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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范试说(2)

 
    一、语言规范的“雅正观” 
    中国古来之语言规范,都以“雅正”为标准。先秦时期的通用语被称为“雅言”,古代最早的辞书取名《尔雅》,便是这一规范观的最好注脚。《论语·述而》有云:“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由此可知,孔夫子在诵书执礼之时,皆用雅言。《史记·儒林列传》指出:“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之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辞深厚。”诏书、律令是古代文章之典范,其所具有的“尔雅”、“深厚”,自然也是文章之典范。 
    直到清末的1911年,学部中央教育会议议决的《统一国语办法案》仍以“雅正”作为国语标准。其第二条“选择及编纂”规定:“各省分会调查后,录送总会,由总会编制部逐加检阅,其雅正通行之语词语法音韵,分别采择……”其第三条“定音声话之标准”规定:“话须正当雅训,合乎名学……”《统一国语办法案》要求国语调查总会在检阅各省分会报送的语言调查材料时,将“雅正”、“通行”作为采择标准,并据以编纂国语课本和词典等等;评价发音话语的标准,也是“正当雅训”。吕冀平等先生(2000:6)指出:“我国古代的语言规范标准可以用‘雅正’来概括。”这一说法是很有见地的。 
    《统一国语办法案》议决后的百余年来,在谈及国语、普通话时,多用“规范”、“典范”等词语来表述。例如,195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自此之后,“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便成为关于普通话的权威表述。这里的“典范”,虽然说的是作为语法标准的白话文著作,但是在贯彻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的实际过程中,“典范”也影响到词汇的标准,甚至也影响到语音的标准,因此可以看作是对整个普通话的描述。 
    “雅正”规范观贯通古今,但在现代汉语规范中,明显感到强调“正”多于强调“雅”,虽然“正”、“雅”是相通的。在现代汉语规范史上,甚至产生过“语言纯洁观”。比如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就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社论,号召“我们应当坚决地学好祖国的语言,为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 
    “雅正”、“规范”、“纯洁”,都是要树立起语言运用的典范,并以此起到对社会语言生活的“匡谬正俗”的作用。“匡谬正俗”是传统观念里语言规范的基本任务,语言教科书中的发音矫正、词语辨析和病句修改,报纸、杂志上的咬文嚼字,以及关于“语言美”、语言文明的提倡,都是依照规范直接进行的匡谬正俗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的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列举了词汇、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许多不能容忍的混乱状况”之后,严肃指出:“这种语言混乱现象的继续存在,在政治上是对于人民利益的损害,对于祖国的语言也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破坏。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纠正这种现象,以建立正确地运用语言的严肃的文风。”为了帮助“纠正语言文字中的缺点”,《人民日报》同日开始连载吕叔湘、朱德熙两先生的关于语法修辞的长篇讲话。于此也可看出,“匡谬正俗”是语言规范的重要任务。 
    语言纯洁观在今天常常受到批评,因为语言存在于语言生活中,人们在各种场合运用着语言,不断创造着语言。用于生活的鲜活的语言,时时具有创新品格的语言,很难纯洁,也不适宜用纯洁作为衡量标准。但是,语言规范的雅正观和“匡谬正俗”功能,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责任编辑:admin)