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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文学原创 维护作家权益(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作家网 徐健 黄尚恩 行超 参加讨论

    使用文学作品应及时付给稿酬
    把作品发表在纸质刊物上,与出版社签约出版作品,作家还能相对及时地收到稿酬。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很多时候作家是不知情的,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稿酬。赵玫委员说,她有一本小说叫做《秋天死于冬季》,突然就出现了相关的有声读物,根本没有经过作者的授权。作为一个个体,作家面对这样的问题非常无奈,打官司会花掉很多时间、精力,完全影响了写作的心情。在这个过程中,作家真的是弱势群体,没有能力去斗争,只会感到悲哀、无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付酬标准一直没有统一规定,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张抗抗谈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统一的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或稿酬太低等问题。因此,国家版权局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那些抵赖稿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加以处罚。
    张抗抗还注意到,目前网络使用文学作品的稿酬也存在着标准不清楚的问题。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因此,她建议国家版权局展开调研,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比如,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可以一次性付酬,付酬标准可以规定为每千字10至50元之间;网络原创文字作品既可以按作品字数付酬,并规定稿酬标准的上下限,也可以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由网络平台与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应当比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标准,规定在每千字50元至100元;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适当降低其付酬标准,建议下限为每千字10元。
    打击侵权,必须加大惩处力度
    盗版图书涌现、没经过允许作品被四处转载等侵权现象是很多作家都遭遇过的。池莉代表认为,目前的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远远落后于飞速发展的现实状况。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建设,但如果不能真正落实到政策方面,比如修订相关法律、出台更为具体的处罚措施等,大力发展文化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话,也很容易对写作者造成伤害。她提到,前几年其小说的盗版比正版还要多得多,近年来随着数字化阅读的普及,在互联网上不经允许四处转载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这些都是对作家劳动的不尊重。她倡议相关组织和单位经过充分的调研,提出更为正式、严密的议案,保护所有写作者的权益。
    汤素兰委员也经常遇到作品被盗印、侵权的问题。她到学校去做讲座,孩子们拿出书来让签名,一看却是盗版书。这时候不给他签,家长会非常有意见,认为你伤害了孩子,可是签了名就等于助长了盗版行为。作为一个儿童文学作家,她当然不愿意去伤害孩子,所以有时候会自己买一本书,跟孩子交换,告诉他那是盗版的。但是却不可能普遍地这样去做。她认为,现在盗版、侵权现象盛行,法律还不完善当然是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我们执行的力度、惩处的力度不够。此外,我们这个社会对文学原创、对知识产权缺乏尊重,就像孔乙己说的,读书人“窃书不能算偷”,这种观念必须改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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