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78页。 ②吴洋《上博(四)〈逸诗·交交鸣〉内容辨正及简册制度略考》,《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3—84页。 ③董珊《读〈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杂记》、刘乐贤《楚简〈逸诗·多薪〉补释一则》,简帛研究网站。 ④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986、1035页。 ⑤“鲜”字又与“斯”字相通,《小雅·瓠叶》“有兔斯首”,郑玄《笺》云:“斯,白也。今俗语斯白之字作鲜。齐鲁之间声近。”因此,训“鲜”为“斯”为“离析”似亦可备一说,“鲜我二人”即“离析我二人”,与《小雅·青蝇》“构我二人”相合。如从此说,则此诗乃兄弟感情因他人(结合“薪”的传统含义,或即指女子)离间导致破裂后所作之怨诗。然而此诗篇章残缺,加之辗转为训,终有不安,不如仍按“鲜”字原有之义解释,恐较此说为稳妥。姑附注于此,仅备一说。 ⑥高明撰《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2页。 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74页。 ⑧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832页。 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971页。 ⑩何宁撰《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11页。 (11)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00页。 (12)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7页。 (1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1033页。 (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971页。 (15)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44页。 (16)闻一多《古典新义·诗经通义·邶风·凯风》,《闻一多全集》第二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80页。 (17)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00、730页。 (18)欧阳修《诗本义》卷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0册,第202页。 (19)王质《诗总闻》卷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2册,第506页。 (20)朱熹认为“如兴体不一,或借眼前物事说将起,或别自将一物说起,大抵只是将三四句引起”(见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070页)。 (21)朱熹《诗集传》卷四,《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宋本)。 (22)蒋悌生《五经蠡测》卷三《王风扬之水章彼其之子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84册,第482—483页。 (23)胡承珙《毛诗后笺》卷七,《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第67册,第209页。 (24)闻一多《古典新义·诗经通义·邶风·凯风》,《闻一多全集》第二册,第179页。 (2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30页。 (2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30页。 (27)陈奂《诗毛氏传疏》卷七《郑风·扬之水》首章,台湾学生书局1975年版,第232页。 (28)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四《王风·扬之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2页。 (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00页。 (30)两篇《扬之水》中,除了用“束薪”起兴,还使用了“束楚”、“束蒲”,无论“楚”还是“蒲”,既然以“束”为修饰语,则已经人工采伐捆扎,非复自然生长之草木,二者应与“束薪”同为薪柴之义,故文中仅举“束薪”而言,以省字句。 (31)上博(一)《孔子诗论》第十七简云:“扬之水,其爱妇悡。”论者多以为这是对《王风·扬之水》的评论。笔者以为,若以《王风·扬之水》为“爱妇”,则“彼其之子”势必解释成“妻子”,明代蒋悌生已经指出这种解释与《诗经》用例和当时制度不合。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这段评论确实指《诗经》中的三篇《扬之水》之一,那么应该是对《唐风·扬之水》的评论。《唐风·扬之水》历来多以为是刺晋昭公之诗,然而并无确据,笔者以为此诗或当作于晋献公时,晋献公因宠爱骊姬而使太子申生居于曲沃,其情事与诗歌内容相符,亦可与《孔子诗论》第十七简所云相合。限于篇幅,此不赘述,容日后详论。 (3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871、1033、1150、773页。 (3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772页。 (34)廖名春《楚简“逸诗”〈多薪〉补释》认为“松梓”为楚地特产,此诗亦为楚人所作,根据即《墨子·公输》中说“荆有长松、文梓……”然而“松梓”实为常见之木,《诗经》中多见,这一说法恐怕难以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