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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古代乐论的美学范畴及其演绎(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韩伟 参加讨论

    以“德”为属性的伦理通约
    伦理通约模式,是指伦理概念在音乐或乐论的促进下,最终成为美学范畴。事实上,中国文化中的很多美学范畴都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内涵,其最初的肇始点是道德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渗入到艺术领域,最终被固定下来,内涵获得拓展。这方面的代表是“德”范畴,在甲骨卜辞及《尚书》中的《皋陶谟》《益稷》《盘庚》等篇中都可见到对“德”的论述。周代以前,“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是对“德”内涵的高度概括。这种认识在《周礼·大司乐》中被衍及乐教领域,“德”开始以“乐德”的方式,借助音乐教育,被广泛施用于社会,并成为人格培养的潜在手段。这也就是孔子“成于乐”思想的早期雏形。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者遵循“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君子养成模式,相比于诗和礼,乐是人性获得完善的最终手段,“德”成了音乐的内在属性。至此,“德”范畴已经借助音乐领域的推进,成为美学概念。
    众所周知,在先秦时代,音乐与文学是同根同源的姊妹艺术,音乐领域对“德”的重视,也代表了文学领域的基本情况。于是,到了魏晋时期,刘勰在《文心雕龙·原道》开篇便总结称:“文之为德也大矣”,而且认为文章在产生之初便与“德”纠缠在了一起。自此之后,中国古代文论经常会体现出“崇德”、“尊德”的特征,甚至成了古代文论讨论文章优劣的潜在标准。中国艺术对“德”的重视,其优劣得失姑且不论,但乐论对这一范畴的定型、普及则是功不可没的。相较于上文提到的“哲学演绎模式”,“伦理通约模式”重在突出音乐或乐论在道德强化方面的作用,借助道德因素对各门艺术存在的普遍规约性,实现对某些概念的通约和强化。借助这种方式衍生出的美学范畴,除了“德”之外,还有“悲”、“乐”、“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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