制约着的具有广泛联系且时时处于历史过程之中的精神活动现象,那么它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每一个方面都为我们认识文学这一人类精神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而每打开一个“窗口”,又可以展示出一个丰富的“菜单”。内部与外部之划分,这是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一种对文学及文学史现象进行诠释的认知角度或曰方法,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影响制约文学的发展演变,自然是我们在文学史研究及其书写中应首先予以考察的方面。文学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其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心理、艺术史等气息相通,所以考察它们对于文学、文学史的影响制约,说明在这种影响制约下给文学、文学史发展增添了什么新的内容,也是研究的题内应有之意。此外,如从内容与形式的角度,从种族、时代、地理、环境的角度,创作与接受、从生产与传播消费的角度,等等,也是人类业已发明的诠释文学和文学史现象行之有效的一些方法,而在运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诠释时,在主体态度方面又会有认知的、体验的、评价的、实证的等等不同。这些方法与态度对我们体认文学史本体必定产生影响制约,从而使文学史本体在不同的书写中呈现出诸般不同的品相,但是即便是这样也不能完全否认文学史本体的客观实存性。当我们进行一般的文学研究时,所面对的客体对象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是动态的考察,也可以是静态的分析,但是文学史的研究与书写所面对的客体对象,却是文学发展演变的整个历史流程,所以在视野和方法方面自然有别于一般的文学研究,比如形式主义文学研究只关注文学形式本身,如果我们将这种方法简单地运用到对文学史本体的认知上来,那么必定会认为文学史仅仅是文学形式演变的历史,而诸如政治、经济、道德、宗教、作家传记、创作方法、社会文化氛围、文学接受等等影响与制约文学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必然会排除在认识与评价的视野之外。又如社会学的方法只从政治、经济等角度来诠释文学和文学史现象,而往往忽视文学形式方面的考察,如果我们仅以这种方法来理解文学史本体,那么认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偏离文学史本体的。作家、作品、流派、思潮、语言、文体、风格、题材、主题、意象、原型、传播、接受、创作、通变、观念演进、理论批评等等,在文学和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均有自己的发生、发展演变历史,而且它们之间并非各自独立,互不关涉,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文学与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景观。 除上述所论之外,关于文学史本体,尚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关注,现简要陈述之。首先是“规律”问题。关于文学及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规律,当然是有的,但是这种“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建构的成分,其实历史发展的规律也可能就是“不规律”。胡适当年对罗尔钢的研究清代军制计划提出批评意见,指出其“条理太好,系统太分明”,而认为“凡治史学,一切太整齐的系统,都是形迹可疑的,因为人事从来不会如此容易被装进一个太整齐的系统里去。”[20]中国古代对于文学发展演变规律的阐述有“正变相续”、“质文代谢”等说法,近代以来则进化论的观念占了上风,无论哪一种见解,都体现了一种价值建构的意味,而我们认为,在尊重文学史本体之前提下,这种建构对于文学史认知与书写是必要的,是文学史书写功能的必然体现。其次是分期问题。文学史分期与文学史本体认知有着相当的关联度,文学史分期以及划分的角度、方法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划分结果,这便会引起文学史本体结构之变化。文学史分期,在考察文学发展的历史动因以及人意、时势、事理三种推动力量时,意义非同小可,这是因为不同的分期,并不仅仅是时间差异,而体现了价值差异,因为时间观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价值观。其次是本体的确定性问题。当然,我们得承认,在文学史认识和书写过程中,不同的书写者对文学史本体的认知会程度不等地产生差异,因此一定程度上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对于文学史本体的认知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我们又认为,这种对于文学史本体认知的不可复制性并不等于文学史本体不具有自身的确定性,事实上所谓“确定性”与“不可复制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以混为一谈,更不可以以前者否定后者,或以后者否定前者。其次是内部结构特点问题。这一问题是我们认识文学史本体过程中应该搞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文学史本体的内部结构并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多维度、多层次、叠加式、综合性的,故而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的特征。文学史本体的这种内部结构特征是与文学本身的结构特点相对应的,这里略而不论。其次是体用问题。我们认为,文学史书写中的“用”与文学史本体认知中的“体”密切关联,文学史书写的“用”,往往制约甚至决定着书写者对于文学史实的“剪裁”与“组合”等,这种体现了不同目的与用途的书写,使书写者给读者提供的“文学史”,在面貌和结构等方面均会有所不同,并进而使文学史本体的呈现也有所不同。这一问题涉及了文学史书写中的采撰、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思想与知识之建构性“复原”与“重组”、会通与断代等多组和多重关系的处理,表明了文学史家如何对待文学史本体亦即文学历史事实的态度。文学史书写在如何追求“用”的效果最大化之同时,也存在着如何准确、精当地呈现文学史本体的问题,并且这其中肯定存在着得失之评。因此,我们认为,在文学史书写中,涉及文学史之“体”与“用”的关系时,应该以守正创新为学术旨趣,秉持“指事说实”、“事得其实”之研究与书写态度,从而达致“体”彰“用”显之目的,这应该成为我们在学理思考和书写实践时遵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文学史本体及其书写实践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尤其是传统文史方面的问题很多,我们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把所有问题都论析到,只能拣主要的几个问题来论述一番,而更多的、更加深入的考察与分析,则需要今后更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以及时贤们的共同努力。 总之,当下的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在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弘扬中华文学与美学精神,传播中华文化精华,延续中华文脉,彰显中华文化内涵,以及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激发中华文化生机活力、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等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思想文化与学术使命。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我们需要对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再认识、再反思,而关于文学史本体问题的思考与理论建构,便应该是其中的问题之一,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思考与分析,对于校正与克服文学史理论与书写实践中的一些观念迷思和“历史碎片化”、“历史虚无主义”侵蚀,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